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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個別主義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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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個別主義的演進

道德個別主義 (moral particularism) 在當代分析倫理學中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當代最具有代表性的支持者莫過於 Jonathan Dancy ,但道德個別主義的起源至少可以回溯到亞里斯多德。根據亞里斯多德在《尼可馬赫倫理學》一書中的主張,具有實踐智慧 (phronesis) 的人,感知到道德真理的途徑,主要是透過具體個別情境中的道德相關因素的考察,而並非僅僅透過普遍原則的應用。這種說法,一般被視為是道德個別主義的濫觴。

然而在西方倫理學的發展中,道德個別主義一直未受到太多的關注。一個主要原因是,西方倫理學一直是以原則主義式的倫理學 (principled ethics) 為主流,康德義務式的倫理學 (deontological ethics) 是大宗,之後邊沁與彌爾倡導的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 也有許多追隨者。到了二十世紀中葉時,原則主義式的倫理學在牛津大學哲學家黑爾 (Richard Hare) 的手中發展到極致,黑爾的學說揉合了康德理論與效益主義,盛極一時。對於道德個別主義的主張,黑爾則似乎抱有成見,由於黑爾當時擔任牛津大學懷特道德哲學講座教授,位高權重,這也似乎注定了道德個別主義被打入冷宮的命運。

這種狀況,一直到了二十世紀晚期,隨著黑爾的影響力漸漸消退,似乎才有所轉變。一九八零年代, Jonathan Dancy 率先吹起了道德個別主義反攻的號角,分別在一九八一年與一九八三年接續在英國頂級的分析哲學期刊 Mind 發表了兩篇文章 “On Moral Properties” 與 “Ethical Particularism and Morally Relevant Properties” ,批判黑爾的理論,並為道德個別主義請命與辯護,道德個別主義此時才慢慢地在英美分析倫理學界受到關注。

Dancy 在一九九三年發表了 Moral Reason (Wiley-Blackwell) 專書,其中有若干章節也繼續發展與深化道德個別主義的主張。在兩千年由 Margaret Little 與 Brad Hooker 主編的 Moral Particular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一書,可說是掀起了一股討論道德個別主義的熱潮,許多極富盛名的哲學家都加入了相關的爭辯。 Frank Jackson, Michael Smith and Philip Petitt(三人為共同作者), Roger Crisp, Brad Hooker 及 David McNaughton and Piers Rawling(兩人為共同作者)等人在其貢獻的篇章中對道德個別主義均提出猛烈的批判。在該書中,Jay Garfield, Margaret Little 、 Lawrence Blum 與 Jonathan Dancy等人則是為道德個別主義辯護。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道德個別主義發展至此,已經是學界無法再忽視的主張。

在二零零四年, Dancy 出版了 Ethics without Principl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一書,該書可以說是集 Dancy 數十年在道德個別主義這個議題上論述之大成,也是第一本針對道德個別主義做系統性論述的專書;書中也對數十年來,當代哲學家對道德個別主義的批評,進行回應。對道德個別主義的討論,又開啟了一波新的熱潮。

隨後在二零零六年, Michael Ridge 與 Sean McKeever 馬上就出版了 Principled Eth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一書,回應 Dancy 對於原則倫理學的攻擊。在二零零八年, Brad Hooker 與 Margaret Little 等人又主編了 Challenging Moral Particularism (Routledge) 論文集,如同其書名所顯示,裡面所收錄的文章,幾乎全部都是在抨擊道德個別主義的主張。這股討論熱潮一直持續至今,有許多相關文章均發表在分析哲學中的頂尖期刊,如 Mind, Ethics, Noûs 等等。筆者建議有興趣掌握最新發展的讀者,可以參考筆者在二零一八年為牛津大學出版社所撰寫的 “Particularism in Ethics” ,此辭條收錄在 Oxford Bibliographies Online

以上是針對道德個別主義在西方倫理學史的演進做一簡單的介紹,但道德個別主義主張究竟為何,我們除了簡短地介紹了亞里斯多德的主張以外,實際上還未真正觸及。針對應如何理解道德個別主義這個問題,事實上眾說紛紜,沒有單一的標準答案,這主要是因為Dancy曾在不同的篇章中賦予道德個別主義不同的意涵,其他哲學家也各自有不同的解讀。不過,在一般的理解下,道德個別主義主要是對西方倫理學傳統中的原則主義式的倫理學的反動。為了行文上的方便,讓我們將支持原則主義式的倫理學的人稱為「道德原則主義者」。道德原則主義者認為,道德原則在我們道德中的幾個重要面向扮演關鍵而且不可或缺的角色;道德個別主義者則反對這一點。然而,道德個別主義不是一個只破不立的學說,在道德的幾個關鍵面向,道德個別主義者也提供了許多正面的論述。以下將以道德原則主義的學說作為背景,突顯道德個別主義在道德中幾個重要面向的主張。

行為是非對錯的判準

就行為的是非對錯的判準而言,道德原則主義者主張,行為的是非對錯是由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則所決定,倫理學者的主要任務就是找出這些基本的道德原則。效益主義者就是道德原則主義者的典型代表,效益主義主張行為的是非對錯是由效益原則所決定的,凡是符合效益原則的行為,就是道德上正確的行為,而與此原則相違背的行為,則是道德上錯誤的。義務論者通常也認為,違背義務原則的行為是道德上錯誤的,唯有符合義務原則的行為才是道德上正確的。

道德個別主義者在行為是非對錯的判準上,與道德原則主義有十分不同的看法。首先,道德個別主義者不認為行為的是非對錯是由原則所決定,這乃是因為原則往往有例外。舉例來說,做為一個道德原則主義者,康德就認為「不可撒謊」是一個必須被普遍遵守的義務原則,撒謊行為因為牴觸了此原則,所以是道德上錯誤的。然而,道德個別主義者不認為「不可撒謊」是一個毫無例外、必須被普遍遵守的原則;例如辛德勒在二戰期間,為了拯救猶太孩童的生命,而對納粹警察撒謊,雖然違背了「不可撒謊」的原則,但其行為似乎完全沒有任何道德上的過失,反倒似乎是道德上應該做的正確事情。

如果誠如道德個別主義者所言,行為的是非對錯不是由原則所決定的,那又是由什麼所決定的呢? 道德個別主義者認為是由該行為在具體情境中的道德相關特質所決定的。舉例來說,撒謊是對是錯,要考量到撒謊者的動機、撒謊者本身的身分、撒謊的對象、撒謊帶來的後果等等,而不能概括而論。如果是黑心商人為了謀取暴利對消費者撒謊,造成消費者健康受損,這種撒謊行為當然是錯的;但辛德勒為了拯救猶太孩童的生命,在面對納粹警察的盤問時,對其撒謊,這種謊言似乎沒有任何道德上的過失。問題是:我們要如何掌握到一個行為在具體情境當中的道德相關特質呢? 這牽涉到道德個別主義在道德認識論上的主張。

道德認識論

根據道德原則主義,行為的是非對錯既然是由原則所決定,那麼只要對於道德上的基本原則有所掌握,我們就能夠根據這些原則去判斷行為的是非對錯。然而,對於道德個別主義者而言,這些原則鮮少沒有例外,要能夠正確地判斷行為的是非對錯,我們不能夠盲目依賴原則;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要培養一種道德上的敏感性 (moral sensitivity) 。

這種道德上的敏感性,可以協助我們正確地掌握一個行為在特定具體情境中的道德相關特質,並據此做出正確的道德判斷。例如在對納粹警察撒謊的情境當中,如果我們具有了這種道德敏感性,我們就會知道,納粹警察的身分在此情境中,是一個高度道德上相關的特質,正因為其身分如此,我們不應該對其吐露實情。當我們缺乏道德敏感性,忽略了我們撒謊的對象的身分是納粹警察時,而將猶太孩童的行蹤下落據實以報,這顯然會導致無辜孩童的生命遭受迫害。據實以報在此情境下顯然是道德上錯誤的,而撒謊反倒是正確的。在此情境中,我們要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不可撒謊的道德原則似乎不適用,我們似乎必須要仰賴道德上的敏感性。

要如何擁有這種道德上的敏感性呢? Martha Nussbaum 認為道德敏感性可以透過經典小說的閱讀與思考來培養。經典小說對於人物性格的刻畫,內心幽微動機的呈現,以及事件前因後果的鋪陳,往往有細膩的雕鏤,而這些具體情境中的細節,往往會對於行為的是非對錯,產生決定性的影響。舉例來說,捐助窮人的行為一般來說是善行義舉,但若是當富商在將錢交到窮人手上時,不經意地流露出驕傲的眼神,這可能就會使得該行為失去了道德上的恰當性。一個小細節的不同(如眼神的轉變),對於行為的道德性質的決定上,往往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對於道德個別主義者而言,經典小說中對細節的描述,為道德敏感性的訓練提供了良好的素材。

道德理由

道德原則主義認為我們是否有道德上的理由去做或不去做某行為,要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或違背了某些道德原則。當該行為是符合某些原則的要求時,這就構成了我們去做該行為的理由。相反地,如果當該行為是違背了某些原則的要求時,這就構成了我們不去做該行為的理由。例如,康德學派的義務論者認為我們有理由不撒謊,是因為撒謊違背了「不可撒謊」的道德原則。效益主義者認為我們有理由去做促進最大效益的行為,因為這是效益原則的要求。簡而言之,道德原則主義者主張,道德的理由是由道德原則所提供。

對比而言,道德個別主義者不認為道德的理由是由道德原則所提供;畢竟,如同已經論述過的,道德個別主義者認為原則往往有例外,例如,對納粹警察撒謊的案例中,撒謊雖然違背了「不可撒謊」的原則,但是並不因此構成我們不這麼做的理由。效益原則似乎也有許多的例外,舉例來說,因為虐待動物或傷害他人而產生的快樂(效益),似乎並不提供任何道德上的理由支持我們去這麼做。

對於道德個別主義者而言,道德理由並非來自於原則的遵守,而是來自於一個行為本身所具有的特質與情境特質互動後所產生的結果。舉例來說,撒謊行為具有的撒謊特質,是否構成了我們不去做該行為的理由,要看此特質在其所處的情境中與情境特質互動後所產生的結果。更明確地說,我們要看在此情境中,撒謊的動機為何、撒謊的對象是誰、撒謊帶來甚麼後果等等。如同前面所舉過的類似例子,如果是為了謀取暴利,對消費者撒謊,這種撒謊特質顯然是一個負面的理由。換句話說,若是一個行為具有這樣的撒謊特質,我們就有理由不去做這樣的行為。然而,若是撒謊的動機是為了救人,撒謊的對象是納粹警察,撒謊的可能後果是猶太孩童的生命因此可以獲救,這種撒謊特質似乎不但不構成負面理由,甚至有可能是正面的理由。換句話說,如果一個行為具有這樣的撒謊特質,我們似乎有理由去做這樣的行為。歸結來說,道德個別主義者在道德理由的運作上,採取整體論 (holism) 的看法,也就是一個行為特質是正面理由還是負面理由要依賴整體情境脈絡而定。

總結

從以上的論述,我們不難看得出來,對於道德原則主義者而言,在行為是非對錯的判準上,在道德認識論上,在道德理由上,原則都是必要不可或缺的。可是,道德個別主義者則認為並非如此,其主張是否正確,還可以進一步爭辯。舉例來說, Frank Jackson, Michael Smith 與 Philip Pettit 基於他們所提出的「語意學的論證 (semantic argument)」,認為必定有原則做為是非對錯的判準。針對這一點,筆者在 Philosophical Studies 所發表的文章 (“Shapelessness and Predication Supervenience: A Limited Defense of Shapeless Moral Particularism”, 2013) 中有所回應。本文礙於篇幅,無法做太過詳盡的介紹,只能請有興趣的讀者進一步閱讀筆者撰寫的 “Particularism in Ethics” 辭條,可以從那裏去尋找相關文獻。筆者對於道德個別主義的簡介也在此收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