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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冊紅線.2】記者「新聞」為由 查鄭若驊獨立屋圖則 屋宇署拒絕提供 拒答審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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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 2018 年上任之初曾捲入僭建醜聞,當時傳媒靠查冊所得的圖則與獨立屋實況比較,揭發她名下海詩別墅獨立屋僭建。《立場新聞》記者上月以「新聞用途」為由,向屋宇署申請同一獨立屋圖則,屋宇署職員來電稱新聞用途「太空泛」,記者補充與「調查僭建」相關。不過署方最後拒絕記者的申請,亦無交代審批準則。署方又避答,傳媒常用的網上查閱圖則系統「百樓圖網」,資料可否用於新聞報道,僅稱「符規責任在於使用者,有需要應徵詢法律意見」。

資深傳媒人、中大高級講師陳惜姿質疑,署方要求記者披露採訪內容,阻礙調查外,亦對受查者不公平。民主黨涂謹申批評,傳媒不可能向政府部門全盤交代採訪內容,現時署方索取詳情又拒批,實屬濫權。

記協主席楊健興指,《立場》申請涉及高官物業「絕對屬於公眾利益」,署方查問已屬新聞審查,又指早前有記者因查冊被捕,署方有需要清晰交代「百樓圖網」的使用限制。

屋宇署判斷符公眾利益可准查冊 法例無註明審核準則

根據《建築物條例》及屋宇署的作業備考,呈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的圖則及文件,均屬公共紀錄。如版權擁有人沒有反對,署方確認申請人符合法例定明的 3 個查冊目的(見下方)並繳費後,可提供相關文件。

《建築物條例》第 36G 條定明的 3 個查冊目的:

1、關乎任何建築物的建造或關乎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進行的事宜;

2、某建築物、建築物工程或街道工程的落成或進行,是否符合建築物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

3、建築事務監督認為為公眾利益適宜提供的任何其他事宜。

條例中提及的 3 個查冊目的,首兩個都與建築及工程相關,而第三個目的,是由屋宇署署長判斷申請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不過,法例並無詳列判斷相關申請的程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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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記者表明因新聞用途,向屋宇署申請查閱鄭若驊大屋的圖則。(立場記者攝)

屋署職員問《立場》記者「想報邊啲新聞?」 稱知與鄭若驊有關

《立場》記者 2020 年 12 月初以郵寄表格方式,向屋宇署申請查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名下,曾被揭發有多處僭建的屯門海詩別墅獨立屋圖則。

記者在申請表上剔選「建築事務監督認為為公眾利益適宜提供資料的任何其他事宜」的目的選項,並在「請說明事項/特別情況並提出理由」的空格,填上「新聞用途」四字。

8 天後,屋宇署一名屋宇測量師來電,稱新聞用途「太空泛」,冀記者提供詳情,「其實想知你哋大概報道邊啲新聞,其實你都知道,根據之前報道,如果你係新聞用途,我哋攞上去審批嘅時候都係太空泛,我哋都唔知點。」

他續指,如可提供實際用途將有助審批,「因為其實海詩別墅我哋知道同律政司司長嗰邊有關,但好多野我哋唔可以代你去講,最好就由你話俾我哋知,所以想睇下你哋有無野補充。」

記者回答指,一般新聞性質都會查冊,包括查閱圖則判斷僭建。屋宇測量師表示明白,「所以就住今次嘅就係關於睇下違規僭建,好,我起碼有呢啲資料,咁我報上去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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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為鄭若驊2008年購入的屯門大覽海詩別墅四號屋,右為其丈夫潘樂陶擁有的三號屋。

署方拒絕申請 指單憑「新聞用途」難作判斷

不過屋宇署 6 日後電郵回覆,拒絕《立場》申請,並指「有關目的只填上『新聞用途』。一般而言,單憑這描述,建築事務監督難以按照《建築物條例》第 36G 條第 (4) (c) 款的要求,判斷接納申請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但無提及記者在電話向職員提供的資料是否仍不足夠。

記者追問署方,審批申請的標準,包括申請人需提供達到何種程度的細節,才足夠讓署方作判斷。署方回覆時未正面回應,僅稱「由於每宗個案的情況不盡相同,申請人須於表格上作具體說明」。

避答新聞可否用百樓圖網查冊 屋署:應徵詢法律意見

除了向屋宇署申請查閱圖則,傳媒過去亦常使用該署的網上系統「百樓圖網」,直接查閱建築物圖則作新聞採訪及報道,部分傳媒更曾刊出經該系統購買的圖則,例如 2012 年特首選舉中唐英年及梁振英的大宅僭建,以及 2018 年鄭若驊獨立屋僭建。

「百樓圖網」只接受登記用戶使用,使用者每次登入均須剔選用途,並聲明用途屬實。可供剔選的用途與法例條文相同,當中亦包括「核對樓宇是否符合核准圖則」,但並無「新聞用途」選項。

換言之,署方並無提供正式途徑,讓傳媒引用「百樓圖網」資料作採訪及報道。雖然署方一直無指出傳媒做法有問題,但與車牌查冊的情況相同,傳媒無法如實聲明下使用圖則,或有被指控涉「虛假聲明」的法律風險。

《立場》向署方查詢,經「百樓圖網」取得的資料是否可用於新聞用途,署方僅概括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36G 條取得相關私人樓宇記錄的人士在使用所得資料時,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版權條例》的相關規定。符規的責任在於取得及使用該等資料的人士,如有需要,有關人士應徵詢法律意見。」未正面回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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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屋宇署的「百樓圖網」網站,有提示申請人如非因建築或工程相關目的查冊,需要以電郵、傳真或郵遞方式向屋宇署樓宇資訊中心申請。(百樓圖網截圖)

大律師:無指引、無案例 公務員難判斷公眾利益

執業大律師、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指,根據法例條文,屋宇署有權審核查閱圖則的申請。不過此前未有個案顯示需提交何種程度的資料,例如是否只填寫新聞用途,署方就會認為足夠作審批,故公務員「有較大的空間去拒絕申請」。

他續指,查冊目的是否符「公眾利益」,政府目前並無指引,「公務員判斷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會有困難,無相關指引下,心態上會較保守」。他認為政府應該向查冊申請者提供更清楚的指示,以讓申請人明白如何符合「公眾利益」,但法庭未必認同政府有法定責任提供有關指示。

陳惜姿:披露受查人身份不負責任 署方要求不合理

資深傳媒人、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高級講師陳惜姿,看過《立場》提交屋宇署的表格後,認為記者已提供公司地址、電話及電郵等資料,「清楚顯示申請人係新聞機構,我唔明白點解佢(署方)話判斷唔到,如果政府無打算阻礙採訪,無理由令查冊過程咁困難。」

她又質疑,署方查問記者查冊目的不合理,也不應要求記者提供更多資料,包括調查對象的身份,「係唔係真係有必要講埋我查緊邊個?我覺得咁做係接受唔到,因為記者未必一定查到,而對象可以係無問題,披露受查者身份係非常不負責任,記者亦有權調查同報道。」

涂謹申:索採訪詳情濫權

本身為律師的民主黨前立會議員、油尖旺區議員涂謹申批評,屋宇署的做法「絕對是越權、濫權行為」,他指傳媒不可能向政府部門全盤交代採訪內容,認為申請時表明是「新聞用途」,已足夠署方審批。

涂謹申續指,「最極端情況,如署方不相信記者是正當採訪,可由傳媒機構的總編輯出信,表明是因新聞目的查冊就已足夠,有甚麼問題就由機構負責」。

記協主席︰屋宇署變相審查新聞

記協主席楊健興指,傳媒機構以新聞用途申請查冊,私隱條例已予豁免,「理由已完全清晰及足夠,再問已經係變相干預同審查。」他又舉例,如記者調查的對象為屋宇署的直屬局長,以至屋宇署內部人員,署方審批時就會出現利益衝突,因此署方不應索取報道詳情。

他又指,《立場》的申請涉及政府高官物業,「絕對屬於公眾利益,署方憑咩去講無公眾利益?」而署方拒交資料,「更是赤祼祼地封鎖資訊,難免令人質疑是否要為鄭若驊隱瞞甚麼問題」。

另一方面,楊健興續指傳媒過去使用「百樓圖網」,一直相安無事,但在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調查 7.21 事件相關車牌而被捕後,認為傳媒使用「百樓圖網」的風險增加,署方有需要清晰交代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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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記者 2020 年 11月申請查閱發生大火的樓宇圖則被拒。(有線新聞截圖)

《有線》申請查火災大廈圖則 一度被拒

但傳媒記者是否可以「新聞」為由,申請圖則,屋宇署似乎沒有統一標準。2020 年 11 月油麻地一間唐樓餐廳發生大火造成 8 人死亡。《有線》記者翌日到屋宇署樓宇資訊中心申請查閱涉事大廈的圖則;據報道,她在表格的申請用途填上「新聞」,但屋宇署一周後拒絕其申請。不過,《有線》報道查閱圖則被拒後,屋宇署發出新聞公布,辯稱「若本署知悉今日傳媒所報導的有關查閱樓宇記錄的申請與近日發生的一宗大火有關,本署基於公眾利益會提供有關資料」,並改口稱會向《有線》提供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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