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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念葛里芬 — 淺談幸福論與規範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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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生的學術路向,往往未必是他一個人可以決定,有時很在乎站在書架前的他會拿起甚麼書,或那本書的書頁設計剛好吸引了他的眼球,尤有甚者就是他在什麼時候遇上哪位哲學家、說過什麼話、在他的腦海發生怎樣的化學作用等等。我們說有緣千里能相會,無緣對面不相逢,愛情的發展講究緣份和時機,也許學問都是一樣。在本文,我會淺談我和哲學家葛里芬 (James Griffin, 1933–2019) 的相遇,以及他在倫理學的一些看法,以表達我對葛氏的懷念。

我和葛氏的第一次相遇

在 1994 年我到了上海一個暑期哲學班進修,遇到葛里芬。那年同期的老師還有阿查德 (David Archard) 、索雷爾 (Tom Sorell) 、布倫南 (Andrew Brennan) 等,葛里芬在當時已是有名望的倫理學家,專研有關幸福的理論、後果論以及其他的規範倫理學議題。因為這些題目與我的碩士研究範疇相近,所以在往後個多月,我都是跟他進行研修。後果論是一套規範倫理學理論,以行為後果的性質來判斷道德對錯;例如效益主義者認為人有責任令世界上最多的人得到最大的幸福,效益主義因而是後果論的一種。我是到了那時才初窺倫理學的堂奧。葛里芬向我闡述了辛格 (Peter Singer) 有關富裕社會對其他地區的饑荒者提供援助的討論的重要性,還有後來在學術界大熱的火車難題 (Trolley Problem) 等。

因為葛里芬的推薦,我在 1996 年的春夏到牛津當訪問學生。當時牛津在倫理學方面陣容鼎盛, 除了葛里芬,還有威廉斯 (Bernard Williams) 和帕菲特 (Derek Parfit) 等重量級人物。可惜我當時年紀太輕,學術根底不足,英語寫作及溝通能力有限;我把文章給葛里芬看, 他讀了四五頁,幫我改了一些文法錯誤,就看不下去,我們沒有深入的學術交流。不過, 因緣際會,我到帕菲特的課旁聽,也把文章給他看。後來與帕菲特見面,他竟然說文章寫得非常好,說文法的問題只是「砂石」,著我改好之後寄到 Ethics (倫理學界最重要的期刊),我當然沒有這樣做。由於我的文章用了一些思想實驗來解釋觀點, 帕菲特分析時全情投入, 跪在地毯上作比劃; 我很詫異, 雖然文章是自己所寫,但是對它的信心和熱情, 卻完全比不上帕氏。這一年的「奇遇」,令我感到做學問既不能妄自菲薄,亦不能低估語文的阻力。

葛里芬論幸福

葛里芬《論幸福》(Well-Being) 一書在 1986 年出版, 到了九十年代, 該書已是倫理學界熱門著作。有關幸福,葛里芬認為一個比較可信的理解,就是人「知情慾望 (informed desires) 」的滿足。他的看法,後來亦為斯坎倫 (T.M. Scanlon) 所承繼,斯坎倫認為幸福是「理性目標 (rational aims) 」的達成 (Scanlon 1998: 118) ,意思與葛氏的概念相仿。所謂知情,據葛氏所言,就是要當事人對於所欲求之事物,有一定的認知和理解 (Griffin 1986: 14) 。要明白這種看法的意義何在,我們須掌握三個有關幸福的理念:經驗論、慾望論、和客觀主義。

經驗論者以某人主觀經驗內容的好壞來斷定某人是否幸福,這看法的好處是相當直觀 (intuitive) ;我們常說做人就是要開開心心,也可將這說法理解為經驗論者對幸福的詮釋。經驗論的理念可追溯至早期效益主義者的論點,例如 19 世紀的英國哲學家邊沁 (Jeremy Bentham) ,就以人快感的密度和持久性來判斷人快樂或幸福的程度。很多反對效益主義的人亦反對經驗論。當代哲學家諾錫克 (Robert Nozick) 對此理論提出了一個著名的批評: 幻想有一部經驗機器,能為人提供完美的虛擬實境體驗,例如攀山越嶺的歷險、推翻極權暴政或浪漫的愛情故事等等;總之,人要怎樣的經驗都可以輸入機器,然後每隔數載可以出來重新選擇(假設該機器能提供維生養料)。問題是,人生如果這樣度過,即使當事人可以得到他想要的任何經驗,這對他的幸福而言,又是否足夠呢?他的人生算不算虛度了呢?諾氏認為,對我們很重要的是要真實地做某些事、成為某些人或過某些生活,而非單單擁有進行這些活動的經驗。換另一個例子,某太太以自己擁有專一又愛護她的丈夫而感到快樂,但假如事實上她的丈夫並不愛她,並且有第三者,只是該太太終其一生沒有發現而已,  那麼她是否過了快樂的一生呢?如果我們認為不是,而理由是我們重視與經驗匹配的現實內涵,則我們與諾錫克一樣不認同經驗論對幸福的詮釋了。

第二個對幸福的理解來自欲望論,就是以某人的欲望是否滿足來判斷他的幸福,例如我們過年會寫「心想事成」的揮春,可見我們都覺得滿足欲望是重要的。欲望論也有一些限制。首先,欲望滿足之後,人有時反而會後悔,這可能因為他們早前的欲望是建基於某些誤解而來。第二,單是滿足欲望,有時與幸福拉不上關係,例如我在電視看見一個阿塞拜疆的孩子孤苦無依,我十分同情他,希望他能擺脫困境;如果數年後我忘記了此事,即使這個孩子真的得到溫飽和幸福,這對我的個人幸福也沒有甚麼貢獻。欲望論的第三個問題是,某些欲望本身是無意義的,例如羅爾斯 (John Rawls) 提過一個草坪數草的例子,說某人的人生目標就是要把某草坪上草條的數目數清楚,又例如我的一個怪習慣,是每次進入書店都想將書架上略為不齊的書籍推齊一點,或者將整齊的書籍推散一點;這些欲望或人生計劃即使得到滿足,對當事人的幸福也沒有建樹。

第三個幸福的理解是客觀主義,它像一個清單列出對幸福重要的價值;作為客觀價值, 它們能影響人的幸福,不管人對之有沒有欲求。其實經驗論都可以歸為一種客觀主義, 但這個清單的內容太單一,未必可信。人除了愉快經驗,可能還需要其他價值,例如要活得有尊嚴、有成就、對社會有貢獻、對深刻的文化有體悟等。讀者莫以為類似的客觀主義清單是最好的理論,它的問題是這些價值與當事人的愛惡可以沒有關連;我們的清單無論設計得多麼仔細,如果對其中項目沒有追求,這些都像是空中樓閣。(當然,如果涉及的是道德價值,人即使對之沒有興趣,但是否仍有理由成全它呢?這個問題要用另文解說。)我在上文提過葛里芬和斯坎倫的看法,他們結合欲望論和客觀主義,認為知情欲望的滿足或其理性目標的完成,才堪稱幸福。這看法要求人對所欲求的對象有批判性的認知,令欲求具有一定的客觀內容,又可包容不同人士有不同欲求的事實。斯坎倫故意用「目標」一語取代「欲望」,以收窄其所關涉的範疇;在此,某成果之所以能對某君的幸福有建樹, 是因為該成果與他的人生有一定的互動性,並是他有意完成的計劃的一部份。

十五年後的「認可」

我第二次見葛里芬,大概是 2003 年左右,當時他來英國雷汀大學演講,題目是「論幸福」,那時我剛好在雷汀哲學系修讀博士。雖然他談的內容我都熟悉,但聽他和其他學者討論一次,也獲益良多。講座後晚膳,葛里芬和我們的系主任葛廷漢 (John Cottingham) 談起哲學家退休後如何也可以繼續哲學研究,說起史陶生 (P. F. Strawson) 退休就沒有寫作,有點可惜。當時我才是博士生,這些問題好像很遙遠(葛里芬退休後出版了兩本著作,分別是 On Human Rights (2009) 和 What can Philosophy Contribute to Ethics? (2015);前者我 96 年在牛津已聽過他有關的演講)。

第三次, 亦是最後一次見葛里芬,是 2010 年他到中文大學當唐君毅訪問教授。那時我開始研究孝道的性質及其道德意涵,也有拿文章給他看,他很仔細的讀了,也表達了一些意見。討論內容我大概記得,但最重要的是,他終於肯仔細閱讀我的文章,和我討論當中的哲學。對我來說,這才是一種認可!雖然在當時我已是大學助理教授,也開始在哲學期刊上發表論文著作。

葛里芬:日常生活與道德要求的限度

葛里芬一生的學術關注,乃在理解人達致幸福的條件,及其與道德要求的關係;後者的部份,涉及康德所謂「應作蘊含能作 (ought implies can) 」 的問題:到底一個合理的道德要求,是否能驅使人為之作出極大的犧牲?而人在能力上的限制能否有效規限這種要求?

對此, 葛氏在其 1996 年的著作《價值判斷》(Value Judgement) 有頗清晰的闡釋:「倫理要求亦須建基於一個可持續運作的社會秩序上;所謂可持續,乃是以人生活既有的物質條件,以及人性中悠久存在的內涵而言。在此,我認為最相關的能力限度就是:某君在日常生活的一些合宜和穩當的意向 (settled dispositions) ,在一個可持續運作的社會秩序下,若連他都不能做到的,那就是道德要求的極限了。…… 我們當中,很多人都要生兒育女,或最少要與他人建立良好的社會關係。一般而言,我們都想忠於社群的價值、與他人協作、並想自己的事業有所作為;簡言之,我們一定要過日常的生活,過一些與我們過去沒有很大分別的生活。」(Griffin 1996: 90-91;筆者譯)

葛氏之言,可簡稱為一種心理的現實主義 (psychological realism) (Ibid.: 84),認為道德要求須吻合現實生活中人性的限制。此看法與同期其他的倫理學家,例如威廉斯、薛富勒 (Samuel Scheffler)、奈格爾 (Thomas Nagel) 等的看法相近,雖然理路不同。我認為葛氏的講法, 一方面反映了他認為重要的幸福元素,另外亦承繼了麥奇 (J. L. Mackie) 對效益主義的批評;麥奇認為行為效益主義是一種「妄想的倫理學 (ethics of fantasy) 」,因為它要求人愛(陌生)人如己,他又認為事事從整體幸福的角度去理解道德要求是不切實際的 (Mackie 1990: 129-134) 。

人道援助: 善舉還是責任?

為甚麼當代的哲學家要大費周章為道德要求設下底線?這個問題,可以從今天全球的饑荒及貧窮問題談起: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 2018 年的資料,全球持續有三份一人口營養不良,每年有超過四成(約 310 萬名)五歲以下的孩童因此失去性命。在 2015 年,估計單在也門,已有八萬五千名兒童死於饑餓,亦有逾一千四百萬人面臨饑荒。這些事實可以構成一個道德難題:在全球化的年代,生活在富裕地區的人,只消在手機上按幾下,就可以完成捐款,即使是少至幾十美元的幫助,都可以舒緩部份災民的燃眉之急。為甚麼我們很多人都沒有做呢?這樣在道德上能說得過去麼?

毫無疑問,饑荒問題涉及其他的一些考慮,例如某些慈善團體 (例如樂施會、宣明會等等) 怎樣分配善款、個別善款的使用情況如何、捐款是否最有效的消除貧窮辦法等等 (有時這些捐款甚至變相令相關地區的貪污惡化,亦導致地方政府的施政怠墮,見 Moyo 2009)。上述的考慮有部份是實務性的,也有些是假設性的,它們雖然影響著我們的捐款動機,卻不能抹殺一些基本論點的有效性。有關這些論點,辛格早在1972年一篇談論饑荒問題的文章有清楚的闡述:第一、雖然生活在富裕地區的人與需要援助的災民有地埋上的距離, 但在全球化資訊與物流暢通的前提下,這毫不影響兩者間存在直接的道德連繫。第二、 回應災民的需要,並不是額外的善舉,而是人基本責任的一部份;很明顯,假如存在有效的賑災方式,而我們長期置之不理,這已不是能不能愛人如己的問題,而是見死不救了。

這種道德責任的理念,不僅可以在效益主義中找到,也可以在任何合理的道德理論或美德倫理規範中找到。在此,我們的問題並不是該不該犧牲一己的利益援助遠方的災民,而是該犧牲到怎樣的程度。假如輕而易舉就可以救人於水火,這的確是責無旁貸的,問題是這種行為要循環做多少次,我們才不算是冷酷無情的人?葛里芬提出以維持日常生活秩序作為道德底線,這準則其實可包容一些相對嚴格的犧牲比例(例如捐出收入的十分之一作慈善用途)。對於這類準則的細節要求如何,我不擬在此探討,但有一點葛氏不會反對的, 就是富裕階層的某些生活習慣(例如駕駛名車、使用私人飛機、吃喝奢華等),即使可以名之為他們的「日常」,亦不會屬於葛氏所辯護的範疇了。

人類的日常生活及其道德處境

其實,時移世易,從上世紀七十年代到今天,人類文明所面對的挑戰比之前更嚴峻,我們生活的各個面向幾乎都有改弦易轍的必要:

  • 我們穿著的廉價快速成衣 (fast fashion) 、使用的手機及平板電腦,不但棄置後污染環境,其生產過程亦往往對第三世界(例如孟加拉、越南、中國等)的工人造成剝削。
  • 超級市場裡面超過一半的產品,包括各類衛生用品(肥皂、梘液)、清潔用品、化妝品、蛋糕糖果、快熟麵等,均含有棕櫚油,為了種植棕櫚樹,印尼、馬來西亞以及其他國家大幅坎伐森林,導致大量動物和昆蟲瀕臨絕種(印尼和馬來西亞的棕櫚油產量佔了全球產量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 幾十年來,人類生產了 83 億立方噸塑膠,只有百分之九被回收,其餘全部變為垃圾,不斷污染海洋,破壞大自然。目前,全球每年生產三億立方噸塑膠,當中有一半是用完即棄的,包括五萬億個膠袋(每年增幅不斷上升),當中的回收率少於百分之一。
  • 全球雞蛋和肉類的生產有百分之九十九來自集約農場 (factory farm) ,這些牲畜的甲烷排放量佔全球總排放量的三成七, 其一氧化二氮 (nitrous oxide) 排放量佔整體的六成五; 而甲烷對全球暖化的影響是二氧化碳的 20 倍; 一氧化二氮對全球暖化的影響是二氧化碳的 300 倍。另外, 這些農場以粗暴的方式飼養牲畜(其實只是將之視為商品的原材料), 相關的動物由生至死皆如處身酷刑之中, 這方面的倫理問題可謂罄竹難書了。

到底甚麼是我們這一代人應該做的事?哪些是我們能力的限制?我們目前的生活方式,破壞著未來人類的生存環境、忽視著遠方貧弱者的需要、殘害著其他物種的生命。我們有必要審視這些生活秩序的內涵,要準備作出極大的犧牲,以避免世界跌進萬劫不復的境地。因為這些改變都不是善事,而是人基本責任的一部份。

最快樂的時光

在 2010 年葛里芬離開中大之前,我們兩人吃了一次晚飯,當時和他從何宿步行往祟基的職員餐廳,沿途他行得很吃力,氣來氣喘,我感到很不好意思,也才意識到他年紀不少了。在席上,他問起我和孩子的關係,又介紹我喝 Malbec 葡萄酒。我問他一生最快樂的時光是甚麼?我原本以為他會說起他在學術界的威水史,但不是啊,他說最開心是和妻子婚後的日子, 一天天地發見身邊人更多的可愛之處。如今想來,葛氏的確是過了很幸福的一生:他的學術成就超卓,家庭美滿,對生活有品味,對宇宙人生、文化價值有思考、有開拓,為他的幸福理論作了一次完美的演譯。葛里芬在 2019 年 11 月 21 日與世長辭,享年 86 歲。

參考書目:

  • Griffin, James (1986), Well-being: Its Meaning, Measurement, and Moral Importance. Clarendon Press.
  • Griffin, James (1996), Value Judgement: Improving Our Ethical Beliefs. Clarendon Press.
  • Griffin, James (2009), On Human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Griffin, James (2015), What Can Philosophy Contribute to Eth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Mackie, J. L. (1990), Ethics: Inventing Right and Wrong. Penguin Books.
  • Moyo, Dambisa (2009), Dead Aid: Why Aid Is Not Working and How There Is a Better Way for Africa.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 Scanlon, Thomas (1998),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Singer, Peter (1972), “Famine, Affluence, and Morality”,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3): 22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