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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防線 7】專訪江樂士(中):處理案件慢 定罪率低 律政司須大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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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見【最後防線 6】專訪江樂士:檢控欠獨立 法治失信心

不僅律政司司長須把檢控權力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整個刑事檢控系統,都有大手改革的必要。

「律政司必須身先士卒,把刑事司法系統現代化。」

在這前刑事檢控專員眼中,現時的檢控系統問題叢生。

其一為定罪率低。前文提到,雨傘運動示威者定罪率甚低。其實即便是裁判法院整體檢控定罪率,在去年也只有 47.6%。近十年數字由 2006 年高峰起步步下跌。江樂士說,雖然個案敗訴各有各的理由,如證人可能會更改證供甚至消失,但這仍不能解釋,失敗率何以高於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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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定罪率低於一半,我們就不得不查明問題何在。」江樂士說。「然而,袁國強卻似乎否認有甚麼問題。」

近月,雨傘運動示威者陸續出庭應訊。當公眾愈來愈習慣聞說裁判官批評警員狡辯、證供可疑、不合常理,難免會質疑警方濫捕,律政司濫告。

不過,雖然江樂士指獨立檢控存在制度問題,但公道話是,他仍相信律政司及警務處,不會以政治理由作檢控。

「他們深知案件必須依據基本檢控原則,並在具備充足理據及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處理。據我所知,這些原則均得到應有尊重。」

「無論是律政司或警務處,也不會想就理據薄弱及極有可能失敗的個案提出檢控。始終檢控開支不小,失敗的檢控浪費人力物力之餘,亦會使他們受到法院及評論員批評。」

然則裁判法院定罪率低下,是何原因?

「律政司任由法庭檢控主任士氣低落,人手不足。」江樂士如此定論。

法庭檢控主任士氣低

於 1977 年設立的法庭檢控主任 (Court Prosecutor, CP) 職位,隸屬刑事檢控專員旗下,專責較簡單的刑事檢控工作。他們不一定是律師,但均曾接受刑事檢控訓練。CP 透過審閱警方提出的證據,再判斷是否作出檢控,以擔當檢控把關者的角色。回顧過去 12 年刑事檢控工作,江樂士對 CP 團隊讚譽有加:「他們是訓練有素的司法助理。在刑事檢控方面的成績有目共睹,貢獻亦備受同僚認可。」

因此他認為,裁判法院定罪率低下不應歸咎於團隊能力,而在管理階層。最終矛頭,仍是指向袁國強。

管理階層的失責,首先呈現於人手不足。本來 CP 體制上團隊應有共 102 人,然而目前僅有 80 人。過去十年,該數字以平均一年 3 個的速度流失。與此同時,自 2008 年律政司應江樂士要求補聘 13 人之後,政府未嘗增聘人手。

而這新聘的 13 名檢控專員,至今已有 8 人離職。

江樂士認為,離職人數之多,反映管理層另一過錯:未能知人善任。2011 年,律政司決定與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合作,培訓年資不足 5 年的新手律師,過程包括在裁判法院實習兩周。培訓合格的律師將列入裁判法院外判律師名單。江樂士批評,自合作計劃推出後,大量檢控工作便交給新手律師,而正職法庭檢控主任則被委派後方,觀望新手律師處理個案,與及處理繁瑣的日常事務工作。「這不僅浪費了他們的專業知識,也浪費了納稅人金錢。」

「訓練新手律師的責任不應該由律政司承擔。」江樂士如是說。「律政司的責任是維持檢控質素,而不是把裁判法院矮化成一個訓練場或教室。」他認為,許多法庭檢控主任正是有感不受重用、前途暗淡,而選擇另某高就。

「律政司對待 CP 的方法,實在不能接受。政府沒有一個職位受如此對待。無論是裁判法院、調查人員甚至法庭記者,均可看見此舉對檢控質素造成的打擊。」

江樂士建議袁國強立即展開招聘工作,補充現有的 22 個空缺,並嘗試恢復 CP 的士氣。

「只有令團隊運作完善,律政司才可確保每個警察上呈的個案,均在審訊前經過全面檢查。」

(8 月 28 日,江樂士在《明報》刊出文章指出法庭檢控主任的人手問題。翌日立場博客 Tsang WC 撰有《江樂士,你竟然好意思講呢啲?》一文回應。兩篇文章的矛盾涉及技術層面,詳看文末附註 [1])

律政司「拖延文化」風行 曾蔭權案或破世界紀錄

朱經緯案發生至今已 286 日,七警案更達 329 日,到底何時始能展開檢控,沒有人知道。

江樂士直言,他留意到現時香港檢控及調查工作有種「拖延文化」。

「誠然去年示威運動後,許多個案正在處理中。這些個案為律政司的資源及偵查人員帶來巨大壓力。」即便如此,江樂士仍認為,司法運作速度實在太過緩慢。「一些涉及示威者的個案極其簡單,證據確鑿,卻要花大量時間處理,原因不明。」

到底還要拖延多久?這是許多公眾朝夕詰問的問題。答案可以是 2 年 3 個月,也可以是 3 年 6 個月或更久。事實上律政司拖延檢控,不是新鮮事:前特首曾蔭權涉貪事件,廉政公署早在 2012 年 2 月 25 日已完成調查。截至現時為止,這宗案件已拖延超過 3 年 6 個月。

「或許日子長到可以打入健力氏世界紀錄大全!」江樂士諷刺道。更令他困惑的是,2013 年 8 月,即將退任的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 (Kevin Zervos) 曾對傳媒聲稱調查工作「接近完成」,然而至今兩年過去,案件仍未有定案。「是甚麼令此案延誤兩年?原因為何?」

還有一例:廉政專員湯顯明濫用公帑案,由 2013 年 5 月 14 日廉署展開刑事調查開始至今,已超過 2 年 3 個月,但仍未有任何消息。

江樂士認為,「拖延文化」除了會令公眾懷疑事件涉及政治因素,損害香港司法公信力之外,對疑犯本人也不公平。「嫌疑犯不應長時間承受可能被檢控的壓力」,他說。加上延誤有可能影響審判尋找證人的機會,而證人又可能會因時間太久而忘記細節,種種後果都可能對審判構成負面影響,在實際意義上損害法治精神。

「袁司長對於刑事案件過份拖延的問題,應拒絕容忍。」江樂士自言他在任時曾處理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案,從廉署調查、律政司接手到最終決定不予檢控,只用了 10 個月時間。

「即使是敏感個案,律政司也應該以這種速度完成。」

律政改革應與時並進

在法治之地,法律固然要嚴格遵守,但這並不等於制度本身一成不變。相反,為了讓法律可有效實施,它必須緊貼社會需要,與時代同行。

江樂士建議律政司司長多參照其他地區的律政發展,在制度和概念上作大膽革新。除了解決上述「速度慢」和「命中率低」的問題外,他也期望袁國強作為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主席,考慮以下建議:

一)擴大運用警方警戒 (police cautions) ,以取代直接檢控。現時香港的「警方警戒」只限「警司警戒」,而後者僅用於 10 至 17 歲少年。江樂士認為,律政司應考慮讓「警方警戒」同時適用於犯輕罪的成年犯身上。

二)修復式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由受害人與肇事者聚首討論案情,作為犯罪創傷的治療,並進而提出案件的處理辦法。

三)改革緩刑制度。現時部份「例外罪行」如強姦、誤殺、非禮等,均規定不可判處緩刑。江樂士認為,可考慮取消「例外罪行」的限制,讓法官在正義原則下,擁有更大彈性判處緩刑。去年法改會曾就此作建議,然而至今並無實質成果。

四)電視播放判案過程。江樂士指,此舉可讓公眾直接觀看審判,有效增加法庭透明度。他表示,不少外國司法制度已容許庭內公開拍攝。

五)緊隨英國制度步伐,設立量刑委員會,監察判刑趨勢,進行判刑研究,與及促進劃一判刑。

江樂士認為,若要確保香港法制能配合社會需要,不落後於其他普通法地區,刑事司法系統改革,必不可少。

「小修小補沒有用,我們需要的是徹底改革。袁國強必須作以身作則,表現他跳出固有框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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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8 月 28 日,江樂士在《明報》刊出文章提出法庭檢控主任的人手問題。《立場博客》 Tsang WC 隨即在翌日發表文章《江樂士,你竟然好意思講呢啲?》回應。Tsang WC 引用立法會文件 IN19/09-10 《選定地方的定罪率》指, 2006 至 2008 年裁判法院定罪率數字(不包括認罪案件)分別是 34.9%、32.6% 和 31.3%,比江樂士提及的 2013 年 47% 還要低,質疑江樂士所謂定罪率低下,已比其在任時期為高。

江樂士回應上述質疑時以另一組數字作反駁。立法會文件 CB(2)2613/08-09(01)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定罪率》記載,2006 至 2008 年裁判法院定罪率數字(不包括認罪案件)為 60.1%、58.2%、53.9%。與此相比,2013 年的 47% 便是一明顯下跌。

至於為何兩份文件數字會有偏差?根據前一份文件的附註部份,理由為「這計算方法跟…CB(2)2613/08-09(01) 號文件中所用的計算方法不同。」

若一直引用律政司年度檢控報告數字,其實應以江樂士的數據為準。不過無論如何,這並不影響江樂士的論點,即現時低於一半的裁判法院定罪率,不能接受。

另外,Tsang WC 又質疑, 由 2006 至 2008 年,外判大律師與律師在裁判法院出庭日數不斷增加,反而法庭檢控主任出庭日數則減少了 13.9%。Tsang WC 表示,數字似乎反映江樂士在任時對法庭檢控主任並不信任。江則回應指,出庭日數減少正是因為檢控主任比其正規編制少了 13 人,而政府又未有展開新的招聘工作。他強調,儘管人手不足,檢控主任在 2008 年處理的案件數字(195,510宗)仍比 2007(179,161宗)年為多,正好反映團隊的專業與熱誠。

(下文:【最後防線 8】專訪江樂士:若想 2047 後還有法治 須讓北京有信心

文/楊天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