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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派胡言分門別類:誤導、鬼扯和三種非典型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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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英國首相鮑里斯約翰遜 (Boris Johnson) 在脫歐公投期間是脫歐陣營的大將之一。當年他的宣傳主軸是:「我們一週繳納給歐盟 3 億 5,000 萬英鎊,讓我們將這筆錢挹注於國民健康保險 (NHS) 。」這樣的說法雖然成功地讓部分英國選民決心與歐盟分道揚鑣,但也為他帶來了巨大的麻煩。約翰遜被指控在公投期間說謊 (lie) 和誤導 (mislead) 大眾,而必須面對最高法院的審判。歐盟執委會主席容克 (Jean-Claude Juncker) 上個月在一場演講中斥責約翰遜等人在公投宣傳活動中散播各種鬼扯 (bullshit) 、謊言 (lie) 以及錯謬的言論 (falsehood) 。這些概念乍看之下高度相似,卻有許多細微的差異。在這篇文章中,我將介紹幾個與謊言類似的言語行為,藉此討論謊言的定義,重構三個威脅傳統定義的例子,並以 Jennifer Lackey 提出的修正定義作結。藉著討論謊言的本質,我們能夠更明確地判定一個人是否在說謊,進而釐清道德責任的輕重有無。對於身處資訊爆炸年代的我們來說,這個課題的重要性不言可喻。

不算說謊的兩個例子:誤導與鬼扯

談到說謊,我們有一些基本而簡單的認識。第一,並不是所有錯誤的言論都是謊話。如果一個人接收了錯誤的資訊卻信以為真,進而大肆散播,他的問題並不是說謊,而可能只是愚笨。以脫歐公投為例:假使約翰遜打從心底相信留在歐盟會為英國帶來龐大的財政負擔,那他所作出的錯誤宣傳並不能夠被當成謊言,因為他並不打算欺騙大眾,而單純只是昧於事實。第二,藉由說真話隱匿事實,也不該被當成是說謊。我們可以設想以下的情境:有個人為了躲避警察追捕,躲進了暗巷之中。在他換好衣服、偽裝成尋常市民以後,警察找到了他,卻沒能辨認出他是自己追捕的對象,誤認為普通的街坊。警察問他:「剛剛有人逃到這裏來嗎?」逃亡者回答:「有,逃亡者還在附近。」警察聽信了他的說詞,前往鄰近的區域展開搜索。在這個例子中,逃亡者藉由給出正確的資訊隱匿了自己的身份。然而,因為他並沒有說假話,這樣的言語行為和真正的撒謊也有顯著的差異。哲學家們將這類靠著說真話來隱匿事實的情況歸類為誤導 (mislead) ,而非說謊。

另一個與說謊相近的行為是鬼扯 [1] 。德國的民間故事中有一個虛構的吹牛大王明希豪森男爵 (Baron Münchhausen) [2] 。男爵曾經雲遊四方,因而經歷過許多離奇的冒險故事。除了有一次抓緊腦後的辮子將自己連人帶馬從泥沼中拉出來以外,他還自稱曾經沿著藤蔓爬上月亮、甚至有騎著砲彈旅行的經驗。假使真有這樣一個吹牛男爵,我們會說他是一個說謊成性的人嗎?根據哲學家 Harry Frankfurt (2005) 的分析,這一部分取決於男爵的意圖、一部分取決於他是否知道自己所說為假。如果男爵明確地相信自己說的是假話,同時希望他的聽眾完全相信他口中的鄉野奇譚,進而對他產生崇拜之情,那他就確實是在說謊;但倘若男爵本人根本不在乎口中說的話是真是假,也並不冀望聽眾會把他的故事當真,而只將說故事的行為單純當作茶餘飯後的消遣娛樂,他的行為就與蓄意說謊有很大的不同。 Frankfurt 進一步闡明:如果說話者自己不在乎言論的真假,也並沒有要使人信以為真的意圖,這樣的語言行為應該被稱作「鬼扯」。換句話說,只有在說話者明確相信自己說的是假話時,他說的才算是謊言。

關於謊言的傳統分析

回顧了誤導和鬼扯這兩種近似謊言的行為以後,我們可以整理出謊言的幾個基本要件:

  1. 說謊者對他的聽眾陳述某一件事。
  2. 說謊者相信他所說的這件事是假的(無論這件事情是否為假)。
  3. 說謊者企圖讓他的聽眾相信自己陳述的事。

這個定義被當代哲學家稱作「謊言的傳統定義」。前兩個條件相對比較沒有爭議:說謊作為一種言語行為,必定會滿足第一個條件;藉由說真話造成的欺騙被歸類為誤導,因此也確實應該和說謊區分開來。對於這個定義的質疑主要聚焦在第三個條件:說謊者究竟需不需要有欺騙的意圖?換句話說,有沒有人並不具有欺騙的意圖,卻仍然說了謊話?哲學家提出了無恥的謊言 (bald-faced lies)、知識的謊言 (knowledge-lies) 和脅迫之下的謊言 (coersion-lies) 三種情況作為反例,說明說謊的人不一定要具有欺騙的意圖 [3] 。

讓我們設想一個情境:一個中學生在考試時作弊,當場被監考人員給發現,因而要接受教師們的訊問。這所學校基於其教育理念,對於作弊行為有一個相當仁慈的規定:如果學生本人沒有親口承認,不得進行處分。知曉這條規定的學生為了規避相應的罰則,矢口否認自己曾經在考試中作弊。在這個情境中,作弊的學生並沒有意圖要讓人相信自己所說的話:他明白周遭的所有人都知道他在說謊,因此不可能藉著說謊讓任何一個人相信他並沒有作弊。他心中唯一的考量只是要逃避懲罰。雖然這個例子不符合傳統定義的第三個條件,我們仍然會認為這個學生確實在說謊。這類無恥的謊言並不罕見,我們時常看到政治人物或特定組織的代表昧著良心說話,發表的內容荒謬而令人咋舌。這其中的大部分人都不至於真的把聽眾當成笨蛋、認為聽眾會聽信自己荒謬的謊言。他們通常是為了其他原因 — 比如在政治上宣示效忠 — 而必須說出這種無恥的謊言。

第二種例子是知識的謊言。美國導演庫柏力克 (Stanley Kubrick) 的電影《斯巴達克斯 (Spartacus) 》中有一個著名的橋段:羅馬軍官要在一群奴隸中找出主角斯巴達克斯,因而向他們喊話:如果其他奴隸指出斯巴達克斯是誰,那所有的奴隸都會被釋放。就在斯巴達克斯本人牙一咬,勇敢起身承認自己身份的時候,他身邊的其他奴隸一個一個紛紛地站起,全都宣稱自己就是斯巴達克斯;羅馬軍官因此無法判定到底哪一個是真正的斯巴達克斯 [4] 。在這樣的情況中,其他冒名頂替的奴隸們確實是在說謊,但他們的意圖並不是要欺騙羅馬軍官,讓他們真的以為自己是斯巴達克斯,而是要防止羅馬人找出真正的斯巴達克斯。也就是說,這樣的謊言並不讓聽眾相信錯誤的事,而只是防止聽眾得到正確的知識。這樣的謊言同樣不符合傳統定義的第三個條件,而可以做為它的反例。

第三種情況是在脅迫之下說出的謊言。設想有一個人目擊了一樁刑案,並遭到兇手的脅迫:如果他供出兇手的身分,兇手便會對他的家人不利。為了保護家人,他在接受警方調查時蓄意提供了錯誤的證詞,進而阻撓了警方確認兇手的身份。這樣的行為雖然也被當作是說謊,但卻不符合關於謊言的傳統定義。這個目擊者的意圖在於保護家人,而不在於欺騙警察。

這三種類型的謊言都違反了傳統定義中的第三個條件,促使哲學家們提出幾種不同的修正方案,藉以更精確地定義謊言。 Fallis (2009) 認為我們應該以一個更為嚴苛的條件來規範說話者:如果說話的人明確地知道自己身處一個不能說假話的情境,卻仍然說了他相信是假的話,那他就是在說謊。 Carson 則認為:說謊者不只要有欺騙的意圖,而是必須向聽眾保證 (warrant) 他所說的是真的; Sorensen 主張說謊者必須斷言 (assert) 他說的語句為真 [5] 。這三個修正方式都避開了上述的幾種情況,而能更精確地捕捉謊言此一概念。

然而,這三個修正的定義也都無法正確地定義說謊。 Lackey (2013) 提出了一個符合前述所有條件,卻不被當作是說謊的例子: 何敏是一個虔信基督教的生物教師,本著對基督的信仰,她堅定地認為演化論是錯誤的;然而,她接觸的所有科學證據都壓倒性地支持演化論。她因此非常明白:支持她相信創造論的不是科學證據,而是宗教信念。作為一個敬業的教師,何敏知道在學校裡教導學生的,應該是有豐富經驗證據支持的演化論,而非她個人因為宗教因素而相信的創造論。因此,何敏仍然在課堂上告訴學生演化論是正確的生物學理論。在這個例子中,何敏認為演化論是錯的,她也相信自己所說的是假話,同時處在一個應當傳遞真實資訊的情境,並希望學生們相信演化論是真的。何敏的行為符合 Fallis 、 Carson 和 Sorensen 提出的各種條件,但我們卻不會認為何敏這樣的行為是在說謊。因此,這三個新的定義不能作為謊言的充分條件。

另一方面,這三個修正的定義也無法作為說謊的必要條件。為了說明這點, Lackey 提出了另一個假想的例子: 田雞是一個人類學家,為了進行研究,他深入亞馬遜雨林中的原始部落進行探險。當他和部落裡的人交談時,並不知道他們所進行的對話是在怎麼樣的脈絡之中。換句話說,由於他第一次和部落社群接觸,他並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處在一個不能說假話的情境。然而,為了要迅速融入部落、得到住民的信任,田雞對他們說:「我的祖母幾十年前曾經拜訪過這個部落,你們讓我有似曾相識的感覺。」田雞本身相信這是假話,也確實希望他們誤以為自己真的有一個曾經造訪這個部落的人類學家祖母;但因為他不確定當下的情境是否要求他說真話,根據 Fallis 的定義,田雞並沒有在說謊 [6] 。

同樣的,我們也能為 Carson 的定義找到反例:娟兒想要破壞天仇和飄飄這對夫妻之間的感情,但不想為了他們的分手負責。娟兒因此告訴天仇說飄飄有個外遇對象,卻又加註說:「但你不一定要相信我。」(“But don’t take my words for it.") 娟兒明確地相信自己說了假話,同時也具有欺騙天仇的意圖。然而,因為她並沒有保證自己所說的話是真的,根據 Carson 的定義,娟兒並沒有在說謊。藉著這兩個例子, Lackey 進一步闡明 Fallis 和 Carson 提出的修正並不足以作為謊言的必要條件。

提出對修正方案的批評以後, Lackey 進一步主張:在判斷一個人是否在說謊的時候,我們仍然應該將欺騙的意圖當作考量的條件之一。我們不能將欺騙的行為局限在「希望聽眾將自己說出的事情當真」,而應該將它擴充成「意圖對聽眾隱藏特定的訊息」。如果我們這樣擴充欺騙的定義,那前述的三個反例都可以被正確地判斷為謊言,而生物學教師何敏也因為並沒有意圖要對聽眾隱藏訊息,而不會被錯誤地判定為說謊者。藉此, Lackey 提出了一個與直覺更為相符的說謊定義。

藉由過往討論的回顧,我們能夠更仔細地分析各式各樣的謊言,進而正確地判斷一個人是否在說謊。然而,關於謊言定義的爭論還在持續中:有些人討論這三類非典型的謊言究竟應不應該被當成謊言; Lackey 將自己提出的定義延伸,用以定義群體謊言 (group lies)。隨著這半年來謊言數量的暴增,社會知識論的研究者又多了許多案例可以探討,要找到一個完整而全面的定義,或許還得再等上一段時間。

參考文獻:

  1. Carson, Thomas L. (2006). The definition of lying. Noûs 40 (2):284–306.
  2. Fallis, Don (2009). What is lying. Journal of Philosophy 106 (1):29-56.
  3. Frankfurt, Harry G. (2005). On Bullshi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4. Lackey, J. (2013). Lies and deception: an unhappy divorce. Analysis 73 (2):236-248.
  5. Sorensen, Roy (2007). Bald-faced lies! Lying without the intent to deceive. 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88 (2):251-264.
  6. Sorensen, R. (2010). Knowledge-lies. Analysis 70 (4):608-615.

註:

  1. 在此我將英語中的 “bullshit” 譯為「鬼扯」,力求盡可能能貼近接近中文使用者的習慣。
  2. 歷史上確實有一位以愛說故事聞名的明希豪森男爵。作家魯道夫・拉斯伯 (Rudolf Erich Raspe) 以他為原型,創造出吹牛男爵明希豪森這個角色。另外的譯名有「孟喬森」、「敏豪生」、「閔希豪森」等。知識論中的明希豪森三難 (Münchhausen trilemma) 便是因他得名。
  3. 這三種情況分別由 Roy Sorenson (2007, 2010) 和 Thomas L. Carson (2010) 所提出; Don Fallis (2009) 對此有進一步的討論。
  4. I’m Spartacus - Spartacus (8/10) Movie CLIP (1960) HD
  5. 關於斷言的相關討論較為複雜,也偏離本文主旨。粗略地說,斷言是一種表述特定事實的言語行為。
  6. 我將 Lackey 兩個例子中的人物改換了名稱,以避免出現太多英語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