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冊紅線.1】記者「新聞」為由 查 721 接載白衣人車主 運輸署拒受理 大律師:越權審核用途
2021 年 1 月,《立場》已刊出報道,以「新聞」為由,調查 721 接載白衣人車主,運輸署拒受理
運輸署近日突推新措施,將查冊者名稱通知車主,令記者反遭「起底」,引起嘩然。特首林鄭月娥今早(5 日)指,不認為新措施影響新聞自由,聲稱傳媒可以繼續查冊。不過,《立場》記者上月親身到運輸署牌照處,以「新聞」為由申請 721 當日接載白衣人的車牌資料。運輸署現行表格需剔選查冊用途,但表格上三個選項當中沒有「新聞」的選項,運輸署職員拒絕解釋應剔選哪個用途。記者即場遞交兩份表格,一份不剔選任何用途,另一份自行寫上並剔選「新聞」用途,職員均拒受理。
《立場》事後兩度向署方查詢,運輸署回覆指表格未填妥遂不受理,但署方無回答傳媒申請查冊車牌的正確方法,亦無交代要求申請者填報用途並作審批的法律依據。執業大律師黃宇逸指,法例定明運輸署必須向已繳費者提供車牌資料,如作額外審核已屬越權。民主黨涂謹申指,如署方無設渠道讓傳媒查冊,涉違《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的條文。
運輸署以行政權力設限 儼如佈「查冊陷阱」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申請者繳付指定費用後,運輸署必須提供相關車輛的資料,而法例並無賦予運輸署權力,要求申請者申報查冊用途、審核用途,以及限制查冊所獲資料只能用於某些用途。運輸署 2011 年發表的諮詢文件,亦註明「在現時法例下,署長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索取證明書的理由」。
申訴專員公署 2020 年 5 月一份針對查冊車牌的調查報告亦引述,「運輸署認為,證明書是根據法例而發出的,任何相關的行政措施和申請要求必須符合不超越現行法例的依據,否則難以向公眾解釋」。但事實上,運輸署卻在法例以外,強行以行政權力架設相關限制。
記者無法剔選新聞用途 卻要聲明「屬實」
署方在 2019 年 10 月未事先公布下修訂車牌查冊申請表,將用途選項中「其他,請述明」一項,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逼使申請者只能在署方指定的「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等 3 個用途選項中剔選一個。
署方又在申請表要求申請人以剔號聲明,包括剔選用途在內的所有填報資料屬實,並同意查冊車牌所獲資料「應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上」(相關英文字句為 should only be used for activities relating to traffic and transport matters)。
換言之,傳媒填寫申請表時,只能在不包括新聞在內的 3 個用途選項中剔選,並被逼簽署聲明「屬實」,以及同意取得資料後只可用於交通運輸相關用途。傳媒查車牌資料時,一般會剔選申請表上第三個選項、即「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如記者將資料用作新聞採訪及報道,均可能被視為不符申報用途及違反用途限制。
《立場》記者 2020 年 12 月到運輸署觀塘牌照事務處,以新聞為由申請就蔡玉玲案中同一車牌號碼查冊,不過職員拒絕解釋表格上哪個指定用途涵蓋新聞,又拒絕接受記者自行寫上及剔選「新聞」用途的申請表。(《立場》申請表)
警兩月兩行動 拘控蔡玉玲 去信《蘋果》促助查
警方 2020 年 11 月初拘捕蔡玉玲,正正是指控她就元朗 7.21 襲擊查車牌時,申報用途「虛假陳述」。蔡就此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一旦罪成,可判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蘋果日報》本周一(4 日)收到警方信件,稱正調查一宗有關《道路交通條例》的案件,並指該報兩則查車牌的報道相關,要求交出負責記者的資料助查,是兩個月來警方第二次針對傳媒查車牌採取行動。《蘋果》總編輯羅偉光批評警方干預新聞自由,拒交資料。
《立場》問「新聞」用途填表方法 運輸署職員:不會解釋
如果蔡玉玲查車牌的方法「不合法」,傳媒應該如何合法地查車牌?
為找出答案,《立場》記者去年 12 月 1 日到運輸署觀塘牌照事務處,向職員表明身份及提出以「新聞」用途,申請就蔡玉玲案中、在 721 元朗襲擊當日接載白衣人的同一車牌號碼查冊,並查詢應剔選表格上哪個用途選項。該男職員離座向上司匯報,然後請記者等候。
約 45 分鐘後,署方派出一名女行政主任處理,她指雖然表格由署方提供,但她不會解釋用途選項的涵蓋範圍,「你 (記者)可以揀你認為適合的選項,但我哋唔會建議點樣填。」
記者向署方提交兩份申請表,第一份不剔選任何用途選項,另一份則自行寫上並剔選「新聞」用途(見下圖);兩份申請表中,記者均劃線刪除車牌查冊資料「應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上」的中英文字句,然後簽署。
女行政主任拒絕接受兩份表格,又向記者稱必須剔選一個用途選項,「就算(自行)寫咗新聞,都要(在表格上的 3 個用途中)剔一個」,否則不會受理。她又表示,不可刪改表格上的字句。
記者解釋由於署方拒絕解釋新聞用途屬哪個選項,而表格註明需簽署作聲明,為免誤墮法網,故不作剔選並刪改了不同意的字句。記者並反問她,署方要求申報查冊資料用途和限制資料用途的法律依據。
女行政主任未有正面回應,僅指該表格是署方唯一受理查車牌申請的行政程序。她最終以表格無剔選用途選項為由,拒絕受理《立場》的兩份申請表。
《立場》記者 2020 年 12 月到運輸署觀塘牌照事務處,以新聞為由申請就蔡玉玲案中同一車牌號碼查冊,不過職員拒絕解釋表格上哪個指定用途涵蓋新聞,又拒絕接受記者自行寫上及剔選「新聞」用途的申請表。(《立場》申請表)
運輸署兩書面回覆 無答法律依據、傳媒查車牌正確方法
《立場》事後書面向運輸署查詢,拒受理申請表的詳細原因、署方有無考慮行政措施令傳媒不能合法查冊、措施的法律依據,以及傳媒申請車牌查冊的正確方法。
署方回覆稱因表格未填妥遂不受理,更強調「運輸署會確保申請人已完成填寫申請表的所有部分。申請人一經簽署確認其聲明,便須承擔違反聲明及/或相關法例的法律責任。」
署方又稱,不時收到車主就增加其個人資料保障的訴求,亦會採取可行合適的措施,以加強保障車主的個人資料。但對《立場》其餘提問,全無正面回應。
記者其後追問,並解釋傳媒採訪及報道尤關公眾利益,要求清晰交代。署方回覆指並無就從事個別職業人士申請證明書作出限制,「將一如以往處理所有已填妥(包括傳媒)的申請表」,但依然無正面回答《立場》的提問。
大律師:運輸署以用途審核查冊申請屬越權
執業大律師黃宇逸接受《立場》查詢時指,法例清晰定明申請者繳費後,署方必須提供車牌登記資料,「條文字眼係『必須』的『須』,所以署方係有法定責任提供資料」,他指如果署方要求申報用途,並以此審核查冊申請,明顯屬於越權。
他續解釋,一般而言,在普通法及香港的公法原則下,公共權力都要在法例寫明,「如果(法例)無寫,運輸署就唔可以咁樣做」,而署方做法可被視為限制新聞自由,「查冊是調查報道的重要方法,如果之前查得,突然唔查得,已有很強理由顯示受到限制,並唔合理」。
涂謹申:無合適渠道供傳媒查冊涉違《基本法》
本身為律師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私隱條例》已定明正當及真誠的新聞採訪可獲豁免,所以如運輸署方無提供合適的表格或渠道,讓傳媒合法查冊及採訪,他認為已涉違反《基本法》有關保障新聞自由的情況。
同為律師的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認為,《立場》記者親身查車牌被拒,顯示運輸署內部未有清楚指示如何處理傳媒查冊,相關情況可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亦有足夠理據考慮司法覆核。
2020 年 11 月 3 日,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被指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被警察拘捕,晚上保釋後於警署外見記者。《鏗鏘集》監製李賢哲(右)亦到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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