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寫】入境條例修訂閃電通過 港人出入境爭議稍歇 難民人權 Who Cares?
去年 12 月 4 日,《入境條例》修訂草案刊憲。
今日(4 月 28 日)立法會大會僅用兩小時通過二讀及三讀,8 月 1 日迅速生效。
五個月來,民主派總辭後、由建制派把持的立法會中,這是第一條涉及人權的法案通過立法會。
政府早在 2018 年已提出《入境條例》建議,但一直因民主派在內會拉布,才處停擺狀態。草案刊憲起兩個月,一直無人關注,靜悄悄通過首讀,直至大律師公會今年二月發出聲明,指修例波及港人的出入境自由,訂明保安局局長可賦權入境處處長,指示任何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才獲多一點關注。14 個團體或個人提交書面意見,包括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及國際商會香港區會。
經過連月公眾猛烈質疑,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在立法會總結時,終較明確回應訴求,承諾政府會制訂附屬法例,當中訂明授權入境處處長範圍「只適用前來香港的航機」,須由立法會通過。港人出入境自由爭議,或暫時歇息。
更不被普羅大眾關注的,是草案的背景資料簡介,開宗明義要阻止尋求庇護者來港、加快審核及遣返速度,提出一系列措施:擴大羈留權、縮短遞交聲請的相關時限、強制同意醫療檢驗、指定會面時聲請人使用的語言、加強撤銷已確立聲請的理據等等。
建制派議員無提出修正案,連公聽會也拒絕召開,議會公眾發言權及利益全面崩潰。多年來通過聲請不足百分之一,有關注難民組織成員質疑草案盲目加快審查,將制造更多不公義,「Pass 一條關於尋求庇護人士、羈留人士的法例,點會唔諮詢尋求庇護人士、羈留人士?」
原訂公聽會被建制派一再阻撓,多次取消;修例已閃電通過,誰能聽見他們的聲音?
今日(4 月 28 日)立法會大會僅用兩小時通過二讀及三讀《入境條例》修訂,零修訂,零公聽會。
修訂為攔截免遣返聲請人 禍港人出入境自由 人權觀察:大海撈針
保安局與大律師公會近月就以下一條條文隔空駁火。
「關乎運輸工具上的人的規例
(1)保安局局長可訂立規例 ——
(a)就向處長提供該等規例指明的、關乎某運輸工具、其乘客或其乘組人員的資料或數據,訂定條文;及
(b)賦權予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
2 月 11 日,大律師公會發聲明,指條例賦權保安局局長限制任何人登上航班,質疑限制港人出入境自由。
隔日,保安局發出的聲明稿中,重申香港居民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第 31 條所保障,列明是次修訂只為限制潛在聲請人抵港,又稱按《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下,「擬議預報系統」只會要求來港航班提供乘客資料,與離境航班無關。
三日後,大律師公會再發聲明,建議再修訂條款,「明確規定局長只可在針對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的情況時,才有權禁止該人登上運輸工具,以反映其有限的擬適用範圍。」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指現時法例的寫法已清晰。
不過,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在立法會總結時,終較明確回應訴求,承諾政府會制訂附屬法例,當中會訂明授權入境處處長範圍「只適用前來香港的航機」,之後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在立法會通過。
保安局亦回覆《立場》,法例其他具體細節包括對航空公司、其擁有或代理人、交通工具營運者,在運輸工具來港前須向入境處提供乘客資料,授權處方不准個別人士登上該運輸工具,並列明所需旅客資料及格式等。
人權觀察中國部資深研究員王松蓮就主體條文過闊提出兩大質疑,第一,局方聲稱法案為阻止潛在聲請人來港,收集數以千萬計的入境旅客資料,做法如「大海撈針」,第二,除非對方曾來港後被遣返,「單憑佢個名,點知對方係潛在聲請人?」
立法會就入境條例修訂表決,以 39 票贊成,2 票反對,通過三讀。
王松蓮形容現時條例寫法「模糊」,仍有濫權隱憂,如先斬後奏。修例關乎人權,理應在第一步清楚列明限制、以及理由,收集個人資料也只能是必要、符合比例。按國際法標準,即使以國家安全為由,「任何(行動自由的法律)限制措施在達到目的同時,必須是最低限度。」她不願揣測法案修訂的動機,但事實上,今次修例令她聯想起中國內地全民監控,要求普通市民坐飛機、火車、長途巴士均需實名訂票。
法委會三次拒召開公聽會 團體:法案涉人權「敷衍」了事
回看五個月來,法案審議過程中,建制派議員未有就港人出入境自由提出任何疑問,唯一提問出質疑修訂是否大程度上擴大保安局局長禁止出入境權力,是立法會法律顧問。
去年十二月,關注人權的組織 Justice Centre 政策及研究主任 Rachel (李知樂)提到,以往由張超雄、郭榮鏗、郭家麒等民主派議員跟進難民議題,總辭後頓變孤立無援,需 cold call 建制派議員跟進。
十二月,《入境條例》修訂草案在立法會通過首讀,本來只有小組委員會,一月初才湊夠三個立法會議員的法定人數,召開法案委員會,開三次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沒有任何議員提出修正案。4 月 16 日,法案委員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只用了兩分鐘就通過。
即使多個組織三次強烈要求召開公聽會,立法會秘書處亦確認召開網上公聽會的技術可行性,法案委員會仍堅拒召開公聽會,僅容遞交書面意見,免遣返聲請者猶如被滅聲。
公聽會通常由立法會委員會在審議法案時,邀請公眾或組織口頭表述意見,曾是重要的民間發聲渠道。3 月 3 日法委會第三次會議,葛珮帆再以疫情為由,第三次拒絕召開公聽會,表示「跟進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有關事宜小組委員會」已舉行公聽會,不用邀請團體出席,漠視民間聲音。
「Pass 一條關於哺乳女性歧視的法例,冇理由唔諮詢女性;一條關於種族歧視的法案,冇理由唔諮詢少數族裔;同樣,你 pass 一條關於尋求庇護者、羈留人士的法例,點會唔諮詢尋求庇護者 、羈留人士?」連聽證會也沒有,Rachel 非常失望,「(通過法案的)形式上一樣,但實際上敷衍。」
繼去年 11 月取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公聽會,Rachel 慨嘆,法案涉及人權再次不受重視,立法程序將完結,無力阻擋惡法,未來工作將轉向,向難民社群簡介未來法例帶來的重大影響和改變。
關注人權的組織 Justice Centre 政策及研究主任 Rachel (李知樂)
強制同意醫療檢驗 獄中遭強姦聲請人:如二次傷害 馬宣立:如迫公務員宣誓
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亦在 1 月 20 日的法案委員會中指出,部分聲請人會利用各種策略拖延審核程序,包括未能提交醫學證明,但未有提供有關延誤數據。
制度上,誰在拖延?在程序公義與遣返聲請人之間,政府如何選擇?
《入境條例》修訂中第 37ZC 條及 37ZI 條中,聲請人須給予所需的同意,使醫療檢驗得以獲安排或進行,並在入境事務主任指明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接受醫療檢驗;若聲請人不同意醫療檢驗,不願或不全面提供醫療報告、不願進行檢驗,入境處可決定不考慮該聲請人有爭議的身體或精神狀況。
據保安局提供數據,在 2016 至 2020 年,約有 50 名聲請人接受公費醫療檢驗,若聲請人身體狀況有爭議,醫療檢驗會由公費支付的衛生署合資格法醫負責,若精神狀態有爭議,會由醫管局的法醫精神科醫生負責,又預期並不會有大量聲請人需要接受醫療檢驗。
Justice Centre 每年協助約三百個尋求庇護者,約有三分一為性暴力受害者,男女皆有。Rachel 指出,有聲請人因過去創傷難以信任政府人員,有時不想接受政府指派醫生檢驗,但非香港居民去公共醫院需付費,他們又無經濟能力聘請私人醫生,因此普遍而言,依靠慈善機構轉介、醫生義務進行醫療檢驗。如有法律需要,則經律師安排,即使經法援署或當值律師服務獲派代表律師,律師服務費卻不包括醫療檢驗費用。
曾在東非某國獄中被強暴及毆打的免遣返聲請人 Ani ,聲請已獲確立。
七年前,Ani(化名)在東非某國獄中遭強姦及毆打,緊急經中間人協助來港,現時她雙腳及隱私部位仍偶爾隱隱作痛,罹患創傷後遺症,每周仍需接受一至兩次心理輔導。因高自殺風險,她曾去公共醫院求助,但無法傾吐經歷,獲關注難民機構 RUN HK 及 Justice Centre 協助轉介女性心理醫生,花費四年與醫生建立信任關係,對方才撰寫醫療報告。其後,入境處拖延多時才處理其個案,她一併遞交報告,第五年聲請才獲確立。
Ani 因昔日創傷,只願被女性檢查,她憂慮條例實施後,若限制同意檢查身體、不能自行指定醫生性別、強迫披露全部報告內容,否則將受罰,對其他強暴受害人而言無疑等同二次傷害,「唔安全」亦「唔舒服」。
前港大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聯席總監馬宣立指出,法律上有效的同意必須屬自願及知情,若不同意即需承擔後果,等同強迫聲請人同意,相當「不公平」,「當你唔合作或者提供資料不足,不足即係冇 case,冇 case 即係完。」他形容如公務員宣誓,「你唔肯宣誓,咪唔使做囉,自願㗎,冇人逼你㗎。」
醫療檢驗制度配套成疑
馬宣立知道有少數法醫曾按《伊斯坦堡議定書》受「訓練」,但不知詳情。據他了解,聲請人要進一步作醫療檢驗並不容易,亦非規律(routine)進行。
前港大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聯席總監馬宣立義務協助難民醫療檢驗多年
多年來,馬宣立義務為尋求庇護者進行醫療檢驗報告,平均一年兩三次,每次需用兩至三小時,先經翻譯溝通面談,由醫療證據評估經歷及說辭真偽,細緻程度非同想像。過程需要法醫專業判斷,例如非洲童兵被強行充軍,軍靴多年來不合腳,他察覺腳部多處起繭。「咁小嘅嘢,唔會有人刻意製造,令佢講嘅經歷可信度高啲。」參考《伊斯坦堡議定書》,內容更可包括心理評估,但非馬宣立專業範圍之內。
馬宣立質疑現行制度配套不足,檢驗項目有限,連即使尋求庇護者表示曾受槍擊,欲照 X 光或 CT 掃描,檢查體內彈道所經之處有否殘留鐵碎片,亦無法轉介至公立醫院。尋求庇護者只能私家付費,「但邊個俾錢?」二十多年前,曾有越南難民稱遭受嚴刑迫供,指甲插針,末端黏上雞毛,一彈,痛楚鑽心蝕骨,全靠律師樓承擔 X 光及 CT 掃瞄費用,馬宣立才發現有疑似針塊的不透明物及細胞生長變形,證明經歷。保安局今晚回覆《立場》查詢 ,僅指醫療檢驗由公費支付醫生進行,未有回應是否包括 X 光及 CT 掃瞄。
另一方面,醫療檢驗面談同樣牽涉翻譯語言,某次因聲請人來自非洲部落,馬宣立經 Justice Centre 輾轉在倫敦才找到翻譯,透過長途電話進行會談,甚至曾透過兩名英及法語雙重翻譯,耗費大量時間及耐性後,才明白對方的原居國衝突、敏感背景,繼而了解遭遇。
香港只有 17 名全職法醫,馬宣立從未聽聞入境處聯絡衛生署法醫服務,商討修例後安排,「政府願意做,好好地做,我 OK,你要畀夠資源做。」他指出醫療檢驗亦有限制,如普通瘀傷或傷痕,不排除其他原因造成,因此憂慮若沒有足夠資源及翻譯,醫療報告不夠仔細、專業或掛一漏萬,足以構成大量漏洞,造成更多的不公義。
入境處指定會面語言 聲請人質疑無能力判斷外語程度
草案第 25 條修訂同時擴大入境主任的權力,只要認為聲請人合理、可以用該語言溝通,便可指定聲請人使用的語言進行會面,以及在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法律程序上陳詞,例如該國的法定語文。
現時入境處聘用 11 名全職翻譯,提供 6 種語文翻譯,有 8 成聲請人使用,另有兼職傳譯員就 24 種較為罕見的語文翻譯。
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中,稱修訂原因為有聲請人能合理地理解英語或其他語文,並以之溝通,但堅持以其他語言,如罕有部落方言進行會面,嚴重妨礙其聲請順利處理。
來自非洲的聲請人 Anthony 將立法會文件該段文字重重劃線,寫下三四頁筆記,大力反駁。
來自非洲的聲請人 Anthony(化名)
2014 年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後,原來數千宗由聯合國難民署審核的個案,轉交至入境處手上 — Anthony 是其中之一,等了一年半,經入境處安排母語翻譯員在場,填寫及遞交書面陳述,呈交聲請,當時,後來因翻譯員不克前來,程序陷入停頓,等了數月,幸而他有第二母語,才能繼續進行審核會面,比同國的尋求庇護者「幸運」。
許多非洲國家均有種族迫害,在原居國,Anthony 屬於少數族群,財產遭充公、家中被洗劫、直系親屬被極端種族主義分子殺死。他提到,會面時,入境處職員明顯缺乏經驗,要他倒過來解釋國內的種族制度,場面尷尬。 Justice Centre 政策及研究主任 Rachel 補充,入境處職員常常對國際背景無認識,會面時,入境處職員曾向來自也門的尋求庇護者提問「也門係咪印度其中一個省」,並要求在世界地圖指出。
當局曾以保密為由,指未有計劃以視像會議方式提供海外傳譯員,只能按情況所需透過海外機關安排。Rachel 質疑,若入境處求快,不安排翻譯,變相削弱程序公義,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而有關修訂亦違反《香港法定語文條例》中所指,不論香港任何法庭的程序是以英文或中文進行,任何人均有權以自己所選擇的語言作供,法庭會提供傳譯服務 — 理應不分身份。
來自非洲的 Anthony 質疑,入境處職員不諳聲請人所說語言,根本無法判別該語言程度,一旦條例實施,聲請人權利等同被剝削。他又提出,國家如埃塞俄比亞有 86 種語言,大部份是方言,聲請人若教育水平不高,未必懂法定語言。「即使我識用英或法文傾計,基本溝通,不代表我可以用那一種語言,完全捍衛自己的聲請……聲請人應該自己選擇語言,因為是他的案件,他的未來完全依靠翻譯,成敗攸關生死。若果因為語言程度失敗,他將被遣返。」
聲稱難民拖延程序 改制度削程序公義 加大上訴難度
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中,稱立法目的為防止聲請人拖延,並推出一系列措施,包括大幅縮短交回聲請表格的日期、將提出新證據的期間大幅縮短、必須出席入境處會面等。
Rachel 指,現時如同其他刑事案件,聲請人可以在上庭前一天或當天提交新證據,但曾有一對夫婦一同提出聲請,後來遭拒,向機構求助,轉介律師分別進行面談,才發現妻子曾被強暴。若果縮短提交新證據的期限至申請上訴後七天,削弱程序公義,恐怕將製造一系列司法覆核申請。
新措施亦包括將上訴聆訊通知期由 28 天縮短至 7 天,Rachel 指出,去年上訴聲請當中僅有 8% 個案獲當值律師代表,數字逐年下降,加上許多聲請人英語能力不足,難以理解法律程序,閱讀聆訊文件冊時間亦不足,等同增加上訴難度。
截至去年,在入境處完成審核的 22988 宗聲請中,獲確立的免遣返聲請僅 243 宗,僅百分之一。翻看數據,單單 2020 年,經上訴委員會確立聲請有 52 宗,初步提出聲請獲確立僅 2 宗。
新增條例修訂亦要求所有聲請人必須出席與入境處人員的會面,而沒有給予入境處人員任何酌情處理權。
Rachel 批評,若必須出席會面,對弱勢的聲請人極為不利,聯合國難民公署會有針對未成年難民、性暴力受害者的會面指引,但現時入境處零指引,易構成二次傷害。Justice Centre 曾協助個案中,有女聲請人被原居國警察施暴,上訴委員會委員卻公然判斷施暴者「因個人衝動及邪念施暴」,與國家暴力無關,甚至有一家數口在原居國共同經歷創傷後來港,因上訴聆訊要求未成年子女上庭作證,其中一位隨後企圖自殺。
與此同時,按新修訂,一旦聲請被拒,在上訴之前或期間,處方可聯絡原居國當局安排遣返事宜,不提該人曾否尋求庇護的事宜,但未會實際遣返。「任何與尋求庇護者來源國的溝通,均會對聲請人構成危險。」Anthony 批評,此舉違反尋求庇護行為的原意及利益,不少尋求庇護者在該國屬於反對派,一旦消息被曝露,「聲請人將被當成目標,或遭監視,會令情報機關或保安局得悉其消息。」一旦遣返,他們將會深受傷害。
上訴委員會閉門聆訊如「黑箱」 靠個人判斷 零監察
問題是否喺個制度?根據立法會文件,截至去年 10 月 31 日,逾 13,000 位留港聲請人中,有 8,324 宗仍在司法覆核,佔六成三。
處理難民個案逾二十年、打下多宗重要案件的人權律師帝理邁月前以帝理律師行名義,向立法會遞交書面意見,狠批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常現嚴重疏忽及錯誤(grossly negligent errors),並反映於司法覆核數字。
「最大問題是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策不公開。」Rachel 指出,與其他普通法國家不同,香港全數免遣返聲請上訴裁決均屬閉門聆訊,不透明,判詞亦非公開。
裁決如黑箱,無法監管,Rachel 歸納三大系統性後果。第一,審裁員無法參考彼此判決,內部裁決準則不一致,依靠個人判斷,「有啲審裁員承認也門兒童被迫服兵役係 real risk,另一個就冇,好似精神分裂。」第二,聲請人無法參考以往案例,律師亦不可以在庭上引用過去案例,除非聲請人來自同一家庭。第三,無法保證決策質素,審裁員常常發表「離譜」的言論。
翻看過去多宗案例,她形容審裁員深具「敵意(hostile)」,先入為主將尋求庇護者當成「假難民」,亦多次發表歧視言論,例如 2018 年埃及同志聲請人提司法覆核案,提到在原居國被強姦,審裁官卻反指他像女人,並「樂在其中(enjoyable)」。
2018 年菲籍聲請人 Villarico Loutherliz Talag 提出司法覆核,判詞中提到,聲請人出席上訴聆訊第七分鐘就提出,已第二日出現陣痛,要求中止並押後聆訊。審裁員一口拒絕,要求她留下,稱已了解案情,「無必要」再舉行聆訊。聲請人離開,三十小時後在醫院誕下嬰兒。四個月後,審裁員才遲遲頒下裁決,拒絕聲請,隻字不提當時對話。當時高等法院法官罕有批評審裁員無視眼前聲請人懷孕事實,把陣痛當成「藉口」,「其偏激不可接受(what is unacceptable is his cynicism)」,決定要求委員會重審。
一旦《入境條例》修訂草案落實,程序公義不彰,未來恐怕有更多司法覆核個案。
入境職員可配槍及鋼棍 曾絕食抗爭羈留人士怕「暗角打鑊」
《入境條例》修訂後,將容許任何入境處職員佩戴槍械及鋼製警棍等攻擊性武器。1 月 20 日法案委員會會議中,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形容羈留中心「非常危險」,「因為羈留人士永遠比看守人士多」。
CIC 關注組發言人反駁指是「毫無根據的恐懼」,「無論喺咩院所,羈留人士都比看守者多」,又認為容許使用更多武力並不會更安全。
「職員根本不需要槍和鋼製警棍,所有人(羈留人士)都好怕冇得保釋,唔會夠膽犯罪,一犯錯,就冇得保。」去年的絕食抗爭者 Mudassar Muhammed 指出,羈留人士最多因獲釋無期情緒不穩,與職員口頭爭執,偶有羈留人士之間動手,通常立即有約十多名職員以人數上優勢分隔二人,並以單獨囚禁作懲罰。
去年曾絕食抗爭過百日的 Harjang Singh 被羈留三年,他憂慮有部份職員或因一時衝動,誤用武器。
2020 年 10 月 6 日晚,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羈留者絕食第 100 天,團體發起聲援行動。
二人均稱,羈留人士遭職員帶走「暗角打鑊」事件不止一次發生。去年,有絕食羈留人士 Vikramjeet Singh 指控,曾遭職員帶走,到醫療室一處無閉路電視的地方遭毆打,疑致胸骨骨折,入院檢查,入境處回覆傳媒稱是「失實指控」,但不評論個別個案。Harjang Singh 絕食時曾在醫療室遇過一位羈留者,手腳、身上均滿佈瘀傷,稱是被職員以警棍毆打。入境處回覆《立場》時,絕不容許任何暴力或非法行為,「被羈留人士有充份機會提出申訴」,可報警,或向處方、太平紳士投訴。
「我近來都好驚,唔敢開聲,驚佢哋好快會用新武器對付我。」Harjang Singh 曾多次寫信投訴羈留所遭遇,亦恐懼遭報復。「我覺得佢哋唔會放我,因為我投訴太多。」他無奈地說,仍會持續發聲,因為「真相就係真相」。
二人均指,近月羈留方針比以往收緊,獲個案主任口頭通知,若曾服刑兩年,將不會獲得「行街紙」,其他人得悉則怪責絕食抗爭者「搞事」。入境處未有正面回覆羈留政策有否改變,僅指會考慮聲請人會否構成治安威脅等因素。
修訂第 37 及 37ZK 條中,將等候遣離香港人士的數目、遣返所需的人力及財政資源等條件,納入羈留合法性的考量因素。
條例等同擴大羈留權力,「難民關注網絡」指修訂亦違反終審法院裁定入境處羈留權力的 Hardial Singh 原則,若入境處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遣送或審核程序,則不能繼續羈留該人士,否則不合法。人權律師帝理邁遞交的意見書中,指若果聲請人被羈留,安排翻譯、尋求法律意見、律師尋求指示、安排文件等等,相比聲請人在外生活,需要三倍時間。「無論如何,基本人權不可因行政上便宜行事而被祭旗(sacrificed on the altar)。」
可羈留多 160 人的大潭峽懲教所即將啟用,政府當局早前亦曾在文件中,稱不排除禁閉式羈留現時逾萬名聲請人的看法,惟「必須奠定穩妥的法律基礎」。
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
尋求庇護者更絕望 「入境處或法庭唔會公平對待我」
一條《入境條例》修訂草案,震動尋求庇護者社群,無人能倖免,卻無法引起公眾關注。
謠言四起,「難民關注網絡」成員組織 RUN HK 幾乎每天接到尋求庇護者查詢,現準備就條例進行簡介會,八月條例生效後未會影響進行中個案,但若再開展程序將受影響。
去年十二月,一聽到要立法,曾在東非某國獄中遭強姦及毆打的 Ani 便頓失安全感,有一陣子日日為此感到不安。朋友圈子亦憂慮並深感壓力,「佢哋好怕被遣返,有好多謠言,亦話『不如唔好再講』⋯⋯我哋嚟呢度,理應係更好,應該需要更多保護,感到更有安全感,因為我哋冇國家了,但係最新消息令人好大壓力,感到好唔安全。」她靠與 RUN HK 義工保持溝通,才勉力維持希望。Rachel 則指,機構即使接觸到非法羈留個案,可循民事索償,對方亦晦氣地說:「把鬼咩,入境處或法庭唔會公平對待我,有咩意思?」她恐怕尋求庇護者在制度中浮沉多年,將更深陷被動的消極狀態。
有份創立支援性暴力受害人組織「風雨蘭」的馬宣立覺得,要香港人關注難民,比關注性侵受害人更難,因政府及傳媒多年來負面宣傳尋求庇護者為「假難民」、「經濟難民」,加上種族歧視,沒有人在意。難民在港無法工作且貧窮,拒絕聲請率達 99%,「係咪咁好(來港)誘因呢?我好 question 呢樣嘢。」是次《入境條例》修訂草案通過,他感慨「no one will care」,「一路香港人睇唔到、見唔到、我唔想知,已經夠煩啦。」
「某程度我覺得世界輪流轉。」他慨嘆:「如果真係有一日,你需要走去人哋度,人哋咁對你,你講緊真嘅,唔係呃緊你,佢又唔信你,你會點受呢?」
馬宣立翻看入境條例修訂草案,只感無奈。
記者|鄭祉愉
攝影|Oiyan Chan、Nasha 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