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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防線 6】專訪江樂士(上):檢控欠獨立 法治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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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香港母親還可以信心滿滿教訓小朋友:犯咗法警察叔叔會拉你坐監。一年後的今日若還要說這句話,恐怕要添猶豫。

猶豫有二:第一,即使沒有犯法警察也可以隨時拉你;第二,拉了你也不一定要坐監,最少許多公眾印象是如此。

他們的困惑不無原因:

去年 11 月 26 日,時任沙田分區指揮官朱經緯被拍到在旺角佔領區毆打途人。據《蘋果日報》及《明報》等報章披露,朱經緯加以否認,辯稱「警棍碰到他人」,又說警棍是「手臂的延伸」。警方調查事件超過半年,至今年 7 月 23 日朱經緯正式退休仍未有定案,至今仍未見檢控。市民示威,監警會促處理,亦未能令警察有任何行動。今年 8 月 6 日,警方終向律政司提交報告,指朱經緯案純屬執勤需要,無特定襲擊目標,不構成刑事成份。

去年 10 月 14 日夜,公民黨黨員曾健超在金鐘示威區被捕後,被七名警員帶到添馬公園暗角拳打腳踢近四分鐘。32 日後,時任警務處處長曾偉雄被問及為何仍未拘捕七警,他指警方要等待事主助查。第 42 日,涉事七警始被拘捕。第 105 日,曾偉雄稱不清楚涉案者身份,無法繼續調查。第 154 日,警務處終完成調查,案件送交律政司。第 220 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要聘用外界大律師提供意見。第 309 日,袁國強表示,七警案正向獨立英國御用大律師尋求意見。他說,應不會需時太久,但仍要視乎大律師是否得閒處理。被拘捕至今,七警雖停職,唯獲發全薪。

有人疑似犯罪未被檢控,有人被檢控卻獲判無罪。今年 9 月 1 日,一名 18 歲男學生被控於佔領期間襲警,裁判官比對警員供詞與現場片段後,認為警員狡辯兼不可信,判被告罪名不成立。8 月 25 日,一中大男生在佔領行動被指襲擊兩名警員,裁判官指兩名警員供詞有問題,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6 月 39 日,一名男學生被控旺角佔領區清場當晚襲警。審訊期間,被告呈上兩段從「高登巴打」處獲得的現場片段,裁判官看過後指,警員證供不可靠、不合常理,跟片段顯示截然不同,不接納警員證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上述個案均指向一個問題:誰決定檢控與否?香港若要司法獨立,則刑事檢控須要獨立。香港刑事檢控獨立嗎?

江樂士認為,不獨立。

刑事檢控專員欠獨立

江樂士 (Grenville Cross),1951 年生於英國,早年於倫敦任大律師,1976 年開始檢控工作,1978 年來港,此後數十年在港擔任檢控官。回歸那年出任刑事檢控專員,直接向律政司司長負責,至 2009 年卸任。後於中大、港大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任教,現時為國際檢察官聯合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secutors) 終身參議員 (Senator for Life)、遇難檢察官常務委員會 (Standing Committee on Prosecutors in Difficulty) 主席,與及參議會副主席。其任內處理過的案件包括胡仙案、程介南案,梁錦松偷步買車案等。

退任後,江樂士仍針對香港司法問題,踴躍發表言論。作為香港開埠以來任期最長的刑事檢控專員,其意見廣受重視。翻閱報章雜誌,可發現今年他曾多次批評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立案至今已逾 3 年,但仍未有結果。最近他又在《明報》撰文,直言對裁判法院定罪率低感到憂慮。

上述問題難免生起連串疑惑:為何曾蔭權仍未被檢控?是否出於政治原因?被檢控者卻又多不被定罪?是否因為警察濫捕?司法是否與政治掛勾?香港的法治精神猶在嗎?

對於公眾種種質疑,江樂士直言可以理解。他說,問題癥結就在於我們缺乏一個獨立的刑事檢控專員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DPP)。

袁國強職能衝突損法治

法律訴訟可以分為刑事與民事兩類。主要分別在於後者是「市民告市民」,如追討欠債、爭家產等;前者則是「香港告市民」,通常與罪案有關,如販毒、謀殺、搶劫。在刑事情況下,律政司需要有一個「香港」代表,而這個代表,就是刑事檢控科。刑事檢控科的主腦,就是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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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控科組織圖 圖片來源:律政司

刑事檢控工作必須獨立。因為它掌管了「香港控告誰人」的權力。若他不獨立,例如帶有某種政治目的,那應該被告的人便可逃離法網,不該被告的人又飽受官司困擾。

江樂士指出的問題正是:制度上刑事檢控專員並不獨立。因為他頭上還有一個老闆:律政司司長。正如律政司網頁所言:

香港的檢控工作是由律政司司長全權負責。應否對某宗案件或某類案件提出檢控,是由律政司司長及代其提出檢控者決定。

律政司司長本來應該獨立。根據《基本法》第 63 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應「不受任何干涉」。香港主權移交後初期,律政司司長屬公務員職位,政治中立。然而在 2002 年,時任特首董建華推行高官問責制,把律政司司長改為政治任命,須處理政治工作,負擔政治責任。當律政司司長既要肩負政治任務,又要不受政治干涉,這種職能上的矛盾,便成為檢控獨立的陷阱。這便是江樂士點出的問題所在。

江樂士向來知悉問題所在,只是十多年來問題未有釀成明顯矛盾,公眾也就未有警覺。

明顯矛盾始於去年。當時,由袁國強、林鄭月娥及譚志源組成的「政改三人組」,向港推銷中共 8.31 方案。

「當社運人士因反對政改方案示威而懷疑觸犯法例,並遭檢控,難免會讓人感到負責檢控的袁國強有身份衝突之嫌。」江樂士說。最終袁國強的政改工作鎩羽而歸,同時大批示威者被捕,江樂士直言,他「可以理解為何有人會質疑刑事檢控的獨立性」。

《立場新聞》統計,截至前日(9 月 7 日)為止,因雨傘運動而被捕的示威者當中,所有案件已完成處理者共有 139 人。除卻認罪個案,被裁定全部罪成者有 24 人,部份罪成者 6 人,撤控及案件撤銷者卻有 41 人。極低的入罪率令公眾聯想到檢控與政治掛勾,江樂士認為實屬「不幸」。

法治的關鍵,不僅在於司法本身獨立,更在公眾要清楚看見它獨立。一如前澳洲首席大法官布仁立 (Sir Gerard Brennan) 的話,「公信力為司法機構充份提供它的權力需要,亦是其必要的權力來源」,江樂士認為,刑事檢控亦同樣注重公眾觀感。當市民能對檢控作理性質疑,無論質疑是否屬實,已足夠令法治受損。

問題的解決方案是直截了當的:律政司司長從刑事檢控工作抽身,全權移交予刑事檢控專員。

江樂士也認定這是唯一辦法,否則「人們將無法相信檢控不涉政治干預」。

事實上類似的權力轉移早有先例,這先例來自我們的前宗主國。2009 年,英格蘭及威爾斯政府發出《首席檢察官及檢控科關係草案 (Protocol between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the Prosecuting Departments)》,正式把所有檢控權交付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說,倘若香港的律政司司長能夠向英格蘭及威爾斯學習,「即可避免這些指控」。

「正如司法系統由獨立首席大法官領導,檢控科也應該由獨立專員掌舵。」

香港多次要求檢控獨立未果

其實江樂士的訴求並非新鮮事。刑事檢控專員獨立的呼聲,早在 13 年前已經出現。當時律政司司長新轉為政治任命,立法會會議上,一眾議員包括吳靄儀、楊森、何俊仁,均要求律政司司長把檢控權力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當時政府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回應指「英國、美國負責決定檢控的檢察總長、部長,都是政治任命」。如今英國已經改變檢控制度多年;至於美國司法部長,雖同時向總統負責及肩負檢控工作,但英美社會終究屬民主體制,總統向選民負責,因此檢控工作的最終老闆仍是人民。香港沒有真普選,不僅負責提名的行政長官不是普選產生,負責任命的中共政府更是一黨專政,政治任命的律政司司長獨立性因此成疑。

不過,儘管反對聲音不絕,但律政司司長兼任最高檢控人員的制度,仍未受動搖。

角色衝突引起第二次廣泛討論,則在 2011 年。當時警方全年總共拘捕達 500 名本地社運人士,數字為 67 暴動以來最高。時任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批評律政司成為政治打壓工具,「律政司負責檢控工作,黃仁龍責無旁貸。」黃仁龍在一個立法會會議上反指,若要求律政司司長不染指檢控決定,便是違反《基本法》第 63 條的憲制責任。江樂士談及此事,直斥黃仁龍「短視和愚蠢」。他引述當時基本法研究中心言論,指下放檢控權不牴觸《基本法》,更反稱黃仁龍作為政府官員,仍參與檢控工作,才是違反《基本法》獨立檢控原則。

無論如何,律政司司長仍掌握檢控權力。

「袁國強必須推翻黃仁龍的觀點,把檢控權交給獨立而不涉政治責任的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再三強調。「這對袁國強也有好處,因為可令他更專注其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

較之於現在,他的目光更是放在 2047 之後。「我認為,若律政司司長能夠讓刑事檢控專員獨立,並確保這制度能在 2047 年前順利運作,則香港在 2047 後仍享有『獨立檢控』的機會便更高。」

(下文見【最後防線 7】專訪江樂士:檢控欠獨立 法治失信心

文/楊天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