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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法治.3】專訪六個法律系學生(上):法治末日時,我們讀 law 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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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本專題第三篇之上篇,按此閱讀前言第二篇:義助被捕抗爭者 三個新晉律師在體制和群眾之間的反思)

「現在做律師好像做消防員。你是在救一場永遠不會熄的火,但你見到身邊有火頭,你都係要淋熄佢。」

這是某執業律師對港大法律系學生 Eric 所說的話。Eric 記得很清楚,因為這番話和他的想法不謀而合。

那場永恆的大火,叫法治危機。當中,有忙著救火的,有遍體鱗傷的 — 還有半隻腳伸進火場的法律系學生。他們動搖,並非因為尚有遠離這場災難的機會,而是在他們的認知中,火源在別處。

受訪的法律系學生紛紛表示,律師在挽救法治上無能為力。其中四人同樣提及香港的主權問題 — 正就讀中大法學專業證書(下稱 PCLL)課程的 Tau 說,「我們常言法治是一個民主社會的基石,但你反過來看,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你沒有民主,當權者根本不理會人民的意志……而你根本沒有主權,沒有治權,何來民主?」

在沒有民主的法律體系中成為律師,彷彿在一塊不可耕地上施肥。讀了幾年 law,他們更明白法治的成全根本不在法律。法律的正義,是體制賦予的;法治是政治理想,法律只是後話、是沒有施工藍圖就一無是處的工具。

所以他們上街抗爭,爭取民主,也是爭取更理想的執業環境。他們看見執法者的濫暴濫捕,甚至自己被捕、被警察拳打腳踢,心裡激憤,但無震撼可言。

一度被捕的 Eric 打趣道:「上個學期,很諷刺地,我讀了crim pro(刑事訴訟)和 evidence(證據)兩科。跟住我就講笑話,『屌,個 lecturer 都未喺差館打過手指模啦,我打過。』」

其他受訪者同樣雲淡風輕:「法治已死」是他們一早就體認到的現實。只是那些在大講堂裡教書的人,好像還未知道。

法律學院的教育和現實的差距、對香港法治的悲觀、無法靠法律專業實現政治理想的沮喪,讓他們反思,讀 law 的意義何在?如果沒有法治,他們終有一日成為律師以後,要如何自處?以下,是兩位港大法律系學生,以及四位中大法律系學生1的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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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夢碎的開始

受訪的六人都斷定,香港法治已死。即使這意味著,他們即將 — 或一直都 — 陷入存在危機。

Tau 帶點激動地說,「我作為一個法律系學生,當然很矛盾……你叫我否定這個制度,咁我四年讀呢啲書,我究竟讀緊咩呢?我都好難……但如果你呢一刻問我法治係咪已死,我可以很簡單地答你,絕對同意。」

是從什麼時候開始這樣覺得?他們都說,從一開始就是如此、「法治冇好過」。

「一開始」所指的,可以是他們的出生年,即主權移交前後幾年,或是《南京條約》簽署那一刻。他們一時説法治從「97 後便沒有」,一時說「從來都沒有」。好像反正時間有多老,香港就沒有法治多久。

Eric 進一步解釋,「點解港英的時候有,係因為,用共產黨的語言就係,統治者畀你的恩賜。」

坐在他身旁的好友 Pauline(港大 PCLL 課程學生)補充,「佢本身係殖民政府…(所以)香港以前冇(法治)係正常。議會很後期才有改革,都是六七暴動之後的事。所以我覺得(特區)政府、嗰啲親中派講咩『以前咪又係冇得選』,係好白痴。因為你咁樣……咪即係同一個殖民政府比。」

Eric 失笑,「即係佢承認咗自己係一個殖民者。」

一切難以追溯,是因為他們覺得香港司法體系本身就是最大的問題,後又連同香港的民主危機,越滾越大。

他們的大學時代,就是近年香港政治運動最熾熱的時候,就是這種積重難返最好的見證:雨傘運動、旺角騷亂、新東補選、人大第五次釋法、反修例運動。「基本上促成呢個(反修例)運動的所有嘢都係(在我們的大學時代發生)。」Eric 說。「雨傘之後就是我們的大學生涯。」

這些年來,他們看到,問題從頭到尾只有一個。Eric 一副「講多無謂」的表情,「其實係釋法權嘅問題咋嘛,講香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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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主權,就沒有法治

法律學院以及業內人士常言,《基本法》是一本小憲法(mini constitution)。但這種說法在阿 T(中大法律系三年級生)看來,只是得啖笑。

「係咪有一本咁嘅嘢就係『小憲法』?但中國政府都可以話你聽:我唔係咁睇。……邊個決定點睇?係我(中國政府)囉。我話畀你聽,依個唔係小憲法;我覺得《華盛頓郵報》啲記者,係做緊外交事務2。你唔需要同我拗,你可以喺本地的法庭,同政府玩下 JR(judicial review,司法覆核),但佢哋都要走。」

某些司法覆核的結果,例如高院於去年 11 月裁定《禁蒙面法》違憲、早前頒令要求港鐵披露 831 太子站閉路電視片段,對他們來說充其量只是「甜頭」。

而如今政府就《禁蒙面法》違憲上訴的結果亦已於今日出爐:政府上訴部分得直,上訴庭裁定,特首引用《緊急法》立法不違憲,而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的集結中,《禁蒙面法》則仍然生效。

在人大擁有《基本法》最終詮釋權的框架下,即使沒有釋法,阿 T 也認為香港的司法獨立只是虛有其表。「香港的法院,係咪就係咁 supreme 呢?……無論你是不是真的釋法 — 不需要真的有釋法 — 個 point 係,佢一直擺把刀喺終審法院條頸上面。啲法官就,一係你自己切,一係就人哋幫你切。呢個係 chillling effect(寒蟬效應)嚟㗎嘛,根本就一路都有個壓力喺度。(係睇你)自己判唔判得啱啊?你識唔識做?你唔識做,我幫你做。簡單來講,終審法院係有咩自由嘅選擇呢?佢行邊條路,最後個結果都係一樣,咁最尾終審法院只會越來越保守。」

他越說越覺得無稽,「三權之上仍然有一個超然的『一權』。如果有依一權,三權仲係咪三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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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六人當中,Eric、Pauline 和阿 T 都明言自己支持香港獨立。在他們看來,法治的前提是真正的三權分立,三權分立的前提就是真正的民主。在「一國兩制」的失效下,民主的前提只能是擁有主權。

Eric 援引法律界權威的看法,「其實嗰啲書,Tom Bingham、Bokhary,嗰啲書寫嗰啲文全部都係(講)……民主是很重要的嘛。」

「香港現時最大的問題是什麼?答案很簡單:缺乏民主。……在 2010 年倫敦的一個法律會議上,我曾首次提出這個問題:法治可以建基於沒有民主的社會之上嗎?我當年的答案至今從未改變——可以,但有四個條件:第一,在獨立的司法的看管下,必須有不可動搖的憲法……第二,三權必須適切地分立。第三,人權必須以符合國際規範的原則受到保護。第四,最後亦是最重要的一點,任何你在達至完全民主前為法治所做的事,必不被用作延遲民主發展的藉口,或理由。」——包致金,《法治對香港的意義及重要性》演講辭3,2018 年 12 月 8 日

這場「法治大夢」是怎樣建構起來的呢?他們各自指出,這個令港人一度引以為傲的核心價值,只是建基於很形式、很基本的設定,例如是相對受到保護的私有產權,例如是相對完善的司法程序。「即是虛擬自由主義囉,」Eric 這樣形容。

但近年,不少人開始發現,這種虛空的幻想原來有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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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燒「冇得怪人」,「燒得遲啦」

自反修例運動開始,「法治已死」的重心從釋憲權移至執法者和司法機關的表現。當中,警暴問題自一開始已披露人前。直至近月,與運動相關的案件陸續開庭,堪稱「最後防線」的司法制度之表現,也令不少市民大感失望。

去年 11 月初,前荃灣裁判法院被縱火。12 月初,高等法院及中環終審法院亦分別被縱火。大律師公會就事件發聲明,強烈譴責示威者破壞法院,斥之為「破壞司法尊嚴和獨立的行為」,更言不滿法院裁決的人在許可的情況下,可以上訴。

對於示威者這種洩憤方式,所有受訪者紛紛表示理解。Eric 指,「我覺得大家對裁判法院咁有意見係因為,有啲裁判官佢哋自己都唔相信法律。」

「佢用保釋條件來懲罰(被告),未審判前就懲罰咗佢哋。佢哋作為呢個制度的一份子,自己都唔跟法律去行事的時候,咁係咪抵燒啊?屌。」

Eric 續說,「唔係 6 月開始燒法院㗎嘛。開始燒法院係唔批保釋、亂落保釋條件(之後)…」這是積累已久的民怨。

「今日見到一個(被告),一日要報到兩次……」Pauline 接話,和 Eric 交換一個無奈的眼神。

「一日要報到兩次碎料啦。有個 24 個鐘唔畀出街。」

「係啊,痴撚線。同埋『和你 shop』啲商場全部唔畀入。痴撚線……」

二人你一言我一語地說,顯然對於近日的案情了然於胸。他們以所識所學去衡量有關的保釋條件,發現根本說不通。

「我們 criminal procedure(刑事訴訟程序)都已經讀過,你施加保釋,考慮的是潛逃風險、重犯、騷擾證人。例如他在銅鑼灣被捕,你禁止他去銅鑼灣,不會阻止到佢重犯,因為香港的抗爭是全港都會發生。所以你唔畀佢去銅鑼灣係無用,純粹為了懲罰你。幾個𡃁仔貼連儂牆……又禁足,又宵禁,又交出旅遊證件,完全不合乎比例,也和我們剛才所說的那三個考慮因素,沒有切合到任何一個。」

Eric 百思不得其解,「除咗佢有政治考量以外,你點樣解釋呢個裁判官嘅決定呢?所以俾人燒係冇撚得怪人㗎。係一定俾人燒。燒得遲咗㗎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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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抗爭者對法治失去信心,高等法院曾被塗鴉(立場新聞圖片)

不過,讓不少人質疑的是,「燒法院」此舉有任何功能性可言嗎?正如專題上篇訪問的年輕大狀 Ben 所說,「燒完法院之後第二日,practically,大家係咪繼續去法庭旁聽先?」燒完又如何?

然而抗爭手法的效益並不在受訪學生的重點考慮之列。他們側重的,是法律專業團體對事件的反應。大律師公會的回應讓他們看到,業界重視法庭的「莊嚴性」多於「人命」。他們只見示威者「燒法院」,不見示威者亦處於水深火熱。

「若大律師公會只看見示威者違法,看不見違法違紀的執法人員仍逍遙法外;只看見死物的毀壞,看不見制度的暴力——這絕非不偏不倚,實是助紂為虐。」

——《我們守護的公義,不是一個已崩壞的象徵》(一群法律系學生及舊生回應大律師公會2019年12月9日之聲明)

法庭對於大部分受訪者來說,只是一件死物,和示威者的犧牲相比,一文不值。不燒白不燒,不存在什麼手法合不合理,更於法治無損。中大法律系學生阿 Sing 說,「一樣嘢(法治)唔會因為你掟爛咗一件死物而有,或者冇。」

Eric 則笑言,「燒裁判法院冇問題。裁判法院冇歷史價值。但燒 CFA(終審法院)就唔好喇。我唔會當 CFA 幢建築物係終審法院囉。我只會當佢係古蹟……一個裝住 CFA 的歷史古蹟,所以唔好燒佢啦。」

至於大律師公會聲明中所提及「不服便上訴」,於他們而言,聽上去更像一種狡辯。

「Self-correcting(自我修正)的機制係喺度,但我都係覺得有啲 bullshit。」Pauline 一開始好像不想說得這樣不留情面,但最後似乎找不到更適合的形容。

「因為成日講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遲來的公義即不公),就算你判了佢(被檢控示威者)無罪……但係佢中間真係(因為還柙)冇咗半年自由喎,the harm is done。」

Tau 言及自己的旁聽經歷,非常痛心。「每個手足提堂的時候,律政司申請延後,因為需要時間睇證據。每次都係咁……冇得保釋的手足其實係要繼續還押,無日無之。」

他記得,有時案件已第二次提堂,律政司仍然會表示「需要更加多時間」。「8 個禮拜又 8 個禮拜的時間,我覺得係好誇張。」Tau 搖頭。「你就係畀佢咁玩弄程序,甚至可能冇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合理機會上訴得直),都咁樣提,再不斷用程序打壓當事人,喺未面對 trial 的時候,已經要面對咁樣的壓力。」

他說,自己不是針對律師、法院,或是法官。「而係我需要佢哋去正視個問題,我需要佢哋唔好繼續自欺欺人。」

需要正視的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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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公義難題,不應靠對簿公堂解決

「我覺得由法律角度看一件政治事件的量刑是否適合,本身就已經是錯。」

Eric 狠批,運動衍生出來的政治問題,一開始就不應該用法律來解決。「成個運動就是一個政治問題……由你檢控一單政治案件開始,已經是不公義。」

這些案件無論點判,判成點,「對『法治已死』是沒有 bearing(影響)的。」為什麼?「因為它(法庭)根本沒有個 capacity(能力)去處理案件的核心。」

案件的核心是什麼?Pauline 解釋,現在的這種情況,是將一些有關「morally right or wrong」(道德對錯)的事情放上法庭作審判,等同將他們複雜的政治理念簡化成過程、結果等可以被審判的法律要素,罔顧行動背後的其他因素。「好似直接就係攞咗佢個行為,跟住 process,係啊,有犯罪元素,所以就要判刑。」

將政治事件放進司法機器裡處理,放大了法律世界的永恆難題。法律和道德有沒有關係?如果有,這個道德又是誰的道德?是「黃絲」的道德,還是「藍絲」的道德?

阿 T 指,「作為一個法官在這個時勢係冇出路,任何選擇都係錯……是無論如何都無法達到公正。」

法庭為了「公正」而不參考案件背後的「政治考慮」,阿 T 形容為「法律世界的做法」。他認為,現在法官只有兩個選擇:「跟從案例,好像很公正地重判一個有自己訴求的示威者,不去看他的訴求;還是看他的訴求,但被人說 arbitrary(專斷),偏袒他,判他一年兩年。」但其實兩種選擇,背後都是法官在行使自己的判斷。阿 T 想了想,改口說,如今「輕判、重判都是 arbitrary。」

法律世界裡,凡並非跟從法律、程序或先例所作出的決定,例如受上述道德判斷影響所作的決定,都有流於「專斷」的可能。而根據阿 T 的定義,世上似乎沒有完全不「專斷」的判決。作為人,法官受自己的成見與經驗影響,不可能「完全中立」。而他們在法律的規範內所運用的判斷能力(discretion),就是某部分人所說「法官無情」、「法官偏頗」等等輿論的風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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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市民指責個別法官量刑過重,在社交平台開 post 口誅筆伐,學生們普遍覺得這無可厚非。「They deserve it 啦。」Eric 語氣平淡地說。Pauline 也沒太大感受,「佢咪又係繼續供到樓,繼續步步高升。」

「輸打贏要」論,還適不適用?數年前,石永泰曾說,因公民運動犯罪的人獲判罪成,支持者因此叫囂「法治已死」或是針對部分法官進行批評,是「輸打贏要」。但如今,抗爭的性質早已改變,法庭判決的範圍比以前大得多。

Eric 覺得,這種論調很 paradoxical(詭論式的)。「因為『輸打贏要』是指,我和你賭,我輸了,我就賴數。但我(在這場運動中)被人告,我冇得揀,我不是自願進入這個體制讓你檢控,我不是自願和你玩這個司法遊戲。我是被政權迫害。」

這群法律系學生不是不理解法庭的作用有限。他們只是覺得,法庭沒有用盡自己限度內的能力,來保障被檢控人士的權力。

「法庭本身的存在,不論在一個什麼狀態的社會都會很被動,因為本身嘅 setting 係咁。」阿 Sing 沒有否認這點。「但係佢唔可以再用呢個作為藉口而唔承認一啲嘢。」

「例如話,佢見到酷刑嘅情況……由被捕到上庭點解會斷咗隻腳呢4?好明顯需要有調查嘅時候,冇理由個法官係,好 blatantly 畀公眾一個信息就係話,『我哋做唔到嘢㗎喎』咁樣。」

他們看見,法庭在被動中變得更被動,連「畀啲掙扎」的跡象都沒有。「其實喺一個咁被動嘅 setting 之下,你要向公眾發放一些信息是說,『唔好意思我真係做唔到,但呢樣嘢係唔啱』。你最起碼都要都呢樣嘢講到。但而家我地見到好多時……例如啲官直頭係話,『我哋又唔係監警會,知嚟做咩?』……呢啲係令到公眾,尤其是新的一代很沮喪。」

阿 T 說得更不留餘地,指香港法官有個問題,就是「又懶又頹又怕事」。

「個法官應該要知道自己擺出來的 judgment,尤其越高的法院,judgment 就越有分量,越有指導性。佢應該要知道,其實佢講每一言每一語都係影響緊個社會點樣睇法律、點樣睇佢地身處的社會。去到依個位,佢係咪應該一句就 dismiss 咗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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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致金

回顧舊有案例,即使異議法官的判決無法成為案例,法官亦總可在判詞中留下看法,影響往後人們對法律的理解。有「包拗頸」之稱的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便是佼佼者,其異議判詞不少都為人所津津樂道。

例如在《吳小彤案》中,包就法庭監察行政機關的能力,留下了鏗鏘有力的判詞,有別於其他法官認為法庭相較被動的看法。案中,上訴人表示自己有權受惠於吳嘉玲及陳錦雅兩案的判決,享有居港權。這是因為其時政府官員的公開聲明和陳述令他們有「合理期望」,既有權利不會受人大釋法影響。當時大多數法官指,案中「各申請人唯一可以得到的合理期望是期望該政策決定——無論是甚麼也好,都會按照法庭的解釋對他們施行……除了該政策之外,政府並沒有對各申請人作出任何許諾。」

而包致金卻認為,行政機關的言行可能導致公眾有合理期望,而法官的判決態度,是可能影響公眾對政府言論的觀感:

「……在這方面而言,給政府說句公道話,本席必須指出政府也許不是要爭辯說,他們為安撫公眾人士而要作出的聲明事實上不明確,以致不能達到安撫目的。但行政部門把說話斷章取義,只是從當中抽取一些意思不甚明確的話,從而打擊公眾人士在聽到政府這些說話後,有理由因此亦合理地產生的期望。有關行政部門這種行為,可以說是濫用權力。這樣的事,如果法官給予支持和鼓勵,是會嚴重影響公眾對政府言論的信心!」——包致金,《吳小彤及其他人士 對入境事務處處長》判決書;案件編號 FACV 1-3/2001

阿 T 更留意外國法庭表現,發現很多國家的法官都會直接表明自己無力處理某些案件,要求立法機關重新審視或更新法律。

反觀香港,他覺得,有地位的法官不做改革,地位較低的法官又因為缺乏影響力而沒有動機(incentive)在細微末節作改變。「由大至細,咩程度嘅改革,佢都係缺乏嘅。」

被問及是否覺得現在社會對司法及法律界還是太寬容,Bella 洩氣地說,「梗係啦!大佬啊,你係社會賢達黎㗎喎,你有咁多資源,企響咁 top 的位置,我哋頭先咁講都講咗十樣嘢可以做啦——由 legal edu(法律教育),到參與公共討論,你唔做依啲都算啦,你仲要加把口維護政權,你做咩啫?」

(下文待續)

1. 尊重受訪者意願,六人均使用化名。

2. 中國外交部於 3 月 18 日凌晨宣布,要求包括《華盛頓郵報》在內的三大美國媒體記者在 10 天內交還記者證,今後不得在包括港、澳在內的中國境內繼續採訪工作。

3. 按此見全文

4. 警方於 3 月初拘捕多人,懷疑與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及港鐵羅湖站火車的多宗炸彈案有關,6 人被正式落案起訴。其中一名 29 歲程式工程師在被捕時受傷,因為腳骨折留院兩度缺席聆訊,最終於 3 月 18 日攙拐杖出庭。

文 / 黃珍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