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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本體論:文本主義與脈絡主義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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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本體論 (ontology) 關心的是關於存在 (being) 的問題。例如,哪些事物存在?是什麼樣的存在?以什麼方式存在?藝術本體論 (ontology of art) 就是在討論藝術作品關於這方面的問題。由於藝術作品分為許多不同的藝術類型 (art form) ,這方面的問題有時會限縮在單一的藝術類型來做討論。本文聚焦在文學作品,將簡介文學本體論的一個著名爭論,即文本主義 (textualism) 與脈絡主義 (contextualism)之爭。

文本主義

文學作品是什麼樣的存在物?文本主義者宣稱,文學作品是文本類型 (text-type)。要了解這是什麼意思,我們得先知道哲學中類型 (type) 與個例 (token) 的區分。舉個例子會比較容易說明: “three” 這個英文單字有四種字母的類型 (t, h, r, e) ,但卻有五個字母個例 (t, h, r, e, e) ;其中重複出現的兩個e便是字母類型 e 的兩個個例。再舉一個例子:假設在一篇英文哲學論文中出現了一百三十次定冠詞 “the” ,那麼 “the” 這個單字類型在這篇文章中就有一百三十個個例。顯然,類型不是一個物理事物,因為它不像個例那樣佔據時間與空間。

回到文學作品來看。我們一般常說的文本 (text) ,最直覺的理解就是一串特定的文字,可長可短,而任何文學作品都具備一串特定的文字。文本主義者想說的是,作品就是文本,所謂的文本(也就是某一特定字串)其實是一種類型而非個例。例如,《東方快車謀殺案》 (Murder on the Orient Express) 這本小說在全世界發行許多實體書以及電子書,但《東方快車謀殺案》這部作品並不等於任何一本實體書或電子書;《東方快車謀殺案》是某個文本類型(下文簡稱「文本」),那些實體書以及電子書則是其個例。

文本主義最知名的辯護者是美國哲學家古德曼 (Nelson Goodman) 。既然作品就是文本,那麼作品同一性 (work-identity) 就要由文本同一性 (text-identity) 來決定。古德曼進一步提出了文本的同一性條件 (identity conditions) 。在什麼情況下,我們可以判定兩個文本其實是同一個呢?主要依據兩個條件:(一)屬於同一種語言;(二)有同樣的語法性質 (syntactic property) 。舉例而言,假設美國出版社推出了《達文西密碼》(The Da Vinci Code) 二十週年紀念版,那麼這個文本與原版的文本是否同一個文本?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按照文本主義的觀點,我們就必須說這兩個文本是不同的作品。在這個案例中,紀念版與原版都是用英語寫成,因此滿足(一)的條件。至於(二)的語法性質,古德曼指的是文字的排列順序、空格以及標點符號。如果出版社只是把原版換個封面出版,其餘不變,那麼在這個案例中,紀念版與原版會是同一個文本,也就會是同一個作品。但如果作者有修改過原版的內容,只要有更動到上述語法性質,那麼對古德曼而言,紀念版就會成為不同的作品。

古德曼的文本同一性條件未涉及語意性質 (semantic property),屬於弱版本的文本主義;強版本的文本主義會將語意性質考慮進來。舉例而言,我們可以把 “cape” 這個英文單字看成一個迷你文本。服飾店標籤上的 “cape” 與風景區標示牌上的 “cape” 顯然意義不同,前者是「披肩」的意思,後者是「岬角」的意思。弱版本的文本主義者如古德曼會說,這兩個 “cape” 是一樣的文本,因為滿足(一)與(二)的條件。然而,強版本的文本主義者會持相反意見,因為兩個 “cape” 的語意不同。對強版本的文本主義者來說,文本同一性的條件也包括具備相同的語意性質。古德曼認為這太嚴格了。當我們把目光拉回文學作品,我們會發現很難去說一個文學文本擁有確定的意義;相反地,「同一部作品能允許多重詮釋」反而是許多評論家的共識。若此,在文本同一性的條件中捨棄語意條件便能夠讓我們用語法條件來確立作品(也就是文本),再進一步去談在這個文本的基礎上可以有哪些不同的詮釋。如此一來,就不會像強版本的文本主義那樣,在一開始時就被詮釋問題難倒,根本無法使用所提倡的文本同一性條件(語意條件)來識別作品。

脈絡主義

脈絡主義者反對文本主義者的看法,認為文學作品不只是文本。脈絡主義者最喜歡援引的反例不是由哲學家提出,而是由小說家提出。阿根廷著名小說家波赫士 (Jorge Luis Borges) 曾寫過一部短篇小說〈皮耶‧米納,《吉軻德》的作者〉(Pierre Menard, Author of the Quixote)。故事敘述一名書評家評論作家米納的作品:二十世紀的作家米納寫出了《唐吉軻德》的部分章節,一字不差,但卻非是在刻意抄寫情況下完成。書評家指出多處文本細節來試圖證明,雖然米納的文本與塞萬提斯的文本完全相同,卻不是同一部作品,因為兩者具備許多不同的特徵。例如,米納的《唐吉軻德》讀來古意盎然(二十世紀的作家卻刻意模仿古西班牙文寫作);又如,在米納的《唐吉軻德》中隱含威廉‧詹姆士 (William James) 的實用主義,但這樣的意涵在塞萬提斯的《唐吉軻德》中不可能存在。

波赫士透過這篇小說所進行的思想實驗成為脈絡主義者的論述材料。脈絡主義者認為,米納的例子說明了同一個文本可以被不同的作品共享,如果是這樣的話,文本主義所謂「作品等於文本」的主張就是錯的。支持「米納的《唐吉軻德》與塞萬提斯的《唐吉軻德》是不同作品」這個主張的主要理由就是兩者具備許多不同的性質(例如前者古意盎然、宣揚實用主義,後者則否),而這些性質對脈絡主義者而言,足以構成作品同一性的條件。

脈絡主義者強調,一個作品誕生時,作品會因為自身與其外在環境的關係而產生許多關係性質 (relational property) 。例如作品是否具備原創性取決於該作品的核心想法是否已經有人在其他作品中使用過;作品是否具有革命意識取決於既有的藝術傳統是如何規範創作;作品是否批判了當前政府的政策取決於作者所在的社會與政治環境。忽略了諸如此類因脈絡而產生的性質,我們難以說自己還在審視原本所談論的那部作品。如果僅僅只考量文本而不考慮作品誕生時的脈絡,我們恐怕會把斯威夫特 (Jonathan Swift)〈一個審慎的提議〉(“A Modest Proposal”) 當成是在提倡殺嬰(本文敘事者提議愛爾蘭的窮人將小孩賣給貴族當食物以減輕財政負擔)。失去反諷意義的〈一個審慎的提議〉,還會是斯威夫特所創作的那個〈一個審慎的提議〉嗎?

脈絡主義者認為文學作品不只是一個文本。文學作品是一個鑲嵌在特定時空中的文本。文本只是作品同一性的其中一個條件,並非全部。作品的生成脈絡賦予了作品許多性質,包括語意性質與其他許多關乎賞析的性質,而這些性質都決定了作品的同一性。

文本主義 vs. 脈絡主義

文本主義者如何回應脈絡主義者的批評呢?首先,文本主義者指出,作為脈絡主義的論證,波赫士的例子是有缺陷的,因此無法真正證明脈絡主義者欲得出的結論,即不同作品可以共享同一文本。第一個缺陷是米納的文本並未包含塞萬提斯的全文,而僅僅只是全文的一部分。第二個缺陷是,文本主義者可以說米納是用現代西班牙文在刻意書寫古西班牙文。如果我們認同現代西班牙文與古西班牙文是不同的語言,那依照古德曼所訂定的文本同一性條件,這兩人所寫出的文本本來就算是不同作品。

上述回應當然不足以擊倒脈絡主義。如果波赫士的反例不合用,那只要重新想一個完美的便行。脈絡主義者柯里 (Gregory Currie) 便提出另一個思想實驗。假設人們意外發現了哥德式小說 (Gothic fiction) 先驅安‧拉德克利夫 (Ann Radcliffe) 的一份手稿,而手稿內容竟然與珍‧奧斯汀 (Jane Austen) 的《諾桑覺寺》 (Northanger Abbey) 一字不差,但完成時間早十年。文本主義者會說這兩者是同一部作品,因為具備相同的文本,但柯里認為如此斷言是不智的。從奧斯汀的創作脈絡來看,奧斯汀的《諾桑覺寺》雖然乍看之下是哥德式小說,卻充滿了許多對哥德式小說的諷刺,這些諷刺在拉德克利夫的創作脈絡中是不存在的。說這兩部小說是同一部作品,完全忽略了這兩者身上攸關同一性的關係性質。

柯里認為文本主義者可以採取的一種策略就是將脈絡相關性質相對化 (relativize) 。具體來說,可以將此類性質相對於作品的詮釋。例如,我們可以說《諾桑覺寺》這部作品有下述性質:可被詮釋成在諷刺拉德克利夫所代表的哥德式小說。但《諾桑覺寺》同時也具備另一個性質:可被詮釋成直截了當地宣揚哥德式小說的精神。然而,柯里認為這種策略是有問題的,這代表拉德克利夫的小說可以持有時代錯置的 (anachronistic) 性質,即作為哥德式小說的先驅作品,卻以未來的角度回頭批判哥德式小說。然而,這如何可能?這會間接讓我們對於作品的評價也變成時代錯置,因為我們對於作品的評價,也會成為作品的性質。文本主義者必須慎重考慮是否要接受這個後果。

另一種回應脈絡主義者的策略是,直接否認在波赫士(或柯里)的案例中,第二個人創作出了另一個作品。按照古德曼的看法,在波赫士的案例中(假設這個案例是沒有缺陷的),米納所做的並不是創作出另一部不同於塞萬提斯的作品,而是給出一個新的詮釋(此處的「詮釋」做廣義解,不是只有關乎作品的意義)。也就是說,當故事中的評論家在解析米納作品中的那些特色或意涵時,他只不過是指出米納針對《唐吉軻德》這部作品給出了一個全新的解讀。任何其他「波赫士式」的案例也都可以用同樣的方式來回應。這樣的回應回到了古德曼的基本主張:語意性質與文本同一性無關,用語法性質把文本定義好之後,所留下來的空間就是多重詮釋的空間。

古德曼的論述到這裡產生兩個疑慮。首先,既然在文本同一性的條件中沒有任何跟作者有關的關係性質(例如「為某某人所作」),我們要如何去界定誰才是作者?在波赫士的例子中,塞萬提斯與米納誰才是《唐吉軻德》這個文本的作者?如果文本主義者沒有標準去判別誰是作者,那麼他們便沒有理據說米納是在詮釋塞萬提斯的作品。第二,古德曼如何處理前述提到的時代錯置問題?如果將米納對《唐吉軻德》的詮釋理解成後者可以持有時代錯置的性質(而非只是提供一個觀看前代作品的視角),那似乎代表古德曼不在意作品可以被時代錯置地解讀甚至評價。

針對第一個疑慮,古德曼認為我們應該把第一個生產某個文本之個例的人認定為作者。因此在波赫士的例子中,塞萬提斯──而非米納──會是《唐吉軻德》的作者。要注意的是,此處古德曼某種程度將作者身分 (authorship) 的問題從作品同一性的形上學問題脫鉤:「是否為同一個作品」這個問題無法透過回答「誰是作者」來解答。誠然,古德曼提出的「作者」標準至少能排除塞萬提斯《唐吉軻德》與米納的《唐吉軻德》並非同一作品。

針對第二個疑慮,哲學家戴維斯 (David Davies) 指出古德曼並非不在意時代錯置的問題,因為古德曼在其他議題的討論上顯露出了脈絡主義的痕跡,但這就與古德曼的文本主義產生衝突。事實上,談論作品的風格 (style) 時,古德曼強調正確認知作品風格有助於我們賞析作品。然而,作品風格關乎作者、時代、地點以及流派這些脈絡因素,因此一個作品的風格性質 (style property) 也會是脈絡相關性質。如果古德曼真的這麼在乎風格,那在波赫士的例子中,他就必須將塞萬提斯的《唐吉軻德》之風格性質考慮進去。如此一來,米納的詮釋不會是對《唐吉軻德》這部作品一個可容許的詮釋,因為它所揭露的風格性質(古意盎然)與該作品的風格性質有衝突,造成時代錯置。

小結

在當前的文獻中,倡議文本主義者佔少數,脈絡主義者佔多數。最關鍵的問題還是在於文本主義者是否真能擺脫所有脈絡性質來決定作品同一性,否則就會遇到類似古德曼的困境:既想保留某些脈絡性質卻又不願接受脈絡主義。

最後要補充的是,藝術哲學中的脈絡主義並非是一個只針對文學作品的本體論立場,而是廣泛地含攝所有藝術類型。文本主義當然是只關於文學作品本體論地位的立場,但這不代表不存在涵蓋所有藝術類型的相似立場。文本主義的焦點可以說是在於作品的「形式 (form) 」而非形式之外的脈絡。此處所謂的形式可看成是某種結構,以文學作品來說,這個結構就是一串特定的文字。若將這種思路推到所有藝術類型則成為形式主義 (formalism),因為任何作品自身都可以看成是某種形式(例如繪畫是線條的形式,音樂是聲音的形式)。宏觀來看,關於「藝術作品是什麼」的本體論之爭,不只是文本主義與脈絡主義之爭,更是形式主義與脈絡主義之爭。

參考文獻:

  1. Currie, Gregory. 1991. Work and Text. Mind, 100(399), 325-340.
  2. Davies, David. 2007. Aesthetics & Literature. London: Bloomsbury.
  3. Goodman, Nelson and Catherin Z. Elgin. 1986. Interpretation and Identity: Can the Work Survive the World? Critical Inquiry, 12(3), 564-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