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不倫器官移植研究
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器官移植研究,基本上都不符合國際學術倫理標準。中國在 2015 年之前完全沒有自願器官捐贈的系統。就算在 2015 年之後,器官的來源也相當可疑:移植的數量遠超過自願的人;就算是「自願」,家屬往往可以獲得高額的「補償」。國際上,醫療行為與醫療研究,嚴禁涉及死刑犯的器官,但在中國基本上沒有這個顧慮。更進一步來說,中國不少的死刑犯是良心犯或政治犯,因此不少器官的來源是極其不正義的政治壓迫。在 2019 年, Wendy Rogers 等 (2019) 七個醫療倫理、人權專家,聯名呼籲撤除 445 篇來自中國的器官移植研究,並指出當中多數並未主動揭露器官是否來自死刑犯、是否獲得「捐贈者」(或我們可以說「『被自願』捐贈者」)的同意。
違反醫療、學術倫理在醫界、學術界是嚴重的問題,而西方的學者一方面將自己呈現為醫療、學術倫理的捍衛者,另一方卻以出版、引用的方式獎勵自中國那些蔑視醫療、學術倫理的文章,顯得十分偽善。但另一方面來說,醫療研究就是醫療研究,或許來自中國那些蔑視醫療倫理的研究,有機會促成拯救人命的重要療程,不用似乎十分可惜。此外,醫療突破確實有不少來自泯滅人性的研究。舉例來說,納粹在集中營裡面進行的人體實驗,確實極其殘酷、邪惡,但我們仍然繼續使用其中奠定的研究成果,發展新的研究。或許中國跟納粹一樣,雖然邪惡,但對學術的貢獻不可忽略。
前幾天在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剛好發表了一篇文章以及一系列的討論,探討學術界該如何處理來自來中國那些蔑視醫療、學術倫理的研究。多數參與討論的學者,都同意應該撤除所有相關研究。有些人進一步主張不但要撤除,而且應該要禁止來自中國的器官移植研究投稿,並且禁止所有學者引用相關研究。以下我將簡單介紹其中呈現的一些論點。
「如果」是好的研究
就算器官來源可疑,如果來自中國的器官移植研究是好的研究,那麼出版、引用這些研究確實會帶給人類極大的好處。我們有機會可以研發出新的、有效的器官移植程序,可以救命;此外我們也可以避免學術資源重複使用在已經研究過的主題上,避免讓人承擔不必要的研究風險。然而, Higgins 等人 (2020) 指出,這個「如果」在一定範圍內相當可疑。
首先,在一個地方無視醫療、學術倫理而追求出版的人,往往在其它地方也不會注重醫療、學術倫理。在那445篇研究裡面,有許多研究並未揭露器官來源。這代表說,對這些研究者來說,主動揭露必要訊息的重要性並不高。雖然這無法成為其它地方數據造假的證據,但給出版商、編輯、審查者相當好的理由,格外注意在其它地方有沒有造假。畢竟如同 Rogers 等人 (2020) 所指出,「經驗證據顯示不道德的研究與不可靠的研究確實有關」(p. 691) 。造假的研究,對未來的醫學研究、醫療行為不但無益,而且十分有害。
其次,正因為器官來源並未主動揭露,我們很難確定來自中國的研究,是否具有足夠的代表性,使其研究結果可以用在其它的脈絡上。舉例來說,死刑犯,特別是良心犯與政治犯,往往死前相當健康、年輕。相較於正常國家,這個器官來源相當特殊。自願捐贈器官往往來自生病很久,甚至年邁的捐贈者。更進一步來說,一般的器官捐贈,判定捐贈者死亡,是以循環系統終止為標準 (death declared on circulatory criteria) 。在這種條件下捐贈的器官,往往長期處於低血壓狀態、缺氧許久。這跟死刑犯器官被摘除時,有極大的差異。移植死刑犯新鮮的器官當然容易成功;但這種成功對於自然死亡後的捐贈來說,沒什麼可以學習的地方。
鼓勵泯滅人性的活動
Higgins 等人 (2020) 進一步指出,當我們以出版、引用的方式獎勵相關研究時,等同於鼓勵這種研究持續進行。鼓勵這種研究持續進行,就等於鼓勵無視捐贈者意願的器官捐贈持續進行,甚至等於鼓勵強摘包括政治犯與良心犯的死刑犯器官的邪惡活動。
是否如此,則值得進一步討論。 Goldstein 與 Peterson (2020) 指出,醫學研究很可能只是強摘器官的副產品。學術上抵制這些研究,最多只能制止相關研究發表,但無法影響器官買賣的市場或者中國政府對異議人士的打壓。 Goldstein 與 Peterson 更進一步宣稱,中國政府公開宣示類似邪惡的行徑已經停止,所有器官都來自自願捐贈者,所以我們不需要擔心器官的來源。
或許我們必須承認,研究只是器官買賣、強摘器官的副產品,而抵制相關研究無法抵制相關邪惡行徑。但對於中國政府的宣稱,我們還是必須保持相當程度的懷疑。 Higgins 等人 (2020) 指出,就算中國宣稱 2015 年後所有器官都來自自願捐贈,捐贈的數量與被研究的數量有極大出入,因此不可能全部來自自願捐贈。 Caplan (2020) 更指出,「事實上就是有人純粹因為種族或者宗教而入罪」 (p. 687) ,而這讓我們確信不少器官就是來自侵害人權的活動。此外,器官買賣往往是買主出現時剛好就出現新鮮的器官。這讓我們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死亡跟買者出現的時機有不尋常的關係,甚至可能來自蓄意謀殺 (Caplan 2020, p. 687) 。
但或許有部分的研究十分珍貴。有可能如同使用納粹的研究一樣,使用中國的研究真的有機會救活不少人。 Higgins 等人 (2020) 認為這類主張誇大個別研究的效力。研究真的要成為有效的療程,有很長一段路,而「基本上我們不可能宣稱任何移植研究一定會救到人命」(p. 682)。
進一步來說 Higgins 等人 (2020) 列舉使用邪惡研究的必要條件:
- 揭露資料不符合當代研究倫理標準
- 清楚描述並且承認產生資料的實驗哪邊不符合學研究倫理
- 提出非常好的理由支持使用相關資料,比方說使用相關資料可以拯救人命,而事實上沒有其它相關資料可以使用
- 向不倫研究的受害者致意。 (p. 682)
來自中國的器官移植研究,絕大多數沒有揭露、描述、承認嚴重違反研究倫理的事實,自然也不會向不倫研究的受害者致。引用中國器官移植的研究,比引用納粹研究還可憎。就算學術抵制無法遏止中國器官買賣、強摘器官的惡行,因為研究沒有與惡行適當切割,學術界仍該抵制這些研究。
透明的程序
中國器官研究使用來源可疑的器官,出版社、期刊編輯、審查者、一般學者都應該知道。因此,相關研究投稿應該直接拒絕;如果不慎有漏網之魚,更應該直接撤除;其他的研究者也應該拒絕引用相關研究。如此一來,才能避免出版、引用不符學術倫理的研究,才能避免讓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得到發表、引用所帶來的聲望。
至於何時才能開始接受來自中國器官移植研究的稿件?學者 (Higgins et al. 2020; Bramstedt 2020; Caplan 2020; Rogers et al. 2020) 幾乎一致認為必須等到中國器官捐贈系統全面透明化,所有器官都可以清楚追溯到來源,所有來源都有可靠證據指出確實出於自願捐贈,確認中國已經停止 Caplan (2020) 所說的「野蠻行徑 (barbaric practice) 」(p. 687) ,才可以重新接受相關研究投稿。
簡單地說,只要中國器官買賣、強摘的行徑還在,我們就應該在學術上直敘抵制來自中國的器官移植研究。已經出版的應該撤除,還沒撤除的不該引用,打算投稿的就應該直接拒絕。
參考:
- Caplan, A. L. (2020). The ethics of the unmentionable.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46(10), 687-688.
- Goldstein, C. E., & Peterson, A. (2020). Is it unethical to publish data from Chinese transplant research?.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46(10), 689-690.
- Higgins, W. C., Rogers, W. A., Ballantyne, A., & Lipworth, W. (2020). Against the use and publication of contemporary unethical research: the case of Chinese transplant research.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46(10), 678-684.
- Rogers, W. A., Higgins, W. C., Ballantyne, A., & Lipworth, W. (2020). Responding to unethical research: the importance of transparency.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46(10), 691-692.
- Rogers, W., Robertson, M. P., Ballantyne, A., Blakely, B., Catsanos, R., Clay-Williams, R., & Singh, M. F. (2019). Compliance with ethical standards in the reporting of donor sources and ethics review in peer-reviewed publications involving organ transplantation in China: a scoping review. BMJ open, 9(2), e024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