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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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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阿玉問老蕭:「晚上聚餐老王來嗎?」老蕭回道:「他可能會來。」結果老王沒來,阿玉問老蕭:「你不是說老王可能會來嗎?」老蕭回道:「形上學上他當然可能會來啊!」從此就再也沒有看過老蕭了。為什麼我們直覺上覺得老蕭的回答不恰當?他說的話為假嗎?當然不是,但顯然阿玉問的可能性並不是形上學上的,因為對於這種日常對話,形上學可能性提供的資訊貧乏的驚人。

知態可能性 (epistemic possibility) 與其他模態概念大相逕庭,物理、形上學、或邏輯的可能性以談論總體 (global) 可能性為基調,前者則是以局部 (local) 可能性為依歸,而且在絕大多數的例子裏,根本沒有總體可能性可言。 [1] 尤有甚者,其他三種可能性是完全客觀,但知態可能性卻有無可取代的主觀因素在內。 [2] 此點似乎淺顯明白,因為知態可能性是相關於知態 (epistemic) ,而「知道 (know) 」本身就是知態命題態度。前述例子中,我們期待老蕭基於他掌握的資訊,告訴我們老王會不會來,所以當老蕭說他可能會來時,他手中的資訊至少排除了他不可能來(譬如在 15 小時飛機飛行時間之外的地方)。 [3]

Minority Report (《關鍵報告》)中, Colin Farrell 質疑如何以預 (precognition) 未來的方式防止犯罪。他的論證是,如果一個事件 e 將會 (will) 發生,基於預見進而阻止它發生是矛盾的,因為事件 e 並沒有發生。這個論證的依據是如果「e will occur」為真e 的不發生就是形上學上不可能。但是許多人卻認為透過預見或算命之類的方式,未來可能改變,或說未來可能會有所不同。如果這種可能性是形上學的,就會產生矛盾。 [4] 在面對 Colin Farrell 的質疑時, Tom Cruise 丟了一顆小球沿著一個弧型軌道往Colin Farrell而去,在球飛出軌道往下墜落的瞬間,Colin Farrell接住了球。Tom Cruise問他為何要接住球,回答是它會掉下去。 Tom Cruise 問道:「你為何知道它會掉下去?」並接著說,因為你知道它本來會 (was going to) 掉下去。這個例子的重點在於, Tom Cruise 的解釋並非是形上學式的,並不是說將會 (will/would) 發生的事件可以預見而得以阻止,而是對預見未來做出知識上的解讀,基於預見正確性的統計,認為可以透過預見而阻止本來會 (was going to) 發生的事件。這種對「本來會發生」的考慮不是形上學式的,而是知態上的。

二、語意分析

知態可能性的主觀因素,即在於做出知態可能性宣稱的時候,宣稱者(通稱為知態行動者 (an epistemic agent) )或做出宣稱的團體,是基於她或他們的背景知識、以及討論脈絡 (context) 中的資訊做出是項宣稱。 [5] 比方說,如果他或他們對物理學的基本知識不足,他或他們或許會宣稱某些事件(對他或他們來說)是(知態上)可能,儘管這些事件是物理上不可能。當然,這聽起來似乎過於寬鬆,寬鬆到產生不了哲學上的興味。所以在 1967 年 Hacking 正視知態可能性議題時,他提出了強化這個基本直覺的看法。有鑒於接受可能性宣稱的自由度極大, [6] 不知道其否定被當作知態可能性真值條件的基本設定, Hacking (1967: 153) 提出下述定義予以強化: [7]

Hacking’ definition (HD)

P is epistemically possible for S iff S does not know that ~P, nor would any practical investigation by S establish that ~P.

當然,是項「實際上的查驗 (practical investigation) 」係侷限在該行動者或該行動群體 (epistemic group (of agents)) 的實踐範圍之內,以此來避免行動者或其群體因過於疏忽而誤判了知態可能性。 [8] Hacking 的討論開啟語意分析的濫觴,同時連結了知態可能性與知識,然而以實際查驗作為補強之道,似乎尚未完全捕捉到知態模態的主觀特性。

DeRose (1991: 582-3) 利用一個癌症檢查的例子,反駁了Hacking的定義。在這個例子中,小東有某些癌症的症狀,在醫院做完了檢查,他的醫生小敬看過了檢查報告,但基於醫院政策,檢查結果必須在隔天當面向當事人說明。當天下午小東的妻子小卿與母親小珍聯絡時說:

  (1) 小東可能有癌症,但檢驗結果要明天才會告訴我們;

在此同時,小敬拿著檢驗報告跟他的同僚說:

  (2) 小東不可能有癌症,我們必須做其他的檢查。

作為連言(/合取, conjunction), (1) 跟 (2) 似乎不能同時為真,而根據 HD , (2) 顯然為真, (1) 顯然為假,因為醫院進行的檢查正是實際的查驗。但我們在直覺上都認為 (1) 亦為真,因為一來就小東、小卿與小珍的知識狀態來看,他們的確不知道小東沒有癌症,二來他們目前尚未掌握檢驗報告的事實,似乎不足以推翻他們能做出正確的知態可能性宣稱。這正是 DeRose 對 HD 的反駁。假若 Hacking 的定義如實地捕捉到我們對知態可能性宣稱的直覺,亦即捕捉到我們對知態可能性的使用,那小卿根本就不會說出 (1) 。 [9] 據此, DeRose (1991, 539-4) 提出他的修正版:

DeRose’s definition (DD)

It is (epistemically) possible that P for S iff S does not know that P is false, and there is no relevant way by which S can come to know that P is false.

所謂「相關方法 (relevant way) 」有兩個特性:第一,它當然是侷限於談話脈絡中知態行動者或群體的知識能力而論,所以小卿與小珍、和醫生小敬就分屬不同的知態群體;第二,何謂「相關」將視脈絡而定,定義中無法明確規定。另一個要強調的是,脈絡主義者 (contextualist) 如 DeRose 認為 (1) 和 (2) 之內的「小東可能有癌症」或「小東不可能有癌症」,其實不是表達同一個命題的正反兩面,而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命題,此所以 (1) 和 (2) 沒有矛盾的主因。 [10] DeRose 提出「說話者包含在內的限制 (the constraint of speaker-inclusion) 」這項基本原則,是因為 Hacking 的實際查驗不足以細緻區分不同知態行動者或團體知態狀態 (epistemic states) 的差異。

然而亦是這項原則,促使 Egan 、 Hawthorne 、 Weatherson 、 MacFarlane 等人提出有別於脈絡主義理論的相對主義 (relativism) 。 [11] 相對主義者反對由宣稱者 (asserter) ,即說話者的脈絡來決定知態可能性宣稱的真假值,至少三類案例產生問題,解決之道由評估者 (assessor) 脈絡來決定。第一類是某些理應一致的知態可能性推論變成不一致 (Egan, Hawthorne, Weatherson 2005) ,第二是無法解釋監聽或無意中聽到的案例 (Egan 2007) ,第三是無過失的異議,原宣稱者在評估者的反駁下如何可能撤回原先的宣稱 (MacFarlane 2011) 。

就第一類案例而言, DeRose 以宣稱者的脈絡決定語意值,就在第三人稱針對特定人士而作的知態可能性宣稱出現問題,因為當該人士將其重構並以第一人稱取代原本之第三人稱時,會形成矛盾。舉例來說,小東主播在電視上問小卿記者:

  (3) 小珍在那裏?

小卿答道:

  (4) 我不知道,不過她可能在洛杉磯。

但事實上,小珍愉快地在多倫多看著電視上小東與小卿的對話,她一向喜歡愚弄媒體關於她真正的去處。然而,根據 DD 與「說話者包含在內的限制」,小珍會將小卿的 (4) 翻譯為:

  (5) 我可能在洛杉磯。

但是小珍理所當然接受:

  (6) 我不可能在洛杉磯」。

矛盾於焉誕生。 [12]

第二類案例可以用DeRose本身的例子予以說明。假設看過檢驗報告的小敬碰巧聽到小卿在電話中說出 (1) ,

  (1) 小東可能有癌症,但檢驗結果要明天才會告訴我們。

此時小敬會對自己說下面那一句話呢?

  (7) 小卿說得對,

或是

  (8) 小卿說錯了。

我們當然認為是 (8) ,因為小敬知道小東沒有癌症,但是脈絡主義預測的卻是 (7) 。 [13] 套用 DeRose 對 Hacking 的批評方式,我們可以說我們之所以如此認為的理由正是:假若 DeRose 的 DD 如實地捕捉到我們對知態可能性宣稱的直覺,上述關於 (7) 與 (8) 的討論根本不會出現。

第三類案例牽涉到另一重考慮,即在對話中,宣稱者有時會收回她的知態可能性宣稱,而此點是脈絡主義難以解釋的。 [14] 假設小東說:

  (9) 小珍可能在洛杉磯。

小卿則說:

  (10) 這不可能,我五分鐘前才在電梯碰到她。

這時小東要如何回答?如果他說:

  (11) 好吧,我說錯了,

這似乎是合理的。但根據脈絡主義,他大可以說:

  (12) 好吧,小珍不在洛杉磯;但是當我說「小珍可能在洛杉磯」,我當時說的話是真的,而且我堅
    持這點。

這似乎完全違反我們的直覺,意即在獲得所談論主題的新資訊時,我們通常不會堅持原來所說的知態可能性宣稱為真。 [15] 但是像 (11) 這種收回先前宣稱的作法,脈絡主義完全無法解釋,因為在每一個案例中,原先宣稱者的陳述皆由其當時的知態狀態來決定,所以她應該堅持自己的陳述為真,而且根本不會發生收回自己的話的情況。即便相對主義反對以宣稱者的知態狀態作為決定知態模態宣稱的真值條件,但除了以評估者的知態狀態取代之外,依然包含了可獲取知識的相關方法一項。 [16]

三、無過失的異議 (faultless disagreement) 

前一節的三種案例,脈絡主義都無法提供解釋。知態可能性語句在案例一之中理應可以形成正確的推論,但脈絡主義會給出錯誤的解釋。在案例二之中,知道小東沒有癌症的小敬,儘管不同意 (disagree) 小卿的說法,但根據脈絡主義卻不得不承認 (1) 與 (7) 皆為真。矛盾之處即在於我們如何可能不同意被我們承認為真的語句?而且,儘管不同意它們,卻又承認在宣稱者所掌握的資訊下,做出如是宣稱並無過失 (faultless) 。除非 (1) 與 (7) 都不是真的,亦即脈絡主義是錯的,否則上述直覺上的衝突殊不可解。除了上述對我們如何可能不同意他人的知態可能性宣稱之外,案例三還突顯了另一種情況;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的確常常收回我們先前做的知態可能性宣稱,脈絡主義不但在此會給出錯誤的預測(例如 (12) ),而且無法解釋直覺上我們都會採取的態度(例如 (11) )。相對主義者所持的論證是,由於脈絡主義的語意理論必須正確的預測所有知態模態宣稱的真假值,但至少前述三種案例都無法被脈絡主義所解釋,所以脈絡主義的語意理論是錯誤的。

無過失異議足以成功反駁脈絡主義的理由,必須建立在 (10) 對 (9) 與 (8) 對 (1) 的異議的合理性,是真值衝突的情況,意即評估者的 (10) / (8) 是語意異議,而不是某種語用的異議。易言之,評估者對宣稱者的知態宣稱的無過失異議的合理性,其充分必要條件是二者宣稱的真值衝突 (Hou and Wang 2013) 。第一種反駁相對主義的類型是 Dietz (2008: 250–252) 所提出,他指出相對主義者有一個奇怪的預設:評估者永遠比宣稱者擁有更多資訊,此點正是前述案例的直覺基礎,然而當評估者資訊不足時,難道我們還是盲目的同意他的異議並撤回我們的宣稱?譬如前述 (1) 、 (7) / (8) 的例子,假如是小卿碰巧聽到醫生小敬說小東沒有癌症,難道小卿會不同意小敬而表示異議?有鑒於此,MacFarlane (2011) 認為修改原始版本的相對主義實屬必要,知態可能性宣稱的真值條件必須由宣稱者與評估者的總體相關知態狀態所決定,以此排除 Dietz 的批評,稱此為相對主義的修正版

我跟王一奇 (2013) 舉出數個例子,論證相對主義的語意異議主張既不是無過失異議合理與否的充分條件、亦不是必要條件,而且 MacFarlane 的方案亦不會成功。首先是關於充分條件 (207) :

  Lottery 無知評估者

  (13) 小敬:我必定 (must) 會贏 lottery 大獎,我按照情人的生日選了號碼。

  (14) 小卿:?我不同意,你還是可能 (might) 會輸。事實上我完全搞不清楚 lottery 是什麼。 [17]

  (15) 小敬:?那我想我是錯的。

上述的 must 語 might 分別代表知態必然與可能。根據原始版與修正版的相對主義, (13) 的知態必然宣稱為假,因為lottery的中獎號碼與小敬情人的生日無關,就算小敬真的中大獎,那亦是僥倖,他並不知道他會中獎,此所以小敬的知態必然宣稱為假。而 (14) 的知態可能宣稱為真,所以根據相對主義,小卿的異議是為合理,小敬 (15) 的撤回亦如是。但這顯然不符合直覺,因為不瞭解lottery為何物的小卿的異議,完全缺乏根據,所以不會合理,在此點上,修正版並無優勢。語意異議並不是合理的無過失異議的充分條件,二個版本的相對主義無法以此反對脈絡主義。

我們接著修改前例,除了顯示 MacFarlane 修正版的問題之外,凡是以宣稱者與/或評估者的知識或他們可以相關方式獲得的知識,來定義知態模態宣稱的真值條件的真值語意理論 (truth conditional semantics) ,都會面對相同的問題 (Hou and Wang 2013: 208-9) :

  Lottery 的方法論評估者

  (13) 小敬:我必定 (must) 會贏 lottery 大獎,我按照情人的生日選了號碼。

  (16) 小卿:我不同意,你還是可能 (might) 會輸。你已經猜了這麼多次都沒有中過獎, lottery 的中
       獎號碼與你的情人的生日無關。

  (17) 小敬:那我想我是錯的。

不同於前例之處在於小卿並非無知,所以她的知態可能性的異議在直覺上是為合理,而小敬在 (17) 的撤回亦如是。不論是脈絡主義或相對主義的定義,知態必然宣稱的真值係由相關知態行動者的知態狀態所決定,以 (13) 為例,如果小敬與/或小卿知道小敬會贏 lottery 大獎,則必然宣稱為真,反之則為假。一個知態必然宣稱以二種方式為假,第一種是相關命題(譬如我(小敬)會贏 lottery 大獎)為假,因此相關知態行動者理所當然不知道這個命題。第二種則是相關知態行動者顯示了她(們)如何不知道該命題, (16) 中的小卿正是以這種方式反駁。MacFarlane修正版可以順利解釋,因為結合小敬與小卿的知態狀態,會得出他們不知道小敬會贏 lottery 大獎。但這反而是問題所在,當相對主義同樣以知態行動者的知識狀態定義知態模態宣稱的真假值,就會有前述二種使必然宣稱為假的方式,就會對上述無知評估者與方法論評估者二種案例產生不一致的評斷。這顯示修正版也不足以提供無過失異議的合理性的充分條件,而任何知態模態的真值語意理論,只要訴諸某種知識狀態的組合作為知態模態宣稱的真值條件,在此點上並無二致。

真值衝突亦不是合理的無過失異議的必要條件,此點可以下述案例顯示:

  資訊衝突的知態行動者 I

  (18) 小東:小敬可能在洛杉磯。

  (19) 小卿:我不同意。小敬必定不 (must not) 在洛杉磯。我才剛在電視上看到他在東京的實況報
       導。

  (20) 小東:那我想我錯了。
    ……

假設小東前一天看電視時,看到小敬出發前往洛杉磯,所以他宣稱 (18) 。小卿反駁的依據看來也十分堅強,所以 (19) 的異議很合理,小東 (19) 的撤回亦如是。當小敬實際上在東京時,原始版與修正版相對主義都可以解釋 (18) – (20) ,因為小東宣稱的命題為假,而小卿宣稱的命題為真。但是下述延續的版本卻非如此。

  資訊衝突的知態行動者 II

  (21) 小珍:你們都錯了,小敬有個替身,近來經常利用替身來混淆他身處何方,電視上的未必是
       他,事實上你們無法確定你們看到的是小敬或替身。

  (22) 小東:?我想我又錯了。

  (23) 小卿:?我想我也錯了。

小珍的異議並不是建立在小東與小卿的宣稱為假,況且「可能 P」與「必然非 P」(「不可能 P」)不可能同時為假,所以這不是語意異議。原始版理當預測 (21) 中小珍的異議為不合理,因為小珍既不是說小東的可能性宣稱為假,亦不是說小卿的必然宣稱為假,所以原始版會預測 (22) 與 (23) 的撤回不會發生或者不合理,但是這顯然違反直覺。違反直覺的理由是基本的知識論考量,小敬擁有替身的資訊會同時祛退小東與小卿的理據 (justification) ,所以小東與小卿既不知道小敬在洛杉磯,也不知道他不在洛杉磯,也就是他們既不能說小敬可能在洛杉磯、也不能說他必然不在。所以此延伸案例證明原始版不足以捍衛語意異議作為必要條件,無法以無過失異議的案例推翻脈絡主義的知態可能性語意理論。

MacFarlane 的修正版呢?正如前述,以宣稱者與評估者的總體資訊來看, (22) 與 (23) 都合理,修正版似乎可以避免原始版違反直覺的預測。但是修正版同樣無法保衛語意異議的主張,因為小東與小卿的撤回並不意謂他們認為他們的知態模態宣稱為假,所以修正版亦無法辯護語意異議是合理無過失異議的必要條件,也就無法反駁脈絡主義。困難處在於要解釋無過失異議的合理性,修正版在資訊衝突的知態行動者 II 案例的成功,建立在語意異議主張的不成立。以知態行動者的總體知態狀態來評估無過失異議,似乎是合理的,但這意謂放棄了語意異議的看法,也意謂脈絡主義與相對主義的語意理論都不正確。

Lottery 無知評估者案例中,小卿的異議 (14) 源自於她完全欠缺相關的資訊,也因此促使我們直接解消了她的異議的合理性。不過在資訊衝突的知態行動者 I 案例中,小卿的異議 (19) 是基於可靠的 (reliable) 資訊來源,但是小珍在資訊衝突的知態行動者 II 的 (21) 所掌握的資訊,祛退了小卿資訊的合理性。資訊衝突的知態行動者 III 的對比,顯示資訊的知態品質 (epistemic qualities) 的差異很重要,因為無論宣稱者持有何種資訊,也無論該資訊有多好,都可能因為特定的新資訊,迫使知態行動者重新檢查、重新確定他的資訊是否足以支持他的知態必然宣稱。換言之,資訊衝突的知態行動者 II 提供的是 Getterierised (葛隸爾化)評論, [18] 就算小敬真的在洛杉磯或者真的在東京,小東或小卿的宣稱之為真都是基於知態幸運 (epistemic luck) 。這種知識論取向的解釋,或許才是評估無過失異議的最重要方式。

相對主義理論有許多不同的特性,但最主要的是,有別於脈絡主義將言談型式 (utterance type) 或語句型式 (sentence type) 的真假視為相對於實際例示 (tokened) 的脈絡,相對主義是將言談個例 (utterance token) 或語句個例 (sentence token) 的真假視為相對於其被評估 (evaluated) 的脈絡。換言之,脈絡主義係透過實際的例示,來決定在給定脈絡下該言談或語句型式所表達的命題為何。譬如 (1) 與 (2) 正因為宣稱者不同,所以相應於宣稱者所決定的脈絡,透過不同的言談個例,小卿與小敬以同樣的言談型式表達完全不同的兩個命題,而不是對同一個命題表達出不同的態度,然而這樣的理論難以說明異議。相對主義的理論完全不同,評估者是針對宣稱者的言談或語句個例所表達的命題,來表示其同意與否。換言之,對相對主義來說,宣稱者與評估者所談論的是藉由同一個言談或語句個例所表達的同一個命題。正因為如此,小敬的 (8) 對小卿的 (1) 、小卿的 (10) 對小東的 (9) 暨小東在 (11) 的撤回、小卿的 (16) 對小敬的 (13) 與小敬在 (17) 的撤回、以及小卿的 (19) 對小敬的 (18) 與小敬 (20) 的撤回,能夠被合理地解釋為異議,而相應的撤回亦為合理。如果不同的知態行動者決定了不同的脈絡、以至於表達出不同的命題,那麼上面這些擁有強大直覺支持的案例就都無法被解釋。

相對主義的語意理論需要語意異議的支持,但是最後三個案例卻不利於此,語意異議無法解釋所有無過失異議案例的合理性,所以不足以支持他們的語意理論。我跟王一奇 (Hou & Wang 2013) 的初步看法,是認為無過失異議案例是實際上或語用上 (practical or pragmatic) 的異議,而不必然是攸關真值的語意異議。 Lottery 評估者二個案例的對比正顯示此點,無知評估者中小敬在 (13) 與小卿在 (14) 的知態宣稱,都因為缺乏相應強度的證據支持而為不合理,而小東與小卿分別在 (22) 與 (23) 撤回他們在 (18) 與 (19) 的知態宣稱,亦是因為同樣的因素。 Dietz 對相對主義的批評是前述看法的特例,因為資訊相對缺乏的評估者的語意異議並不合理,由於沒有人能保證評估者一定擁有較多資訊,所以 MacFarlane 就結合宣稱者與評估者的總體知態狀態,如果結合的資訊顯示宣稱者的知態宣稱為真,則評估者的異議並不成功。對修正版而言,所有無過失異議案例一定有知識上的語用異議,也就是這種語用異議的出現是語意異議出現的必要條件,此所以(14)對(13)的異議並不合理。然而這項合理的修正卻同時允許了資訊衝突的知態行動者 III 的案例,也因此使得語意異議不足以說明無過失異議的合理性。 [19]

脈絡主義與相對主義皆以知識狀態作為知態模態宣稱的語意基礎,對於以下這組例子的不當,此二種理論可以提供很好的說明:

  (24) 我知道小敬在東京,但他可能不在。

  (25) 小敬在東京,但他可能不在。

HD 、 DD 或相對主義的語意理論都可以說明為何 (24) 難以接受, (25) 則跟宣稱的規範性 (assertoric normativity) 有關,不論是哪一種規範性理論,都會顯示其不當,尤以知識規範最明確。 [20] 但是知識狀態並非唯一一種考慮語意的方式,譬如 Yalcin (2007: 985-6) 提出下述關於假設的案例:

  (26) ?假設小敬現在東京,但他可能不在。

  (27) 假設小敬現在東京,但我不知道他不在。

(26) 的怪異並不只是語用上,而是一旦我們假設小敬現在東京,自然將是項資訊加入我們的知態狀態,基於如此更新過的知態狀態而宣稱小敬有可能不在東京,這形成了語意的不一致。 (27) 則不然,因為基於假設而將小敬在東京加入知態狀態,並不意謂我們知道他在東京。Yalcin的案例顯示了知識狀態並不是考慮知態模態宣稱的語意的唯一因素,但無論如何變化,自與知態行動者的知態狀態相關。

四、知態模態的多重理解

知態可能性的概念有無其他用途或理解的方式?本節簡介不同於脈絡主義與相對主義的用法與理解方式。第一種反其道而行,利用知態可能性定義知識,第二種是運用前述定義於一個哲學公案的討論,最後則是二維語意論 (two-dimensional semantics) 。

在《笛卡爾 [Descartes] 懷疑論論證的模態議題》中,我提出的是以知態可能性理解 Cartesian 懷疑 (doubt) ,首先以下句為例澄清一點:

  (28) S doubts that p. [21]

S knows that p 蘊含 p 為真,以「S does not doubt/doubts that p」或「It is indubitable/dubitable to S that p」定義「S knows/does not know that p」,必須預設 p 為真,否則p為假豈非就是 S does not know that p 的理由?以至於 p 之為假,反倒成為 S doubts that pIt is dubitable to S that p 成立的理由? [22] 倘若如此定義,當Descartes 懷疑自己是否清醒地在桌前振筆疾書時,他必須預設他實際上正是在桌前振筆疾書。 [23] 尤有甚者,所有的 Cartesian 懷疑都必須預設被懷疑的命題為真,這意謂懷疑一切的同時,不但預設被懷疑的對象皆為真,而且懷疑者還知道此點。 [24] 較合理的說法是以 whether 代替 that ,因為「know whether p」並未蘊含p為真,也就不會導致前述問題。

傳統的理解方式是訴諸形上學可能性,亦即以不可懷疑性(indubitability)來獲取知識,代表的是排除p為假的所有形上學可能。此處不論細節,不過,我不認為這是恰當的理解,除了這種解釋方式會墮入前述窘境,知態可能性可以提供更好的分析。以知態可能性解釋Cartesian懷疑,是以「It is epistemically possible (for S) that not p」翻譯「S doubts that p」,也就是下述定義:

Epistemic doubt (ED)

S does not know whether p if and only if it is epistemically possible for S that not p.

與前述脈絡主義或相對主義不同,這是以知態可能性定義知識,而非反之。如果以它們的定義代入,會形成循環,一方面以知識定義知態可能性,一方面又以知態可能性定義知識。以夢論證 (the dream argument) 為例來比較,形上可能性版本要求我之作為知態行動者要排除正在作夢的形上可能性,而知態可能性版本的不同,在於強調我的內在知態狀態無從區分我現在是清醒或作夢,或說無法排除我在作夢的(知態)可能世界(而不在清醒的可能世界),也因此無法排除我正在作夢的知態可能性,也就無法排除我並非正在運指如飛打字的知態可能性。搭配 (ED) 就會得到我不知道我正在打字。

 (ED) 代表了某種對懷疑論的詮釋方式, Cartesian 懷疑並非唯一的一種。莊周夢蝶是《莊子》〈齊物論第二〉膾炙人口的哲學論述:

昔者莊周夢為蝴蝶,栩栩然蝴蝶也。(自喻適志與!)不知周也。俄然覺,則蘧蘧然周也。不知周之夢為蝴蝶與?蝴蝶之夢為周與?(周與蝴蝶則必有分矣。)……此之謂物化。

括弧內文字懷疑為後人註解,因此不列入考慮,由於實際的討論與論證駁雜,此處僅簡述背後的想法。之所以無法區分是莊周夢蝶蝶夢莊周,是因為單憑內在知態狀態無法區辨,因為「栩栩然蝴蝶也」又「蘧蘧然周也」,由內在知態狀態觀之,為蝴蝶與為莊周同樣真實。 [25] 推論如下:

  (29) 如果我知道是莊周夢蝶,則我知道我不是蝴蝶。

根據 (ED) 可以推論出:

  (30) 如果我知道我不是蝴蝶,則蝶夢莊周為知態不可能。 [26]

經由類似的部驟,亦會得出相應的

  (31) 如果我知道我不是莊周,則莊周夢蝶為知態不可能。

既然僅僅依靠內在知態狀態無由區分是莊周夢蝶蝶夢莊周,意即無法區分在莊周夢蝶的知態可能世界或在蝶夢莊周的知態可能世界,如此則二者皆為知態上可能,如此由(30)(與(31)推論得知,對思考的而言,既不知道我不是蝴蝶也不知道我不是莊周。利用知態可能性的理解方式,將莊周夢蝶的論述視為無法經由內在知態狀態區辨本身的同一性。至於此點如何與物化或〈齊物論〉或莊子哲學相融貫,則超出了討論的範圍。

敏銳的讀者容或懷疑此處使用的知態可能性是否是 (ED) ,因為 (29) - (31) 的推論使用的都是 know that ,是否脈絡主義或相對主義的定義亦可?就論證本身而言,自無不可,甚至有額外的說服力,因為由一般使用的知態可能性,就可以解釋莊周夢蝶是自我同一性的懷疑。疑慮有二,一是前述二理論的語意學缺陷,二是 (ED) 更符合上述的懷疑論特性。此外, (29) - (31) 使用 know that 是為合理,因為「know that p」之為真蘊含「know whether p」為真。

不論是脈絡主義、相對主義或上述的應用,設定的知態行動者僅具備有限的理性運作能力,並不具備完美的理性。二維語意論則設定知態行動者具備完美的理性運作/推論能力,對於這樣的行動者而言,知態模態的主觀特性僅僅適用於後驗 (a posteriori) 命題,意即同一個命題 p 對不同行動者而言,可以因為資訊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模態,因為具備足夠資訊的行動者可以排除 p 的否定,所以對她而言, p 就是知態必然,反之對一個資訊不足者,因為資訊不足以排除 p 的否定, p 就不是知態必然。 [27] 在極限情況下,對於一個完全沒有經驗證據的完美知態行動者,僅憑完美理性能力就足以排除一個命題 q 的否定,則 q 就是先驗 (a priori) 命題,或至少可稱之為對所有完美知態行動者都是知態必然,此所以完全不具備主觀因素。這套理論的目的是為了解決 Kripke 的後驗形上必然 (a posteriori metaphysical necessity) 與先驗偶然 (a priori contingency) , Kripke 的例子打破了傳統的黃金三角-即先驗性、形上必然性與分析性 (analyticity) 的外延必然等值。以上說明可以約略看出為何本文不採取二維語意論的方式討論知態可能性,因為它對於知態模態在日常脈絡中如何運用,完全沒有關聯。當然, (ED) 、以至於使用它的 Cartesian 懷疑或莊周夢蝶的詮釋,似乎比脈絡主義或相對主義更貼近二維語意論,但是它們依然著眼於有限的知態行動者。

最後借用 Alan R. White 的話,形上學可能性是現實的可能性 (the actuality of a possibility) ,知態可能性則是可能的現實性 (the possibility of an actuality) 。 [28] 本文所介紹的知態可能性,正是根據知態狀態而得到現實世界的可能樣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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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侯維之 (2011),〈笛卡爾懷疑論論證的模態議題〉,《歐美研究》,第四十一卷第一期:281-307。
  16. 侯維之 (2011),Dreaming the epistemic butterfly,手稿。

  1. 為何不以訴諸二維語意論 (two-dimensional semantics) 的知態可能性為主,將於最後一節簡略說明。
  2. 知態可能性(/必然性)的英文亦以「might (/must)」於指示語氣 (indicative mood) 呈現,之所以翻譯為指示語氣,是因為「indicative conditional」一般譯為指示條件句。
  3. 除非特別說明,以下的可能性與必然性皆為知態模態。
  4. 究其實,他們所認定的可能性一定是知態上的。可是,不論算命仙懂不懂這個道理,他們都必須強調他們預見的未來是形上學上的,否則豈不是只說出了他們的猜測,所以他們必須說:「我算到的不可能不發生,但可以改」,這就是不一致所在。
  5. 所謂的「知態可能性宣稱」,係指利用知態可能性語句在特定脈絡中表達某一知態可能性命題,稍後簡介較為細緻的說明。
  6. 譬如在缺乏證據支持其否定的情況下,形上學可能性宣稱通常都被接受為真。
  7. 為了敘述清晰起見,定義皆以英文表示。除特別強調之外,「possible/possibility」皆指知態可能性。
  8. 為了格式統一起見,我略為修改了 Hacking 的定義。他的例子是尋寶者因為數學太差,誤算了船長日誌顯示的寶箱位置,據而提出寶箱可能在某處的宣稱,但是只要簡單的算術,就會發現原先的錯誤。
  9. 「假若」出現的條件句代表虛擬或違反事實條件句。
  10. 進一步的討論請見第三節。
  11. 他們的立場有更為細部的區別,此處從略。
  12. 請參考 Egan, Hawthorne, and Weatherson 2005 ,關於是否可以藉由調整脈絡或將脈絡修改成不會改變的世界等等作法,脈絡主義者得以求得解決方案,他們都提出詳細論證,說明其為何不能成立,茲不贅述。
  13. 相關討論請參考 Egan 2007 。
  14. 此例參考自 MacFarlane 2011,頁 147-149 ,以及 von Fintel & Gillies 2008 ,頁 79-80 。
  15. von Fintel 與 Gillies (2008) 提供某些可以堅持原來說法的例子,譬如在頁 81 。不過絕大部分的例子都不支持去堅持原來說法。
  16. 相對主義的定義過於技術性,於此省略,特以下述版本作為案例(改寫自 von Fintel & Gillies 2008 ,頁 80-1 。 MacFarlane 2011 有更複雜的版本,茲不贅述。):
    It might be the case that P is true relative to <c, w, t, a> iff it’s compatible with everything that is within Ja’s epistemic reach at ta in wa that P.
    以知態可能性語句說出時所處的脈絡(context, c),加上相對於特定評估觀點 (a point of assessment, a) 所決定的評估者 (Ja) ,以及此特定觀點所相應的時間 (ta) 與世界 (wa) ,其中「epistemic reach」同時表達了 Hacking 與 DeRose 定義端的第二個條件。
  17. 此處的問號「?」代表對於其後整句的疑義。
  18. 關於 Gettier 對傳統知識分析的批評,請參考華文哲學百科 (http://mephilosophy.ccu.edu.tw/) 相關詞條。
  19. 前述論證顯示的是知態可能性宣稱的真值條件,不僅僅是相關知態行動者或團體是否知道內嵌命題的否定而已-即「可能P」是否為真並非由行動者是否知道「非P」來決定,因為這無法解釋所有無過失異議的案例。至於是否可以提供一個以知識論為基礎的語意理論,這極其困難,我們並沒有繼續處理這個議題。
  20. 關於宣稱的知態規範,請參考 SEP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assertion/) 。
  21. 以英文表達是因為中文的「懷疑」二字的使用方式與「doubt」不同,中文的「我懷疑 p」,可以表達認為 p 為假、或為真,但「doubt」只有前者的意思。當然,此處並未嚴格涉及「懷疑」的語意學,只是就常識論斷。
  22. Wang and Tai (2010: 179-189) 對於內外在懷疑論 (the inner and the outer scepticism) 做了仔細的分析。他們論證前者才是Cartesian懷疑論,後者則是有限的懷疑論,不可能用來懷疑一切。
  23. 此處充分顯示前註關於中文的懷疑與英文的 doubt 的差異,不論是以自己並非清醒地在桌前振筆疾書或其否定予以取代,文意都不清楚,所以以是否儘量避免前述困擾。
  24. 這不但違反直覺,還會將Cartesian懷疑一變為一個Kantian提問,因為執行前者的知態行動者知道自己懷疑的對象為真,所以懷疑的目的就僅僅是追問如何知道而已。
  25. 此處黑體代表命題。
  26. 當然還要加上其他前提:譬如,如果我知道我不是蝴蝶,則我是蝴蝶是知態上不可能;如果我是蝴蝶是知態上不可能,則我是蝴蝶且夢到莊周為知態上不可能等等。此處從略。再者,此處使用的是嚴格指示詞 (rigid designator) ,相關討論亦從略。
  27. 本部分參考 SEP: Varieties of Modality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modality-varieties/) 。所謂完美理性運作能力僅限於理性推論能力,並非全知。
  28. Alan R. White, Modal Thinking, Basil Blackwell (1975): 6。之所以說是借用,是不保證本文的說明一定與White的想法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