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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萊斯的語言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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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格萊斯方案

網上流傳一個故事。甲想申請移民,正接受移民官審查。移民官問他:「你在這裡不快樂嗎?」甲說:「沒有怨言。」移民官再問:「你在這裡的工作不好嗎?」甲說:「沒有怨言。」移民官接著問:「你不滿意目前的生活環境嗎?」甲說:「沒有怨言。」移民官最後問:「那麼你為甚麼要去外國?」甲答:「因為在外國,我可以有怨言。」他的弦外之音,相信清楚得很。

我們可藉由這個故事討論兩個抽象問題。一,甲和移民官的對答都是以文字為媒介,但我們何以能透過媒介與他人溝通?二,甲最後的回答在字面上是一個意思,在字面外卻有另一個意思,我們又何以能表達這種言外之意?二十世紀的哲學家保羅.格萊斯 (Paul Grice) 嘗試回答這兩個問題,他的回答又稱為「格萊斯方案 (Grice’s Program)」,由他的意義理論和暗示理論組成。這個方案可籠統說成是在解釋溝通的本質,而解釋的關鍵在於 m-intention 和談話準則。本文會先介紹格萊斯的意義理論,再切入他的暗示理論,最後以格萊斯的學術定位作結。

§2 自然意義與非自然意義

溝通是訊息傳遞的過程。「在外國可以有怨言」字面上傳遞一個訊息,字面外傳遞另一個訊息,但都是在傳遞訊息。要分析訊息傳遞的過程,可以從何入手?格萊斯在 1957 年的文章 “Meaning” 提出一套意義理論 (theory of meaning),藉由說話者的意圖 (intention) 來定義人與人溝通所傳遞的訊息,亦即是定義他的「非自然意義 (nonnatural meaning)」。格萊斯的分析方法是從 “meaning (意義/意味著)” 的用法入手。

“Meaning” 有一種用法與溝通無關。小孩子發燒、咳嗽、流鼻水、皮膚出現污斑紅疹並且由面部擴散到全身,意味著他染上麻疹。我銀行戶口出現的悲慘數字,意味著我這個月會過很得苦。這兩個情況的「意味著」都是我們從病徵和數字意會到某些訊息,但決非有人想透過病徵或數字傳遞訊息給我們。我們所意會的訊息是格萊斯所說的「自然意義 (natural meaning)」,不是人與人溝通上的意思。

格萊斯要分析的概念是「非自然意義」。漂亮的女子對你說「我一直都很喜歡你」,意味著她想和你交往。租車司機見到你東張西望,於是將車駛過來並開門給你,意味著那輛就是你租的車。這兩個情況的「意味著」都有人藉由媒介傳遞訊息給你,第一個情況的媒介是說某句話,第二個情況的媒介是駛近開車門。格萊斯所說的「非自然意義」,談的就是這類情況傳遞的訊息。

格萊斯用下標「NN」表示「非自然 (nonnatural)」,用 “meaningNN” 表示「非自然意義」。他的意義理論,最核心的成份就是分析非自然意義。

§3 非自然意義的傳遞

非自然意義是我們透過媒介傳遞出來的訊息。符號是典型的媒介,例如中文或英文的語詞、句子,但格萊斯處理的媒介不限於符號,連眼神、笑容、動作等也涵蓋在內。他想找出傳遞非自然意義的條件,於是著手分析 “S meansNN by uttering U that p” 的成立條件,也就是,在哪些情況下,某個人 S 透過媒介 U 傳遞(非自然)意思 p 。(格萊斯的 “utter” 用法比一般的廣闊。)

然則,溝通上的訊息傳遞須符合哪些條件?試想像你正在開車,半途遇到水貨客堵塞你前方的路,於是你按了一下喇叭,藉由按喇叭傳遞「有車要通過」的訊息,但你是怎樣傳遞這個訊息的?格萊斯在 1957 年認為,你最起碼要有三個意圖。

第一,你想令水貨客相信有車要通過。假如你只是隨手按喇叭,沒有打算令水貨客相信有車要通過,那麼你按喇叭的行為便稱不上是在傳遞「有車要通過」的訊息。這個意圖稱為「傳訊意圖  (informative intention)」,即是想傳遞訊息的意圖。

第二,你想令水貨客察覺到你的第一個意圖,即是,你想令水貨客察覺到你想令他相信有車要通過。假如你只是想令他相信有車要通過,但卻沒有打算讓他發現你有此想法,那麼你便不是打算與對方溝通。第二個意圖稱為「溝通意圖 (communicative intention)」,即是想與對方溝通的意圖。父母篤促子女記住基本算術,對子女唸「1+1=2」、「1+2=3」、「1+3=4」時,往往只有第一個意圖,沒有第二個意圖;他們想令子女相信 1+1=2 、 1+2=3 、 1+3=4 ,但子女有沒有察覺他們這樣想,便非他們關心的。同樣道理,假如你有仇家故意在兇案現場撒下你的頭髮,想令警察相信你是兇手,他撒頭髮的行為仍稱不上是與警察溝通,因為他不會想警察發現他意圖誤導警察 ─ 即,他不想警察發現他想令警察相信你是兇手(發現第一個意圖)。

第三,你想令水貨客因為察覺到你的第一個意圖而認為有車要通過。假如水貨客相信有車要通過,又察覺到你想令他相信這點,但他卻是因為其他因素(如,身邊的朋友提醒)才相信有車要通過,你按喇叭的行為便是多餘的。第三個意圖等於在說,你想令水貨客這樣:水貨客察覺到你想令他相信有車要通過,並以此為主要理由,繼而相信有車要通過。

這三個條件可套用到其他溝通處境。如果你游向一艘船,船員見狀馬上掛起 Echo 旗,向你傳遞「此船正向右轉」的訊息,根據格萊斯的分析:(一)船員想令你相信此船正向右轉;(二)船員想你察覺到,他想令你相信此船正向右轉;(三)船員想你因為察覺到他想令你相信此船正向右轉,進而真的相信此船正向右轉。如果有名警察被眾人質問,憤而喊出一句話,向眾人傳遞「警察不需佩戴委任證」的訊息,根據格萊斯的分析:(一)他想眾人相信警察不需佩戴委任證;(二)他想眾人察覺到,他想令眾人相信警察不需佩戴委任證;(三)他想眾人因為察覺到他想眾人相信警察不需佩戴委任證,進而真的相信警察不需佩戴委任證。由此可見,格萊斯所提出的條件是:

某 S 透過媒介 U 傳遞(非自然)意思 p 給某 A ,即是, S 意圖

  (1) 令 A 相信 p
  (2) 令 A 察覺到 S 意圖令 A 相信 p
  (3) 令 A 因為察覺到 S 意圖令 A 相信 p 而真的相信 p

這三個條件其實有個堆疊結構,換個方式寫會令那結構更清楚:

某 S 透過媒介U傳遞(非自然)意思 p 給某 A ,即是, S 意圖

  (1) 令 A 相信 p
  (2) 令 A 察覺到 S 的意圖 (1)
  (3) 令 A 因為察覺到 S 的意圖 (1) 而達成 (2)

符合這類結構的意圖,即稱為 “m-intention”,其中 “m” 代表 “meaning”。此處的 m-intention 是格萊斯在 1957 年提出的版本,同時也是最粗疏、最容易消化的版本。格萊斯很快便留意到這個版本有反例,所以三番四次地修改定義。他在1969年提出更完善的版本,用邏輯符號濃縮也要寫上兩頁,但更恐怖的是,這兩頁寫的仍不是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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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 Grice, P. 1989. 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114-115.

§4 格萊斯的意義理論和暗示理論

迄此便是格來斯方案的第一部分,用說話者的意圖來捕捉我們溝通時所傳遞的非自然意義,也就是格萊斯的意義理論。格萊斯以「意圖」為基礎,組合出 m-intention ,再用 m-intention 來刻劃非自然意義。我在第3節所介紹的僅是這部分的冰山一角,因為那節只涉及怎樣用 m-intention 來刻劃 S 透過媒介在個別情況傳遞訊息,但格萊斯還進一步定義那些媒介怎樣慣常地傳遞某個訊息,乃至其他與非自然意義相關的語言概念。格萊斯在1968年將這環節分成六個階段,並大略講述這六個階段的發展方向,但就是這個「大略的講述」也是複雜至極,沒有自虐傾向的學者都不會想深究。

接下來是格萊斯方案的第二部分。 1967 年,格萊斯在威廉詹姆斯講座 (William James lectures) 提出新概念 “implicature”,中文意思大約是「暗示」,日常所謂的「言外之意」約莫便是格萊斯分類底下的「談話暗示」。格萊斯將非自然意義分成兩個大類。一類是符號字面上的意思,亦即是說話者所言說的內容 (what is said) ;另一類是符號字面外的意思,亦即是說話者所暗示的內容 (what is implicated)。他進一步將暗示劃分成多個細類,有約定暗示 (conventional implicature)、談話暗示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 以及非約定非談話暗示 (nonconventional, non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 。我們所說的言外之意,許多時候便是指談話暗示。根據格萊斯的暗示理論 (theory of implicature) ,我們可以表達言外之意,原因是我們會遵守某些談話準則。下列兩節將聚焦在談話暗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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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 Genera and species of meaningnn

§5 何以意在言外

談話暗示是說話者想傳遞的訊息,同時也是符號字面以外的訊息。以下四個例子,我用「〉〉」標示對話當中的談話暗示:

一. 某個皮黃骨瘦的健身初哥說:「我真的很怕把自己練得太壯碩。」他的健身教練聽到,接著說:「我也很怕我每天上班會太有錢。」
〉〉我其實不怕每天上班會太有錢。(連帶:你的擔心是多餘的。)

二. 學生想報讀哲學博士,老師替他寫了封這樣的推薦信:「敬啟者:此學生五官齊整、四肢健全。順頌 敬祺。」
〉〉此學生不適合讀哲學博士。

三. 面試員問:「一開始給你的薪水低,你能接受嗎?」面試者答:「一開始我的表現差,你能接受嗎?」
〉〉我不接受一開始的薪水低。

四. 在球場上受女性歡迎的六大秘訣:一、運球出色而長得英俊;二、上籃出色而長得英俊;三、跳躍力出色而長得英俊;四、投球出色而長得英俊;五、突破能力出色而長得英俊;六、長得英俊。
〉〉(許多人以為重要的)運球、上籃、跳躍力、投球、突破能力其實不重要。

這四個情況都有言外之意,而且都是格萊斯理論底下的談話暗示。談話暗示會出現,是由於溝通本身是理性合作的過程,我們在這個過程互相配合,於每個談話階段作出恰當的貢獻(例如提供貼題的資訊)。格萊斯稱此為「合作原則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對他來說,合作原則是人與人溝通會遵守的大原則,也是談話暗示產生的必要條件,不過合作原則只是大方向,他另外提出四條更具體的談話準則。

A. 質的準則 (Quality):說真話。
B. 量的準則 (Quantity):說話中提供的訊息量要恰當。
C. 相關性準則 (Relation):說與當前話題相關的話。
D. 表達方式準則 (Manner):說話方式要清晰,包括要避免晦澀、歧義,盡量簡潔、依時間順序表達。

這四條談話準則和談話暗示有何關連?就上述四個例子來說:

一. 健身教練說的是假話,表面上違反質的準則,但他很可能有傳遞真訊息,因而暗示:他根本不怕每天上班會太有錢。

二. 「此學生五官齊整、四肢健全」無法提供與讀博相關的訊息,表面上違反量的準則,但老師很可能有提供充足訊息,因而暗示:此學生不適合讀哲學博士。

三. 面試者的答覆貌似與面試員的提問無關,表面上違反相關性準則,但他很可能有傳遞相關的訊息,藉此暗示:正如公司不接受員工一開始表現差,他也不接受一開始的薪水低。

四. 有第六個秘訣的話,首五個秘訣都是多餘的,可刪。那所謂的受歡迎秘訣沒有採取最簡潔的表達方式,表面上違反表達方式準則,但很可能是作者不得不用這種寫法來強調:(許多人以為重要的)運球、上籃、跳躍力、投球、突破能力其實都不重要。

談話暗示源於談話準則。我們假定說話者表面上或骨子裡遵守談話準則,才能夠從中推論出談話暗示,但語境千變萬化,有時說話者未必就真的有遵守談話準則。有時說話者一言不發,或乾脆明白的說「不欲多談」、「無可奉告」,明確表示他不參與談話,自然也毋須遵守談話準則。可是,若果我們以為對方有遵守談話準則,但實際上卻非如此,便容易產生令誤導他人的訊息。在此僅說一個故事,不多解釋:姐夫得悉小姨子瞞著家裡交了男朋友,小姨子哀求他保守秘密,姐夫抵受不了,答應她說:「我不會告訴其他人,這就當是我們的秘密。」後來他們一家人吃飯時,姐姐問妹妹:「臭丫頭!你脖子上的吻痕是哪裡弄來的?」妹妹只說了一句話:「這是我跟姐夫的秘密。」

§6 何以是言外之意

如果某個句子帶有訊息 p ,我們怎樣辨別 p 是句子的字面意思,還是句子的談話暗示?現時公認最可靠的方法是,透過分辨我們能否使用那句子而不帶有 p 的意味,來判斷 p 是句子的字面意思還是談話暗示。

假設你向心儀的女生表白:「我很喜歡你,你願意和我在一起嗎?」對方想了一想,答你:「我已經有一個很要好的男朋友。」 直覺上女方的答覆傳遞了一個訊息:我不會和你在一起。這個訊息是談話暗示,但我們憑甚麼判斷它是談話暗示而不是字面意思?證據是,我們可以想像女生說:「我已經有一個很要好的男朋友,但我絕對不介意再多一個男朋友。」這樣一來,女生那句「我已經有一個很要好的男朋友」便沒有「我不會和你在一起」的意味。換言之,「我不會和你在一起」是可以取消的訊息 — 不管實際使用上有沒有取消 ─ 所以它只是談話暗示。相較之下,講「我已經有一個很要好的男朋友」都一定傳遞「我有男朋友」的訊息,不能被取消,這顯示此訊息是前者的字面意思,而不是談話暗示。

我用兩個新例子來說明在實際談話中取消談話暗示,是怎樣一回事。

五. 石黑龍在碼頭找船去外海,有個壯漢跟他說:「如果你肯出五千美金,我知道有人肯開船。」石黑龍說:「沒有問題,快帶我們去找那個人!」壯漢答道:「我就是那個人。」

本來壯漢的「有人肯開船」暗示「肯開船的人不是我」,否則那壯漢應該直接用另一句訊息量更充沛的句子「我肯開船」,但他之後說「我就是那個人」,將此暗示取消。

六. 有個男子在車站等車,看見一個小孩拿著一大包糖果在吃,一會兒就吃了半包。那男子好心勸籲:「小朋友,糖果不能多吃,吃多了會生病。」小孩回話:「我爺爺活到一百歲。」那男子好奇問:「是因為吃糖果嗎?」那孩子答:「不是。是因為他從來不多管閒事。」

本來小孩的「我爺爺活到一百歲」暗示「我爺爺也多吃糖果」,否則他的回答便與前面的講法無關,但小孩之後的「不是」明確取消此暗示。(順帶一提,小孩最後那一句「是因為他從來不多管閒事」暗示那男子在多管閒事、暗示多管閒事的人活不久、暗示他不該多管閒事。)

本文至今的例子全部都可以在虛構的語境取消談話暗示,不贅。

§7 格萊斯的學術定位

格萊斯方案的第一部分是用「意圖」來定義「意義」,當年招來不少反對。時至今日,哲學圈已經甚少學者採取這個進路,取而代之是近四十年興起的真值條件語意學 (truth-conditional semantics),以及更為細緻的可能世界語言學 (possible world semantics) 。相較之下,格萊斯方案第二部分 ─ 亦即是他的暗示理論 ─ 可謂積厚流光。

比較有系統的暗示理論之所以出現,是由於格萊斯想駁斥形式主義 (formalism) 和非形式主義 (informalism)。形式主義者認為形式邏輯是哲學研究的首要工具,非形式主義者認為日常語言才是哲學研究的首要工具。格萊斯在1967年嘗試論證這兩派人都錯誤地假定形式邏輯和日常語言有實質分歧。他主張那些分歧其實無關字面意思,而是由暗示所引致,所以只是表面上的分歧。他的暗示理論在「~」和「並非」、「∧」和「而且」、「∨」和「或者」等邏輯符號的解釋頗為人接受,但在「⊃」和「如果⋯則」的解釋則是公認失敗。

這並不減損格萊斯暗示理論的影響力。事實上,格萊斯在 1989 年的書 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 主張,過往的哲學研究有許多都因為忽略了暗示而犯上重大錯誤,這些犯錯的哲學家包括頂尖學者 Gilbert Ryle 、 Norman Malcolm 、 G. E. Moore 、 B. S. Benjamin 、 H. L. A. Hart 、 Ludwig Wittgenstein 。換言之,他的暗示理論其實是地圖炮,旨在糾正在他之前常見的研究方法。他對這些大哲學家的批評是否公允,大可另議,但他的暗示理論確實影響後學的研究方法,當代哲學家仍然會借用他的暗示理論來捍衛自己的哲學立場,例如知識懷疑論 (epistemic skepticism) 、專名的素樸主義 (the naïve theory of proper names) 等。更有趣的是,格萊斯的暗示理論和約翰.奧斯丁 (J. L. Austin) 的語言行為理論 (speech act theory) 因哲學而誕生,但卻雙雙開創全新的語言學研究範疇,更廣澤不少博士生。語言學家 Laurence R. Horn 當年的博士論文,便是在討論格萊斯四條談話準則的其中一條準則的其中一個從屬準則 (submaxim),而他的討論又衍生了大量探討文獻。現時還有語言學家是新格萊斯主義者 (neo-Gricean),他們修改格萊斯的談話準則,但認同格萊斯的架構。

格萊斯一生著作不多,他的影響力主要不在文字,而在課堂和演講。親炙過格萊斯教學的著名哲學家 Peter Strawson 曾寫道,自己在認識格萊斯之前從未見過「如此令人敬畏的批評者 (such a formidable critic)」和「如此精妙與足智多謀的思考家 (such a subtle and resourceful thinker)」。格萊斯的演講除了有哲學家出席,也會有語言學家旁聽。論學術影響力,格萊斯定然不及羅素、維根斯坦等大哲,但也肯定對配得起八個字:沾溉學林,其功不細。

主要參考文獻:

• 格萊斯最早在 “Meaning” (1948/1957) 區分「自然意義」和「非自然意義」,並提出今日所謂的 m-intention 。他在 “Utterer’s Meaning and Intentions” (1969) 提出「非自然意義」的詳細定義,並在 “Utterer’s Meaning, Sentence-Meaning, and Word-Meaning” 勾勒六個階段,由個別情況傳遞的非自然意義擴充到其他情況。他在 “Meaning Revisited” (1976/1980) 檢討和解釋他過往工作。

• 格萊斯的暗示理論,雛形見於 “The Causal Theory of Perception” (1961),有系統的版本出現在 “Logic and Conversation” (1967/1975) 和 “Further Notes on Logic and Conversation” (1967/1978) 。他在 “Indicative Conditionals” (1967/1989) 集中用暗示理論處理條件句「如果⋯則⋯」。他在 “Presupposition and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 (1970/1977) 進一步劃分預設和談話暗示,並提出形式符號 square brackets 。

• 格萊斯在短文 “Some Models for Implicatures” 回應幾個針對他意義理論和暗示理論的批評。

• 讀格萊斯的語言哲學論文基本上都收錄於 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

註:本文旨在提供格萊斯語言哲學的大圖像,許多寫法並不嚴格,亦略去三十多個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