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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防線 2】專訪退休法官王式英 (下):選法官要堅強、敢言、思想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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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司法獨立萬萬不能,但不是有司法獨立就行。當公眾談法治時,往往只關注司法獨立本身,卻忘了在司法獨立之前,首先必須確保司法機構本身是完善而有效。換句話說,給你一個無能的司法機構,哪怕它有多麼獨立,人民也無法獲得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

那麼,當我們談「完善而有效的司法機構」時,我們談些甚麼呢?

首先是優良法官。

司法獨立的基礎 — 法官獨立

司法的獨立,仰仗法官本人的獨立。2004 年,在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引領下,香港司法機構發表《法官行為指引》,釐訂法官操守及工作準則。指引第 13 條正好列明司法獨立與法官之關係。

司法獨立…是委予法官的重任,是法官賴以履行其憲法職能的關鍵因素,使他們得以本著公平公正、無懼無私的態度審理糾紛。

王式英引述前澳洲聯邦首席大法官 Sir Gerard Brennan 的話,亦指:

「人民對法治的渴求,仰賴法官無私行使法律的能力。為使這項責任得以實踐,法官必須獨立,並表現得獨立。」

儘管這道理彰彰明甚,卻往往被公眾忽視。原因之一是輿論多評述制度問題而少談法官好壞。礙於法官的傳統光環及其工作受法律保障,公眾一般不敢對法官妄下批評。好像 689、豺狼、禮義廉、垃圾筒、沙皇、膠樽X、低智Y等銜頭,很少用在法官身上。網民縱然有不滿,要謾罵要改圖也會留一手。

王式英為《立場新聞》撰寫的專文,以詳盡篇幅談述法官「個人獨立」的問題。他引述前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長 Justice Barak 定義如下:

「個人獨立」即獨立於親人與朋友,獨立於訴訟雙方,獨立於其他法官及司法系統之主理法官(包括法院最高主事人),獨立於政府各部門。法官之主為法律。法官沒有他主。一個人從獲委任為法官開始,其行動就不可對任何人有任何依賴。

法官獨立質素之一:思想開通

但「個人獨立」並不等於固執己見。擁有 14 年判案經驗的王式英強調,優良法官應具備的條件之一,恰恰就是思想開通。法官應隨時準備接納新觀點,並開放自己讓控辯任何一方說服。

「這對公正判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條件,然而卻往往付之闕如。」

作為過來人,王式英承認「信自己」是人類天性,因此對一宗案件有前設見解,是正常不過。關鍵是如何令自己不囿於前設觀點,敢於改變。可惜不少法官傾向墨守成規。根據王式英觀察,許多法官非常害怕被更高級的法院推翻。他們為了安全穩陣,僅讓自己專注於案件細節,而不敢探索法律上的新領域。

「許多法官不具備思想開通的質素。」

王官透露,一些法官甚至會在案件開始審理前,已先寫好判辭,實行「未審先判」。亦有些法官,懶得審訊,一宗明明需要審理三天的案件,他十分鐘便判完。這顯示法官根本無意改變他的前設意見。

「此舉顯然無法讓法庭產生公眾期望的公正印象。長遠來說,它損害公眾對法庭的信心,與及司法制度的公正。」

確保法官思想開通,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 JORC) 的責任(關於法官遴選過程,詳看前篇)。王式英認為,JORC 在遴選時不僅應考慮候選人的專業能力,更應考慮其思想的開放性。

法官獨立質素之二:個性堅強

而與思想開通與否互為表裡的,就是法官個性。王官認為,能夠廣納建言,一改己見,是個性堅強非懦弱的表現。

「有自信的人往往更容易認錯,因為他不怕自己犯錯。」

個性堅強的人,亦較有能耐抵受誘惑與壓力。香港媒體發達,報章、雜誌、網絡,對敏感裁決,難免意見紛錯。正如《法官行為指引》第 16 條所示:

公眾會對某些案件議論紛紛,傳媒亦會廣泛報道。有時輿論會明傾向支持某個結果。不過,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職能時,必須不受該等輿論影響。司法獨立包括獨立於所有外界的影響。法官行事須無畏無懼,對輿論的毀譽置之道外。

以「胸襲警察」案為例,姑勿論陳碧橋的裁決是否合理,他強調自己「不會因感憤怒而加刑或因害怕而減刑」,實是法官應有的工作態度。王式英引述澳洲高等法院大法官 Sir Harry Gibbs 的話,指法官須做到沒有任何「渴求或恐懼」。儘管他坦言,「渴求或恐懼」是人之常情,「就算是法官,又有幾人可以說他們既不渴望升職與認同,又不懼怕批評與否定。」然而一個堅強的法官,應可戰勝這些「渴求或恐懼」,「對輿論的毀譽置之道外」。

個性堅強的人,還可以抵受寂寞。

「法官的人生是很孤獨的。」王式英說。正如《法官行為指引》第 21 條指:

…法官在庭外與何人交往及參與哪些活動等,都可能影響外界對法官的觀感。

因此,法官在社交上,難免受各種限制。王式英憶述,他退休前往來的對象,僅限於其家人、非常親密的朋友,與及極少數的律師。

「間中妻子和我會一同出席社交宴會。這時候,經常會有獲邀律師在最後一刻表示無法參與。這是因為他正在處理的案件,與我的法庭有關。那名律師明白,如果他出現,那我就要被逼離開。」他說。「這在香港是很常見的做法,目的在避免法官受到任何不能接受的影響。與之相比,中國司法界並不覺得律師與法官私人交談有甚麼問題,有時候他們談的還是案件本身。」

法官獨立質素之三:敢提異見

也只有個性堅強的人,才可以力排眾議,保持思想獨立,作出「不一致裁決 (dissenting judgment)」。

在上訴法院,當一宗案件由多於一位法官審理,而這些法官又對審判結果意見不一,案件最後便會依多數意見裁決。這時候持少數意見者撰寫的判決書,就是「不一致裁決」。

「作出『不一致裁決』需要勇氣、個性及能力,特別是在其意見有別於多數之時。」王式英說。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國際間許多司法案例都證明,今日的「不一致裁決」及其理據,有可能在不久將來成為法例。王式英指,「不一致裁決」鼓勵批判思考,並要求法庭上每一個人就案件反覆考慮。

「從這個角度講,『不一致裁決』是司法獨立的最佳體現。」

知名退休法官包致金 (Kemal Bokhary) 正是以撰寫多份「不一致裁決 」,而廣為公眾所識。他在 2012 年接受《南華早報》訪問時,發表的觀點亦與王式英不謀而合:「不一致意見為法律建構發展道路。一些法律上的重大發展,正是來自不一致意見。」

2003 年龔如心與王廷歆的爭產上訴案,是王式英曾審理的大案之一。當時案件由三名法官審理。除他以外,其餘兩位法官,連同許多王式英身邊的朋友、伙伴,都認為應判龔如心敗訴。然而王式英卻力排眾議,裁定龔如心上訴得直。儘管他的意見不能改變上訴結果,但最後龔如心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五名法官亦一致裁定,龔如心勝訴。

「保持不一致意見,正是法官在公正判決中維持開放思維的重要操守。」

司法獨立障礙:法官工作量過重

公眾一般不諳司法工作,常以為法官工作輕鬆,但事實上,法官須要 OT,甚至請假撰寫他們未能趕及完成的判詞,已成常態。

原因之一,是如前篇所述,香港常任法官短缺。王式英透露,在任法官不得不面對工作量過多、分配不均、法庭管理不善等問題。

法官過勞,最終受害的,還是社會大眾。

兩年前,任職大律師的公民黨成員郭榮鏗曾在《南華早報》撰文,指法官過量工作,無可避免導致判決粗疏,損害整個司法系統。文中郭榮鏗提到,司法機構政務長 (Judiciary Administrator) 應該更積極回應司法資源不足的問題。

司法機構政務長,是主理司法機構政務處的公務員,負責協助各級法院內部行政及管理事宜,現由劉嫣華擔任此職。王式英評論她在處事上往往向政府而非法官傾斜。

「就我所見法官們不大信任這個職位,或擔任這個職位的人,覺得她總是在迴避麻煩,少做少錯。」

面對資源不足的困境,司法機構政務長本應肩負與立法會溝通的責任,確保司法系統有效運作。然而王式英指,基於其公務員身份,她在傳達法官意見時會有所篩選。加上立法會近年內部混亂,令它無從發揮監察司法系統有效運作的職能。故司法機構的管理一直未臻完善。

法官應走向社會

王式英建議,立法會應直接與法官溝通,聆聽他們的意見。

王官的建議是敏感的。傳統概念會認為,立法會與法官交流,會帶來干預司法獨立的嫌疑。但王式英並不認同這一點。他以英國為例,指從 2003 年至 2013 年的十年間,一共 72 個法官就在英國國會委員會出現了 148 次。他引述專著 The Politics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the UK’s Changing Constitution 指,英國司法與國會的關係已經出現結構性轉變。若能在法官遴選的程序上好好把關,立法部門與法官的交流,將有助司法系統更好運作。

除與立法會溝通外,王式英認為,法官亦應更多與學術界以至公眾交流,讓司法獨立議題不局限於司法領域,而走入公眾層面。一如前文所述,公眾對司法獨立的觀感,是司法獨立的關鍵。在以法治完善聞名的澳洲,為確保公眾能切身感受司法獨立,從八十年代初開始已頻繁舉辦相關講座及論壇。

今日,法治已成為澳洲最深入討論的公共議題之一。

王式英以羅馬教廷作比喻,指出香港司法機構若要讓大眾覺得開明,也應參考現任教宗方濟各的做法,走向大眾。

正如《法官行為指引》第 3 條所示:

法官當然也是他們所服務的社會大眾的一份子。他們的行為必須經常保持至高的標準,但這並不代表他們應該與社會脫節,過著「僧侶」式的超脫生活。在現代社會,法官如讓人感到遙不可及和跟社會大眾失去聯繫,這樣不單不會提高,反而可能削弱,公眾對司法機構及法官執行司法工作的信心。

王式英建議,香港應向澳洲借鏡,在大學設立獨立司法研究機關,定期舉辦司法獨立研討會。而這研討會的參與者,不應只限於司法人員,而要應延伸到大學學者、外國法官、專家,以至廣大公眾。

「只有讓大眾認識我們,才能取得他們對司法的信心。」

他呼籲司法界有責任常存警惕,堅守司法獨立,一如前澳洲高等法院法官 Sir Ninian Stephen 1981 年的名言:

「司法獨立,儘管是個體自由的堅實保障,卻同時也是一個脆弱的堡壘。」

「不僅要讓公眾看見香港司法獨立,更重要的是,讓北京看到香港司法獨立。」王式英說。

文/楊天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