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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蓄意讓健康的人感染新冠病毒? — 倫理學上的省思與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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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 rendering of SARS-CoV-2 圖片來源:designmuseum.org

緒論

這篇文章的標題聽起來十分駭人聽聞,探究可否蓄意讓健康的人感染新冠病毒,似乎與探究是否可以蓄意傷害一樣,答案似乎很明顯是否定的。新冠病毒傳染力之強,而且對於生命健康造成的風險損傷之大,預防與防堵都來不及了,怎可蓄意讓健康的人感染新冠病毒呢?近來在台灣的新北市與台中都有不遵守居家檢疫規定者,更是被重罰百萬,其原因正是明明知道自己有可能是帶原者,卻仍然四處逛大街,置他人生命安全於不顧,被視為是蓄意的行為,因此予以重罰。

然而,英國政府最近通過了一項研究案,允許實驗者蓄意地讓健康的受試者感染新冠病毒,這似乎打臉了我們以上不加思索的答案。英國政府這項舉動,無疑引起了許多倫理上的關注與爭議。這種蓄意將受試者暴露在高風險底下的行為,在道德上是否有理由被允許?有鑑於華語圈似乎尚缺乏相關的討論,筆者在此提供一些淺見,主要是羅列出正反方可能抱持的(潛在)理由。筆者這麼做只是為了拋磚引玉,希望引發讀者迴響(想?),本文並不採取特定立場。在筆者闡述正反方的理由之前,我們有必要對這個研究案的背景與目的做進一步的釐清。

此研究的目的是希望透過感染健康的受試者,以便得知感染新冠肺炎所需要的最低病毒劑量;進而對另外的健康受試者施打正在發展中的疫苗,並暴露在此最低病毒劑量的環境中,來得知疫苗對受試者的保護力。此研究構想是在2020年的10月提出,在2021年的1月已經開始進行實驗。

本文

(1)正方:拯救無辜的道德義務

牛津大學的生命倫理學者 Julian Savalescu 對此研究大力的支持。 Savalescu 在生命倫理學有卓越的學術成就,而他本身也具有醫學的訓練與背景。他認為新冠肺炎已經造成上百萬人的死亡,且持續地傳播當中,在此緊急的情況下,我們不僅可以進行此人體實驗,更有道德上的義務要這麼做。他認為我們在對抗新冠肺炎的過程中,是在與時間賽跑,與死神搏鬥,多浪費一分鐘,就是多讓一些生命死亡,因此有責任與義務儘快地開發出可以預防病毒的疫苗,以避免更多無辜的生命受到摧殘。[1]

(2.1)反方:對受試者造成生命健康風險           

反方雖然可以認同我們有責任與義務盡快地開發出可以預防病毒的疫苗(有誰會反對呢?),然而,這項人體實驗對受試者所造成的生命健康風險,卻不容小覷。畢竟,就目前的醫藥發展來說,並沒有新冠肺炎確切的治療方式(雖然或許有方式可以降低致死率),而且後遺症目前也尚難評估。[2] 萬一實驗出了問題,更是有可能會讓民眾對於人體實驗的信心大減,日後難以招募到自願的受試者,而這可能也會不利於疫苗的開發與研究。[3]

(2.2)正方: 風險控管而非風險規避

為了回應以上反方的質疑,此人體實驗計畫的主持人之一 Peter Openshaw 認為,雖然讓健康的受試者染疫這件事非同小可,必須嚴肅看待,然而,他進一步指出,這項實驗將會有助於我們更加了解新冠肺炎。我們應該盡快地開發有效的疫苗與其他治療新冠肺炎的方式,而這項人體實驗將有潛力加速開發新疫苗與治療方案,並有助於降低死亡人數。有鑑於此,Openshaw認為讓受試者染疫所產生的風險是值得承擔的。[4]

此外,計劃總主持人 Chris Chu 在面對媒體採訪時也指出,沒有任何研究是完全沒有風險的,我們應該做的不是完全規避風險(因為這意味著我們必須要放棄許多有價值的研究),而是有效地控管風險。她特別強調她的研究團隊是值得信賴的。過去十年,她的研究團隊一直在從事研究呼吸系統病毒的人體實驗,也致力於降低人體實驗對受試者所產生的風險。 [5]

再者,有利於此實驗進行風險控管的重要因素是,該實驗所招募的受試者僅限年輕人;根據既有資料顯示,年輕人感染後產生重症或死亡的機會相對而言並不大。[6] Julian Savelescu基本上認為,若因為一點點的風險而規避極有可能帶來很大好處的行為,無異是因噎廢食,就好像因為每天都有人死於車禍,就選擇不出門一樣。Savelescu認為新冠肺炎對年輕人造成的死亡率並不遠大於出門因為車禍而死亡的機率,如果我們不會因為有車禍發生的可能而禁止人們出門,那為何要禁止人們參與致死機率類似的新冠肺炎人體實驗呢?[7] 此外, Nir Eyal, Marc Lipsitch 與 Peter Smith 在其合寫的期刊文章《加速新冠病毒疫苗開發的人體實驗》中也指出,[8] 在新冠肺炎大流行的地區,如果年輕人暴露在自然環境下受感染的機率本身就不低,參與此人體實驗,就並沒有額外增加許多風險。

(3.1)正方:受試者是自願參加,並未違反其自主權利

讓人染病的人體實驗或許會讓人聯想起日軍七三一部隊在二戰期間,利用戰俘進行的殘忍的人體實驗(包括將具有傳染性的病菌注入到人體內)。畢竟,新冠肺炎的人體實驗與七三一部隊實行的人體實驗,都是蓄意讓健康的人染病,以進行實驗。然而,新冠肺炎的人體實驗,與以上的實驗有一個顯著的不同。那就是,在參與此實驗前,受試者會被告知參與實驗的所有風險;只有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才會對受試者進行實驗,這與七三一部隊人體實驗的受試者被強迫參與的情況完全不同。根據自願受試者的陳述,他們對於能夠參與此新冠肺炎的人體實驗感到光榮,願意承擔風險,以拯救生命。根據英國《鏡報》報導,其中一位自願受試者,就讀於英國格拉斯哥大學物理系的博士生 Jennifer Wright 說:「我非常確定我願意承擔風險,以提供幫助。」另一位自願的受試者甚至說:「人生不免一死,光榮地死去沒有甚麼不好。」[9]

(3.2)反方:是否所有的受試者真的都是自願參加,值得存疑,存在有不當利誘 (improper inducement) 的問題

反方認為,或許真的有受試者是本著拯救生命的大愛,而自願參與此研究。然而,是否所有的受試者都是如此?這值得存疑。畢竟,參加此實驗的報酬是 4,000 鎊英鎊(約十五萬台幣),對此實驗所設定招募的年輕人來講是一筆不小的報酬。反方有理由懷疑,或許有不少年輕受試者是為了此優渥的報酬而來的。否則,照常理來說,一般健康的人對於新冠肺炎避之都唯恐不及了,誰會願意冒著生命風險染疫呢?因此,這可能會有研究倫理上所謂的「不當利誘 (improper inducement) 」的問題。不當利誘的典型案例,就是以一筆極優渥的報酬,誘使經濟弱勢的族群參與風險極高的研究。此次新冠肺炎所招募的年輕人族群,可能就是屬於沒有太多經濟基礎的經濟弱勢族群。反方可以合理懷疑,年輕的學生會不會是迫於償還學貸債務上的壓力,鋌而走險,參加此危險的實驗呢?如果在沉重學貸債務的壓迫下,他們選擇參與此風險極高的人體實驗,真的可以說是「自願」的嗎?不妨試想,如果他們沒有任何學貸債務,甚至像比爾蓋茲一樣富可敵國,他們還會願意冒著生命健康上的高風險,「自願」地參加這個實驗嗎?大概不會吧?這顯示出,這些人在參與這些高風險人體實驗時,可能多少是迫於生活、出於無奈。至少,這個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這也透露出了在不當利誘的問題的表層背後,潛藏著更深層的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問題。可想而知,會去參與此實驗的,可能不是科技公司身家上兆的大老闆的子女,而是經濟上相對弱勢的年輕人。

(4.1)反方:許多疫苗已經被證明安全有效,因此該人體實驗沒有必要

當初在 2020 年 10 月提出人體實驗的構想時,疫苗在進行開發中,或許進行人體實驗還有些道理,因為雖然該實驗對於受試者有高風險,但或許有助於疫苗的加速開發。可是,時至今日,安全有效的疫苗已經開發成功,因此該人體實驗已經變得沒有必要。我們需要做的,是加快疫苗的生產與分配。

(4.2)正方:仍然有利於不同疫苗的比較研究

雖然一開始的設想的確是希望能藉此加速疫苗的開發,但此研究並不會因為疫苗已經開發成功而變得不必要;這是由於該研究仍然有助於不同疫苗之間的保護力的比較研究。[10] 大致上來說,透過人體實驗得知染疫所需要的最小病毒量之後,可以為健康的受試者接種不同的疫苗,並令他們暴露在此最小病毒量的環境當中,從而可以比較得知哪一種疫苗提供最佳的保護力。

(5)反方:研究可能缺乏普遍可應用性

由於此人體實驗的受試者都是年輕人,充其量只能得出年輕者最低的病毒感染量,無法得知其實驗結果是否也可普遍地適用於老年人;也許,使老年人感染的最低病毒量是遠低於年輕人的。只有將老年人也納入到受試者之中,我們才能知道使老年人感染的最低病毒量是否與年輕人的相同。可是,由於老年人染疫之後相對容易引起重症,該人體實驗沒有將老年人納入為受試者。雖然其安全性的考量值得鼓勵與認同,但這也暴露出了該實驗所得出的結果可能在應用上有局限性。

再者,就疫苗的開發來講,將健康的年輕人接種開發中的疫苗之後,暴露在此最低限度病毒量下,藉此研究疫苗對接種者的保護力,這在實驗設計上似乎是有瑕疵的。畢竟,我們無法從該人體實驗得知該疫苗是否也會對老年人產生類似的保護力(如上所述,該實驗為了安全考量,不用老年人做受試者)。然而,最需要疫苗保護的,並不是年輕人,而是老年人。從此角度來看,該人體實驗對疫苗的開發助益可能是相當有限的。[11]

最後,該研究的局限性也會造成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上的問題。反方認為在招募受試者時,應該清楚地將研究的局限性告知受試者,唯有在完全知道該研究對疫苗開發的助益是有局限的情況下,卻仍然同意參與該實驗,才能夠被視為是真正同意參與該實驗。如果在未清楚告知實驗研究的局限性時,即便受試者簽署了同意書,可能也只能被視為是在不完全知情的狀況下被呼攏欺瞞的結果,而不能視為是真正的同意。[12]

結論

總結來說,雖然讓健康者染疫的實驗已經得到英國政府的許可,但這不代表以上反方的論點毫無道理、一無是處,有可能只是英國政府在衡量過利弊得失 (cost-benefit analysis) 後所採取的一種救急方法。以上反方的論述,仍有許多值得我們深思之處;正方的說法,也或許不是無懈可擊,容或有進一步可以爭議的空間。

最後,筆者想強調兩點: (一)如同筆者在緒論所說的,本文的目的以介紹性為主,不採取任何特定的立場。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原因是,科學與醫學的進步日新月異,過去被認為是對的「事實」,可能之後就被推翻了。所以,我們必須要隨著科學與醫學的進步,靠著擁有的證據,與新發現的事實,滾動式地修正我們的觀點。(二)執行人體實驗以及確保人體實驗的安全是科學家的工作。然而,探討人體實驗是否符合道德規範與要求,則是倫理學者的工作。就新冠肺炎的人體染疫實驗是否符合道德規範的討論而言,筆者相信倫理學者與科學家有可以合作的空間。在面臨此迫切具有時效性的議題時,科學家或許沒有太多時間去涉獵相關的倫理學規範與理論,而倫理學者對於人體實驗的實作,以及對於疫苗開發的相關性,短時間內可能也無法了解得像科學家深入。兩者如能相互合作,截長補短之時,筆者相信將有助於此爭議議題的探討與釐清。[13]

參考文獻

  1. Begley, Sharon. (2020). “Who is getting sick, and how sick? A breakdown of coronavirus risk by demographic factors”, STATnews, https://www.statnews.com/2020/03/03/who-is-getting-sick-and-how-sick-a-breakdown-of-coronavirus-risk-by-demographic-factors/
  2. Callaway, Ewen. (2020). “Dozens to be deliberately infected with coronavirus in UK ‘human challenge’ trials”, Nature 586, pp. 651-652
  3. Cornwall, Warren. (2020). “New challenges emerge for planned human challenge trials”, Science, vol. 370, issue 6521, p. 1150
  4. Eyal, Nir, Marc Lipsitch, Peter G Smith.(2020).. “Human challenge studies to accelerate coronavirus vaccine licensure”, The Journa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Volume 221, Issue 11, pp. 1752–1756
  5. Eyal, Nir, Arthur Caplan, Stanley Plotkin. (2021). “Human challenge trials of covid-19 vaccines still have much to teach us”, The BMJ Opinion, https://blogs.bmj.com/bmj/2021/01/08/human-challenge-trials-of-covid-19-vaccines-still-have-much-to-teach-us/
  6. Jamrazik, Euzebiusz, Michael Selgelid. (2020). “COVID-19 human challenge studies: ethical issues”, Lancet: Infectious Diseases, e198-e203
  7. Kirby, Tony. (2020). “COVID-19 human challenge studies in the UK”, The Lancet: Respiratory Medicine, vol. 8, e96.
  8. Roberts, Michelle. (2020). “UK plan to be first to run human challenge Covid trials”, BBC News Online, https://www.bbc.com/news/health-54612293
  9. Wilkes, Joseph. (2020).“Brits to deliberately catch coronavirus in ‘human challenge trials’ starting next month”, Mirror, https://www.mirror.co.uk/news/uk-news/brits-deliberately-catch-coronavirus-human-23224040
  10. 祖旭華(2021). 從倫理角度思考新冠肺炎的人體染疫實驗,《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 22 卷 2 期,頁 23-28

註:

  1. Savalescue 的論述,可參照 Kirby (2020, e96), Roberts (2020)。
  2. 參見 Roberts (2020) 與 Cornwall (2020) 之報導。
  3. Savalescu 雖然支持該人體實驗的進行,但同時也意識到萬一出差錯時,對民眾信心的影響。見Kirby (2020, e. 96) 之報導。
  4. 見 Callaway (2020, pp. 651-652),Kirby (2020, e.96) 與Roberts (2020) 之報導。
  5. Chris Chu 的說法可參見Kirby (2020, e. 96) 與Roberts (2020) 之報導。
  6. 參見 Begley (2020) 。
  7. 參見 Kirby (2020, e. 96) 之報導。
  8. 參見 Eyal et al. (2020) 。
  9. 參見 Wilkes (2020) 之報導。
  10. 類似論點,參見 Eyal et al. (2021) 。
  11. 關於以上兩段的質疑,可參見 Callaway (2020, p 652) 與 Kirby (2020, e96) 之報導;馬里蘭大學醫學院疫苗與病毒學家 Meagan Deming 與英國諾丁漢大學的分子病毒學家 Jonathan Ball 亦提出類似的質疑。
  12. 關於知情同意的質疑,也被生命倫理學者 Seema Shah 提及。見 Callaway (2020, p 652) 之報導。
  13. 作為本文的補充,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見祖旭華 (2021)。本文在題目、構思、行文論述與架構安排上,均有別於祖旭華 (2021),經科技部《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確認,本文版權歸屬於筆者本人,特此致謝。此外,筆者也要感謝洪松與蔡盈璇同學曾對本文提出有用的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