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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守法的義務到違法抗爭的適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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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之所以可以穩定、發展、繁榮,很大部分可以歸因於法治。法治的社會奠定人與人之間適當的互動、可預期性,讓人可以有效規劃未來、擬定人生計劃。雖然不見得人人最終都可以幸福圓滿,但相較於沒有法治的社會,至少有較為公平的機會,至少鮮有人流落街頭、顛沛流離、受盡欺凌死於非命。

社會制度不見得完美,但即使是不完美的社會制度,也可讓穩定、發展、繁榮有相對穩固的基礎。有時候我們會想要在制度之內逐步改善不完美的社會制度。很多人相信,透過合法的手段,政治可以愈來愈好。然而,合法的政治手段不見得總是有效。此時,一個自然的思考方向,就是我們是否可以採取非法的政治手段來改進社會制度。畢竟即使相對良好的社會,也可能會讓特定族群的人受到極其不平等的待遇,但無法藉由合法的政治手段翻身。回顧歷史,英國女性有投票權,並不是因為她們溫良恭儉讓,懇求社會大眾;美國民權運動也不是乖乖請願,讓政府官員與社會大眾良心發現,更不是以國家賦予的投票去逐步拿下改善社會制度的政治實力——當年在許多南方的行政區,黑人的投票權根本無法得到實質保障。如果非法的手段比合法的手段更有效,可以促進更加穩定繁榮的社會發展,何樂而不為?

然而,就另一方面來說,許多人相信經營一個相對良好社會的民主國家有政治權威 (political authority) ,而相應地人民有守法的道德責任 (a moral duty to obey the law) 。(在這篇文章裡面我不區分「責任 (duty) 」與「義務 (obligation) 」。)此時,我們會有疑慮:就算違法的政治手段、社會運動可以帶來良好的果效,是否在守法的責任面前站得住腳?畢竟責任就是責任,如果違背了責任,在道德上就很難說得過去。

公民抗命

要如何協調「守法義務」與「違法抗爭可以帶來重要社會變革」,是上個世紀知名政治哲學家羅爾斯 (Rawls, 1999, p. §55 §57 §59) 所談論的「公民抗命的難題 (the problem of civil disobedience) 」。(在台灣則翻譯為「公民不服從」。我認為鑑於當代理論的發展,這都是不好的翻譯,會讓近年逐步萌芽的 uncivil disobedience 翻起來很奇怪:「不/非公民抗命/不服從?」)羅爾斯遵循貝鐸 (Bedau, 1961),將公民抗命定義為:「一個公然、非暴力、出於良心的非法政治行為,目的通常為促進法律或政府政策的改變」(Rawls, 1999, p. 320) 。根據羅爾斯的說法,公民抗命有下列特質:

  1. **對抗不義:**公民抗命的適當目標是改善法律或政府政策當中明目張膽的不正義,比方說侵害言論、思想、宗教、政治自由等基本人權,或者明顯違反公平均等機會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2. **溝通與非暴力:**公民抗命是一種「溝通」行為,類似公開演講,所以必然會預先提示運動何時何地發生;暴力不但有礙於溝通,更體現對他者的不尊重,所以嚴格禁止。
  3. **最後選擇:**公民抗命必須是最終手段 (last resort),只有在合法手段窮盡或明顯無效時才可以進行。
  4. **故意違法:**公民抗命是「故意 (deliberately)」違法,而非試探法律的底線或者測試法條是否違憲。
  5. **接受制裁:**基於對法治的尊重,採取公民抗命的人必定會自願面對司法的裁決、接受懲罰(即使他們不會在法院赦免他們的時候抱怨)。
  6. **說服而非逼迫:**公民抗命是促使掌權者與社會多數正視社會問題,讓他們認清社會制度確實違背他們自己對正義的理解,而不是強迫當權者以及社會多數接受抗爭者的提案。

在這些相對嚴苛的條件底下,羅爾斯以及部分研究公民抗命的學者相信,公民抗命在道德上面對守法的義務時可以站得住腳。有些人進一步相信說,違法的政治手段,一旦超出公民抗命的範圍,就在道德上絕對站不住腳。

我 (Lai, 2019) 稱這種立場為「正統看法 (the Orthodox View) 」,而我認為正統看法是錯的。不過,這不是本文的重點,雖然最後我會稍微提一下。以下我將介紹當代引領 uncivil disobedience 研究的哲學家戴瑪 (Delmas, 2018) 對政治義務 (political obligation) 的分析。戴瑪認為一旦我們認真看待政制義務 ─ 依照當代主流理論,「政治義務」基本上被視為是「守法責任」的同義語 ─ 我們就會探究其基礎;而一旦我們對「什麼是政治義務的基礎?」提出了解答,我們就會知道,有時候違法抗爭才可以實現那些基礎。過去許多人認為公民抗命最多只是道德上「可允許 (morally permissible) 」的行為,但根據戴瑪,既然有時候違法抗爭才能實現政治義務的基礎,違法抗爭 ─ 公民抗命或更激烈的手段 ─ 有時是道德要求 (morally required) 的行為。這種立場跟常見的政治口號「獨裁/暴政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之類方向相同:當不正義出現時,藉由合法甚至非法的政治手段去改善社會就是我們的責任。

政治義務的基礎

我們為什麼有義務守法?或者說,為什麼違法看似會違反道德?當代不少探討權威、守法義務的理論,認為集體或者夠多人遵守法律,可以(更有效地)實現一些我們固有的義務。舉例來說,有些人 (Rawls, 1999) 認為我們有一種自然責任 (natural duty) ,要求我們去創立合乎正義的社會制度,或者在這些制度存在時去輔助、支持這些合乎正義的社會制度;有些人認為我們必須公平待人,以公平的原則與人互動 (Hart, 1955) ;有些人認為我們有急難救助的義務 (Wellman, 2005) ;有些人認為我們與他人共同身處政治結盟 (political associations) 之中,即使出於不得已,也必須照顧彼此的尊嚴 (Dworkin, 2011) 。如果法律達到一定的水準,我們可以藉由遵守法律來(更有效地)完成這些固有的義務:藉由守法,我們讓符合正義的社會制度得以延續;當法律界定人與人之間的公平互動時,守法就是與他人公平地互動;無政府狀態 (anarchy) 是恐怖的狀態,是人與人之間持續的戰爭,我們藉由守法、繳稅、善盡公民義務來彼此拯救,脫離無政府狀態;法律保障並宣示承認每一個人的基本尊嚴,而我們藉由守法來照顧彼此的尊嚴。相對地,違法似乎就是躲避、拒絕履行這些藉由法律可以實現的義務。

反抗以實現政治義務

在理想狀態下,守法或許真的可以實現這些極其美好的果效。然而,要訂出一套完美的法律極其困難。要每一個人(特別是有權有勢的人以及政府官員)徹底遵守任何一套法律也很困難。戴瑪認為,在不完美的現實狀態下,有時候遵守這些法律對於實現上述價值不但沒幫助,甚至有害。如果政府機關、社會制度本身擁有極大缺陷,那麼政府機關、社會制度本身就不正義,此時如果我們守法,就等於支持不正義。如果法律不公平,那麼法律不但不是人與人之間互動的公平準則,反倒讓一些人藉由法律佔盡便宜,另一些人因為法律被佔便宜。如果我們堅持守法,堅持要別人也守法,就是堅持讓一些人持續佔盡便宜,並要求一些人持續被佔便宜。如果法律讓一些人陷於人道危機,安全不受保障,甚至承受政府暴力,那麼守法不但無助於急難救助,反倒是推人入火坑。如果法律讓人受盡屈辱,守法就是羞辱人。

在這種狀態下,不完美的法律無助於實現應有的價值。戴瑪認為,此時守法無益,而違法卻可能實現那些法律原本承諾的價值。簡單地說,有時候法律不正義、不公平、陷人於危機、羞辱人;如果我們遵守法律,就是促進不正義、佔人便宜、威脅別人、羞辱別人。然而,如果正義、公平、急難救助、尊嚴真的是重要的價值,我們就只能有三個選項:

首先,我們可以離開,一旦離開,就不會繼續扮演共犯的角色。

其次,我們可以補償,我們可以把佔的便宜拿去救濟需要的人。

最後,我們可以改革,讓法律與社會制度更貼近其所承諾的價值。

戴瑪認為這三者當中,最後的選項最為理想。離開確實可以避免擔任共犯,但是這樣仍然無異於默許那些無法離開的人持續受到社會制度壓迫。補償或許好一些,但是我們不但可能持續扮演共犯的角色,也難以有效地補償所有遭受不公不義的人。相對地,如果我們能夠有效地促進徹底的社會制度變革,不但可以免於持續擔任共犯,更可以避免讓更多人受害。(此外,或許我們可以讓轉型正義 (transitional justice) 有空間出現,進一步補償受害者,讓加害者承擔應有的責任。)

戴瑪進一步認為,有時候公民抗命是實現改革的最佳手段。至少依據一些歷史證據,公民抗命確實有時候促使過社會出現正面的變革。美國的民權運動似乎是教科書上最顯著的案例 — 藉由充分展現良心,並直接呈現種族主義下黑人受到的剝削與暴力,形成充分的政治壓力以促進社會改善。(戴瑪要我們特別留意,勿誇大民權運動的「成功」:事實上仍有許多種族不平等有待克服;此外,勿忽略其它「激進組織」對民權運動的貢獻。)類似的案例也包括過去的反核、反戰、反社會經濟不平等、以及最近的反氣候變遷。一旦公民抗命確實可以有效促進改革,守法義務的那些基礎不但不會再支持守法,反倒會形成道德壓力,要求社會大眾參與違法的社會運動。

公民抗命之外

當然,公民抗命不見得有效。面對各種形式的壓迫,要是堅持任何違法行為都必須符合公民抗命的準則,便可能形成另一種形式的壓迫。如果堅持「和理非」的結果,就是黑道、警察、扮演黑道的警察、扮演警察的黑道可以任意對群眾施暴並逍遙法外,而群眾卻基於「道德壓力」而毫無反抗,那麼堅持「和理非」似乎是非常愚蠢的策略。此時,我們該開始思考公民抗命之外更極端的抗爭活動嗎?

戴瑪認為,要回答此問題很簡單,去追問:守法義務的基礎,在這種狀況下會對社會大眾做出怎樣的要求。如果堅持公民抗命就是堅持無效的抗爭,甚至讓抗爭者陷入直接的危險,讓施暴者可以任意而為,那麼那些基礎似乎就不會再要人堅持公民抗命,反倒會建議社會大眾組織自衛組織。我們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去思考:如果守法、堅持公民抗命,最終結果就是讓外來勢力可以任意羅織罪名要求「引渡」異議人士,那麼那些基礎會做出怎樣的要求。

最後,如果照顧彼此的尊嚴是重要的基礎,那麼就算各種形式的反抗最終無效,無法避免暴政入侵,反抗似乎也是必要的。反抗有時不為了什麼,就只是對自己、對其他人鄭重宣示自己與他人的尊嚴不容人任意踐踏。

重點整理

  • 別只會質疑別人違法,要追問現行法律值不值得遵守。
  • 在不完美的社會制度底下,有時體現政治義務的方式是違法而非守法。
  • 體現政治義務而違法,方式不應局限於「和理非」的公民抗命。
  • 要避免無視來自政府的暴力與壓迫,卻拿著放大鏡檢視並譴責人民使用的暴力。

我誠心推薦 Candice Delmas 的 A Duty to Resist: When Disobedience Should Be Uncivil (2018) 。沒時間閱讀全書的話,可以參考一下我的書評。沒權限的話可以看一下我書評的排版稿

我感謝王偉雄、朱家安提供一些寫作上的協助。

參考:
Bedau, H. A. (1961). “On civil disobedience”.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58(21), 653–665.
Delmas, C. (2018). A Duty to Resist: When Disobedience Should Be Uncivi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Dworkin, R. (2011). Justice for Hedgehog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art, H. L. A. (1955). “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64(2), 175–191.
Lai, T.-H. (2019). “Justifying uncivil disobedience”. Oxford Studi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5, 90.
Rawls, J. (1999). A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Wellman, C. H. (2005). “Samaritanism and the Duty to Obey the Law”. Is There a Duty to Obey the Law, 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