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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評】沒有婚姻的國度 — 找回親密關係中的平等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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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e Chambers, Against Marriage: An Egalitarian Defense of the Marriage-Free Stat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每個人對感情的態度不盡相同。有的人身邊的伴侶一個接著一個的換,像是要將十二星座都集滿似的;當然也有像 Emma Waston 這樣的人,覺得跟自己在一起 (self-partnered) 較為自在。這些對感情的想法大相逕庭,但也難以去說誰好誰壞。畢竟這終歸是私事,還牽涉到了每個人的價值觀——只要沒有傷天害理,即便他人再怎麼不認同,你依然有你的自由。婚姻可就不同了,婚姻不若感情,可以按自己的意思經營;能與誰結婚、能與多少人結婚、婚後享有甚麼權利與該承擔甚麼義務等,都不全然操之在己。這些事情由國家的制度決定了方針,只准許你在它所規定的範圍裡展現微不足道的個人特色。

然而,感情與婚姻生活明明都屬於私生活的一部分,為甚麼國家可以介入大眾的感情世界,並規範婚姻的型態?這樣的干預合宜嗎?還是說,這些規範猶如過往的異族通婚禁令,都應廢除?如果你也曾思考過這些問題,卻找不出一個好方式理清自己的思緒,那麼 Clare Chambers 的這本 Against Marriage (暫譯:《反對婚姻》)或許可以幫上一點小忙。

國家何時能介入人民的私生活、能介入到甚麼程度,一直都是政治哲學的核心關懷之一。誠然,目前世界各國,無論是世俗化國家或是將宗教納入憲法的國家,皆對婚姻有相關規範,但並這不意味著這些規範就不能受到挑戰,也不意味著我們不能質問國家是否有權透過法律來定義婚姻、按照婚姻狀態之有無給予國民不同的法律待遇。 Chambers 這本《反對婚姻》便是針對公權力涉入婚姻這樣的私領域而提出挑戰。

不過,與一般比較常見的進路不同, Chambers 在這本書中的論述雖有部分是繼承自女性主義既往的論述,但在整體論述架構上來說,自由主義 (liberalism) 以及平等主義 (egalitarianism) 的傳統才是《反對婚姻》的骨幹。這樣的思想脈絡,使得 Chambers 在援引女性主義之餘,對其亦多有批評。例如,傳統上女性主義者對婚姻的兩大批判,來自於婚姻制度對女性以及性少數的壓迫,這兩個批評分開來看,都言之成理;可是,如果我們想要找出一個可以同時支持這兩個批評的女性主義論述,卻不是那麼容易。

以對女性的壓迫來說,女性主義者可能會援引法律上對女性的歧視來支持自己的論述,由是論證婚姻制度歧視了女性。比方說,根據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過去的法律規範,婚姻關係中不可能有任何一方遭到強暴,因此女性只要與另一半正式締結婚姻關係,即便遭受另一半以性暴力對待,也無法尋求相關的法律協助。這樣極其不公不義的法律條文,遲至 1991 年才獲得修改。這不是誤植。

同樣的,對性少數的壓迫,女性主義者也可以用法律作為例子,由是說明婚姻制度如何歧視了性少數。制度上直接否定同性婚姻,意味著同性戀情侶無法與異性戀情侶一樣,透過進入婚姻關係,享有只有結了婚的人才能擁有的權利,並且為彼此承擔起相應的義務。

這兩個批判,確實都聚焦於婚姻制度對女性與性少數的歧視與壓迫,但是,婚姻制度在甚麼意義上對女性與性少數帶來歧視與壓迫,背後訴諸的理據卻大相逕庭:

 論述一:婚姻壓迫女性,因為進入婚姻的女性會損失諸多權利。

 論述二:婚姻壓迫性少數,因為無法進入婚姻的性少數會損失諸多權利。

論述一對婚姻制度的批判,來自於這個制度本身對女性而言是不可欲的,所以進入婚姻的女性等同遭受到壓迫。可是,論述二的批判卻預設了婚姻制度本身是可欲的,所以無法進入婚姻而享有相關權益的性少數遭受到了壓迫。

要同時支持這兩大批判而不陷入矛盾,不是件容易的事。首先,女性主義者需要解釋,何以女性不進入婚姻比進入婚姻要來得好,但對於性少數而言則並非如此。其次,女性主義者還需要解釋,如果婚姻制度應該納入性少數,是因為進入婚姻可以獲得諸多重要的權利,有些甚至可說是特權(如:贈與稅優惠、替配偶申請移民事宜等),那先前對婚姻的抱怨,是否僅是言不由衷?

有鑑於此, Chambers 認為,處理公權力介入婚姻是否合宜這個問題,更好的方式是從自由以及平等這兩個廣為人所接受的基本價值著手,反覆探問:假若我們認為一個理想的國家必須要堅守這兩個基本價值,那麼婚姻應該以甚麼樣的姿態存於這個國家?

以如此基本的價值做為起點, Chambers 推導出來的,卻是極其激進卻又難以反駁的結論:一個理想的國家不應對婚姻有任何特殊的規範,也不應按照婚姻關係之有無賦予人民不同的法律權益與義務。也就是說,在她的推導下,理想的國家應是個「沒有婚姻的國度」。

Chambers 並不是因為認為婚姻不重要,所以主張國家應該視婚姻如無物;相反地,恰恰是因為她認為婚姻太過重要了,所以才主張國家不應該介入。一個理想的婚姻關係應該以甚麼模樣存在,每個人的答案都不盡相同,而這樣的差異,或多或少源自我們各自的價值觀。當國家透過公權力規範甚麼樣的關係才能夠是婚姻關係時,這不僅僅侵犯了我們按照自己心中的圖像經營婚姻的自由,亦使得「尊重多元價值」淪為口號。

想像一下,假若你與幾個好友同居多年,彼此的熟稔程度遠超過有血緣的親人,「友情」二字已經不足以形容你們之間的繫絆,因為友誼早已昇華成親情。可是,只要國家一天將「婚姻」定義做一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這段關係便一天無法獲得相關的法律保障。國家何以有權認為,只有奠基在男男女女間的「親密關係」上的親密關係才有資格進入婚姻呢?婚姻經營何以必須排他?將相互扶持擺在其他價值之前,這樣的看法又何錯之有?一個真正尊重多元價值的國家,不該如此否定這個「家」的價值。

或許有些朋友會想,倘若問題出在當前國家對於婚姻的想像過於狹隘,那麼只要更改相關規範,讓婚姻的定義可以更加多元與包容,這樣一來,即便國家依然參與其中,也不會有太大的問題。這樣的思路與當前在同性婚姻是否該合法化的論述不謀而合,也確實有許多的學者支持這樣的看法。然而,僅僅將更多元的關係納入婚姻之下,是忽視了另外一層的問題 — 平等。

誠然,當國家將婚姻的詮釋空間擴大以後,相關的權利以及義務便能適用到更多人身上,可是,這樣的進步仍然離理想有段距離。此處的癥結在於,是否能擁有這些權利和義務,仍然維繫在「婚姻關係」的有無之上,有實無名的情侶們依舊無法直接適用相關的規範。在這樣的情況下,未登記結婚的情侶若有其中一方發生意外,另一方仍舊無法以親屬身份代為簽署醫療同意書等;而不願意為感情承擔起應有義務的人,仍然可以透過拒絕締結婚姻關係來規避相關的責任。 Chambers 認為,從法律保障不該有所歧視 (discriminatory) 的角度來看,不按實際情形而只以婚姻關係的有無來做判准,有違公平原則。

這也是為甚麼 Chambers 會將本書副標題命名為 “An Egalitarian Defence of the Marriage-Free State” 。 Chambers 明白到,不是每個人都能接受她將平等作為立論基礎的做法,有些人可能會認為保護傳統等等的才是更重要的價值,在此情況下,不同意她的主張也是很自然的。不過,由於這些其他看法從一開始的論述基礎就有所不同,Chambers也無需說服每個人接受她的立論基礎。本書最重要的工作,是說服她的讀者:倘若我們認將平等視為最核心的價值,那麼,一個理想的國家便應該將婚姻拒於國家體制之外。

然而,這樣的主張並不表示 Chambers 認為國家完全不該介入私領域。恰好相反,當自由與平等受到嚴重侵犯時,無論這樣的問題發生在公領域還是私領域,國家都應予以適當的干預或是仲裁。舉例來說,假若有對篤信猶太教的夫婦感情不睦,但是丈夫拒絕給予其妻符合猶太規儀的離婚文件 (get) ,因而令到女方無法在猶太社群中重回單身,在此情況下,即便國家並未針對婚姻設有特殊的法律規範,國家能仍應基於保障個人自由,出面與相關宗教領袖商討如何協助女方獲得離婚文件,幫助她在猶太社群中重獲婚配自由。

順著此一脈絡,當我們將自由與平等這兩大價值當作一切制度的歸依時,國家真正能做的且該做的,是提出一套基本的規範準則 (default directives) 來協助大眾經營各自的人際關係。這套準則適用在所有人身上,跟婚姻關係的有無完全無關。在這理想的制度下,每個規範準則都各自獨立,而它的適用與否,只考慮是否有與該準則相關的事實。比如說,只要有同居事實,便需要遵守同居相關的規範準則;有共同撫養事實者,就得遵守與撫養相關的規範準則;如有分擔家務之事實,那則需遵守家務分擔相關的規範準則,以此類推。假若基本的規範準則與彼此間的默契有落差,不合宜的規範準則也能在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改動。唯一不能改動的,只有對平等與自由的尊重。

這樣的制度能帶來諸多好處。 Chambers 認為,在這個理想的國家裡,每個人都能按照自己的價值觀經營自己的感情世界以及人際關係。其次,因為只要有相關的事實就要負起相關的義務,在這個國家中藉由逃婚來躲避相關義務的故事也會絕跡。另外,由於傳統的婚姻制度是包裹式地賦予一系列的權利與義務,這導致當關係生變需要對簿公堂時,法院可能會要求相關當事人揭露諸多當事人認為與該仲裁不相關的私事,而這對隱私權的侵犯,相較於 Chambers 提出的制度,來得嚴重。

不過, Chambers 的看法是否有理,仍有諸多的討論空間。比起她對公權力介入婚姻體制的批判,她在勾勒替代方案時的論述則模糊許多。一套準則規範是否適用,只考慮有否相關事實,這想法在理論上極易理解,但在具體的實務落實上,卻不是非常明晰。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瞬息萬變,例如我們很難明確地界定從甚麼時候開始,順手協助他人的家務會變成了共同分擔家務;連帶地,相關的準則規範應從何時開始適用,也就變成不易界定之事。

此外, Chambers 這套方案,是否真的遠比民事結合等其他主張要來得好,也是見仁見智。在現實生活中,一段關係往往牽涉到諸多面向,例如同居關係中至少就牽涉到分租分配與家務分擔這兩個層面。倘若我們將這兩個面向獨立地來談,見樹不見林的狀況便很可能發生,比如我們可能會誤認房租上負擔較重的一方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但是忽略了這樣的安排其實是基於家務分擔協調後的結果。人與人之間關係千絲萬縷,一個一個分拆開來進行仲裁時,往往無法見到完整的圖像。若隨著官司訴訟,越來越多涉及隱私的資訊都得攤在法庭上,那這套制度便未必如 Chambers 所主張,能在隱私權上提供比傳統婚姻制度更好的保障。

雖然不盡同意 Chambers 在《反對婚姻》中的論述,但這並不影響我對此書極為正面的評價。作為學術專著, Chambers 在這本《反對婚姻》中有不少非常專技的論證攻防以及精彩的討論,例如:一些對婚姻制度的批判,是否忽略了婚姻制度對於推動兩性平等的幫助?而這些批判是否也忽略了婚姻對於孩子的重要性? 這些議題, Chambers 在書中都有相當細緻的答覆,唯礙於篇幅,無法在此逐一介紹。此外, Chambers 的筆法清晰易懂,在她的引導之下,相信即便是沒有任何哲學基礎的讀者,也能充分掌握整個論戰的輪廓,而有些哲學根柢的讀者,則能從中欣賞Chambers如何爬梳出論述主次、細膩地處理相關的哲學議題。不管是否同意她的主張, Chambers 這本書絕對是當代處理婚姻議題的經典之作,有興趣深入相關研究的朋友切莫錯過。

附註:感謝吳孟翰、張潔如、官科宏、王偉雄給予初稿諸多的修改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