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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相信什麼?」― 信念倫理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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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帝不存在,那只要想到死了以後我就不存在了,不是讓人活得驚懼害怕嗎?所以,我相信上帝。

我當時還是哲學博士生,在朋友的聚會裡遇見這位牧師,他跟我說了這句話。他的話我聽起來覺得荒謬不理性。怎麼可以只是為了讓自己活得平靜喜樂、生命有意義,但不知道「上帝存在」的真假,就去相信上帝呢?

這裡涉及的問題是:「我們可以相信某件事情,只因為這樣相信會讓我們快樂,但不論它有沒有證據支持嗎?」這就是「信念倫理 (ethics of belief) 」討論的議題。

信念倫理

信念倫理中有兩大陣營。大致上,「證據主義 (evidentialism) 」主張我們的信念應該要基於恰當的證據,而「實用主義 (pragmatism) 」則主張有些時候即使缺乏恰當證據支持,我們仍可以相信。所謂「證據」,指的是任何能夠支持該信念內容真假的考量或事實。由於「讓我活得有意義」跟「上帝存在」的真假無關,前者並非是支持後者的證據。根據證據主義,牧師不應該基於這個考量相信上帝。

實用主義會不會支持牧師的想法呢?不一定。實用主義並非主張人可以隨意地相信,而是要權衡信念會帶來的種種好處與壞處來決定是否可以相信。由於真理與知識也是有價值的,因此實用主義也會考慮證據。只有當信念所帶來的其他好處(例如自利、道德價值)比起信念是否有證據支持來得更重要時,實用主義才會說我們可以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相信。

所以,實用主義可以如此為牧師辯護:由於生命的意義與福祉相形該信念是否有證據支持更為重要,因此牧師可以相信上帝存在。不過,如果牧師的宗教信念會導致其他惡果,比如說,導致他相信許多其他假話,或是引導他去倡導不道德的觀念或行動,那實用主義也可以主張他不應該可以相信。重點是實用主義並非只是因為缺乏證據才禁止他相信。

Clifford 的證據主義

證據主義的文獻一般追溯到十九世紀的英國數學家 William Clifford 的演講 “The Ethics of Belief” (1877) 。 Clifford 提出了一條嚴格的證據主義原則:「無論在何時何處,任何人相信缺乏充分證據支持的事物都是錯的。」為了說明他的主張, Clifford 舉了以下例子:

一艘載滿旅客的船準備要出海了。船東不禁擔憂這艘船原已十分老舊,常常需要維護修理,也許這次出航會出事。但他又告訴自己不要杞人憂天,這艘船最近出航許多次都安全返航,從未有任何故障,沒有道理擔憂這次就會出問題。他成功說服自己相信船是安全的,他誠摯地向船員與乘客揮手告別。然而,航行途中船故障沉沒了,船東也領到了保險金。

Clifford 認為船東相信船的安全是錯誤的(有趣的是, Clifford 本人也曾遭遇船難)。也許有人會認為,船東的信念是合理的,畢竟之前幾次的航行都沒事,那為何不能相信這次航行也是安全的? Clifford 的回應是,既然船東有了疑慮,就應該尋求充分的證據評估事情真假;只有當擁有充分證據支持船是安全的,船東才能如此相信。

由此可見, Clifford 的證據主義非常嚴格。有人可能會反駁:如果遵守 Clifford 的原則,便只要有一絲一毫的懷疑,都必須要獲得充分證據才能相信的話,那我們沒什麼能相信的了。

Clifford 回應,只要有絲毫疑慮,我們的確就不應該相信。他的理由有三:

(1)   沒有充分證據就隨便相信,這表現輕信的性格,這是品德上的瑕疵。

(2)   信念影響的不是只有自己,還會傳遞給其他人,導致他人也相信了缺乏證據的事物。

(3)   因為信念多少會表現在行為之上,依據缺乏證據的信念而行動 — 就如同故事中的船東一樣 — 是不負責任的。所以, Clifford 主張我們應該遵守證據主義的原則。

James 的實用主義

對於啟蒙運動及科學革命以後的人來說,證據主義相當有吸引力,特別是用在批判傳統與宗教的權威時。然而,信念對日常生活的影響無所不在,在有些情況下證據主義顯得十分不合理。考慮這個例子:

志明打算跟春嬌結婚。志明是社會學家,他知道現在的離婚率高達50%;還有,雖然他們兩人感情恩愛,但是志明沒有理由相信,那些離婚的夫妻,當初不夠相愛。因此,他沒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他們不會離婚。但如果志明依據證據主義而放棄對於婚姻的信念,那他就不該結婚,因為婚禮上必須許下白頭偕老的誓言。如果志明不相信就承諾,那他就是在欺騙春嬌(也是在欺騙自己),這是錯誤的。

如果志明是你的朋友,你應該不會舉著證據主義的大旗,要求他不該結婚。一般人應該會認為這時候要放棄證據主義。有些時候,如果信念對於追求福祉(或是其他有價值的事物)是必須的,即便缺乏充足證據,人們也可以選擇相信。這就是支持實用主義的想法。

因此,美國哲學家暨心理學家 William James 在其演講 “The Will to Believe” (1896),便站在實用主義的立場來批判證據主義。 James 認為,當我們在考慮是否相信時,其實涉及了兩個目標:追求真理與避免虛假。雖然求真與避假看似一體兩面,但是這兩個目標可說是截然不同:若要避免虛假,最簡單的作法就是什麼都不要相信(因此避免了任何虛假);若要追求真理,那就什麼都相信(所以任何真理都沒有錯過)。當然,這兩個極端都不恰當,因此信念倫理必須在這兩個目標之間取得平衡。

James 認為,證據主義只關注避免虛假,因此主張必須獲得充分證據來排除任何懷疑。然而,由於在日常生活中,有許多事物我們無法或是沒有時間去找到證據,但相信它們卻對於我們追求人生目標十分重要。James認為,這時候我們就應該暫時拋開避免虛假的目標,而應該冒著犯錯的風險去相信,這樣才有機會獲得真理。所以,在上述例子中,志明可以(甚至應該)相信婚姻能白頭偕老。

可是得注意, James 沒有完全丟棄證據主義。他主張,當證據充分地顯示某件事情是假的時,我們就只能相信它是假的;只有當證據不充分時,我們才能夠有信仰的跳躍,選擇相信。

當代信念倫理的發展

在很長時間裡,英美哲學界不太重視信念倫理;知識論教科書多半沒有涉及,通常只出現在宗教哲學裡。不過,在進入二十一世紀後,信念倫理成為熱門議題,而且方向有很大的轉變。轉變在於處理一個難題: Clifford 用來支持證據主義的理由主要是基於道德的考量,可是,只是基於道德的考量,證據主義很難有說服力。思考以下的例子:

小華被恐怖份子威脅,要他相信真理教是唯一的真理,如果不相信的話,恐怖份子就會引爆原子彈,摧毀整個城市裡數百萬的人命。

顯然,小華應該要相信真理教是唯一的真理。畢竟違反證據主義的錯誤,與數百萬條人命比起來顯得微不足道。在這種情形下,誰還會堅持證據主義,要求小華不可以相信?

然而,信念倫理在當代的復興,正是因為證據主義的反撲。這次他們提出的理由不再是道德的。當代證據主義認為,當我們在考慮該不該相信時,與證據無關的因素都無法被納入考量,只有證據才可以作為相信的理由。因此,當小華在考慮是否要相信真理教時,他根本無法考慮恐怖份子的威脅,因為那跟真理教的真假無關。

那證據主義有什麼論證呢?簡單來說,假設小華真的相信了真理教而拯救了整個城市,而你是記者,在事後採訪他是如何阻止原子彈爆炸的。你們的對話可能如下:

你:你是怎麼阻止恐怖份子引爆原子彈的?

小華:恐怖份子要求,只要我相信真理教,他們就不會引爆原子彈。所以我相信了。

你:你因此就相信了真理教?你怎麼有辦法因為恐怖份子的威脅就相信一個你不知道真假的東西?

小華:一開始我也沒辦法就相信,但是為了阻止原子彈爆炸,我必須要相信。於是,我向恐怖份子問了許多關於真理教的事情,他們跟我解釋了很多,例如,為何沒有神世界就不存在,也解釋真理教的教義。聽了之後我覺得很有道理,於是我就信了。

當代證據主義認為,這個對話顯示實用主義是錯的。因為雖然一開始小華把「拯救人命」當作相信真理教的理由,但是實際上小華沒有辦法依據這個理由而去相信。最終,使得小華相信真理教的理由是證據性的(例如關於神存在的論證、教義的合理性等等),而不是實用或道德的理由。因此,當代證據主義認為,實用主義一定是錯的,因為與證據無關的因素無法被納入是否相信的考量中。對於看似支持實用主義的例子,證據主義會回答,那些非證據性的考量只能要求人「想要」相信,但是當考慮是否該相信時,還是只能考慮證據。

如果證據主義為真,在那些例子中的主角似乎面臨以下的困境。以志明為例,幸福婚姻是他人生原有的重大目標,但是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他不能相信。為了相信婚姻能成功(假設這個信念對幸福婚姻是必要的),志明得盡力去尋找證據。然而,在這個例子裡充分證據是不可得的,因為長期數據顯示一半的婚姻都會失敗,而沒有任何因素能在事前充分指出哪些類型的情侶可以白頭偕老。看來志明面臨了兩難,要嘛放棄信念,因此也放棄結婚的目標;要嘛想辦法找到假證據洗腦自己,以致相信。前一種做法讓人放棄許多人們珍惜的人生目標,後一種做法則讓人變得不理性。兩者都不可取。

證據主義能不能避免這個兩難?或是你想要為實用主義辯護?

進一步建議閱讀

Chignell, Andrew, “The Ethics of Belief”,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pring 2018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鄭喜恆,〈信念倫理〉,《華文哲學百科》(即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