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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法治.8】訪郭榮鏗、黃之鋒:當大眾認定「法治已死」,捍衛或抗爭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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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診斷法治」專題開展,一連串法治風波接踵而來,從未止息:

四月初,前立法會民主派議員區諾軒被判「大聲公」襲警罪成;約兩週後,兩辦數度開腔批評民主派議員郭榮鏗拖延內會主席選舉,後來港澳辦更一日連發三稿,支持警方拘捕黎智英等人、批評郭違背誓言,並重申中聯辦不屬《基本法》22 條中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更指其代表中央享有「監督權」;4 月 18 日,民主派元老李柱銘、吳靄儀等十多人被捕,李吳二人首次被落案檢控;近日,法官郭偉健讚賞「連儂隧道」斬人案中的犯人能於事後「關心受害人」乃「表現出高尚的情操」,引來大眾譁然。

一片風聲鶴唳下,討論「法治已死」似乎無太大益處。重點是,法治死不死,香港人還是要活。問題是,怎麼活?以崩坍的法治為游繩,應該點行落去?

專題中不少受訪者都提到一點:要落實法治,除了相對被動的法庭,還要看法律制度所背靠的政治秩序——講法治,也是講政治。

於是我們去找黃之鋒、郭榮鏗,講現在,講之後。

前者是堅實的「法治已死」派——黃之鋒深明「法治已死」這種說法在法理上無法論證,但在政治討論上甚為關鍵,能為體制外的抗爭助燃。「對個體制越不信任,理論上就會有越大的 incentive 去推翻現有制度。」

深思一層,他說,「其實(「法治已死」)依句嘢唔係真係衝住法治而來,而係衝住民主派而來。」黃認為,這種呼聲更多是象徵著一種質疑——為甚麼事到如今,民主派還不願言「死」?他們對現有秩序的堅持,似乎和某部分群眾對司法體制的失望,無法對合。

這邊廂,被「衝住而來」的郭榮鏗稍稍退下議會內的火線,無奈笑言,「因為我唔覺得法治係死咗囉。」若要敲響喪鐘,「咁你咪話『好嚴重』囉,我都同意㗎。」

如今「一夫當關」的郭在議會內八年,從未感到來自上頭的干預如此赤裸。他形容政府是「搲爛塊面」,情況已是「最差」。但身為法律界議員,郭堅持,他看到司法、法律界別還有很多人在努力,因此不能言死,「行動係比一切都重要」。

然而,在制度內努力周旋的同時,應如何調節公眾的想像?部分民主派久久不肯為法治蓋棺,是否缺乏自我否定的勇氣?

「但如果你係完全話死㗎喇,it’s gone,咁你點解叫啲人出黎投票啊?嘥氣㗎喎。你點解仲要落去代表嗰啲示威者、點解仲要去法庭入禀、點解仲要係立法會打拼?If the whole system is dead?」

面對同一句口號,黃視之為開拓公眾想像、有益體制外行動的論述,郭則視之為全盤放棄體制內抗爭的消極判決。二人的看法如何交錯?又其實有沒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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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題

法治的存亡,自然並非一、兩個惹來非議的裁決能定奪。

然而,連月來,法庭的各種表現,如對在被捕途中身受重傷的被告不聞不問、屢屢批出惹人質疑是否過重的保釋條件、容許被告還柙多月等,令人不禁懷疑,法官的「不中立」到底是不可解決的人性問題,還是普遍現象?

對於部分法官的近月表現,郭榮鏗是恨鐵不成鋼;黃之鋒則覺得重點在於,司法人員頭上一早該褪去的光環,終於褪去。

對於法官郭偉健近日的判詞,郭榮鏗援引《法官行為指引》第19段1及第22段2回應,強調法官的其中一項使命:「公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

訪問過程中,郭反覆強調,法官是份 outward-facing(對外)的工作。「所以我寄語(部分)法官,真係——唔該你睇清楚個形勢,同埋明白自己做緊嘅嘢嘅重要性。喺庭上面或者判詞上面亂講嘢,係好失法治的民心。」

除了庭上的一言一行,在判決上,法官亦掌握著未被充分利用的空間——郭指,現在部分法官絕對不夠進取。「(面對)一些自由和人權的案件,佢要選擇 take 一個比較 conservative 的 stance on law and order(對法律與秩序採取較保守的立場),還是 more progressive(更進取)?而我覺得法官是需要 become more progressive and assertive(變得更進取及堅定),去彌補現在我們民主的deficit(逆差)。」

「譬如英國有些法官,佢夠膽在 judgment(判詞)度講話,公民抗命係我哋國家一個好輝煌的歷史3,爭取過乜嘢乜嘢,你夠唔夠膽在判詞裡面咁講?」說畢話鋒一轉,「我知道啲法官係有壓力嘅……」

作為法律界代表,又是面向群眾的政治人物,郭似乎無法不理解司法界的難處,卻同時覺得部分法官做法「太天真」、太保守,失信於民是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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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此,郭仍然覺得不能一竹竿打一船人。他提及裁定《緊急法》違憲的法官,「依個係大家唔應該講『法治已死』的原因,因為仲有啲官係企得好硬嘅。」

不過,他提醒司法界不可能獨善其身。郭榮鏗提及《路透社》引述三名資深法官表示香港司法獨立正受北京攻擊的報導,連同法工委就《禁蒙面法》裁決間接表明香港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的解釋,以及自己近日面對的攻擊一併來看,郭認為北京很明顯在「鋪路」。

「佢(中央政府)點會覺得自己無權去插手你個法官委任的過程?如果有啲法官仍然係咁天真,認為共產黨唔會去搞佢哋……我希望啲人會醒下,唔好以為司法界佢就唔可以搞。……當講得出想 DQ 我,仲有啲乜嘢喺香港,佢係唔可以掂啫?」

法官天不天真,黃之鋒不知道。他是覺得,司法界各種問題的敗露,重點在於讓群眾不要再天真下去。

對他來說,郭偉健近日判決正正反映了,過去三十年來香港人一直覺得法官神聖不可侵犯」、「去政治化」不會作政治評論,這只是一個 false hope,是幻想。

自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 2017 年在重奪公民廣場案判詞中所寫的「一股歪風」,到近日郭偉健形容傷人案的「被告經已被這場社會運動弄至為滿身鮮血」,法官在判詞中評論社會運動,已非新鮮事。黃指,法官受個人觀點影響是世界性問題,但在香港,更是「球證落埋場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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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振權、馬道立

他又言,司法機構因應社會聲音更換法官的反應說明了,過去有指社會人士不應該妄議法庭、否則會干預裁決,並不正確。「(而且)陪審團的制度已經證明了社會各界意見要納入判決,而不是淨係法官一個判。」

公民黨日前提倡在區域法院設陪審團制度,令審訊更加公平。此議題早在 2010 年提出,多年來難以實行,郭榮鏗歸咎於政府「無心去做這件事」,一直以「沒有需要」、「現在由單一法官審理區域法院案件行之有效」、「沒有證據顯示有陪審團的審訊比沒有陪審團的審訊更為公平」三個理由多番推辭改革。

郭坦言對區域法院的改革前景感悲觀,「政府要做一項事情只有一個原因,就是她要做,但如果要不做一件事情,肯定有九十九個原因。我預期政府會繼續重複之前的論點,然後待新區域法院大樓完成設計,就會推搪新大樓沒有足夠位置容納相關設施。」

同樣對改革感到悲觀的黃之鋒則覺得,政治團體的責任在別處。

「大家一定是支持(法院改革),但……落實到的機會是微乎其微。我覺得反而現在政治組織,或者政治團體(應該考慮)點樣能夠 share 到前線抗爭者,以至很多普羅大眾(對司法制度的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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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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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已死」下的兩條戰線

自雨傘運動起的「公民抗命,無畏無懼」,到如今爭取《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在美國國會通過、提倡「國際攬炒」,黃之鋒一直是香港民主運動面向國際的臉孔。

他看到,現在群眾對國際戰線的「超然期望」,和「法治已死」的底蘊某程度上一脈相承。

「大家咁想國際制裁,都係因為覺得本地制裁唔到,其實本地體制唔 work,先要揾外國體制去懲罰啲警察。」

除了國際戰線上的定位,從抗爭者變成政治犯的身分轉化,亦讓黃之鋒體認到,法治的意義和個人經歷密不可分。黃第一次有類似「法治已死」、香港法治只是「糖衣包裝」的體悟,是因為在 2015 至 2018 年間面臨審判與入獄。

又回顧被捕經驗,他覺得「有險可守」和「法治已死」是兩個概念。「『法治已死』就係講緊你 — 覺得仲有無法治啦。『有險可守』更加係講緊你覺得個體制係咪 benefit to 你——唔係你對個體制有無信心,而係你覺得在體制裡面,你係咪被納入為其中一份子。」

他回想起,「黎智英雨傘嗰陣被人拉,入到差館,可以玩電話架,痴線㗎,可以嗌外賣、食雞粥……咁佢哋梗係覺得法治未死架。但係你響差館被啲狗恐嚇話要強姦,咁你梗係覺得法治已死。」到上月,黃之鋒就警暴問題寫過一篇文,其中一句是:「如果你思疑法治仍否存在,你可以試下被狗拉一次」。

黃對於誰在體制內、誰又被體制排斥,感受甚深。「法治唔係人人『捍衛』得起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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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 21 日,黃之鋒於灣仔警察總部外。

黃之鋒又認為,一般市民雖嚮往法治,卻難以知覺自己在這種理想中的位置。「即係作為一個普通的香港人,我日常生活點樣捍衛法治呢……除咗大律師班友,佢哋真係會覺得,我依家上庭打官司,我放棄我一個鐘的 hour rate,去做一個靜默遊行,咪就係捍衛法治。……你立法會議員梗係可以捍衛法治啦,你去到嗰個高度,平民係唔會有咁多 opportunity 去捍衛法治。」

過去民主派人士不時指出市民亦有責任「捍衛法治」,和法律界聯手打一場硬仗。黃覺得,「捍衛法治就等於專業人士——例如社工話要在未來繼續持守我的社工專業,咁你一般人唔會持守到。」

言下之意,「法治已死」是觀感,「捍衛法治」或「有險可守」則是一小撮人的使命,亦象徵著法政界專業人士和普羅大眾的分層。兩者雖無衝突,但多講「法治已死」又有何用?

黃認為,這句話的涵義在於點出了民主派和民間某部分反抗聲音之間的斷層。「佢係對於民主派政治人物無同普羅大眾、所謂黃絲,有一個同聲同氣、對於司法體制的理解而不滿時,出現的一個 term。」

而這個 term 背後,是走向體制之外的政治能量。「成日話法治就係香港最後一道屏障,咁依家就係同你講,香港無法治囉,無法治嘅話,你就唔好寄望單靠個體制 — 透過法庭尋找公義依樣嘢,係一個 false hope,而點解啲人會咁踴躍投入街頭抗爭,其實就係對體制絕對失望。」

在黃之鋒的形容中,似乎有兩條戰線。一條是由政治本錢較多的政治人物、法律界人士主導的法治守護工程,另一條則是群眾在體制外,以對司法機關之失望為燃料的公民運動。

而在郭榮鏗的語境裡,「法治已死」卻主要意味著放棄。「其實大家出得嚟參選,你就要相信你 offer 到一個 hope,當然嗰個唔係一個 false hope。」

身處體制內,作為黃之鋒口中「捍衛得起法治」的人,除了「盡做」,郭看不到其他選擇。「做議員八年呢,我自己學到、尤其上年學到嘅就係,你唔知道個結果會係點樣,你只可以喺每一刻,能夠做嘅就做盡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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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直言自己沒有理論基礎,無法像戴耀廷一樣斷定法治是否已死。在他而言,作為議員,說「法治已死」沒太大意思,「總之我哋唔可以放棄」。

對於有人認為,錘實法治已死,才能打破死局,絕處逢生,郭反問,「其實你唔需要講『法治已死』至可以打破 — 或者香港人先有動力繼續向前行,過去年幾,你覺得香港人唔係醒晒咩?」

同時,郭認為身邊仍有許多人緊守崗位,據理力爭。「所以我覺得,你一句『法治已死』,對我法律界、每一日真係為法治打拼緊,喺法庭、響警局(盡忠職守的人),或者一啲好官呢,係好唔公平。」

對郭來說,「法治已死」後便沒有以後,是一套不完整的論述。

黃之鋒則覺得,「法治已死」同「打官司」並沒有互斥性:的確,就算法治已死,都係要打官司,因為「法治已死」是一種「政治性陳述」。

「例如我覺得我哋要『捍衛』香港高度自治啦,咁你(問我)覺得依家係咪『高度自治已死』或者無咗?梗係啦!」

郭黃二人對法治現狀的理解分歧,似乎來自出發點之不同:郭不解,講完「法治已死」是否等於不需繼續在體制內努力?法治未死似乎是在體制內抗爭的依據;黃則覺得,這邊廂說完要街頭抗爭,然後另一邊廂又言「我哋香港法治仲係 okay 㗎」,實在矛盾,其著眼點放在體制外的抗爭力量上,但歸根究柢,無論體制內外的工作,皆可在「法治已死」的框架下運行。

黃表示理解民主派的窘境,大概無人能預料「警察漠視法治的程度可以去到咁」。重點是,現在的討論反映了人們對政治人物的表態有需求。

「點樣理解個司法制度,係每一個政治人物都要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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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周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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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後的法治?「35+」以外的法治?

無論怎樣被有關「法治已死」的疑問衝擊,郭的答案都很簡單直接:「仲有我好簡單就係,總之一日你仲有機會你都要爭取,stand and fight 啊嘛。Margaret 叫我哋 stand and fight。That’s it。」

在議會的戰場上,有一條有關司法制度的重大議案一直在檯底蠢蠢欲動。

林鄭月娥自 3 月下旬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舉薦張舉能任命終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後,曾點名主持內會的郭榮鏗,盡快選出主席促成任命。

對於任免首席法官,郭一早已向外界表示過憂心。他的擔憂來自於,現在包括張舉能在內的某些法官,似乎覺得人大釋法理所當然。他認為,法官是否意識到釋法是政治舉措,為求政治目的,可以不惜扭曲《基本法》嘅條文,是重要的。」

而理論上,郭和一眾民主派議員亦絕對有權力將這份憂慮付諸行動。

根據《基本法》第九十條,除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

從源頭堵截,否決立場保守的法官任命是不是「光復法治」的出路?

若內會最終選出主席,或因外力被迫處理任命張舉能為終院首席法官的議案,泛民會透過議會循此途徑否決任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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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舉能法官

對記者這番疑問,郭先搬出大原則:「大原則係唔應該政治化法官委任。我覺得依個大原則係緊要、要守嘅。吳靄儀好多年來都係守住依個,唔可以政治化法官任命。」

但要落實這個大原則,仍屬於少數派的泛民當然要先透過奪得過半數議席,取得「否決權」。「所以 『35+』係重要嘅。但點樣去用呢,我覺得首先的大原則係唔可以政治化。」他再重申。

如今風高浪急,本不該被政治化的都已被政治化。記者追問,否決終院首席法官,原則上係咪有得諗?郭指,就市民的反應和法官的往績對任命提出質疑,是理所當然,否則「個否決權係形同虛設」。

「法官亦都要明白,點解我哋有擔心,譬如如果人大釋法你係照單全收嘅,咁我真係好擔心你能唔能夠捍衛香港嘅法治。」

但郭亦強調,「要好小心咁去做,唔好俾對方(建制)認為你有兩把尺」。

與此同時,坊間亦曾有討論,指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或許是另一條防線,石永泰更曾稱此機制為「stroke of genius」(神來之筆),但郭對此卻不甚樂觀。

《基本法》82 條列明,「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這設計是中英談判期間,由李柱銘與中方代表人士商榷而來。李以保持香港在九七後的穩定和外國投資者的信心為由,提議把終審法院設在香港,並建議可邀請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來港判案。

然而,這項設計不時受中方或親中人士挑戰。國務院於 2014 年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將「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列為「治港者」之一,而「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意即來港判案的外籍法官,亦受以上框架管轄。早年審理七警案的法官杜大衛亦因為作出判囚兩年的刑期,令中方輿論機器大開,指應該解決外籍法官這個「歷史遺留」問題。

依郭觀察,委任海外非常任法官並非萬全之策。「我覺得啲外國法官呢,有時響自己嗰個國家,就好敢言,但黎到香港判案的時候,會唔會仍然同樣敢言呢?我有啲保留。……譬如最近見到英國控制疫情方面,俾得太多警權,依家英國好似變咗 police state —— 有個法官咁講。咁,佢如果嚟香港審案,佢會唔會用返同一把尺,定佢會隨波逐流呢?我係擔心依樣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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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榮鏗

長遠而言,立法者要走出重圍,積極地維護法治,還是要回到民主——香港 的 lawmakers 要有真正 make laws 的能力。

郭遙想:「你有雙過半(功能組別和地區直選雙雙過半)之後,有好多嘢可以做。你咪改《公安條例》囉,咪改…….有好多我哋投訴的法例落後啊,rioting(暴動罪)啊嗰啲,全部咪改晒佢。聯合國話違反人權的,例如 sedition(煽動罪)都仲響度嘅,咪改晒佢囉,或者就 22 條立法囉。但依個真係要『雙過半』,係好難,但係依個係啱的目標。」

相比之下,黃之鋒對立法會過半的可能則悲觀得多,「就係正如我之前寫文講的問題 — 北京會唔會接受到涂謹申做立法會主席?定係佢會 DQ 晒 70 個議員,將個立法會搬去深圳搞『臨立會 2.0』?」問及既有體制下走向法治的進路,他苦笑,「鬧下警務處處長、或者鬧下李家超,你當唔當係捍衛法治吖?」

而若要講司法改革的想像,他亦覺得已不合時宜。「老實講,你要講政策、藍圖式嘅嘢,四年前選舉好多人都講咗啦,但問題係做唔到吖嘛。而……當香港都經歷咗上年的狀態… 就算有學者寫一份《香港司法改革》的報告,寫完出嚟都唔會有人理囉。」

對黃來說,法治論述對於政治人物來說,重點始終在於回應普羅大眾的無力感,以之結連。

「點解大家香港人都竟然會開始接受到有義士用汽油彈去反擊警方?好簡單的邏輯就係,你對司法體制、既有的體制越有信心,體制外抗爭的意慾就會減少;司法就係依個體制的一部分。所以基本上,你對法治的信心越少,咁你咪自然越接受到體制外,一啲好唔符合規範嘅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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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圖片

1. 《法官行為指引》第19段:「法庭要秉行公義,而且必須是有目共睹的。法官除了需要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還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如果有理由令人覺得法官存有偏私,這樣很可能使人感到不公平和受屈,更會令外界對司法判決失去信心。」

2. 《法官行為指引》第22段:「法官的行為是受到公眾監察的。無論在庭裡庭外,法官行事都必須維持司法人員的尊嚴及地位。」

3.   Lord Hoffmann 於 R v Jones (Margaret) [2007] 1 AC 136 判詞的第 89 個段落所寫的,「civil disobedience on conscientious grounds has a long and honourable history in this country.」

文 / 黃珍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