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子判刑】陳文敏質疑法官未清楚解釋量刑準則 刑期上訴理據充份
陳文敏
佔中九子案日前判刑,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和黃浩銘判囚 8 至 16 個月不等。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今早(26 日)在商台節目表示,法官未有清楚解釋量刑準則和原因,相信有充份理據就量刑提出上訴,但若要就定罪上訴難度較高。
陳文敏在電台節目中稱,他個人對判刑感到「不開心、唔舒服」,他認識大部份被告,戴耀廷曾是他的學生,形容他們都是「有心人」。
對於法官對佔中三子「串謀公眾妨擾」,以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陳文敏認為,法官未有清楚解釋量刑準則和原因,主要引用英國一宗反對油公司鑽油而佔據道路的案例,該案原審時,被告判囚 16 個月。不過陳文敏指,英國上訴法院後來推翻了原審判刑,考慮被告的背景和目的後,改判社會服務令。
他認為,既然英國案例已上訴得直,香港法院理應參考英國上訴庭的判刑,而非原審判決。他認為有充份理據就量刑上訴,「(法官)沒有充份考慮到(英國)上訴庭的判決,這是較強的理據。上訴庭最後的判決是社會服務令,就算你真是沒有悔意,是否足以支持由社會服務令跳到囚 18 個月這樣長?」不過若要就定罪上訴的話,問題較複雜,因為煽惑公眾妨擾等本身較含糊,「煽惑」已是不易定的控罪,「煽惑妨擾」在普通法中更是少有的控罪,「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本身在憲法上的問題亦未解決,辯方在庭上也曾提出質疑,這問題可能要上訴至終審法院。
他又指佔領案法官,亦有引述其他嚴重程度較輕的案例判刑,當中包括援刑和社會服務令,最長的判囚也只是六個月。
陳文敏又稱,佔領案主審法官有提及被告所做的,都是出於良好意願、不為私利等,這些都是英國上訴庭量刑時曾考慮的因素。他稱各被告是要為引起市民不便負上部份責任,亦已曾就此致歉,但他質疑 79 日佔領所造成的不便和損失,是否能完全歸疚案中被告。
上訴前港大不宜啟動取消戴耀廷教席程序
對於法官認為案中被告沒有悔意,陳文敏認為,是否有悔意某程度上是反映被告會否重犯,客觀上來看,案中各人很難重犯。
對於外界關注身為港大法律系副教授的戴耀廷,會否因被判監而被校方撤銷教席,陳文敏稱戴耀廷是終身聘用制,只有港大校長才有權辭退他。若校方要解僱戴耀廷,要先成立 12 名教授組成、由首席副校長擔任主席的委員會展開聆訊。委員會有權傳召證人及要求書面證據,戴耀廷有權出席聆訊自辯和盤問證人。委員會會向校方提交報告後,再由教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有足夠理據作出解僱建議,由校委會最終決定。陳文敏認為,在佔領案未完成上訴前,港大不適宜啟動有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