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李天命的思方學〉的回應
圖片素材來源:Fakurian Design,@neorocks
【文/梁光耀】
拜讀張海澎兄的〈李天命的思方學〉一文後,主要就謬誤那部分,想作一些回應及補充。
定義問題
張兄對李天命先生(以下簡稱李生)的謬誤理論提出兩方面的批評,一個是關於定義,另一個則涉及分類。先講定義方面,李生將謬誤定義為「思維方式的錯誤」,而張兄指出「思維方式」有含糊不清之處,並認為「謬誤」比「思維方式的錯誤」更加清晰,我想前者不過比後者熟悉而已,但熟悉並不等於清晰,反而「思維方式的錯誤」有一種提示性,叫人注意謬誤不是一般的錯誤,而是某方面的錯誤。而且,我認為不宜孤立地看李生的定義,必須結合他的分類架構才能對「思維方式的錯誤」有更好的理解,什麼是錯誤的思維方式?那就是「不一致」、「不相干」、「不充分」和「不當預設」,李生的「四不架構」有解釋其謬誤定義的功能,或是支援的作用。即使將謬誤定義為「邏輯上的錯誤」,其實也需要進一步解釋才行,比如說包括了「邏輯矛盾」和「推論上的錯誤」,單單說是「邏輯上的錯誤」,也不見得比「思維方式的錯誤」清晰很多。也不妨從「創造性」的角度來了解李生的謬誤定義,新事物出現時感到陌生是很正常的。
李生認為這個定義「既不過寬,也不過窄,恰到好處」,我想可以這樣理解,不少邏輯書都將謬誤定義為「錯誤的論證」,例如近年頗為流行 Hurley 所寫的邏輯教科書 A Concise Introduction to Logic , [1] 但很明顯這個定義是不妥當的,因為並非所有謬誤都是論證,例如「混合問題」就不是論證,而「離題」也不一定是論證;前者是混入了不適當預設的問題,問題明顯不是論證,後者則是轉移論題,可以不是論證,連論證也不是,自然就不會是錯誤的論證;換言之, Hurley 的定義有過窄的問題。一般人則傾向將謬誤理解為常見的錯誤,我手頭上就有兩本以「謬誤」為名的書,一本叫做《營養謬誤》,另一本是《養生十大謬誤》,但書中所講的其實是有關營養和養生知識上的常見錯誤,若將「常見的錯誤」視為謬誤定義的話,那就明顯是定義過寬。從這個角度看,李生的定義恰好就在過寬和過窄之間,謬誤不只是常見的錯誤,而是某類特殊的錯誤,乃思維方式的錯誤,包括了錯誤的論證。
分類標準
張兄第二方面的批評是有關李生的分類架構,主要有兩點,第一點是李生的四不架構排斥了一些公認的謬誤,如跟語言意義有關的謬誤;第二點是分類不恰當,例如將形式謬誤歸類為不充分,那就顯示不出形式謬誤的特殊性。我將張兄的批評歸結為兩個評定分類好壞的標準,一個是「窮盡」,另一個是「恰當」,所謂「窮盡」就是指所有謬誤都能夠在這個分類架構上佔一個位置,沒有任何遺漏;而「恰當」則是指每個謬誤在它所屬的類別中都是妥當的,舉個例,在 Copi 和 Cohen 合著的老牌邏輯書 Introduction to Logic 中,將「混合問題」歸入「相干性謬誤」就不大妥當。 [2] 當然,窮盡和恰當都只是程度之分,也可以說,一個分類越窮盡、越恰當,那就是越好的。不過,除了「窮盡」和「恰當」之外,也可以有別的判準,例如「排斥」和「實用」,「排斥」是指類別互相排斥,例如形式謬誤和非形式謬誤之分就是排斥的,至於「實用」就是指分類易於掌握和使用,我認為李生最重視的就是分類的實用性。
回應張兄的第一點批評,首先,我懷疑謬誤的公認性是否像張兄所說的那麼高,就以不一致的謬誤為例,如「自相矛盾」和「自我推翻」,相信張兄會認為這是公認的謬誤,但在 Hurley 和 Copi 等人的分類架構中,並沒有不一致的謬誤,這是由於他們不認同「自相矛盾」和「自我推翻」是謬誤,還是它們過於明顯,不需要列出來呢?另外,張兄所提到跟語意有關的謬誤,除了「歧義謬誤」之外,所謂「含混謬誤」和「廢話謬誤」(我猜想這是張兄指的「空洞謬誤」)都不常見於一般邏輯書,例如 Hurley 和 Copi 等人的書,在 Bad Arguments: 100 of the Most Important Fallacies in Western Philosophy 這本書中,也找不到這兩種謬誤。 [3] 當然,這並不表示含混的言辭和廢話不可以理解為謬誤,只是不常見而已,在一百個重要的謬誤中也不佔一席位。
語害與謬誤
至於張兄批評李生的分類架構排斥跟語意有關的謬誤,我的理解是,李生將它們獨立出來歸入語害,正顯示出其特殊性,那是涉及意義的問題,屬語理分析的範圍。但語害跟謬誤又非完全排斥,兩者可以有交集,例如由於歧義所造成的錯誤推論,既可歸類為「概念滑轉的語害」,亦可歸類為「不相干的謬誤」。不過,張兄認為語害既涉及不當地運用語言,也可以算是思維方式的錯誤;但根據之前的說法(四不架構對謬誤定義有解釋作用),錯誤的思維方式只有四種,那就是不一致、不相干、不充分和不當預設,並沒有不當地運用語言。當然,張兄可以爭論為什麼一定要這樣局限「錯誤」一詞的使用,舉個例,假如有朋友問我:「今晚會否來BBQ?」而我卻回答:「如果我來,則我來;如果我不來,則我不來。」這句話明顯是空廢命題,必然為真卻沒有信息內容,根本就是答非所問,難道我們不可以說正確的回答是要有信息內容,那以空廢命題來回答不就是錯誤嗎?當然可以,但這樣一來,何謂「錯誤」就變成了言辭之爭,比如說有一次我在 Whatsapp 回覆朋友時說打錯了字,這位朋友是教中文的,他堅持這不是錯字,因為電腦上沒有錯字,只有別字,如果我跟這位朋友爭論什麼是錯字的話,也許是浪費時間,因為大家的定義根本不同。
既然張兄也認同語理分析的重要性,及語害批判的價值;那麼,張兄跟李生的分別不過是語害和謬誤的關係,李生將語害獨立於謬誤,而張兄則認為語害應歸類為謬誤,我關心的問題是,究竟何者對提升我們思考能力較有幫助呢?愚見認為,思考有兩個重點,一個是思考清晰,另一個是推論正確;而語害對應的是前者,謬誤則是後者,因為大部分謬誤都是錯誤的推論。語害跟語意有關,概念滑轉的問題是意義太多,多義,以致引起混淆;語意曖昧的問題則是意義太少,以致不明所以,兼且適用的範圍太廣;至於言辭空廢,意義是明確的,問題是缺乏信息內容。習慣於概念滑轉、語意曖昧和言辭空廢的人會形成封閉式的思考,無視於客觀的經驗證據。概念滑轉是在不同的意思之間遊走,或隨意改變字詞的意思,那就可以避開任何的批評,也無法被否證,例如多年前有一位才子在電台引述了一件「真事」,後來被人揭露這件「真事」不是事實,才子卻辯稱(狡辯?)所謂「真事」是「真的在網上看到此事」。至於語意曖昧,由於意義不明,也無從否證或指出錯誤,例如「上帝是超越一切又在一切之中」,若不是自相矛盾就一定是語意錯亂,不知所云。空廢命題就更不用說了,沒有任何可能的經驗證據能否證它,因為它根本沒有經驗內容,例如「要發生的事總會發生,不會發生的事就一定不會發生」。還有,由於語害跟語意有著密切的關係,一句話是否有語害很受語境影響,即使看起來像「空廢命題」,也可以在特定的語境具有信息內容,例如在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初期,會見到有「人不是神」這類標語,表面上看,這是廢話,但考慮到有關的背景,就會明白這句話有警惕作用,就是不要將領導人當作神。但是,若是錯誤論證的謬誤,就很難會因語境不同而變成正確論證。由於語害有以上的特性,所以我還是認為將語害獨立出來較好。
也許張兄的意思是不須要將語害和謬誤看成是互相排斥,空廢命題既是語害,又是謬誤,但李生所講的語害又不等同或相若於語意方面的謬誤,例如「強調的謬誤」就不是語害,雖然由含混引致的語意虛浮可以歸入「語意曖昧的語害」,但嚴重的語意曖昧如語意錯亂又好像不宜稱為謬誤(相信張兄也會同意這一點)。這樣一樣,同一類語害,有些是語意的謬誤,有些不是;語意謬誤中,有些是語害,有些不是。在教學上,未免有點混亂和累贅,倒不如將語害收歸為謬誤,還簡潔得多。
實用性考慮
至於張兄認為李生沒有對形式謬誤作出恰當的分類,這一點也是四不架構異於一般謬誤分類之處,大部分邏輯書都會先將謬誤分為「形式」和「非形式」兩大類,而這個分類的確十分恰當,因為形式謬誤就是不對確的論證形式,跟論證內容無關,而非形式謬誤則無關於論證形式。李生有沒有好的理由不作這個區分呢?前面提到評價謬誤分類的一個標準是「實用」,我認為可以用此辯解,四不架構簡單清晰,易於記憶和使用,這些都是實用上的好處,加上美觀整齊,也會令人樂於接受;若是先將謬誤分為形式和非形式,再將非形式謬誤分為四不,多少會損害以上所講的好處。此外,若從實用的角度看,很多形式謬誤平時我們都是不會犯的,常犯的只有幾個,例如「肯定後項」和「否定前項」,這樣我們就不用將形式謬誤獨立為一類,只須將常見的幾個歸類為不充分就可以了。 [4]
我認為實用性正是理解四不架構的關鍵,自古希臘以來,據說已累積了多達百多種謬誤,又假設當中有三分之一的資格受到質疑,我們還有七十多個合資格的謬誤,或許從學術上看,有須要追求一個窮盡性的區分,但從實用和教學的角度考慮,就沒有這個必要,「窮盡」和「實用」這兩個標準似乎有著潛在的衝突,多些窮盡性,就可能會少些實用性,反之亦然。在分類上,每位學者都根據其對謬誤的理解而有所取捨,即使「自相矛盾」在 Hurley 和 Copi 等人的謬誤分類上沒有佔一個席位,但既然他們在書中其他地方已說明什麼是「自相矛盾」,那問題其實也不大。我認為不同謬誤的分類只是較好或較差,多於是對錯的問題,例如「訴諸權威的謬誤」,有人將之歸入「不相干的謬誤」,亦人有歸入「不充分的謬誤」;又例如「滑落斜坡的謬誤」,有的算做「不充分的謬誤」,也有的當作「不當預設的謬誤」。
張兄提到李生的四不架構對香港思方界有很大影響,很多學者都使用這個分類架構,其中一個原因恐怕就是它的實用性。有趣的是,張兄認為有重要價值的語害批判,似乎未見這些學者特別強調或教授,這是因為語害批判應用起來有困難;或是進行語害批判時需要較多的考慮,不像謬誤判定那麼明確;還是語害批判屬於一種創新,暫時未被普遍接受呢?
補充
接著我想對李生的謬誤理論作幾點補充性說明,首先,即使是公認的謬誤,也不見得不可以質疑其謬誤的資格,例如李生就主張DQ「訴諸憐憫」和「訴諸暴力」這兩種謬誤。訴諸憐憫即是求情,但求情並不是推論,故不算是謬誤,在法庭上求情很普遍,但這只不過是用來減低刑罰,並非判斷無罪的理由。至於訴諸暴力,其實就是不講道理,以武力令人屈服,一般來說,訴諸暴力是不對,但謬誤是屬於言論的範圍,打人就明顯不是言論,所以也不算是謬誤。 [5] 第二,雖然四不架構本身並不排斥某些謬誤,但從實用的角度,李生會將那些他認為是不常見的謬誤驅逐出來,例如「分稱謬誤」和「合稱謬誤」。 [6] 第三,個人認為,李生對個別謬誤的解釋較一般邏輯書清楚和妥當, [7] 例如對「人身攻擊謬誤」的解釋,就能指出一般論述思考方法或邏輯書本所忽略的問題。 [8] 第四,李生創造出新的謬誤,例如「僭略論述」。 [9]
此外,我認為四不架構還有其他的好處,第一,筆者十分欣賞李生將「四不」的精神應用到人生哲學方面,對指導我們的行為極具參考價值。 [10] 第二,我認為四不架構跟評價論證有著對應的關係,評價論證主要有兩個步驟,第一步是判定論證的強度,即前提對結論的支持程度,在這一步我們可同時檢查論證是否有「不相干」或「不充分」的謬誤;第二步是判定前提的真假,我們也可同時檢查前提是否有「不一致」或「不當預設」的謬誤。 [11]
總的來說,我認為李生是想對傳統而來的謬誤作一個整頓,比如說提出有規創成分的謬誤定義,對語害和謬誤作出區分,將某些謬誤除名,提出異於傳統的分類(沒有作形式和非形式謬誤之分)等等。雖然李生提出了四不架構,但尚未完整地列出每一類究竟有多少個謬誤,在李生的「哲道十四闕」中,有一本尚未出版的書,叫做《思方第二鋒》,這是專論謬誤的,當這本書出版時,我們就可以得悉李生有關謬誤的完整理論,本人十分期待此書面世;但基於我對李生性格的了解,這個期待又很有可能會落空。也要多謝張兄這篇文章,讓我有機會重新思考謬誤的定義、分類及語害和謬誤的區分等問題,雖然最後我還是認為李生的理論比較好。
註:
- ^ Hurley, Patrick J. A Concise Introduction to Logic, 10th ed. (Thomson Wadsworth, 2008) p. 113.
- ^ Copi, Irving M. and Cohen, Carl, Introduction to Logic, 8th ed.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90), p. 96.
- ^ Bad Arguments: 100 of the Most Important Fallacies in Western Philosophy, First Edition. Edited by Robert Arp, Steven Barbone, and Michael Bruce (Wiley Blackwell, 2019). 在這本書中,謬誤分為形式和非形式,而非形式謬誤分為歧義性謬誤、相干性謬誤和預設性謬誤三類。
- ^ 充分的意思對演繹論證和歸納論證來說是不同的,在演繹論證中,充分是指論證有必然性,不充分就是沒有必然性;在歸納論證中,充分是指高的概然性,不充分即不是沒有高的概然性。
- ^ 在課堂上李生曾解說為什麼「訴諸暴力」和「訴諸憐憫」不算是謬誤,而他對這兩種謬誤的討論見於李天命著,《不定名》, 2020 年,初版,明報月刊出版社,頁 39-42 。
- ^ 在課堂上李生曾解釋為什麼四不架構會排斥這兩種謬誤,那就是一般人根本不會犯的。「合稱謬誤」是一種錯誤的推論,根據構成某事物的部分都有某性質,而推論出該個事物(作為整體)也具有某性質,例如由一間屋的磚頭很大,推論出這間屋很大。「分稱謬誤」剛好相反,根據某事物(作為整體)具有某性質,而推論出構成該事物的部分也具有某性質。但這兩種謬誤是否真的不常見?或許存在爭議性。
- ^ 「人身攻擊謬誤」的解釋見李天命著,《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2002 年,第 39 版,明報出版有限公司,頁 214-215 。「假值傳遞謬誤」的解釋見同上書,頁 249-250 。「訴諸無知謬誤」的解釋見同上書,頁 247-248 。「自我推翻謬誤」的解釋見同上書,頁 248 。「自相矛盾謬誤」的解釋見李天命著,《哲道行者》, 2005 年,第 7 版,頁 129-130 。「偽托權威謬誤」的解釋見同上書,頁 133-134 。「以偏概全謬誤」的解釋見同上書,頁 136-137 。「混合問題謬誤」的解釋見同上書,頁 138-141 。「雙重標準謬誤」的解釋見李天命著,《破惘》,明報出版有限公司, 1996 年,頁 127-128 。
- ^ 見李天命著,《李天命的思考藝術》,頁 237 。
- ^ 見李天命著,《哲道行者》,頁 179 。
- ^ 「不一致」提醒我們做人處事要跟自己的目標保持一致,否則就會招致失敗;「不相干」叫我們不要為那些跟我們人生價值不相干的事物而煩惱;「不充分」告訴我們很多偏見的產生,都是由於看事物的方式不夠全面;「不當預設」要我們注意那些不妥當社會預設和人生預設,避免由此而帶來的不必要痛苦。
- ^ 我將評價論證分為二步的理由是,第一,一般人會傾向先判斷前提的真假,忽略了前提跟結論的相干性;第二,當我們判定了前提跟結論不相干,或前提不能充分支持結論,那就可不用理會前提的真假,省卻第二步的工夫,有時要判定前提的真假要很花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