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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絕育到滅亡 ― 略談反生育主義的哲學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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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phael Samuel,圖片來源:Raphael Samuel 片段截圖

前言

早前印度青年拉菲爾 (Raphael Samuel) 狀告父母未經同意就將他生於世上 [1] ,引起媒體嘩然。拉菲爾認為自己從沒同意出生,卻要承受生而為人的各種苦難,父母難辭其咎。拉菲爾這種想法正是反生育主義 (anti-natalism) 的典型例子:一般人多認為傳宗接代是重要的人生目標,甚或人生責任,有不可取代的意義;但反生育主義者則相信人生苦多於樂,生育只是製造痛苦生命,理應停止,那怕人類就此滅亡。這種支持絕育、甚至人類滅亡的立場,由於與主流的價值觀相左,面對不少誤解和指責。本文將簡要說明反生育主義的主要哲學理據,並回應一些常見的質疑,為反生育主義辯護。

先交代文章的基本方向。首先,本文著眼於反生育主義的哲學研究,與之相關的文化、宗教、經濟以至社會政策的考慮,皆不在討論之列。再者,礙於篇幅所限,本文將主要依據近年反生育主義的代表哲學家班奈特 (David Benatar)、利康 (Jimmy Licon) 與史法靈 (Seana Shiffrin) 等人為主軸而討論。最後,反生育主義的論證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稱為「慈悲式論證 (philanthropic argument) 」,著眼於那些受絕育影響而未能出生的「潛在子女 (potential children) 」的傷害。第二類屬於「厭人式論證 (misanthropic argument) 」 [2] ,企圖說明人類整體的邪惡特性何以支持絕育。以下會順次序說明。

不對稱性論證

第一個慈悲式論證是由哲學家班奈特提出的「價值論的不對稱性論證 (the argument of axiological asymmetry) 」 [3] 。此論證從傷害 (harm) 與利益 (benefits) [4] 的存在 (presence) 與不在 (absence) 兩種情況下價值判斷的不對稱現象,證明不曾存在定必比存在(生而為人)要好。先看看以下價值判斷:

  1. 傷害的存在是壞事
  2. 利益的存在是好事

1 和 2 是關於傷害與利益存在時的價值判斷,相信沒有太多人會反對。以下則是傷害與利益不在時的判斷:

  1. 傷害的不在是好事,即使沒有人承受這種好
  2. 利益的不在不是壞事,除非有人因這些利益的不在而受損

我們可以發現 (1&2) 與 (3&4) 兩組情況的價值判斷並不對稱(留意 2 和 4),班奈特稱這種情況為「基本不對稱 (basic asymmetry) 」。兩組情況可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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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表可清楚看見兩組於價值上如何不對稱: 生而為人(情景 A)視人生際遇而有好有壞 (1 和 2) ,但沒有出生(情景 B)的話,情況卻是有好而無壞 (3 和 4)。基於「『有好無壞』比『有好有壞』要好」的前提下 [5] ,結論就是從未出生必然比生於世上來得要好。此中的關鍵在於 3 和 4 ,為什麼傷害不在是好事,即使沒有人承受這種好,但利益的不在卻不算壞事呢?接受 3 和 4 的原因,在於「基本不對稱」能夠解釋日常生活中另外四種廣為人接受的不對稱價值判斷:

  1. 如果清楚知道下一代的人生是痛苦的話,我們就有責任不要將他們帶來世上。反之,我們似乎沒有責任製造更多快樂的生命。

  2. 以將來的子女會有快樂人生為理由生育,似乎是奇怪的想法;但因將來的子女會有痛苦人生為理由而拒絕生育,卻似乎合情合理。

  3. 如果誕下有先天惡疾的小朋友,父母多會後悔和自責於當初生育的決定導致兒女受苦。可是,如果某夫婦決定絕育,因此沒有生出快樂的小孩,他們似乎沒理由後悔和自責。

  4. 我們有理由因為遠方存在受苦的人而傷心,但卻不必因遠方不存在快樂的人而難過。

i 到 iv 的判斷特點都是認為傷害的不在是好事,而利益的不在不是壞事,亦即 3 和 4 之意。班奈特指出,一般人都會認同這四個判斷,而「基本不對稱」就是對其最簡單有力的解釋,因此是合理的。然而,接受「基本不對稱」便等於承認從未出生肯定比生於世上要好,進而接受生育就是傷害下一代的想法 [6] 。

生活質素論證

「不對稱性論證」企圖說明生存為什麼定必比不存在更壊,但生而為人到底有多壞? 如果人生其實快樂多於痛苦的話,那麼人生似乎仍然值得活,生育就不見得是錯事。要證明生育之錯,反生育主義者必須進一步指出人生必然苦多於樂才可。為此班奈特提出「生活質素論證 (the quality of life argument) 」 [7] ,具體描述生而為人因何必然承受嚴重傷害。此論證可分為兩部份,首部份說明一般人對自我生活質素的評核都不可靠,次部份解釋為什麼客觀而言所有人的生活都是苦多於樂。

為什麼一般人對自我生活質素的評核都不可靠?班奈特提出一些人類的心理機制為解釋理據,以下枚舉兩點。

樂觀偏誤 (optimism bias) :近年不少認知心理學研究指出 [8] ,人們普遍會高估自己的快樂水平,誤認為自己的生活比大部份要好(但這明顯是統計上不可能的)。樂觀偏誤的成因之一,是人較容易記住開心的往事,忘掉不快的過去,此其實與人類抑制傷痛記憶的心理自我保護基制有關。當然,樂觀偏誤的程度,會隨不同文化和社會的狀況有異,但大體上仍是普遍的現象。

適應能力 (adaptation) :準確的主觀自我評核,理應隨自身客觀條件而改變,例如經濟或精神狀況轉好時,我們理該覺得比以往快樂,反之亦然。當客觀條件不變時,評價就不應更改。可惜人的主觀評核現實上並非如此運作,人類心理上很容易適應新條件,從而不依據當初的判斷。例如心理學上的「快樂跑步機 (hedonic treadmill) 」 [9] 理論指出,人的快樂就像在跑步機上跑步,跑步機加速時我們會短暫落後,但很快便加快腳步,回到原來的位置(跑步機減速時同理),最終總是慢慢回復到原初水平。比方說某人意外失去雙腳,最初一段時間幸福感當然大跌,但往往一至兩年內便會回復至意外前的相若水平;有趣的是其實惡劣狀況並無改變,失去雙腳引起的生活不便依舊存在,但在自我期望修正下,失去雙腳者卻淡化客觀的不便,漸漸不再感到當初那麼痛苦。這種適應能力的壊影響是令人無視痛苦的狀況,高估自我的幸福水平。

就算撇除主觀的心理影響,客觀而言,一般人的一生依然是以痛苦為主軸,這可從三方面解釋。

生理狀態:老病死是人類不可逃避的痛苦命運。即使再健康的人,每天都活在間斷但持續出現的不適之中,每隔數小時就會肚餓口渴和內急,時常覺得天氣太冷或太熱,工作太久會身心勞累等等。再者,人生必然伴隨大小的病痛,偶爾一次感冒足可折騰你一星期,更遑論各種惡疾。細心想想,我們每天都要重複不斷地消耗時間心力,營營役役應付這些反覆出現、不能擺脫的不適。

心理狀態:精神折磨往往比生理痛苦更難承受。人生充滿失望、不滿和壓力,由耗費時間於交通,面對學業和工作壓力,處理人際關係的衝突,到個人理想的失落,全部都是精神折磨,不少人甚至因此輕生。更麻煩的是人生願望與目標層出不窮,能夠實現的卻只在少數。此乃人生精神痛苦的基調,雖有程度深淺之分,但無人能免。

生活風險:或許有些人得天獨厚,身心條件都比常人要好,人生樂多於苦;可是,再幸福的人生,仍可能難逃命運的播弄。一次車禍或遇人不淑被騙,餘生往往就是悲劇收場。不要忘記,我們所有人都不知道下一秒會不會遇上什麼意外,人生就是每天都在不確定的歷程下的冒險。

綜合以上論點,人生苦多於樂似乎是合理不過的想法。其實現在很多拒絕生育的夫婦,其動機不正是了解人生的痛苦,因而不想下一代受害嗎?

同意論證

以上兩個論證說明了生存必然承受各種傷害,但即使如此,倘若出生的人甘於承擔風險,生育仍不能說是錯的。可惜正如文章開首的拉菲爾所言,天下間的子女根本從未同意出生,卻要承受生而為人的各種苦難,因此生育無疑是不道德的。這種觀點正是利康等人主張的「同意論證 (the consent argument) 」 [10] 。此論證的基本精神是,未經對方同意下,令其置身於可能的傷害之中,就是不道德的行為。詳細的原則如下:

「同意原則」 [11] : 只有在以下任一條件下,我們才可合理地令對方面臨可能的傷害: A) 對方已給予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12] ; B) 此舉是為了保障對方的最大利益,而且對方未能表達意願; C) 對方理應承受那些可能的傷害。

在以上原則中,設置 ABC 三項條件的用意是容許一些合理的傷害行為。條件A強調知情同意,如果對方於沒有足夠資訊、或缺乏理性判斷力、或失去理智的情況下(例如小童和神智不清人士),其他人就可按其利益強迫他們服從,比方說接受教育或治療。條件 B 著眼的是保障對方利益,比方說一些無法表達意願的病人,家人可合理地因健康考慮,代病人決定接受高風險手術。最後,條件 C 針對的是傷害是否應得,例如某人因搶劫而入獄,雖然他並不情願,亦不符合其利益,但監禁他是合理的,因這是其應得的懲罰。

回到生育的討論,潛在子女由於並未存在,因而不合符以上三項條件: A) 我們邏輯上不可能得到其知情同意; B) 不存在的人並無利益需要保護; C) 不存在的人亦無任何應該承受傷害的理由。因此,生育就是未經對方同意下,令其置身於可能的傷害中的不道德行為。

面對「同意論證」,有兩種可能的反駁值得一提。首先,有論者認為如果能為對方帶來好的結果,未經同意的行為也可以是合理的。再者,不少人會說潛在子女雖然不可能事前同意,卻往往可以事後同意―當子女長大後,會認同並感謝父母當初生育的決定。可惜這兩種反駁都站不住腳。試設想以下情況 [13] :你在未得女朋友同意下,挪用她的儲蓄來投資股票;假設你的動機完全是為她好,你亦有理由相信該股票風險極低,最後她也因此獲利,你認為這種不問自取的行為,會因女朋友獲利而變得沒有道德問題嗎?再進一步而言,想像女朋友對你說:「雖然現在想來,我當初應該會同意,但你不問自取就是不對!」你認為她對你的道德譴責是否不合理? 我相信大部份人都會認為兩者的答案為否,可見訴諸後果或事後同意都不足以反對「同意論證」,生育因此仍然是不道德的。

厭人式論證

無論是「不對稱性論證」、「生活質素論證」或「同意論證」,著眼的都是受絕育影響的潛在子女,但反生育主義的哲學理據不限於此。另一類反生育的論證是「厭人式論證」,強調人類的存在就是世界的罪惡和痛苦的根源,製造人類就是傷害其他生命,理應停止。這個論證的前提和結論如下:

  1. 如果有任何物種不斷為世界帶來罪惡和痛苦,例如殘害同伴和其他物種,我們有道德責任停止製造更多該物種的新成員。
  2. 人類這個物種整體來說正是不斷傷害自身、其他物種、以至地球。
    -—————————————————————————————————-­­­
    結論: 因此我們有責任停止製造更多人類。

先審視前提 1 ,想像如果有科學家企圖製造一種會不斷殺害其他生命的生物,我相信絕大部份人都同意應該阻止此事,現在這種生物就是人類而已。可見這前提問題不大。就前提 2 而論,人類是地球上少數會系統地殺害同類的生物。我們知道殺害動物最多的生物是人類,但殺害人類最多的生物也是人類,單是二戰期間就有約五千萬人被殺。就算不談戰爭這些相對地罕有的情況,現代社會的罪案,例如謀殺、傷人、強姦等,也是無日無之。再退一步,就算身處文明地區,日常生活中各種人際間的傷害,例如性別歧視、校園欺凌、情感欺騙等,同樣俯拾皆是,不能根絕。

除了傷害同類,人對動物與環境的殘害更是罄竹難書。每年有超過百億隻動物被宰殺供人類食用,更不要忘記這些「食用動物」死前,於現代密集農場的生活有多淒慘。就算是幸運一點的寵物,也要面對被棄養、虐待或疏忽照顧等風險。另一方面,人類對地球環境的破壞亦是有目共睹,大量科學報告早已指出,現在碳排放與其他污染物的超標,已接近不可挽救的局面。如果環保是我們致力追求的目標,源頭減廢無疑是最佳方法,而最徹底的源頭減廢,當然就是減少人口,拒絕生育!

反生育者的論證策略

就我所見,反生育主義者的論證策略可說相當靈巧精密。上述四個論證從未出生到生而為人,由個人福祉擴展至地球所有生命,層層推進,雖然環環相扣,卻也可獨立看待:

  1. 「不對稱性論證」顯示為何不曾存在必然比存在要好,因此生育必然對子女弊多於利;
  2. 如果你不同意 1 ,認為生而為人仍可能比不曾存在要好,「生活質素論證」可解釋為何人生在世,總是苦多於樂;
  3. 就算你反對 1 和 2 ,相信生而為人仍有機會樂多於苦,但根據「同意論證」,生育終究是未經子女同意的錯誤行為,而且就算他們的人生最終樂多於苦,或事後同意,依然不改其道德錯誤。
  4. 即使你不接受 1 到 3 ,但「厭人式論證」指出,製造人類其實是對其他在世的人、動物以及環境的傷害,理應停止。

大家只需接受上述其中一項便足以支持絕育。如果你同意多於一項的話,那絕育就更是不可避免的結論了。

常見的反駁

問:反生育主義者既然認為生存如此痛苦,為什麼不自殺?又是否主張殺掉其他人?

答:反生育主義者雖然相信出生是壞事,但同時也可以認為死亡是壞事。事實上不少人認為,生而為人的痛苦之一就是必須面對死亡。關鍵在於,絕育是拒絕令下一代的人和其他物種受苦,而不論自殺還是他殺,都不免傷害已存在的人。這與反生育主義停止製造痛苦的主張背道而馳,所以反生育主義者並不支持自殺和他殺 [14] 。

問:反生育主義者為什麼無視生育的正面價值?比方說組織家庭本身就有其內在價值。

答:反生育主義者並沒有否認生育本身或生而為人有其快樂或其他正面價值,不過,在衡量當中的利弊後,反生育主義者相信人生總是壞多於好,所以絕育才是正確的做法。至於組織家庭,其實人們大可以領養代替生育,此舉既可拯救一些在世的無辜兒童,又不必製造更多不幸的生命,可謂兩全其美。

問:反生育主義者是否希望人類滅亡?

答:按以上四個論證引申,答案無疑是肯定的。然而,反生育主義者有三點補充。第一,即使宇宙也有完結的一天,人類滅亡只是早晚的事,絕育最多只是提早人類滅亡的日子。第二,相比大屠殺,天災等原因,絕育無需傷害任何在世人士,是最人道的人類滅亡手段。最後,如果以上四個論證正確,人類滅亡其實相當於再沒有人受苦,絕育反倒是更慈悲和正確的選擇,是真正愛護人類的決定。

結語

基於生物本能與社會文化的影響,很多人都認為反生育主義荒謬不已,但這種本能式的抗拒卻未必經得起理性的考驗。更重要的是,反生育主義其實涉及自殺與他殺、人生意義、物種與環境保護、種族滅亡與未來世代等一連串的道德議題。即使你不認同反生育主義,但從相關討論中,我們至少可以藉此反省自身的人生觀,繼而思考人類的未來。

附註︰反生育主義是本人新近的研究興趣,文章如有錯漏,盼讀者見諒。在此感謝王偉雄教授約稿,並斧正初稿不足之處,另外亦感謝楊家頌博士的意見。

註:

  1. Indian man to sue parents for giving birth to him - BBC News, https://www.bbc.com/news/world-asia-india-47154287
  2. David Benatar and David Wasserman, Debating Procreation: Is It Wrong to Reprodu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chapter 4.
  3. David Benatar, Better Never to Have Bee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chapter 2.
  4. 此處的「傷害」和「利益」泛指肉體、經濟以至精神層面。
  5. 一般來說,這個前提是合理的,但視乎兩組情況各自的好與壞的多寡,也可能有例外情況。比方說如果某些人的人生樂多於苦的話,生存就比不存在更好。對此下文會指出班奈特的另一論證,說明為何人生必然苦多於樂,因此以上的例外情況並不存在。
  6. 有論者認為我們不可能傷害未曾存在的人,此問題正是哲學上的非同一性問題 (non-identity problem),篇幅所限未能詳述,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 David Benatar, Better Never to Have Been, chapter 2.
  7. David Benatar and David Wasserman. Debating Procreation: Is It Wrong to Reproduce?, chapter 3.
  8. 例如 Shelly E. Taylor, Positive Illusions: Creative Self-Deception and the Healthy Mind.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9.
  9. P. Brickman and D.T. Campbell, “Hedonic relativism and planning the good society”, in M. H. Apley (ed.) Adaptation Level Theory: A Symposium.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71, pp. 287–302.
  10. Jimmy Alfonso Licon, “The immorality of procreation”, Think, Volume 11, Issue 32, September 2012, pp.85-91; Seana Shiffrin, “Wrongful life, procreation responsibility, and the significant of harm”, Legal Theory, Volume 5, Issue 2, June 1999, pp.117-148.
  11. Jimmy Alfonso Licon, “The immorality of procreation”, p.87.
  12. 知情同意,簡言之就是在知道充分的相關事實與資訊下所作的同意。
  13. 此例子修改自 Jimmy Alfonso Licon, “The immorality of procreation”.
  14. David Benatar, “Still Better Never to Have Been: A Reply to (More of) My Critics”, Journal of Ethics 17 (1-2), 2013. pp.12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