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朵拉文件】曾指有利益就須申報 湯家驊:行會秘書處不認為梁振英違反申報制度
前特首梁振英周一被揭發,任內僅申報持有投資控股母公司,未有申報經控股公司持有的日本業務公司名稱,並在任內以 20 萬英鎊(約 230 萬港元)出售三成股權。現任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接受《立場》查詢指行會秘書曾向他解釋及一般理解,「即係無論經過幾多重(公司)都好,你係持有利益,你就要申報。」惟他今日(5 日)出席商台節目則表示,若母公司直接控制子公司且獲取利益,才須要申報,相反若子公司有自己業務,或沒有控制權,即使出售股份亦非母公司的利益。
他表示已向行會秘書處了解,秘書處不認為梁振英在任時沒有違反申報制度,又指道德問題要視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若法律容許便不認為是不道德行為。
湯:利益直接到母公司才是得到利益
現任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午(4 日)接受《立場》查詢,記者曾提及「CY 佢喺子公司嘅子公司,佢喺任內賣咗股份,拎咗二百幾萬港紙,咁個啲變動以你所知,應唔應該、需唔需要申報?」
湯家驊當時回應一般而言,「如果你係 beneficial interest 係要申報,即係話無論經過幾多重都好,你係有持有利益,你就要申報。即係好簡單,例如我聘用一間銀行,私人銀行去幫我買股票,我係要申報,雖然股票從來都唔喺我名,因為喺我個經紀或者私人銀行個名到,但係都係要申報,呢個係我理解。」
湯家驊今日出席商台時表示,《立場》昨日報道有關他的言論,「好似做緊新聞咁」。他在節目中稱,若某人全權擁有一間公司,該公司擁有另一間公司,亦是由同一人全權擁有,一旦該子公司賺錢且根據公司架構令錢向上流,最終到該人手中,便是得到利益。
他以購買匯豐股票舉例,若購買匯豐股票不等如擁有匯豐資產,除非匯豐售賣資產後,將獲利分作為股東的分紅,才可以說是利益,「所以唔可以一跳話你有一間公司,呢間公司有子公司,子公司有啲物業,賣咗你就因此得益,呢個說法其實係有啲以偏概全。」
湯之後進一步解釋,「如果子公司完全係我直接控制,如果公司只係 nominee,一個代理人,咁係應該要申報;如果公司係有自己存在業務,有其他人做股東,或者控制權唔喺你到,個啲唔應該屬於你嘅利益,你有嘅利益只係你持有公司嘅股份。」
惟翻查利益申報冊上的條文,當中並無用上「直接擁有」、「直接控制」等字眼,反而是指若「持有(have)」股份的面值超過有關公司或團體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一,公司或團體的名稱須予說明在申報冊上。
湯家驊:法律容許便非不道德行為
他認為,申報制度先讓市民監測,但不能將制度成為政治攻擊的工具,又表示已向秘書處了解,「我理解秘書處唔認為梁振英先生在任時候曾經違反申報制度,我係接受亦都尊重呢個睇法。」他重申,自己不了解梁振英公司的架構,亦不知道有關公司的董事、控制權等,重申自己並沒有評論梁振英的個案。
至於被問及有否道德問題,湯家驊認為道德問題要視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若法律容許便不認為是不道德行為。他又指,避稅不是犯法,「如果有啲人認為我避稅我都唔做,咁呢個係你自己決定,但唔係社會不容既行為,」他又反問若避稅是社會容許的行為,且不構成犯法,是否要漠視法律原則。
廉政公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在同一節目中指,「利益衝突」分為「實際利益衝突」、「潛在利益衝突」、「觀感上市民覺得有利益衝突」,認為在道德上,當事人應站出來詳細解釋為何沒有申報,及為何以迂迴的方式持有公司。
【梁振英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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