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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桂藍:為何我要撤回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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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原定今早代表初選 47 人案被告之一的何桂藍,向高院申請保釋。因鄒今早被捕,改為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何桂藍。郭首先申請解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的傳媒報道限制,遭法官拒絕。郭隨即撤回何的保釋申請,何桂藍須繼續還押。(1. 何謂 open court?

[法官話呢個係一個 open court,原來講緊嘅係內庭數十位旁聽人士連埋一庭外睇直播(即所謂「法庭延伸部分」)嗰一百幾十個「公眾」位。但 open court 真係咁解???

引用返羅弼時 1987 年喺高院嘅判詞:「法院以至法官不僅要受在席公眾監察,同時亦要受傳媒監督,因為整個社會的知情權可對法院及法官構成規範……受關注的案件及法律程序,更不應限制傳媒報道,否則只會令外界質疑當中是否已偏離一般法律程序」。

缺乏傳媒報道和評論的法庭程序,實際上只有一百多人知悉,又有多「公開」?另外,即使來到法庭聽審,假如限制傳媒報導與保釋申請相關的內容,即使一個來法庭現場旁聽的人,同樣黑人問號,無渠道知道申請的完整理據。

以今日為例,代表我的郭憬憲大律師連口述 9P 申請的陳詞內容都被拒絕。如果我是公眾人士,坐在旁聽席其實完全不會明白控辯雙方想講的理據究竟為何。

加上今日法官在聆訊開首已表達傾向不會 lift 9P(按:撤銷報道限制)的結論,shut the door at the beginning,令人難以接受有公平審訊呢種所謂的「open court」,只會令法庭更肆無忌憚做想做的裁決。

2. 為何我要撤回保釋申請?

何謂「危害國安」是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的議題,必須在公眾討論/辯論中取得共識且不斷校正,如此議題及其可能產生的罪與罰,不能也不應交給法官一人獨斷。

而更矛盾的是,當法官被指定就這個公眾議題作出裁斷,並對至為重要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時,他/她可以完全否決公眾知情權、不受公開監察、也不對公眾作出有實質意義的交代。

在目前的保釋程序下,法官如何判斷一個人會否「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所謂「有/無充分理由相信」的原則、標準和界線,無須提前向公眾披露。

法官在庭上對控辯雙方的回應、提問、肯定或否定,都因為嚴格的報導限制而徹底封印於公共記錄與公眾認知之外。

事後 — 因為沒有限時所以可能是事隔數月之後 — 發表的簡短書面判詞,也基本上是總結控辯兩方提出的論點,省略法官自身的判斷過程,一步到位地結語 I am of the opinion that 了事。

如果在 9P 限制維持的情況下進行保釋申請,實際上只是維持了目前這種法官閉門造車、公眾因為資訊赤字而陷入恐懼和無望的輪迴,因此在撤銷 9P 限制申請被拒絕的情況下,我決定撤回目前的保釋申請。

3. 公開程序才能保障我的 best interest

法官口口聲聲說撤銷了報導限制會損害我作為被告的個人利益,但我的利益是什麼我自己最清楚 — 我正正是覺得,只有將我的保釋申請聆訊過程公諸於眾,才可以保障我作為被告在這宗案件中的利益。

法官又舉例指,如果我日後換律師,現在豁免報導限制的話,將來的律師可能會受到今日的律師在保釋程序中所提出的觀點的影響。

但事實上,換律師並非什麼特殊情況(楊明都換律師啦),如果法官認為換律師而沒有報道限制,那麼新律師會 be restricted by your view,那法官會不會也認為閉門審訊才是維護公義的最好做法?

真正損害我利益的不是傳媒報道,而是漠視不公的司法程序。](../../court/%E5%8E%9F%E5%AE%9A%E9%AB%98%E9%99%A2%E7%94%B3%E4%BF%9D%E9%87%8B-%E4%BD%95%E6%A1%82%E8%97%8D%E7%94%B3%E6%92%A4%E9%8A%B7%E5%A0%B1%E9%81%93%E9%99%90%E5%88%B6%E8%A2%AB%E6%8B%92-%E9%9A%A8%E5%8D%B3%E6%92%A4%E5%9B%9E%E4%BF%9D%E9%87%8B%E7%94%B3%E8%AB%8B") 

題由編輯所擬,原文刊於何桂藍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