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論與義務論 — 論洛爾斯正義理論中的二分法
前言
「價值 (value) 」與「正確 (right) 」兩者是倫理學討論中極為重要的概念。目的論 (teleology) 主張以「好 (good) 」作為價值理論的基礎,並把正確的行為界定為「好」的最大化;義務論 (deontology) 認為「正確」才是道德的最終根據,而行為之所以正確也不 (僅僅) 由於能增加最多的「好」。 [1] 按此,兩種理論的差異,就在於如何定義「價值」與「正確」兩者,與及怎樣看待其關係。以上是洛爾斯 (John Rawls) 在其《正義論》 (A Theory of Justice) [2] 中提出的「目的論與義務論 (teleology and deontology) 」理論框架,用以判別不同規範道德理論 (normative ethical theory) 的型態。本文首部份將介紹這個近代倫理學中重要的區分原則(下文開始簡稱為二分法),然後指出其理論困難,從而展示規範倫理學的一些面貌。
「目的論和義務論」的基本內容
探本溯源,「目的論和義務論」一說實始於西季維克 (Henry Sidgwick) , [3] 但正式提出目的論和義務論這對概念的則是博亞特 (C. D. Broad) 。 [4] 不過,真正令二分法廣為接受的是法蘭健納 (William K Frankena) 與洛爾斯。本文將以洛爾斯的觀點為批評的對象。根據洛爾斯,規範道德理論分為三項基本元素,分別是價值理論,正確理論和道德價值 (moral worth) 理論。[5] 三者當中,道德價值理論是派生的,可以從價值理論或正確理論中推導出來;只有價值理論和正確理論兩者才是最根本的元素。規範道德理論的型態取決於怎樣定義價值理論和正確理論,以及如何連結兩者。由此,道德理論只有兩種可能結構——目的論與義務論。兩者的區分正在於以不同的方法處理價值理論和正確理論的關係。 [6]
先談目的論。洛爾斯說,在定義價值理論時,目的論以「好」(非道德價值) 為基礎,同時不會涉及任何關於「正確」的概念:
我們必須緊記,在目的論中價值的定義是獨立於正確的。 (Rawls 1999: 22)
目的論以「好」作為價值理論的內容,而「好」的內容不涉及任何道德考慮與限制;因為在知道其內容前,並無所謂「道德的觀點」。這就是「價值獨立於正確」的基本意思。明白這點後,洛爾斯指出目的論的另一主旨:所謂「道德正確」就是盡力增進、推廣 (promote) 這種「好」:
價值的定義不涉及道德正確;而道德正確被視為價值的最大化。 (Rawls 1999: 22)
價值的定義不涉及道德正確 (這一點以下將稱為「獨立原則」);道德正確則為價值的最大化 (這一點以下將稱為「最大化原則」)。此兩項原則就是目的論與義務論的判別原則,而義務論則一概被視為那些不屬於目的論的理論:
必須注意,義務論是被定義為那些不屬於目的論的理論,而不是一種將制度的正確性獨立於其後果的觀點。(Rawls 1999: 26)
由於義務論被界定為所有非目的論的理論,是以規範道德理論的型態只有兩種:目的論與義務論,而義務論正被定義為不符合上述兩項原則的理論:
現在我將指出最後一點差異,那就是效益主義屬於目的論,而公平式公正理論並不如此,因此,定義上後者就是義務論。任何理論只要不認為價值獨立於正確,或不將正確詮釋為價值的最大化,就是屬於義務論。 (Rawls 1999: 26)
上文顯示獨立原則與最大化原則是目的論的兩項必要條件:只要違反了其中一項,該理論就不會是目的論,而是義務論。從現在的理論發展看來,此定義值得商榷。[7] 不過,現在先按其想法,把目的論與義務論的定義總結如下:
目的論:任何理論,如果其價值理論內容不涉及正確理論,並且將道德正確定義為價值的最大化,就是目的論。
義務論:任何理論,如果其價值理論的內容涉及正確理論,或不把道德正確視為價值的最大化,就是義務論。
必須注意的是,看來義務論強調 (道德) 正確,而道德正確被認為是「行為」本身所具備的性質 (Frankena 1963: 21) ,換言之,任何道德上錯誤的行動一定具備一些道德錯誤的性質;反之亦然,即任何道德上不是錯誤的行動一定不具備一些道德錯誤的性質。目的論則從各種行為引起的世界情狀 (states of affairs) 分判其好壞;某行為是否正確,便看其實現的世界情狀,判斷當中的「好」是否比其他行為要高。由此,兩種理論的差異似乎一目了然:判決行為正確與否,義務論只看行為本身的性質,目的論則只看後果的好壞。義務論者認為,僅僅從行動本身的內在價值就足以判決行為的對錯;目的論則只會從後果的價值來判斷。可惜此論並不恰當。效益主義並不只從後果的價值來判斷行為, [8] 他們無可置疑地是重視「行為本身的價值」的。以下是精確的描述:
當我說行動效益主義者要求我們實現最好的整體後果或世界情狀時,並不是說行動效益主義者將行為與其後果分開,並且只以效益原則評核後者。反之,行為本身會被視為整體後果或世界情狀的一部份而被評核。 (Scheffler 1994: 2)
效益主義 (與所有後果論) 的重點,是增加世上的價值。有價值的東西不僅僅是行為的後果,亦可以是行為本身或任何世界情狀。最後,說義務論不考慮後果,也不完全符合事實。至少契約論便不在此列。比方說,反對效益主義不遺餘力的洛爾斯,也一再強調後果的重要:
任何值得探討的道德理論必然會視後果為判定正確的元素之一,否則那只會是一種非理性或瘋狂的理論。 (Rawls 1999: 26)
以上就是二分法的基本內容,接下來將討論這套框架的問題。
二分法的問題:以效益主義為例
二分法本意是區分效益主義與其他道德理論 (主要指康德倫理) 的架構。洛爾斯在其《正義論》中提出二分法時,正希望以此說明其公正理論與效益主義的差異。他認為兩者的差異是源於其公正理論屬於康德式倫理傳統之故。事實上,將效益主義看成目的論,和將康德倫理和契約論歸類為義務論,自洛爾斯開始,已成為學界共識,但近年有一些學者反對。比方說,有論者認為效益主義不應該屬於目的論 (Kymlicka 2002; Lamore 1996) ;另一方面,一直被看成義務論典範的康德倫理學,也有論者質疑上述共識 (Baron 1997; Herman 1993; Korsgaard 1996a; Wood 2008)。篇幅所限,以下將以效益主義為例,說明二分法的不足。
方才提及,有學者認為效益主義並不屬於目的論(因此只可能是義務論)。這種觀點似乎相當違反既有的判斷。效益主義又怎可能屬於義務論呢?此問題涉及效益主義,後果論以及目的論這三個經常被混淆的概念。依我所見,此亦是爭論的關鍵之處。要解答它,必須逐步把以下問題弄清楚:(一) 效益主義與後果論有什麼分別?兩者關係若何?(二) 後果論應否被歸類為目的論?
簡略而言,任何以後果作為判斷行動是否正確的唯一標準的理論,便屬於後果論。各種後果論之間的差異就在於對「後果」有不同的定義,或是否放棄最大化原則。比方說,後果論中最為人所熟悉的效益主義,其對價值的理解屬福祉主義 (welfarism) 。福祉主義強調,任何事情之所以有價值、值得追求,最終理由只有一個:它能增加個人的福祉 (individual well-being) 。所有東西都是有價值的,如果能增加我們福祉的話。因此,作為福祉主義者,效益主義者認為好的後果就是任何會增加大眾(所有相關個體)福祉的事情。職是之故,效益主義無疑是後果論的一員;再者,效益主義對「後果」採取福祉主義式的觀點。餘下要處理的問題就是(二):後果論應否被歸類為目的論?既然後果論以後果作為判斷行動是否正確的唯一標準,那麼把後果論看成目的論之一種似乎並無不妥;但二分法從一開始只是把效益主義看成目的論,並未提及後果論的型態。不過,上文已指出,效益主義與後果論基本上只是從屬的關係,因此將後果論與效益主義同樣看成目的論,似乎理所當然;然而,問題正在於二分法未能處理後果論與目的論的的關係。
根據二分法,我們有必要把後果論與目的論兩者區分起來,當中的原因在於最大化原則。洛爾斯認為最大化原則是目的論的必要條件,但是後果論並不必然包含最大化原則, [9] 滿足式後果主義 (satisficing consequentialism) 就是最好的例子 (Slote 1985, Pettit 1984) 。因此依據二分法,滿足式後果主義不是目的論,而只可能是義務論,但這判斷違反我們一直以來對義務論的理解。滿足式後果主義為了「好」的增加,理論上容許我們違反義務論者所認同的道德規範。滿足式後果主義與效益主義相同,認為正確的行動完全取決於其帶來的「好」有多少,分別只在於滿足式後果主義不認為只有帶來最多的「好」的行動才算正確:只要某行為帶來的「好」足夠地多,就是正確的行為,那怕要犧牲少數人的權益,例如不公平的財富分配。義務論則強調「好」不應該是決定正確行為的唯一條件,所以即使後果再好,只要違反了某些道德制約,義務論依然禁止。簡言之,滿足式後果主義型態上只是一種放棄最大化原則的效益主義,因此不應視其為義務論。問題是,二分法強調所有非目的論的,就是義務論;那滿足式後果主義算是什麼?
當然,我們可以替洛爾斯回應說,只要把後果論再細分為最大化原則與非最大化原則兩種版本,問題便可解決。只有採用最大化原則的後果論才算是目的論,其他的後果論都不在目的論之列。此舉雖然可以避過對最大化原則作為目的論的必要條件的質疑,但是其理論代價太大。根據這新的界定,大概只有效益主義才算得上是目的論, [10] 其他後果論如滿足式後果主義或黑爾 (R. M. Hare) 的兩層後果主義 (two-level consequentialism) (Hare 1981) 等反對最大化原則的後果論,都將被視為義務論。不過這種判斷同樣違反我們的直覺。
討論至此,如果仍然堅持最大化原則是目的論的必要條件,有兩項解決方法:否認滿足式後果主義屬於後果論,或把所有後果主義摒除於目的論之外。可惜兩者皆不可行。首先,縱使滿足式後果主義有其本身的理論困難,但結構上完全符合後果論,上文已有解釋。後者的問題在於,把所有後果論摒除於目的論之外,但同時將效益主義視為目的論 (至少洛爾斯本人如是),二分法的判斷便前後矛盾。效益主義是後果論的一員,這是學界的共識。如果效益主義屬於後果論,但所有後果論都不屬於目的論的話,則效益主義便不可能是目的論。因此,如果二分法一方面強調效益主義是目的論 (Rawls 1999: 22-26) ,另一方面卻又堅持最大化原則,其立場便不可能一致。
退一步而言,即使二分法對目的論的界定適用於某些現代的後果論 (如效益主義),它依然未能說明古典目的論的結構——例如以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德性倫理為代表的圓滿主義 (perfectionism)。洛爾斯認為,圓滿主義是目的論的一種 (Rawls 1999: 22-26)。初步而言,如果目的論是以價值理論作為正確理論的基礎,那麼亞里士多德的德性倫理便應該是目的論式的:決定某行為是否正確,要看它是不是有德性的人會選擇的行動;而所謂德性,就是一些會增加福祉的性格。因此,先要找出什麼是具價值的、好的性格,才能夠決定什麼是正確的行動。然而,以上的想法是錯誤的。在德性倫理學中,雖說德性是幸福的必要條件,但前者不是後者的工具,而是構成後者不可或缺的部份;也就是說,價值根本不能獨立於正確而被界定。再者,德性倫理學者並不認為道德正確是將價值最大化 (Watson 1990) ,可見德性倫理並不符合獨立原則與最大化原則兩者。是以洛爾斯將效益主義與德性倫理同樣視為目的論,大抵是錯誤的想法。 [11]
由此看來,二分法對目的論的界定是失敗的。它既不適用於所有後果論,又不符合古典目的論的結構,剩下的大概只有效益主義才算得上是目的論。由此,試把「所有不是目的論的,都是義務論」一語,代換為「所有不是效益主義的,都是義務論」,便明白這是難以接受的分類。從廣義而言,(二分法下)目的論這種只適用於某種特定理論的界定,不足以有效地對各種理論分門別類。狹義來說,由於效益主義是後果論的一種,所以效益主義只是後果論而不屬於目的論。因此,不論是目的論的定義,還是將效益主義界定為目的論,都不恰當。
結語
沒有任何一種分類是完美的。從不同的原則和元素著手,自然得到不同的結果。型態分類的討論或許有抽象和沉悶之嫌,亦未必能有完滿的結論,卻是相當重要的理論工作。當且僅當真正明白各種主張的內涵與其不同的可能後,我們才能夠對左右我們決定的道德原則有更深入的了解,才可以做出明智的選擇。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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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本文將以「好」翻譯 “non-moral good”,以「價值」翻譯 “value”,以「善」翻譯 “moral good”,而 “good” 則視情況而定。在此我將 “theory of good” 翻譯為「價值理論」,而不是「『好』理論」,因為在某些用法下theory of good的內容不必然如效益主義一般以「好」這非道德價值來定義。下文提及康德或倫理時,便將說明它們對 “theory of good” 的理解是道德意義的;因此,以廣義的「價值理論」來翻譯比「『好』理論」更恰當。按此思路, “the priority of the right over the good” 一般應翻譯為「正確先於價值」。
- ^ 坊間習慣把 A Theory of Justice 一書譯名《正義論》,本文將沿用這個譯名,但按石元康先生的想法,應譯名《一個公正理論》才更準確,原因有二:首先,洛爾斯明言其理論是 “justice as fairness”,中文的「公正」無疑是最直接的翻譯;而「正義」有「與邪念對揚」的意涵,並非其本意。再者,洛爾斯認為他的理論只是眾多關於公正的論述的其中一種。由此可見《一個公正理論》比《正義論》更準確達意。另外,下文所有引文的中文翻譯均出自本人。
- ^ 見 Sidgwick 1907: 99 。
- ^ 見 Broad 1930: 206-207 。
- ^ 參考 Rawls 1999 。
- ^ 同上。
- ^ 就上文的意思,有三種情況會使我們判斷某理論A屬於義務論:第一, A 只違反獨立原則; A 的價值理論涉及正確理論,但對何謂正確不採取最大化原則。第二,只違反最大化原則;於此A定義價值理論時,不涉及任何關於正確的概念,不過它反對正確就是價值的最大化。最後, A 同時違反兩者。我希望討論的是第二種情況。近年來有所謂「滿足式後果主義」的出現 (Pettit 1984; Slote 1985) ,其結構正屬於第二種可能。滿足式後果主義與一般的後果主義同樣以某種「好」為基礎,不過它並不採取最大化原則。依據洛爾斯的定義,這種理論只可能是義務論,但我相信沒有人會認同這樣的分類。觀乎現行的用法,「目的論」與「後果主義」差不多是同義。於此我們可以有兩項選擇:把後果主義摒除於目的論之外,或否認滿足式後果主義的合理性。可是兩者都並不可取。下文將再作交代。
- ^ 因此其中一個可能的回應就是效益主義不屬於目的論,下文將再作討論。
- ^ 在此我假定後果論不必然採用最大化原則。對於什麼是後果論中心論旨,意見不一,有些論者認為後果論最重要的特性是其行動者中立 (agent-neutral) 元素 (Broome 1991; Kagan 1998; MaNaughton and Rawling 1995) ,另一些則認為是「某行為帶來的價值愈多,則愈有理由履行之」(Howard-Snyder 1994) 。無論如何,自滿足式後果主義出現後,已甚少人堅持最大化原則是後果論的必要條件。
- ^ 或有論者會說,並不只有效益主義才是採用最大化原則的後果論,一些後果論會把分配的公正等善作為價值理論的一部份,從而要求我們最大化這些善。例子如斯坎倫早年提出的兩層後果主義 (Scanlon 1982) 。可是洛爾斯在《正義論》中指出,這種包含善的價值理論底下的後果論,嚴格意義下並不屬於目的論 (Rawls 1999: 27) ;因此,剩下會採取最大化原則的後果論大概只有效益主義。
- ^ 科斯格特 (Christine Korsgaard) 曾仔細討論現代與古代目的論的差異,參見 Korsgaard 19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