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局建議加重虛報選民資料罰則 新登記、改資料需交證明
今屆區議會選舉前夕,再有多宗懷疑虛報地址個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表改善選民登記制度的諮詢文件,提出多項招數,包括提高在選民登記作虛假聲明的罪行刑罰,建議最高罰款提高至罰款10,000 元及監禁2年;另外,當局建議新登記選民或更改選民登記資料時,需提供住址證明。為防止濫用反對機制,政制局提出在法例訂明,對選民登記提出反對的人士有舉證責任,並要求他們必須出席相關的耹訊舉證。
諮詢文件提出短期及長期的改善措施。短期措施包括選舉事務處加強與其他政府部門核對地址資料,例如與各區民政事務處研究製訂一個協作安排,以識別即將拆卸或已空置樓宇,核對選民名單。選舉事務處考慮將以手提電話短訊及電子郵件,提醒選民回覆查訊信件等等。
長遠而言,當局建議提高選民登記相關罪行的罰則,由現時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提高至最高罰款10,000元及監禁2年。另外,當局建議引入要求選民提供住址證明,新登記或更改登記資料時,需提供住址證明。
稱防濫用反對機制 反對者須出席耹訊
選舉事務處今年8月公布2015年臨時選民登記冊後,由於多個政黨成員質疑,有可疑選民登記,向選舉登記主任提出反對有關選民的資格。根據法定程序,選舉登記主任必須將有關反對或申索的通知書轉交審裁官,以舉行聆訊以作出判定,但有關措施被批評擾民。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文件中建議,防止濫用反對機制,訂明提出反對的人士有舉證責任,以及必須出席耹訊,與此同時,在審裁官信納之前,在臨時登記冊上的選民登記仍然有效。當局另建議,賦予選舉事務處權限處理不具爭議的反對個案,包括只涉及文書錯誤個案,由選舉事務處尋求審裁官批准更正,以簡化程序。
市民在可於 2016 年 1 月 8 日或之前,以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意見,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意見(詳見諮詢文件)。
今屆區選前,有1451名選民的登記資格遭反對,審裁官進行聆訊後,駁回大部份因手民之誤、選民忘記更改地址等問題個案,但同時刪除了當中299名選民登記。法庭處理多宗涉老人院問題登記個案中,發現兩名選民表示從未填寫選民登記表格、三名在今年登記為選民的長者則未能清晰表達個人意願,一名長者已離世,其中兩宗個案已轉介警方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