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min read

【47 人案】高院拒撤銷報道限制 何桂藍即撤回保釋申請 「過程唔公開冇意義」

A Decorative Image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 3 常委,因拒向警方提交支聯會資料,今早(8 日)被捕。(另見報道) 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原定今早代表初選 47 人案被告之一的何桂藍,向高院申請保釋。因鄒被捕,改為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何桂藍。(另見報道) 郭首先申請解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的傳媒報道限制,遭法官拒絕。郭隨即撤回何的保釋申請,何桂藍須繼續還押。

何桂藍隨後於 FB 發文,解釋撤回保釋申請的原因,認為若在 9P 限制下進行保釋申請,實際上只是維持了法官閉門造車、公眾因為資訊赤字而陷入恐懼和無望的輪迴。她又強調,只有將其保釋申請聆訊過程公諸於眾,才可以保障她作為被告在案件中的利益。(另見何桂藍文章

傳媒今日申請報道今日庭上、有關申請剔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傳媒報道限制的內容,但遭法官杜麗冰拒絕,杜麗冰表示稍後將就決定頒布判詞。

何桂藍今早約 10 時半,開庭前透過律師在 Facebook 轉達口訊,指相信公眾對於國安法保釋聆訊猶如「閉門審訊」的做法習以為常,強調「保釋固然重要,但唔公開同唔公平嘅過程係冇意義嘅」。

何桂藍的貼文又提及「雖然鄒幸彤俾人拉咗。不過佢收檔前有份遺作,本來佢想幫我喺9P問題打到底,即使鄒幸彤收工,但萬幸仲有人做到。」該貼文引述相信是由鄒撰寫、提及國安法被告涉遭未審先囚的文字內容。

原由鄒幸彤代表     何桂藍:佢想幫我喺9P問題打到底

該貼文引述相信是由鄒撰寫、提及國安法被告涉遭未審先囚的文字內容。貼文內容指出,為了避免國安法遭濫用為未審先囚用途,法庭須謹慎處理保釋命令事宜,評估命令對被告基本權力的影響,及針對被告的指控應具備更為確實基礎。如於未能釐清針對被告指控的確實內容下,法庭就指被告未能滿足保釋期間不再作出危害國安行為的保釋門檻之一,說法會過於人工化。

貼文又指,法庭亦須留意不應於單憑被告過往行使其基本權利,而不涉及設何刑事指控的基礎下,拒絕其保釋。於大部分案件中,任何有關被告或對「國家安全」構成實質威脅的情況,均可透過適當保釋條件作處理,未審先囚即不適當亦非必要。

法庭必須避免國安法被告於其保釋申請中因持不同政見而遭受歧視,因批評政府與犯法或危害國安相去甚遠,而不同政見的存在亦有助於監察政府施政。**引述陳文敏:如輕易放棄保障人權 或終令公眾對司法失信心

文末又引用陳文敏有關黎智英被拒保釋評論,指陳的言論具警示作用,部分評論內容如下:

而司法機構是保障個人權力的最後堡壘,如司法機構不慎重保障基本權力,法治將不復存在。國安法的實施令香港普通法系統更趨嚴厲,雖然終審法院某程度上或有所制肘,但更須保持謹慎,當法例對人權的限制越趨嚴厲時,越有需要對人權提供保障。法庭亦須留意,如輕易放棄對人權的保障,同時亦是為苛政提供合理開脫,最終可能導致公眾對司法機構失去信心。

自 3 月起遭還押的何桂藍,昨日在 Facebook 發文,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的傳媒報道限制,令公眾無從得知《國安法》保釋聆訊的內容,特別是律政司的理據、聆訊期間法庭對初選案被告的判斷等,因此決定向法庭申請撤銷有關限制。

法官拒絕剔除今日聆訊報道限制

傳媒今日申請報道今日庭上、有關申請剔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傳媒報道限制的內容,但遭法官杜麗冰拒絕,杜麗冰表示稍後將就決定頒布判詞。

9P 條列明,保釋法律程序的報導,可載有被告姓名、罪行、法官、保釋結果等基本資訊,但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准許發布或廣播的事宜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