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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倉促將嫌疑人列通緝名單 監警會斥損人身自由 疏忽職守指控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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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警察招募廣告(圖片來源:香港警察)

監警會今日發布最新一期通訊,公佈2017監警會於上半年通過的投訴個案數字,並提及兩宗對警方刑事調查程序的投訴個案,分別牽涉有督察不恰當地在沒有足夠證據下將投訴人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以及不恰當地以簽保守行為處理傷人案。

通訊指,監警會今年上半年通過776宗須滙報的投訴個案,其中213宗涉及投訴人指有警員以毆打、誘導、恐嚇等不當手段,以取得投訴人的招認、或指控警員捏造證據、警員記錄的供詞不準確,調查不足或偏頗等。

須調查個案多被列「虛假不確」 監警會:或涉策略性投訴

監警會指,這213宗投訴中,有47宗須投訴警察課作全面調查,其餘166宗則屬「無法追查/投訴撤回」,無須進行全面調查。47宗需經投訴警察課全面調查並由監警會審核的案件中,有20宗被分類為「虛假不確」、19宗為「並無過錯」,8宗為「無法證實」。監警會認為,被分類為虛假不確或並無過錯的個案,可能是策略性投訴,,即投訴人當初很可能是基於抗辯需要才投訴有關警務人員。

欠證據將嫌疑人列通緝名單 監警會:疏忽職守指控屬實

通訊提及的個案一指,警方接獲一間貿易公司的總經理報案,指公司一名外籍前僱員偷走公司提供住所內價值2萬元的傢私,但總經理由始至終未能提供報稱失竊的傢俬詳情。警方未能聯絡該名外籍男子,故將其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事主在機場離境時遭拘捕。該名外籍人士其後投訴警方在沒有足夠證據下將他通緝,投訴警方疏忽職守及行為不當,但案件經投訴警察課調查後被分類為「並無過錯」。

監警會認為將嫌疑人士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會嚴重影響其人身自由,決定應有很強的理據支持,不能倉促決定。監警會決定投訴人對警方疏忽職守的指控屬實,但行為不當的指控則無法證實。

被毆投訴人指警察要求承認犯事及簽保守行為 否則將被起訴

個案二則涉及一名的士司機被醉漢毆打,警方以涉嫌「在公眾地方打鬥」拘捕各人。的士司機其後作出投訴,指警員曾要他承認犯事及簽保守行為,否則將會被起訴。警察投訴課其後將投訴個案列為「無法證實」。監警會不同意警察投訴課調查結果,認為案中女督察忽略了其中一名證人的口供,加上法庭最終將醉漢定罪,督察不恰當地建議涉事雙方以「簽保守行為」來處理事件,因此決定有關的「疏忽職守」指控應重新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