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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學不拘一格、但求開放多元:紀念哲學家傑拉德·高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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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月尾,突聞噩耗,得知亞利桑那大學的哲學教授傑拉德·高斯 (Gerald Gaus, 1952–2020) 因病去世,享年 68 歲。高斯的研究領域在於政治哲學和倫理學,是近年英美哲學界其中一位最為多產的自由主義學者。英美哲學界近幾十年都以左翼為主流,故高斯的右翼立場在學界可謂別樹一幟。我在修讀博士期間曾向高斯問學,獲益良多。近年的研究和出版,亦多和高斯的學說有關。每一念及往日交流,倍覺悵然。本文旨在勾勒高斯的理論和方法學,期望向讀者介紹其人其學。

自由與秩序

高斯的理論體系宏大,但其核心關懷在於「自由」。他早年曾著迷於馬克思主義和毛澤東的著作,後來卻因為閱讀奧威爾 (George Orwell) 的書,幡然而悟,了解到蘇聯極權統治的邪惡。同時亦開始戒懼政府高舉一些看似漂亮的價值口號,由上而下壓迫人民。這經驗從此奠定高斯的右翼小政府、保守主義思想。

高斯主張,每人皆應有自由去追求自己的信念,過自己想過的生活。社會亦會因此多姿多彩,百花齊放。高斯不認為社會中的多元現象是一種肇因於無知、自私或愚蠢的不幸結果。相反,他相信正是因為人性複雜,社會才會有多元思想。他認為社會多元,人類才能各自探索自己最理想的生活方式。然而,若果每人都不受限制、自由地生活,人與人之間就會爆發價值和利益的衝突,相互齟齬。社會難免進入無政府狀態,混亂不堪。因此,自由人需要道德和政府保持秩序,才能和睦共存。然而,有些道德的規條和政府的強制,卻是建基於不合理的傳統習俗,或是用作服務統治者的個人利益。高斯終身的研究,就在於探討甚麼道德和政治秩序最能夠和個人的自由相容。

以公共證成為中心的道德和政治

自由和秩序的兩難,令高斯開始在公共證成 (public justification) 的領域內研究。高斯自承深受社會契約論傳統影響,認為霍布斯 (Thomas Hobbes) 、洛克 (John Locke) 、盧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康德 (Immanuel Kant) 、甚至當代的羅爾斯 (John Rawls) ,皆是希望為多元、充滿紛爭的社會,建立中立、人人皆能理性上接受的社會秩序。如果要令人接受法律、政策或道德原則,就必須提供公共證成,不能只依賴暴力、謊言或以多欺少。高斯和前人不同之處,在於他擅長運用不同學科的理論解釋公共證成的重要和其運作。他在1990出版的著作《價值與證成》 (Value and Justification) ,就引用了不少心理學的情緒理論,解釋在愛情和友情等個人關係中,證成 (justification) 早已扮演核心角色,從而進一步主張,對於社會中每一個人,道德規條都應該能夠被合理證成。道德規條的基礎,不是上帝或傳統,而是每一個人的理性認可。

1996 年出版的《證成自由主義》 (Justificatory Liberalism) ,高斯更將理論由倫理學延伸到政治哲學,探討甚麼政治制度最能有足夠公共證成支持。高斯認為,自由民主制 (liberal democracy) 是最適合多元社會的制度。自由民主制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自由(例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等),同時確保公權力的運用是建基於諸位公民皆能接受的理由,令公權力不會成為個別黨派的私器。這些主張,都和當時在政治哲學界如日方中的羅爾斯理論相似。然而,高斯在此書中亦開始和羅爾斯分道揚鑣。羅爾斯的公共證成理論,是一種「共識型 (consensus conception) 」的理論。羅爾斯認為自由主義的一些核心理念(如平等、互相尊重、公平合作等),早已深植於民主社會的公共文化中的,廣為眾人所接受。也就是說,多元社會中的公民會有一些共有理由 (shared reason) 。政府的公權力運用,應該建基於這種由共有理由組成的共識。然而,高斯質疑,民主社會中的思想百卉千葩,有些激進、有些保守,怎麼可能全部公民都會共享一些自由主義的理念?羅爾斯式的共識政治,最終不過是少數自由主義者的自說自話,而忽略多元社會中真正大眾的想法。真正的自由主義者,必須接受社會中有許多非自由主義者的事實,再去探求多元社會的秩序基礎。

聚焦型的公共證成(一)︰宗教與政治

然而,反對羅爾斯的公共證成理論,高斯又有甚麼代替方案?這就是高斯在 2011 年出版的《公共理性的秩序》 (The Order of Public Reason) 的主旨。此書是高斯集大成之作。在此書中,除了哲學論證和概念分析,高斯靈活地運用了心理學、經濟學、博奕理論、社會學、政治科學等學科的研究,建立一種「聚焦型 (convergence conception) 」的公共證成理論。高斯認為,在一個多元社會,我們不必強求所有人有共有理由去證成政府法律和政策。相反,我們應接受,所有人可以以不同的理由去證成政府法律和政策。法律應如許多人理性思考後的「聚焦」結果。有些人因為上帝律令才遵守法律,有些人則因為世俗的自由主義信念而遵守法律。兩批人不必互相理解,他們可以彼此認為對方的信念不合理,但這無礙於他們共同在法律下和平共存、一起生活。這樣的法律亦不是某一派強加於另一派的暴政,而是大家都有理由接受的法律,只是大家接受的理由相異而已。

和左翼的羅爾斯相比,高斯的「聚焦型」理論無疑具有右翼傾向。這體現在兩方面。首先,高斯的理論容許保守派的宗教人士對立法和制訂政策有更大影響力。羅爾斯的「共識型」理論,雖然容許教徒因為宗教信仰,反對某些法律和政策,但同時強調這些政治主張必須能同時被一些自由主義的價值所證成。如果不能被任何共有理由所證成,那教徒就應限制自己,放棄這些政治主張。舉例說,為確保下一代的兒童自小就學習自由主義的價值,民主政府常會建立龐大的公共教育系統,令大多數兒童共同在一個世俗化的環境成長和學習。這種教育政策常被許多教徒父母反對,他們希望自己的子女在一個更具宗教色彩的環境下成長。但若按羅爾斯所想,這些教徒父母的主張不合自由主義的價值存續,因此他們應該抑壓自己的信仰,繼續把子女送往公共學校。

然而,高斯質疑,自由主義的價值和各種宗教的信仰,都是人類多元思想中的成果,在社會中各有支持者。前者亦不見得比後者更沒有爭議性。憑什麼宗教信仰的地位要由自由主義決定?為什麼容許公民因自由主義價值去推動立法、卻批評公民因宗教信仰去推動立法?故此,在高斯的「聚焦型」理論中,教徒可以自由因應自己的宗教信仰,反對某些法律和政策。如果教徒父母的信仰驅使他們反對世俗化的公共教育,那他們自可在公共領域反對,即使這種主張不相容於自由主義的價值。高斯也認為,龐大、強制的公共教育系統會違逆許多教徒父母的信仰,沒有公共證成的基礎。因此政府不需花費如此大量的教育開支。教育應交由自由市場決定,由不同宗教和世俗化團體自行組織私營教育機構,再由家長自行選擇,政府最多只以學卷制資助家長。簡而言之,「聚焦型」理論認為政府不應以公權力凌駕公民多元的反對聲音,並主張「大市場、小政府」的方向。

聚焦型的公共證成(二)︰大市場、小政府

其次,高斯的右翼傾向亦可在其經濟政策主張中見到。這方面,高斯也是和羅爾斯針鋒相對。羅爾斯的經濟立場接近社會主義,認為平等價值深植於民主社會的共識中,而當前許多民主國家的福利政策,根本不能保障公民間的平等,所以政府應大幅擴張福利政策,大舉分配社會資源,盡量拉近貧富懸殊。然而,高斯批評,這種高舉平等的價值觀,只是部份自由主義者共同接受,根本不能成為多元社會的公共證成。而且羅爾斯的經濟政策,預設政府有極大權力徵收和分配人民的私有財產。一旦政府倒行逆施、濫用權力,立即會威脅到人民的自由。高斯認為,這種對公權力的恐懼,在多元社會中亦是一種合理聲音,政治不應忽視。故此,「聚焦型」理論主張,真正具有公共證成的經濟政策,其實是「大市場、小政府」的政策。政府只提供沒有爭議性、大家都能接受的基本福利安全網(例如公共醫療、失業救濟等),但不應推行具爭議性、大規模財富分配的高福利政策。如果放在現今的世界脈絡,高斯推崇的,其實就是當前的低度福利國家,如英國、美國等。他認為政治哲學家與其鼓吹擴大政府權力去大幅改革當今的財富分配、追求虛構的烏托邦,不如珍惜眼前切實地保障每一個人的私有財產的自由市場制度。這方面亦可見高斯那種保守主義的特色。

高斯的右翼主張,既不同於政治哲學界主流的左翼立場,亦有異於其他的右翼哲學家。諾齊克 (Robert Nozick) 同樣鼓吹「大市場、小政府」,但其論證由個人的私有產權出發。芬尼斯 (John Finnis) 同樣主張放寬宗教參政的限制,但他主要強調共善 (common good) 或社群價值。高斯的立場,反而是接近經濟學家、古典自由主義 (classical liberalism) 的海耶克 (F. A. Hayek) 。二人同樣戒懼政府權力對個人自由的威脅,也歌頌社會中的個體自由組成的自發秩序 (spontaneous order) 。不過高斯的理論最有趣的地方,在於他入室操戈,利用羅爾斯哲學的大量前題,卻建構出一個截然不同的理論,值得許多支持羅爾斯的學者思考。

摒棄理想霸權、追求開放社會

海耶克的其中一個主張,就是人類智慧有限,不可能全知地建立一個理想社會,故此反對政府由上而下的大幅改革。高斯愈到晚年,愈同情海耶克這種想法。他在 2016 年出版的《理想的暴政》 (The Tyranny of the Ideal) ,以及遺稿的《開放社會及其複雜性》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Complexities) ,就是批評主流政治哲學界走錯路,妄以為一人之智可以把握理想社會的真像。自羅爾斯以降的政治哲學界,學者皆汲汲於思考何為「最理想的正義觀念 (the ideal conception of justice) 」,認為只要把握正確觀念,就能按此改革政府,建設最理想的社會。高斯卻認為,人智有限,個人的哲學思考難稱完美。若真有政府完全按某一正義觀念施政,否定其他正義觀念,就難免偏狹。一旦其觀念出錯,後果便一發不可收拾。

因此,高斯主張我們應追求一個許多正義觀念共存的開放社會。開放社會不假定某一種正義觀念是正確的,而只維持一個多元的自由環境,令各種正義觀念的支持者們自由論辯,各自爭取支持者。高斯甚至認為,若世間真有最理想的正義觀念,則開放社會中才是最有效的途徑讓我們得知此觀念。哲學家窮究學問,終究會有所偏頗,甚至脫離現實,妄想削足適履地改變社會,去遷就自己心中的正義。但開放社會中百家爭鳴,亦有不同組織各自實驗、試錯。錯誤的正義觀念逐漸被淘汰,人們便可得知那種正義觀念才是最佳。也就是說,與其依賴個別哲學家一勞永逸地靠哲學思考把握通往最理想社會之路,高斯更相信維持一個開放社會的框架,透過長年月累月的實驗和觀察,社會自然能透過演化通往更好的未來。

百川歸海的治學風格

由上述理論可見,高斯的治學特色在於不拘一格,在論證時靈活運用哲學、政治學、經濟學、心理學、博奕理論等各種學問。這跨學科研究的風格在哲學史上其實不罕見,像休謨 (David Hume) 和斯密 (Adam Smith) 就同時兼具哲學家、經濟學家等多重身份。只是近代學術專門化,逐步出現「隔行如隔山」的現象。以哲學為例,大部分英美哲學家的研究都主要是概念分析、建構論證、展開論述,極少會用到社會科學模型或實證研究。

然而,高斯認為,許多學科的研究,歸根究底,目的都是要理解人類的思想和行為。只用一個學科的角度思考問題,無疑是自縛手腳。海納百川,有容乃大。何為人類社會最理想的秩序,本就不是能輕易回答的問題。既要回答,就應善用各種知識,絕不應劃地自限。因此,高斯一生不斷主張打破學科藩籬,讓各學科的研究互補長短,尤其希望揉合哲學、政治學和經濟學三大學科。2002年,高斯和幾位學者聯手創立著名的《政治、哲學和經濟》期刊 (Politics, Philosophy, and Economics) ,鼓勵跨學科研究。高斯更在亞利桑那大學創立「政治經濟學及道德科學學系 (The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Moral Science) 」,自任系主任。他去世前其中一個工作,就是重新修訂早年寫下《論哲學、政治和經濟》 (O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令其成為各地 PPE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課程的參考書。可以說,高斯對 PPE 研究的發展,有開山劈石之功。

提拔後輩、不遺餘力

有閱讀高斯的研究文章,就會發覺他經常和學生合著 (co-author) 。當今學界,出版壓力甚大。博士生如要在就業市場上脫穎而出,就必須有出色的出版紀錄。高斯深明學界競爭激烈,因此每當遇到出版機會,便會邀請自己的博士生一起寫作。博士生得到珍貴的出版機會之餘,亦能近距離和高斯問學切磋,學習其研究和寫作技巧。流風所及,高斯門下遂出現一個可貴的學風,不止師傅和徒弟合著,師兄師弟亦有合著。其門下弟子(例如 Kevin Vallier)亦繼承高斯的多產風格,將高斯的理論和方法學發揚光大。

筆者修讀博士時,雖非高斯學生,但有幸曾得其指點一二。筆者的博士導師是庫卡塔斯 (Chandran Kukathas) ,和高斯是多年老友。有一次,老師邀請高斯來倫敦政治經濟學院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講學。講座完後,一行人一起前往老師家中歡聚。酒醉飯飽之後,我大膽跟高斯談起我的博士論文。我當時正在研究當代倫理學大師斯坎倫 (T. M. Scanlon) ,遂起興和高斯提起斯坎倫正把社會契約論帶向回頭路(當時的我明顯是醉了,才會連斯坎倫都不放在眼內)。斯坎倫一方面以社會契約論 (contractualism) 界定道德內容,一方面主張道德實在論 (moral realism) 、認為有客觀存在的道德真相 (moral truth) 。但若真有道德真相,那社會契約這個概念就會變得多餘。真正解釋道德的是道德真相,而非虛擬情景下人們可能訂立的道德契約。斯坎倫的理論,反而接近社會契約論興盛前的自然法學派 (natural law school) 。社會契約論發展幾百年,最後反而倒回自然法學派,猶如走了一個大圈、回到起點。

現今想來,這結論略嫌魯莽,亦未必是創新之見。但當時高斯聽到後,竟不嫌我年少氣盛,而大加讚賞,甚至進一步幫助我闡述論點。他同樣認為社會契約論,難免要預設某種道德主觀論 (moral subjectivism) ,才令契約本身有規範效力 (normative force) ,解釋我們應該做什麼事。若本來就有客觀的道德真相,契約又有何意義?當時的我一直舉棋不定,不知應否以此為博士論文結論。得到高斯的鼓勵,令我當時信心百倍,遂大膽在論文中一鎚定音,最後亦順利通過論文口試。今日回想,這結論對我而言不再是無懈可擊,想來高斯當時可能亦已意識到其弱點。但當時高斯的鼓勵,卻是言猶在耳。對年青學者而言,前輩的認可和鼓勵,一字千鈞。在哲學路上研究探索,猶如摸黑前進,每一步都戰戰兢兢。年青學者每每充滿自疑,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在走冤枉路,白費多年功夫。在這情况下,有時前輩學者看似隨意的簡單認可,往往已經對後輩有莫大意義,令後輩得以在漆黑中放膽邁步。每念及此,我日後有機會讀到後輩的研究時,往往盡量用鼓勵的角度給予正面意見,甚至幫助發掘其研究中的意義。希望能把當年高斯的鼓勵,薪火相傳下去。我等學問,多不能及高斯之萬一,但要效法其學風氣度,亦非遙不可及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