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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維根斯坦哲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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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研讀《哲學研究》

維根斯坦在寫於 1945 年的〈前言〉(這其實是寫給《哲學硏究》第一部分的一個早期版本的)裡說道:

…… 我應該把這些舊思想和新思想放在一起出版:唯有把這些新思想放在我舊有的思考方式作為背景來對照,我的新思想才能夠正確地被理解。

這是因為在 16 年前我開始重新讓自己忙於哲學思考時,我被迫認識到我在第一部書[即,《邏輯哲學論》]裡所寫的,有嚴重錯誤。

假設讀者已經依照前文提出的研讀指引來讀了《邏輯哲學論》一遍。若維根斯坦所說的正確,這便是最好的研讀《哲學研究》的準備工作。

我建議先研讀 PI 43 ,然後從頭開始研讀《哲學硏究》的第一部分 (Part I) 。在著名的 PI 43 中,維根斯坦企圖指出他所認為的字詞意義與使用之間的密切關連:

對於某一大類使用「意義」這個語詞的事例,雖然並非所有的事例,這個語詞能夠如此說明:一個字詞的意義就是它在有關語言中的用。……

據此,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掌握語詞的用,即理解語詞的意義。(對有關例外事例的討論有興趣的朋友,可參看拙文 “Meaning, Use and Ostensive Definition in Wittgenstein’s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37/4 (October 2014): 350-62 和 〈字詞意義都是字詞使用嗎?—維特根斯坦《哲學硏究》探微〉,載《武漢大學學報》, 69/3 ,2016 年 5 月,頁 69–77。)

瞭解了 PI 43 中提出的看法後,我建議由 PI 1 開始研讀 PI 1–142 。我們將發現,在這開首的大部分章節裡,維根斯坦在考察和討論在各種各樣的不同處境下,語言的實際使用情況。例如,在本文第II節已引用的 PI 1 。又例如, PI 2 提及的很不同的使用語言的情況:

那個意義的哲學概念在語言功能運作方式的原始觀念中有其位置;但亦可以說,這觀念所屬的語言較我們的更原始。讓我們想像一個符合奧古斯丁描述的語言:該語言旨在令建築工匠 A 和他的助手 B 互相溝通。 A 正在利用石磚、石柱、厚石板、石槓這四種建築石材來建造一座建築物。 B 一定要依從 A 需要它們的次序遞適當的石材給他。要達到這目的,他們運用擁有 “Würfel”、“Saüle”、“Platte”、“Balken” 這四個字詞的語言。通過學習, B 已經曉得,在 A 喊出這些字詞後,遞給 A 適當的石材。——把這理解為一套完備的原始語言。

在這關鍵之處,維根斯坦引進了「語言遊戲」這個概念來稱呼該些差異萬千的局部的實際使用語言情況:

我們亦可設想,整個使用 (2) 中字詞的過程為其中一個小孩子學習母語的遊戲。我會稱這些遊戲為「語言遊戲」。有些時候,我亦會用語言遊戲來談及原始語言。

再者,對各種石頭命名及跟從他人重覆使用該些字詞的各個過程,我們都可以稱之為語言遊戲。想想許多在類似「編一個玫瑰花環」的遊戲中使用這些字詞的情況。

我亦會稱那個語言和行動所共同編織成的整體 「語言遊戲」。 (PI 7)

維根斯坦從來沒有說過,充分發展的語言如中文、德語、英語等是語言遊戲。由 PI 7 可見,語言遊戲衹是很初等的原始語言,或者是在具體社會脈絡中使用語言的局部情況,又甚或是構想出來的、合理的使用語言的局部情況。

維根斯坦提出「語言遊戲」這個概念,並不是要藉以帶出這些實際使用語言情況的共通本質、更不是要帶出語言的普遍邏輯或普遍命題形式。例如,在 PI 114–115 和 134–136 裡,他便猛烈抨擊他從前在《邏輯哲學論》裡看作語言共通本質或普遍邏輯的「普遍命題形式」這概念。再者,他在 PI 66–67 引介「家族相似性 (family resemblance) 」概念時,以「遊戲」概念作為例子。由此可見,他明顯認為「語言」概念亦是家族相似的。由於「語言」是一個家族相似概念,符合「語言」這概念的各種各樣語言便沒有任何共通的表徵性本質,而衹有許多許多重疊交織的相似之處。

在研讀這些章節時,我們發現,維根斯坦已經認為我們的語言並沒有普遍的邏輯。換言之,即使使用語詞仍有規則可依從,這些規則也不構成一普遍邏輯;更遑論弗雷格-羅素式的演算邏輯。由於我們的語言沒有普遍的邏輯,所以掌握語言的用一定要逐案逐例來進行。掌握字詞的用,以致理解其意義的唯一方法,就是考察字詞在其適用範圍內、具體語脈中的實際使用情況。維根斯坦引進「語言遊戲」這個概念,就是為了幫助我們把握在具體社會脈絡使用字詞的(可能)局部情況,藉以進行(PI 90 所言的)文法考察 (grammatical investigation) ,從而對該些字詞在相關具體脈絡中的使用情況,提供(如 PI 122 所言的)一個鳥瞰式的清晰表達 (übersichtliche Darstellung; Übersichtlichkeit) 。

跟在《邏輯哲學論》時期一樣,維根斯坦在《哲學硏究》依舊認為,無意義的哲學言說是誤解語言的用而產生的:

進行哲學活動的結果是揭露這件或那件毫無意義的言說,以及那些理解衝向語言界限而得到的撞擊。這些撞擊令我們看到這些發現的價值。 (PI 19)

這基本上是前後期維根斯坦均持守的共同主題的一個陳構。跟在《邏輯哲學論》時期不一樣,他現在認為,由於語詞的使用規則並不構成(語言也因而沒有)普遍邏輯,所以對語言的規則支配之用 (rule-governed use) 的誤解或誤用是各種各樣的。有一類誤解是來自人們把字詞不合法地用在它們適用的具體實際脈絡之外。這類誤解便產生他在 PI 38 裡提及的那類哲學難題:

當語言放了假時,哲學難題便產生了。…… (PI 38)

其他類型的誤解包括對我們的語言形式的各種誤解(參看, PI 111),把某個譬喻吸收在語言形式內引致的誤解(參看, PI 112),因被一個圖像俘虜而產生的誤解(參看, PI 115)等等。這林林總總的對語言的規則支配之用的誤解,便產生了眾多不同類型的無意義的哲學言說。

維根斯坦在《哲學硏究》裡,建議我們運用文法考察去消解哲學言說。讓我對此稍作說明。大多數哲學言說都是用日常字詞來表達的。這就是它們給人有意義、甚或有深刻意義的感覺的原因。他的建議就是對恰當地使用該些日常字詞的語言遊戲作出文法考察,找出相關的鳥瞰式清晰表達,從而對該些字詞的使用規則有正確的把握。若找不到有關哲學言說的關鍵構成字詞所能使用的語言遊戲,該哲學言說便消解了。(這是因為,該哲學言說出現的地方,並不是相關構成字詞的恰當使用脈絡。)由於「語言遊戲」這概念是家族相似的,因此運用文法考察來消解眾多不同種類的哲學言說不是一個方法,而是許多不同的方法,就如以下章節所言:

我們的目的不是要用前所未聞的方法去重新界定或完備我們的使用字詞規則系統。

這是因為我們的目標不僅僅是清晰,而是完全的清晰。然而,這衹是表示,哲學難題應完全消失。

……我們現在展示一個運用例子的方法,而這一序列的例子有可能隨時毀掉。——眾多、而不是單一難題被解決了(困難被排除了)。

這不是一個哲學方法,雖然有眾多方法;就如不同的治療方法。 (PI 133)

我們可以把 PI 142 之後的章節視作維根斯坦應用文法考察來釐清概念,藉以消解哲學言說的思想活動。現試舉數例來說明,並結束本文。

在 PI 143-184 裡,維根斯坦對不少使用「理解」這個語詞的語言遊戲進行文法考察,藉此消解某些有關「理解」的哲學觀念和主張,以及某程度上釐清「理解」這概念。讓我衹舉出主張理解是心靈過程 (mental process) 這哲學立場作為例子。在該些章節裡,他對我們使用「理解」這字詞的語言遊戲,作出有些時候頗為冗長的文法考察。以下雖然是其中一個文法考察的一小段,卻是很重要的一段:

儘量不要把理解視作一個「心靈過程」。——因為你正正就是被該表達混淆了。然而,你應自問:在哪些事例中、在哪些情況下,我們會說,「現在我知道怎樣繼續下去」,甚麼時候我想到該公式?——

在有表徵理解的過程(包括心靈過程)的意義下,理解也不是心靈過程。(疼痛可以增強或減弱;聽到一個音調或語句:這些都是心靈過程。)(PI 154)

在最後一句中,維根斯坦似乎想表達:心靈過程可以增強或減弱,但理解卻不可。說我對(例如)某個字詞意義的理解是一個可強可弱之過程,是沒有意義的。因此,他是透過大量的相關文法考察來證明:若把理解視為心靈過程,則不可能有恰當地使用「理解」的語言遊戲。因此,「理解是心靈過程」這哲學言說是沒有意義的。

再者,維根斯坦在諸如 PI 150 等章節裡,企圖展示「理解」與「能夠」在許多使用脈絡中的密切關連;例如:

字詞「知道」的文法顯然與字詞「能夠」、「有能力(去做)」有密切關連;但亦與字詞「理解」的文法有密切關連。(「精通 (mastery) 」一技巧。)(PI 150)

在這些脈絡中,理解(字詞)很類近使用(該字詞)的能力。但是,維根斯坦亦找到不少使用字詞「理解」的語言遊戲(例如, PI 182),它的使用規則並不類近字詞「能力」的使用規則。他似乎認為「理解」概念亦是家族相似的。

維根斯坦在 PI 185–242 處理的其中一個課題是關於字詞「遵守規則 (following a rule)」,及其所表達的概念。他對大量使用「遵守規則」字詞的語言遊戲進行文法考察,藉此消解某些有關「遵守規則」的哲學觀念和論題,以及在某程度上釐清「遵守規則」這概念。他其中一個要消解的哲學論題是,「規則的詮釋 (interpretation) 決定其意義(或內容)」。

前文說過,大多數情況下,理解類似正確使用字詞的能力,而正確使用字詞在於依循使用規則來行動。我們應謹記,後期維根斯坦認為,字詞的使用規則不可能構成語言的普遍邏輯。「規則支配之用」中之「規則」更不可能是弗雷格-羅素式演算邏輯的規則。再者,「遵守規則」這概念亦是家族相似的。

維根斯坦對大量使用字詞「遵守規則」的語言遊戲進行了文法考察。在 PI 198 裡,他再次研究已在PI 185 出現過的遵守規則的反常例子 (abnormal case) 。他的考察似乎指出,「無論我做甚麼行動,基於某些詮釋,都是遵守了相關的規則」 (PI 198) 。他由此認為,這顯示了「任何詮釋仍是與它所要詮釋的懸掛在空中,但又不能給予它支持,僅僅詮釋不能決定意義」(PI 198)。換言之,我們不會找到一個語言遊戲,當中某些字詞的使用規則是由詮釋決定的。「規則的詮釋決定其意義」這哲學主張是沒意義的,因而被消解了。

維根斯坦的文法考察亦對「遵守規則」這概念帶來一些正面的瞭解。他發現,我們往往接受「訓練」來對規則以某種方式作出反應,真正決定規則意義的就是這種訓練。他又認為,「服從規則 …… 是風俗(用、制度)」 (PI 199) 。規則的內容或相關字詞的意義可以自他在 PI 201 所言的「遵守規則」和「違反規則」的實際事例中把握。

在 PI 243–275(學者如索爾‧克裡普克 (Saul Kripke) 認為應包括 PI 198–202)裡,我們可以找到著名的「私有語言論證」。但是,《哲學硏究》其實沒有「私有語言論證」這用語。我的看法是,不妨把維根斯坦在該些章節裡對字詞「私有語言」的文法考察看作論證,雖然那些考察內容是否構成論證是可爭議的。我不擬在這兒對 PI 243–275 作出詮釋性說明,衹希望能提供研讀「私有語言論證」的一個建議。

前文已提及,根據 PI 43 ,絕大多數字詞的意義就是用,並且我們是在實際社會脈絡(風俗、制度)遵守規則來使用字詞;這就是「規則支配之用」。他在 PI 201 已提出,「遵守規則」和「違反規則」的實際社會情況決定了規則的內容或相關字詞的意義。由於字詞使用規則有這種社會性和實踐性本質,因此一定有決定「遵守規則」或「違反規則」的客觀準則;這準則亦即正確使用相關字詞的準則。這點亦可如此表達:一連串的言說行為不一定是有意義的 (significant) 或語言的 (linguistic) 。若欠缺正確使用相關字詞的客觀準則,則該一連串的言說行為便不是「遵守規則」。然而,使用語言是遵守字詞使用規則的行為。因此,該一連串的言說行為便沒有意義、亦不構成語言。這其實已給出了「私有語言論證」的核心內容 (kernel) 。

學者從 PI 243 找到三個可能的「私有語言」的定義。為方便起見,我衹考慮其中一個。根據這個定義,私有語言是衹有說話者才能理解、其他人絕不可能明白的語言。在著名的 PI 258 裡,維根斯坦考慮其中一種私有語言,就是指涉私有心靈狀態(如把疼痛作為私有心靈狀態的話)的語言。他利用文法考察,嘗試去確定,能否找到使用指涉私有心靈狀態的字詞的語言遊戲。他的思考似乎是這樣的:若指涉私有心靈狀態的語言真的可能,那麼 PI 258 中那個著名的用「S」來記錄每一次某私有心靈狀態的出現的例子,便是一典型的私有語言。而他考察後發現,不可能有正確使用「S」的準則:

…… 但「我把它向我自己印下 (I impress it on myself)」衹能意指:這過程使得我將來正確地記憶起該連結。但是,在這個情況下,我卻沒有判別正確的準則。有人可以說:所有對於我來說,看來是正確的東西就是正確。然而,這樣祇表示,我們不可能談及正確。

由於在該語言遊戲中,不可能有正確使用「S」的準則。因此,例子主人翁兩次寫下「S」的行為並不可能是遵守規則、也不可能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因而亦與「規則支配之用」無關。主人翁兩次寫下「S」的行為不可能有意義的、不可能是某語言的字詞。所以,指涉私有心靈狀態字詞的語言遊戲便是不可能的。由於它是私有語言的典型例子,因此私有語言不可能。

前面已經提過, PI 142 之後的章節可視作維根斯坦應用文法考察來釐清概念,藉以消解哲學言說的思想活動。我亦說明了,他對「理解」(PI 143–184)、「遵守規則」(PI 185–242) 和「私有語言」(PI 243–275) 這幾個概念進行的文法考察的部分內容。適當地運用本文介紹的研讀指引,讀者當可自行閱讀和欣賞《哲學硏究》第一部分的餘下內容 (PI 276–693) 及整個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