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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冊紅線.5】土地註冊處網上查冊 禁資料用於「不良活動」 記協憂條款用作對付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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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套丁」、高官樓換樓醜聞,傳媒全憑查冊調查揭發。不過《立場》發現,原來土地註冊處的查冊服務條款,註明禁將資料用於「處方認為不良的活動」,如有違反「會導致協議被終止」。《立場》向處方查詢何謂「不良活動」,獲回覆指該條款「是為了強調必須合法地使用查冊獲取的資料」,但稱難假設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拒答涵蓋範圍。

執業大律師黃宇逸指,該條款內容空泛,雖未必牽涉刑責,但部門宜作解釋。記協主席楊健興及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同表憂慮,擔心條款被濫用對付傳媒,亦令民間研究承受風險。

禁資料用於「不良活動」 查冊者必須同意

土地註冊處的網上查冊「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現時容許登記用戶及非登記用戶使用;前者申請帳戶時,必須簽署同意使用條款,而後者於繳費購買查冊文件前,系統會彈出使用條款,查冊者必須按「同意」,才可繼續付款及取得文件。

《立場》翻查兩種用戶的服務條款,發現均有查冊所得資料「不得用於任何土地註冊處認為不良的活動」的相關字句(見下),而這句的英文版寫法為「which is objectionable as determined by the Land Registry absolutely.」。

22. 登記用戶不得把「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或據此取得的任何產品或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用於任何違法或非法的活動上,亦不得用於任何土地註冊處認為不良的活動上,特別是不得用於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或《版權條例》(第 528 章)任何條文的任何活動或目的。任何企圖利用或操控從「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獲取的產品或服務中的資料或其中任何部分(例如在「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提供的搜尋鍵外另行就土地紀錄設立新的搜尋鍵),都是一律禁止。違反本條款會導致協議被終止。

——登記用戶的使用條款節錄

21. 你不得把「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或據此取得的任何產品或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用於任何違法或非法的活動上,亦不得用於任何土地註冊處認為不良的活動上,特別是不得用於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第 486 章 ) 或《版權條例》 ( 第 528 章 ) 任何條文的任何活動或目的。任何企圖利用或操控從「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獲取的產品或服務中的資料或其中任何部分(例如在「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提供的搜尋鍵外另行就土地紀錄設立新的搜尋鍵),都是一律禁止。

——非登記用戶的使用條款節錄

翻查土地註冊處的網頁紀錄,該字句最早見於 2012 年 1 月,當時中文版更有「何謂『不良的活動』全由土地註冊處作最終決定」的字句,不過這句現時已刪去。由於缺乏 該網站 2012 年之前的網頁紀錄,因此未能確定該字句是何時加入至條款中。

此外,登記用戶版本的使用條款註明,如用戶違反該條款「會導致協議被終止」,意味用戶不可再透過其帳戶查冊;非登記用戶的使用條款,則沒有協議會被終止的字眼。

拒答涵蓋範圍 處方:難假設所有情況

土地註冊處回覆《立場》指,網上查冊服務的條款提及相關字句,「是為了強調必須合法地使用查冊獲取的資料。符規的責任在於取得及使用該等資料的人士,本處難以假設並就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評論」,又指已在條款中特別舉出不得違反《私隱條例》或《版權條例》為例子。

至於「何謂『不良的活動』全由土地註冊處作最終決定」一句,署方指 2020 年 8 月已刪除,並解釋「是為了更準確地反映情況,因為查冊獲取的資料是否被合法使用亦涉及其他法例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或《版權條例》的執法工作和判斷」。

此外,署方亦承認為加強保障個人資料,2016 年 9 月起已要求在櫃位查冊的人士,在繳付查冊費用前,在付款單上簽署確認明白處方備存土地紀錄的目的,以及使用土地紀錄提供的資料須受《私隱條例》的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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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處的網上查冊服務,非登記用戶購買查冊文件前,系統會彈出使用條款,查冊者必須按「同意」,才可繼續付款及取得文件。(系統截圖)

執業大律師:條款令處方可作主觀判斷

土地註冊處現時根據《土地註冊條例》及《土地註冊規例》,為公眾提供查冊服務,後者規定當申請人繳費後,處方須提供其要求的土地紀錄,而法例並未提及其他審批條件及用途限制。至於禁將資料用於「不良活動」,乃處方服務條款的規定,而非法例上的規定。

執業大律師黃宇逸解釋,相關條款若非法定要求,相信即使被指違反亦不涉刑事後果。他指出,該條款內容空泛,令處方有更大空間作主觀判斷,「規例通常會列出客觀條件,公共機構亦要合理行事,違規與否要經『客觀測試』,但這寫法則賦予部門作主觀判斷。」

他指出部門可藉該條款獲更大彈性,「可能想個網大啲,方便做事」,認為部門宜解釋加設該條款的原因及理據。

記協主席、本土研成員憂濫用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指,傳媒現時面對形勢是政府逐步收緊查冊,擔心該條款日後可能被利用作針對傳媒,「條款字眼好空泛,究竟版權、私隱外,有無其他情況?我覺得似乎處方係想保留彈性,在法例外拎最大空間,最後可能造成濫用」。

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表示,「不良」字眼留了很大的仲裁空間予部門,「例如我們研究業權壟斷而查冊,又會否被視為『不良』?係有灰色地帶」。

他解釋,民間研究雖然牽涉將資料「再目的化」,但事實上土地註冊處亦接受商業調查公司及律師樓查冊,憂慮政府日後會否藉該條款,針對揭露「套丁」、權貴避稅的民間研究,「做商業『起底』的查冊公司可以查,我們做研究卻要面對不明確處境」。

採訪:陳信熙、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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