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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氣療傷:一個知識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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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素材《笑傲江湖》截圖

金庸的小說《笑傲江湖》裡有個令人印象深刻的橋段:主角令狐冲被人一掌打成了重傷,命在旦夕。書中的一群丑角桃谷六仙想用上乘內力為他療傷,卻為了醫治的方式爭論不休。大哥桃根仙說令狐沖是胸口中掌,應當用真氣灌注他的肺部經絡;四弟桃葉仙卻說他是心智糊塗,要從胃臟下手;桃實仙覺得他的症狀是身體虛寒,桃花仙倒認為他是害了心病。每個人分別依自己的想法為令狐冲治傷,使得六股真氣在他體內到處流竄,讓他苦不堪言。每次讀到這個段落,我都不禁納悶:桃谷六仙師出同門,在醫理造詣上也沒有明顯的高下之分,為甚麼他們的看法卻如此大相逕庭?在這樣的情況下,各人又應該聽從誰的意見?

小說固然是為了添增戲劇張力才安排了這樣略顯荒謬的情節,但不可否認的是,這個情節反映出一個非常真實的問題。在我們每日的生活中,與他人意見相左的情況俯拾皆是。小至一頓午飯的選擇,大至政治上的投票傾向,都可能會和身邊的人抱持截然不同的看法。歧見的成因是甚麼?在面對不同看法的時候,我們又應該如何回應?在社會知識論 (social epistemology) 中關於歧見 (disagreement) 的研究,正是要處理這樣的問題。

棋逢敵手才是真正的難題

我們在現實生活中會遇上的大多數歧見都不難解決,因為它們通常源於特定條件的不對等。一旦給予雙方相同的條件,或者讓爭論的雙方認識到條件的差距,歧見自然能被弭平。假使我花了三年研究北大西洋的颶風,摸熟了歷來颶風的強度、路徑和其他種種面向;和我能力相若的同事採用和我一樣的研究方法,卻只花了半個月。當我們對颶風路徑的預測出現了分歧,我的同事應該要明白自己關注這個問題的時間比較短,做出正確預測的可能性比較小,進而接受我的判斷。又比如我在一個安靜的教室裡面不受干擾地做一道數學題,而程度和我相當的同學在嘈雜的市場內一邊顧著小吃攤一邊做著同一道題。當我們算出了不同的答案時,我的同學應該要知道自己受到的干擾比較大,因而更可能會在演算過程中出錯。在這兩個例子中,歧見的出現分別是因為我們投注的時間和身處的環境有差異。因此,要解決歧見就不是那麼困難。

再考慮另外兩個例子:假使我和同學討論中世紀宗教改革的歷史,而由於各自腦海中記憶的不同,對於馬丁・路德發表《九十五條論綱》的年份有不同意見。我們只需要查閱歷史紀錄,掌握相關的證據,爭論就可以止息。假想我和一個昆蟲學家討論生物演化的過程,而對昆蟲的體型逐漸變小的原因有不同見解。當我發現自己和專家意見不同的時候,我會意識到自己不具備這個領域的知識,從而應該尊重對方的專業、放棄自己的看法。哲學家們在處理歧見問題時最為重視的就是這兩個條件:掌握的證據以及推論的能力。

在真正棘手的情況中,爭論雙方握有效力相等的證據,依照證據推演出事實的能力也相當。當這兩個關鍵條件都相等,爭論就沒有辦法輕易地解消。這樣的情況被哲學家稱作同儕歧見 (peer disagreement)。有些人認為這樣的情況出現的可能性太低,使得這種太過特殊的情況不具研究的價值 [1] 。然而,如果我們能夠找出應對這個難題的最佳方案,我們也能夠將這個解法應用在其他較為簡單的案例上 [2] 。基於這樣的考量,同儕歧見成為了歧見研究中最核心的問題。

「爭咩呀?兩樣溝埋變做瀨尿牛丸呀笨!」

面對同儕歧見的時候,最直接的想法是進行調和 (conciliate) 。假設我是一個英國史專家,對於開膛手傑克 (Jack the Ripper) 的真實身份有高度興趣,因而考察了所有與這個案件相關的歷史證據,企圖挖掘事實的真相。經過幾年的深入研究以後,我斷定真兇絕不是普遍認為的理髮師寇斯明斯基 (Aaron Kosminski) ,而是另有其人。我的同事瑪莉安和我一樣是英國史專家,我們在求學階段接受了相同水準的訓練,過往也在所有問題上有近似的立場。因此,我們在面對這類歷史問題時能做出同樣正確的判斷,並且互相視對方為知識上的同儕 (epistemic peer) 。然而,在長年的全面性研究、仔細檢驗過所有證據以後,瑪莉安得出了和我相反的結論:開膛手傑克的真實身份正是寇斯明斯基。

在發現瑪莉安和我意見不同時,我應該怎麼做?接受調和論 (the conciliatory view) 的人認為我應該修正自己的想法,擱置自己對這個問題的判斷 (suspend judgment) ,不再堅信自己原本得出的結論 [3] 。同樣地,當瑪莉安知道我和她意見相悖時,也應該放棄自己的想法,不對真兇的身份下判斷。這樣的決定背後有幾個簡單的理由:我和瑪莉安在這個問題上同等地專業,所以我們的判斷同樣地可靠;正因我們的判斷同樣可靠,當我們意見相反的時候,各退一步、各自擱置判斷顯然才是正確的做法。

我們也可以從另一個角度思考這個問題:當我發現自己和她意見不同時,我應該把她的主張當成手上證據的一部分;也就是說,除了原有證明寇斯明斯基無罪的證據以外,我多了一份支持寇斯明斯基有罪的證詞 (testimony) 。既然這個證詞是來自於一個和我同樣專業的歷史學家,我理當知道這樣的證詞和我自己的意見同樣地可信,進而放棄原本的意見、不對這個議題做出判斷。如果我發現自己和瑪莉安之間有歧見,卻不願意為此改變自己的想法,那麼我就是在接收到不同意見的時候貶低了對方的可信度,不再將她當成同儕。這樣的做法恐怕是犯了因言廢人的錯誤,忽略了我們過去同等可信的事實。更危險的是,如果我們將和自己不同的意見都當作是出自不可信的來源,那我們就會失去修正自己想法的機會,而顯得武斷。綜合上述的幾個理由,調和似乎是最好的做法。

拒絕調和:擇善固執還是一意孤行?

雖然這樣的調和論乍看十分合理,它招致了許多批評。如果我們面對所有的歧見,都選擇以擱置判斷作為回應,那我們就很難有甚麼確定的想法。單以哲學研究來說,大部分的主張都無法得到整個哲學社群(或至少是大部分成員)的支持。如果有一群傑出的哲學家支持某個主張,通常也就有另一群程度相當的哲學家反對這個主張。假使接受了調和論的立場,那我們並不能對這些引起爭議的主張下判斷,而必須要接受一種廣泛的懷疑主義,不將大部分的主張當真。對很多人來說,這是一個難以接受的後果。

另外也有人認為:假使爭論的雙方握有的證據相同,推論的能力也一樣,那當他們抱持不同主張的時候,他們兩個都是理性的;因為他們同樣理性,他們之間出現意見分歧的時候並不需要妥協,而可以各自堅持自己的看法。這個說法真確與否,取決於我們願不願意接受「唯一」論旨 (The uniqueness thesis) [4] 。支持這個論旨的人認為:相同的證據不可能支持兩個相互對立的主張;推理能力相當的兩個人不可能憑藉著相同的證據而得出不同的主張。

接受調和論的人通常傾向於支持這個論旨:當兩個人根據相同的證據推論出了不同的結果,兩個人的推論不可能同樣都是合理的。考慮到兩個人的能力相當,他們在推論過程中必定至少有一方犯下了一些錯誤,但也可能各自都有犯錯。假使只是其中一方犯了錯,爭論中的雙方也沒有理由認為錯的就是對方 — 對方和我的能力同樣傑出,如果堅持是對方搞錯了,不就是認為對方能力比較差,而違反了原本的假設嗎?因此,他們應該要和解,一同擱置判斷。反過來說,如果不接受這個論旨,那縱使這兩個人推論出了不同的結果,他們的推論過程仍然可以是全然理性的。既然兩個人都是藉著理性的推論得出特定主張,那就沒有人需要進行妥協,而可以各自堅持自己原來的判斷。

在各種反對調和的論證之中,最有力的一個奠基於證據的類型區分 [5] 。回到前面的例子:我根據文獻記載推斷出開膛手傑克並不是寇斯明斯基,而我的同儕瑪莉安根據相同的證據得出相反結果。在這個情況中,我們有三個不同的相關證據:現存所有關於開膛手傑克犯案經過的證據、我自己根據這些證據推論出的結果、以及瑪莉安根據相同證據所推論出的結果。在此,我們可以將這一組證據中的後兩者稱作心理性證據 (psychological evidenece) ,而將第一個證據當成非心理性證據 (non-psychological evidence)。因為我和瑪莉安同樣專業,我們各自提出的心理性證據具有相同的份量;因此,這兩個證據的效力應該能夠互相抵銷。如此一來,我們就只剩下原初的非心理性證據,而對我來說,這份證據支持開膛手捷克而非寇斯明斯基。如果我在這樣情況下選擇和瑪莉安妥協而擱置判斷,那我就只考慮了心理性證據,而完全忽略了我所握有的非心理性證據。如果我們同意不應該偏廢不同類型的證據,而應該綜合各方證據,進行全盤的考量,那調和顯然不是一個恰當的作法。

更精確的討論框架

以上討論預設了一個三元的框架:每一個人都只能選擇接受、否定某一個信念,或者擱置對該信念的判斷。沒有人能夠做出這三者以外的判斷。然而,在比較複雜的情況中,這樣的框架顯得過於粗疏。

假如我的同儕經過長年研究以後仍然無法斷定開膛手傑克的身份,因而擱置他對這個議題的判斷,我該如何與他進行調和?如果我選擇和他一起擱置判斷,那我就是完全地接受他的意見,而放棄了自己原本的主張。這顯然不能夠算是調和,因為我忽略了自己原本的意見。可是,如果我堅持自己知道開膛手傑克的身份,相信寇斯明斯基的清白,那我同樣地並沒有和同儕進行調和。從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發現這個三元框架的局限。因此,我們應該討論每個人相信某一件事的程度 (degree of belief) ,而不只是單純討論是否接受特定的信念。在當代的討論中,一般會以機率來表示不同的信念程度: 0 代表完全不相信, 1 代表完全相信, 0.5 則代表絕對中立而沒有特定的意見。

一旦我們接受這樣的框架,我們就會有更多反對調和的理由。在前面的例子中,我相信「寇斯明斯基就是開膛手傑克」這個主張的程度是 1 ,而瑪莉安相信同一個主張的程度是 0 (即完全不相信)。在我們決定調和的時候,我們求取兩個人信念程度的平均值,算出我們兩個人都應該要將自己的信念程度修正為 0.5 。因此,我們應該各自擱置判斷。在這個例子上,調和論看起來沒有太大的問題,但如果我們並不是歷史學家,而是兩個在爭論「是不是該接受調和論」的哲學家,我們要怎麼做? [6] 

假設在這個新的情境中,我支持要用調和論解決歧見,而瑪莉安反對。也就是說,我相信「調和論是回應同儕歧見的正確作法」的程度是 1 ,而瑪莉安相信它的程度是 0 。因為我接受了調和論,當我發現自己和瑪莉安之間意見不同的時候,我應該計算各自信念程度的平均,而將我自己對這個主張的信念程度修正為 0.5 。另一方面,瑪莉安作為一個反對調和論的人,並不需要修正自己的信念。她相信此一主張的程度仍然是 0 。當我們再一次爭論的時候,問題就出現了:因為前一次的歧見,我將自己相信調和論的程度修正為 0.5 ,因此,我並不是完全地接受調和論,而是對其半信半疑;我認為應該讓步,但卻不認為我們兩人的想法同等地重要。當我再次遇上瑪莉安,再次做出調和以後,我相信調和論的程度看來應該要是 0.25 ;可是,因為我並沒有完全接受調和論,我事實上會將自己相信的程度修正為 0.375 ,即 0.5 和 0.25 的中間值,但瑪莉安對調和論仍然完全不買帳,對其相信的程度仍然是 0 。在這個時候,我已經轉換了自己的立場,變成一個反對調和論的人了。按照這個模式,只要瑪莉安一直堅持調和論是錯的,我的意見就會不斷地逼近瑪莉安的意見,迫使我最後放棄調和論的立場。簡而言之,除非我們提出理由將調和論自身排除在它所適用的範圍以外,否則調和論就可能會有自我矛盾的問題。

歧見研究的具體應用:政治場域的例子

簡單地介紹歧見研究中的主要爭論以後,我們可以聚焦在更具體的問題上。有些人主張:在政治場域中出現爭議的時候,我們也應該用調和的方式尋求共識 [7] 。假如五個議員對於合宜的稅率有不同的意見,而分別提出了 40% 、 50% 、 60% 、 70% 、 80% 這五個方案,他們應該怎麼樣決策?如果我們認為要以調和的方式消弭歧見,那我們就應該接受這五個值的平均,將稅率訂為 60% 。前述支持調和論的理由都可以應用在這個例子上,讓我們去尋求最大公約數。藉由調和做出的決策公平地反映出每一個個體的意志,讓每一個人的意見都能得到同等的尊重。

不令人意外地,這樣的作法也會有許多的問題。客觀上來說,我們並不能確定所有的議員在稅制問題上都同等地專業;在主觀認知上,他們也並不見得互相將對方當作自己的同儕。因此,適用於一般同儕歧見的方案,不見得能夠處理政治場域中的歧見 [8] 。再者,許多決策並沒有調和的空間。在這些情況之中,並沒有辦法做到各退一步。最顯而易見的例子就是關於墮胎的討論:如果支持和反對墮胎行為的兩群人之間打算尋求調和,他們的結論會是甚麼?終止妊娠的手術不可能只進行一半,因此,兩方的立場中間沒有可以調和的灰色地帶。我們顯然應該以其他的方式解決紛爭。

另外,如果我們將尋求調和當成解決政治歧見的唯一手段,就有可能在過程中貶抑少數人的意見。如果抱持特定意見的少數人被迫必須和大多數人調和,那他們的意見無可避免地會被逐漸邊緣化,不能起太大的作用。我們可以拿各地的獨立運動作為例子:如果尋求獨立的群體必須要和其他地區的大多數人調和,以折衷的方式做出決策,那結果必定是會極度偏向大多數人的意見。在政治實踐上,這樣的情況顯然不會是最理想的結果。我們可以因此簡單結論:雖然調和在抽象的層次上看起來是最合理的作法,具體實踐上卻必須要仔細斟酌。

桃谷六仙的難題

在《笑傲江湖》的最後,令狐沖修煉了少林寺的內功心法,將體內幾道異種真氣悉數化去,才得以免於被自己的內力反噬。不過,如果桃谷六仙當初決定要審慎地討論,再共同接受一個治療的方法,也不見得就真的能治好令狐沖的內傷。面對歧見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調和、又該在甚麼情況下調和,仍然是社會知識論中的一個懸而未決的難題。

註:

  1. King, Nathan L. (2012), “Disagreement: What’s the Problem? or A Good Peer is Hard to Find”,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85 (2): 249-272.
  2. Matheson, Jonathan (2014), “Disagreement: Idealized and Everyday”, in Jonathan Matheson Rico Vitz (ed.), The Ethics of Belief: Individual and Socia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315-330.
  3. Christensen, David (2007), “Epistemology of Disagreement: The Good News”, Philosophical Review 116 (2):187-217.
  4. Kopec, Matthew & Titelbaum, Michael G. (2016), “The Uniqueness Thesis”, Philosophy Compass 11 (4):189-200.
  5. Kelly, Thomas (2010), “Peer Disagreement and Higher Order Evidence”, in Alvin I. Goldman & Dennis Whitcomb (eds.), Social Epistemology: Essential Rea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183-217.
  6. Weatherson, Brian (2013), “Disagreements, Philosophical and Otherwise”, in Jennifer Lackey & David Christensen (eds.), The Epistemology of Disagreement: New Essay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54-73.
  7. Ebeling, Martin (2016), “Epistemic Political Egalitarianism, Political Parties, and Conciliatory Democracy”, Political Theory 44 (5):629-656.
  8. Carlson, Jay (forthcoming). “Epistemology of Disagreement, Bias, and Political Deliberation: The Problems for a Conciliatory Democracy”, Topoi: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