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 min read

【診斷法治.9】數之不盡的「梁國雄案」,長毛司法抗爭的理想與務實

A Decorative Image

梁國雄,人稱長毛,是不少老一輩港人眼中的「搞事分子」。尤其是他有關遊行示威的案底纍纍,似乎為此一說法更添說服力。

但梁與法庭交手,遠不只在刑事案件中當被告人。過去二十多年他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不下十數宗,由去年挑戰《禁蒙面法》合憲性,到早於 2004 年覆核立法會秘書處拒絕為他監誓;重大爭議如 18 年立法會通過《一地兩檢條例》,到小議題如男囚犯被迫剪髮。

多年來,刑事抗辯為盾,司法覆核為劍,除了律師以外,梁國雄打過的官司比不少市民都要多,法律系學生上課聽到「梁國雄案」,總要思忖一輪 —— 教授說的是哪一宗「梁國雄案」?

早幾年他六十歲生日,朋友為他編寫了《我反抗故我在 —— 梁國雄司法抗爭二十年》(下稱《我反抗故我在》)一書,邀得著名律師如戴啟思、潘熙、李柱銘、吳靄儀等撰文,談眾多「梁國雄案」如何釐清法律上灰色地帶,糾正不合憲條文。其中吳靄儀形容,梁國雄多年來不計榮辱、興訟屢敗屢試,「對法治的信心的始終不渝。」

不過吳靄儀的說法也未必完全準確,別忘了梁國雄早在二十年前已在示威中焚燒《基本法》。至二十年後的今天,伴隨社會運動的濫捕濫告、備受爭議的法庭裁決,不少市民大聲疾呼「法治已死」,梁國雄接受《立場》專訪時,聳聳背,一副「早估到有這一日」的模樣。

「如果有人話,司法可以解決問題,其實最正確答案係 —— 唔好傻啦,(套制度)由 day one 已經唔得啦。」

梁國雄在訪問中,時而強調香港沒有憲政民主,法治不只是「死」,更是一早「胎死腹中」;時而質疑大家宣布法治「已死」,咁點先?「係咪全部唔請律師、自己自辯?」

對理想中的法治有所追求,同時在現實中的環境作考慮平衡,兩者之間拉扯,亦與其二十年來堅持司法抗爭的原因一脈相承。

「做到咪做囉,等於示威、或者做其他嘢一樣咋嘛,不過司法就 build in 咗喺制度裡面,我哋可以用。法院個裁決都未必係幫到手㗎,就算有裁決,如果佢(政府)唔立法,你都吹佢唔漲。」

「如果個政府仲會守下規矩,(司法抗爭)個作用咪大啲囉。政府唔肯守規矩,咁你都無符。」

當權者用盡方法擴大權力已成不爭事實,無權者表達異見的空間日漸縮窄。在梁國雄眼中,司法抗爭,還有沒有路?如何走下去?

A Decorative Image

*              *              *

理想:無從談起的法治

踏進社民連總部,牆上當眼處的白板,寫滿梁國雄和黨友牽涉的大大小小案件,有刑事、有民事,有些正等候排期審理,有些正在等候上訴。

記者說明來意,希望探討現時人人疾呼法治已死,司法抗爭何去何從。梁國雄卻堅持先由何謂「法治」談起:由盧梭《民約論》、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英政府撤離前放港人一個「民主假期」,到港府運用殖民地惡法實施高壓管治。他不時引經據典,滿口文史哲,描繪着理想中的法治為何物,香港狀況又如何沾不上邊。

近年示威相關的法庭案件,網上評論常見有人道「法治已死」,惟在不少人語境中,他們覺得香港曾經有過「法治」,只是近年北京對港干預越發頻密,港府日趨威權,「法治」在某個不知名的時間點宣告死亡。

但梁認為,必須由「法治」定義談起,因我們連香港「幾時有過法治」的起點都欠缺。「我哋成日講法治,但究竟『法治』係咩呢?我哋都無討論過。法治本身只不過係響個憲政民主裡面嘅其中一環,法治、民主、自由、人權,所有概念,都係一個互相補足,而不停擴充的體系,你由邊一點講起?」

常言《基本法》是小憲法,但其草擬過程中港人參與卻極為有限,《基本法》第 74 條賦予立法會議員的立法權,亦只限提出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草案。《基本法》第 158 條訂定人大常委擁有《基本法》解釋權,香港司法獨立和法治是否得以維持,幾乎完全依賴中央自我克制的意志。

梁國雄認為,香港「法治」在欠缺制憲權、立法權情況下,從一開始已經殘缺。更甚的是,當權者開始充分利用制度以達致目的。「依家係殘缺之中再殘缺。」

梁國雄多年來當司法覆核申請人當得多,但 2017 年最轟動的其中一宗司法覆核案,申請人是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司長,答辯方是立法會秘書,梁國雄和其他三名立法會議員屬案件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interested party)」。在人大常委釋法下,法院最終裁定四人宣誓無效,失去議員資格。

在法律上,敗訴的是立法會秘書,但實際上被褫奪權利、付出代價的是無權者。

「司法覆核本身個意思係去制衡個強者,(以前)大部分司法覆核都係我哋去訴政府,但依家玩到政府訴立法會,用公權力去欺凌弱者。」

梁國雄主張,所謂「法治」只是憲政民主的其中一環,其餘如立憲權、制衡政府權力、民主選舉、輿論權如遊行示威權、新聞自由等,通通缺一不可。法庭本只是個測試台,司法不公只是表現,核心問題始終是暴政。而就算司法表面上依然公正,人民仍須反抗。

「等於一個人,有條血管唔通,遲早出事㗎,係咪?你無民主點會維持到法治呢?使咩講咁多嘢啫!」

A Decorative Image

2017 年 7 月 28日,四名被高院判決撤銷議員資格的議員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交還立法會辦公室的限期屆滿,在立法會外舉行記者會。

由 18 年前「大聲公襲警」案說起

法治的核心命題原是權力的分配與制衡,制度只向某一方傾斜,梁國雄認為既是趨勢,但也非近年才出現的問題。這也不只在法庭裡展現。只是在暴政統治下,人民與統治階級的權力不平等,於制度的每一處均更加赤裸,更加無孔不入。

2002 年,社工梁俊威被控在示威中用大聲公在警員耳邊叫口號,被裁定襲警罪成陷獄。當年梁國雄以「四五行動」成員身分,和學聯成員馮家強及盧偉明等人由遮打花園遊行至警察總部抗議,律政司其後首次動用《公安條例》中「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罪行控告三人。

案件最初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梁國雄選擇自辯,挑戰「不反對通知書」機制違憲。根據當年報道,梁國雄自辯時指,《公安條例》賦予警務處處長的權力太廣泛,遊行者須表明遊行路線、人數及目的,表面上只是「通知」警方,實質上屬「申請」制度,壓制《基本法》保障的集會自由。

他當時又引用莎翁名著《威尼斯商人》的故事,說明通知制度一定會影響市民的集會自由:「好像莎士比亞的故事一樣,我肯割一磅肉畀你,但你要保證我唔流血,根本無可能。」【註1】

案件最終在 2005 年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官以 4:1 大比數裁定政府勝訴(終審庭法官只有包致金持反對意見),警務處長仍有權在「不反對通知書」機制下對遊行集會加以限制,維持梁國雄有罪判決。但法庭同時裁定,《公安條例》中賦予警方以「公共秩序 [ public order(ordre public)] 」的理由反對遊行是過於含糊,違反《基本法》保障的集會自由,條文中「公共秩序」定義須收窄。

十幾年後重提,時代彷彿已為案件添上更深刻意義,「有條法例話你一定要通知警方,等警方批准,但佢(法庭)解決唔到就係警方濫權嘅問題。」

「除非你有個制度係話,警方拒絕(批准遊行)要付出好大代價… 但依家警方要付出咩代價?唔使㗎,你(市民)付出代價咋嘛。」

A Decorative Image

民陣去年 10 月 1 日舉辦「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大量市民不理會警方反對繼續上街,最終演變成多區衝突。警方今年 4 月拘捕梁國雄、李柱銘、李卓人等民主派人士,其中梁國雄被控於 10.1 當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

黃金與牛屎

雖然終審法院當年未有推翻不反對通知書機制,但判決訂明警方對市民示威權利的限制,必須要有合理目的,而且限制範圍和方法亦只能限於達致目的所必須的手段,即一般理解的「合理性(rationality)」和「相稱性(proportionality)」原則,這項裁決亦對法院日後處理人權相關案件起重要作用。

「合理性」及「相稱性」測試,旨在於保障市民權利以及其他因素,例如公共秩序之間取得平衡,確保政府對人權的限制不得超越最低限度。

不過在梁國雄眼中,法庭常說要要考慮相稱性,但這建基於一個前提:在不同的議題上,我們的法庭到底著重什麼比較多 —— 是人權?公共秩序?還是維護公權力?是私有產權?個人自由?還是平等、公義?

同屬社民連成員的周諾恆在書中撰文,也有同樣的觀察:

法庭的操作及判決,亦顯示出其保障「私產」甚於被告人、以至公民基本權利的傾向。生活化的例子是,分身家爭產的民事案件,前後可能花上以年計的時間處理,文件居然要用兩架車送去法庭;至於影響被告一生的刑事案件,則兒戲得多…留案底、監禁,快過食生菜。就算被告懂得在第一堂聆訊不認罪,整個審訊也往往只歷時三數天,文件一個大文件夾就裝完。

梁比喻,這問題歸咎是:我們到底是用黃金來秤牛屎,還是用牛屎來秤黃金?

「你唔會揾 8 兩金,去秤半斤牛屎,因為黃金好重要;你會揾 8 兩牛屎,去秤半斤金,秤完攞返啲金走。依個係 quantity (質)同 quality (量)嘅問題。」

「法庭成日講相稱性,但個砝碼有問題 —— 人權先係最重要㗎嘛。」

憲法往往就是一個社會所珍視價值的載體,但在香港政制下,憲法條文可隨時由中央機關任意詮釋,本地民選議員卻幾乎無力修改。「即係你去調節咩係屎、咩係黃金,就要改憲法… 但我哋選嘅議員係代表唔到香港人。」

「人哋永遠規定咗用黃金去秤牛屎,咁你都無辦法啊。」

A Decorative Image

*              *              *

務實:流氓大狀

香港法制由設計到操作、歷史到現狀的缺陷,曾接受本專題訪問的人此前已盤點不少。梁國雄既意識到法治「由 day one 開始已經唔得」,卻多年來以司法為一條重要戰線,他堅信兩者並不矛盾,甚至是必然的事情。

第一,政府始終掌握興訟權力,法庭作為國家機器一部分,當整套社會制度不公時,司法自然不公,面對起訴,人民要不抵抗,要不滅亡。第二,他在《我反抗故我在》書中說過,自己將問題訴諸法庭,並不是因為相信司法公正,而是既然《基本法》賦予司法覆核權利,不用白不用,而法庭能否帶來有限度的公義,必須透過實踐才知道。

梁國雄沒有接受過正式法律訓練,早前卻常在法庭自行陳詞和抗辯,連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亦曾讚賞其發言「甚有分寸」,與大眾平時所見長毛衝擊立法會主席台的形象大相徑庭。曾多次協助他打官司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就在書中形容他:

有很多人會覺得他平時為人粗魯,看似口不擇言,其實他在庭上卻是另一副面孔 —— 從不會令我為難,亦不會給我添麻煩,也不會浪費法庭的時間。… 他的補充不僅說得頭頭是道,有時他更知道有些論點是不應該說出來的,他便會點到即止…

不過不難想像,就算是在法庭,長毛也非省油的燈。資深大律師潘熙在書中提過一件趣事:

長毛沒有聘請律師,結案時教訓裁判官:「我話俾你聽,點解今時今日你可以喺度做法官。」從前只有貴族才能當法官審案,全因為後來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運動,幾經抗爭才改規則…… 裁判官托著頭一直說「Yes yes yes. Mr Leung, yes yes.」

法律系統本身擁有自己一套語言,不論是艱澀的用詞、累累案例和法律測試,以至潛藏邏輯如重視私有產權,均令其淪為精英的遊戲。梁國雄作為基進派、民主社會主義者,積極參與司法遊戲,難免要套用其語言及邏輯,不會陷入窘境嗎?

梁國雄直認,當然會,「但其實都係盡力做咋嘛,所謂,咪有幾多做幾多囉。」

A Decorative Image

梁國雄及民主派入禀司法覆核《禁蒙面法》違憲。

梁國雄過去多年來的司法覆核案,撇除仍待終審法院審理的《禁蒙面法》及男囚犯剪髮案,成績暫時 3 勝 7 負,雖然較其他人提出司法覆核約兩成勝算稍高【註2】,仍是輸的多、贏的少。他過往被控的刑事案件,也是定罪多,脫罪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都是個未至的烏托邦。

「個遊戲好貴,如果你犯法去彰顯公義,你付出嘅就係自由;如果你去訴政府,付出嘅就係錢,對於窮人嚟講,兩樣嘢都好寶貴 … 但係佢(政府)無成本㗎喎。政府個公權力、同埋擁有的資源太多,就算你係喺法庭的擂台上,普通人都係好蝕底。」

梁國雄也是「普通人」。早前,梁國雄連同李柱銘、吳靄儀等 15 人,被警方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被捕。面對日漸保守的法庭,即使「身經百戰」如長毛,亦不諱言自己的不安。

「你未經批准集會,都可以判 5 年,港澳辦聲明都劍指我哋,話我哋借和平集會為名,其實係同激進暴力示威有關,咁即係(叫法庭)入咗罪要判重囉。佢(律政司)又不停咁告人,咁點搞啫? 」

口水沒有意義,反制才有意義

上篇刊出黃之鋒訪問,他直言「法治已死」這句話不是消極,反而旨在打破體制仍然有效的幻想,為體制外的抗爭助燃。不過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則認為,如果全盤否認制度,我們還有什麼理由去捍衛它?就如吳靄儀大律師所言,不要說「死」,要 stand and fight。

外界也視梁國雄為泛民一員,記者問他對黃之鋒說法有何回應。他最初表示,不太明白何謂用宣布「已死」來為抗爭「助燃」。

「我唔係好明 …… 無嘢㗎,如果司法界做得唔啱,你唔好理佢係咪『死』,佢(法治)就算『生勾勾』,你都要話佢唔得㗎啦。」

他追問了記者幾遍,希望了解黃的想法。「我都話『法治已死』啦,因為你要五權(互相制衡)吖嘛。咁係咪修補其中一個(就解決問題)呢,我睇唔到 —— 你點去改變警察濫捕呢?」

記者再解釋,黃的說法,多少有「民主派瞓醒未呀」的意味,梁國雄似乎是明白了。但他認為,論述是其次,更重要是如何實踐。

「即係你全面咁去宣布『法治已死』,你都要有相應的反制 —— 暴露佢(問題),或者提供一個辯護策略。你任何一樣嘢都要變做群眾運動的基礎,先至有意義,否則個 comment 本身無乜意義。」

梁國雄舉例,歷史上的反抗者面對審判時,都曾用上不同策略。例如印度聖雄甘地 1922 年在印度可馬達巴法庭,他向法官陳詞,如果法官認為自己執行的法律對人民有益,就判處他最嚴厲的刑罰,要不法官就應辭職;中國共產黨第一任總書記陳獨秀,1933 年遭國民黨政權訴以危害民國罪,他在庭上痛陳一黨專制誤國,但只承認反對政府,不承認危害民國;古巴革命領袖卡斯特羅 1953 年起義失敗,他在庭內怒斥親美政府殘民自肥,最後概然:「判處我吧,歷史將宣判我無罪!」

還有愛爾蘭共和軍(IRA)成員,不承認法庭審訊他們的合法性,不作任何答辯。「但講明呀, IRA 係軍事組織嚟,我哋啲手足距離軍事組織仲差好遠。」

「我覺得,其實真係要大家一齊琢磨吓(答辯策略),依個亦唔係淨係司法問題,都係一個政治問題 —— 我哋點樣去保護返自己嘅參與者。」

A Decorative Image

7 月 31 日,44 人因涉上環衝突被控暴動罪,於東區法院提堂。近千市民在法院外冒風雨聲援。

香港抗爭陣營目前也有如被捕支援法律團隊、受傷、被捕人士支援基金、透過通信軟件組織的法庭旁聽、聲援者、以及統籌寄信給在囚者等不同網絡。梁國雄相信,如何確保被捕者獲得支援,將會是未來群眾運動重要的一環。

「8000 幾個兄弟,點樣俾到足夠支援佢,令到啲人知道去邊度聽審,或者識法律嘅人去聽審、做記錄,依個工作係好重要嘅,你只有咁樣,先可以揾到案件的沙沙石石出嚟。依個係一個好龐大的群眾運動,一個保護政治犯的運動。需要好大量人力。」

「依啲咪唔係口水囉。」

雖說一般市民均有權就政府行為提請司法覆核,但申請過程必須通過重重關卡。根據法援署數字,署方過去 5 年(2015-2019)一共接獲 4327 宗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304 宗獲批,成功率不足一成。而根據律政司最新年報,撇除 2017 年共有 1006 總免遣返保護聲請,2013 年至 2017 年年間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總數為 977 宗,平均每年約一百多至二百宗,其中只有 231 宗獲批許可,獲批進行覆核申請許可約為兩成多。每年勝訴的案件數字,更遠遠低於此數。

「其實我成日都講,我哋個社會揾咁多錢,有咁多資源,有無撥返一部分做制衡(政府)呢? —— 香港有無人權委員會呢?無喎。我哋話要監察《政治權利及公民權利公約》執行,都要有機制先得。香港嘅法律改革委員會,又做緊咩呢?佢好重要㗎喎。」

「譬如我哋用咗 5 蚊去做執法、司法,人權委員會用唔用到 2 蚊呢?如果個社會真係要民享、民治、民有,我哋有無擺多啲資源俾普通人去行駛佢哋的權利、去監察政府、或者去制衡有錢人呢?其實全世界都係越來越少,香港就更加少。…… 如果擴大公民社會權能,司法界咪會受到更大監察囉 —— 要做就係做依樣。」

*              *              *

在時代路口回首

終審法院在 2005 年裁定警方有權根據《公安條例》對遊行集會施加限制,但梁國雄多年來仍身體力行抗命,正如其招牌口號「我有權示威,無需警方批准」,可謂香港其中最早提倡公民抗命的一群。

2013 年提出「佔領中環」運動的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去年在法庭上結案陳詞,再次闡述公民抗命理念,在於為了指出法律的不公義,作出合乎比例的抗命,且接受法律的懲處,喚起社會的良知。

但自去年反送中運動爆發,被捕人數至今逾 8000,1300 多人被起訴,其中逾 500 人被控暴動,他們要面對的刑期動輒 4 年起跳。抗命代價日益高昂,有人轉向議會或經濟抗爭,有人不再信任制度能帶來正義,將希望寄託外國制裁、或者選擇流亡…..

如斯打壓力度,公民抗命、司法抗爭,還剩多少空間?

「唔知啊,唔知,真係。我…… 唔知道,」訪問中一直雄辯滔滔,長毛遲疑了一下,「盡力。」

「時代變咗啦,我過去做嘅嘢,無咩值得太多討論,人要向前行。」他笑,「(歷史)細水長流,我哋只係其中一滴水,流咗去邊度,都唔係太重要,最重要係咪有活水流緊。」

「其他人都已經用咗行動去話俾政府聽,你個統治係不義嘅,大家喺法庭講又得,喺街頭講又得,寫文章講又得。法庭只不過係其中一個場合。」

從前梁國雄是政治犯的「代表人物」,如今人人犯法,即將身陷囹圄的年輕人不計其數。梁自嘲,好彩《我反抗故我在》本書 4 年前出版了,放在今天,恐怕沒有一間出版社肯印刷。

「當越來越多人被逼犯法嘅時候,司法 —— 唔係不公正,而係無用。」

「你哋(當權者)咁搞,始終有一日,啲人全部唔驚坐監,坐到滿街滿行嘅時候,你就大鑊啦,人民就會 override 你。」

A Decorative Image

梁國雄

【註1】《明報》2002-10-19 報道,(長毛借莎翁羅斯福指公安條例違憲)

【註2】包括 2017 年撤銷梁國雄、姚松炎、羅冠聰及劉小麗議員資格覆核案(律律政司訴立法會秘書及梁國雄)。司法覆核案一般勝訴機率參考人權律師莊耀洸說法。

文/梁凱澄

攝/Oiyan 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