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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 警亂作供】檢控佔領者 警員證供屢被法官指不可信、矛盾、不符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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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佔領運動到清場後的「鳩嗚」行動,以至之後的反水貨客示威,屢有被捕示威者被控襲警,最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在有關案件的庭審中,出現不少警員供詞不實、互相矛盾、與現場錄得影片內容不符,被法官質疑的情況,又有警員在庭上承認證供跨大,甚至「夾口供」;除此以外,亦有警員在看片後改口供,被裁判官質疑操守,要求控方將案件轉介投訴警察課,並將調查結果交予裁判官。《立場》於上週二去信警務處,詢問警方會否就此作出調查、如發現警員不實作供會否處分等,未獲警務處回應。

《立場》整理出佔領以來相關案件中,警員證供可信性被裁判官質疑,或警員承認口供有誤的案件,案情簡述如下:

(日期為裁決日期,截至9月22日)

14/9 阻差辦公 官:「警員歪曲事實、前言不對後語」

27歲廚師劉子安被控於去年10月15日凌晨,在添馬公園近龍和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涉案警員何宇軒在庭上表示,被告當時衝擊警方防線,速度如「緩步跑」一般,但辯方呈堂片段顯示,被告首先在遠處觀看、走避警員施放的胡椒噴霧,繼而跌倒並被一名警長制服,這與何宇軒供稱被告數度衝擊防線的說法相距甚遠,而何宇軒從未入鏡。

裁判官最後裁定,何宇軒的證供完全不可信、有歪曲事實之嫌,接受辯方盤問時前言不對後語,法庭「毫不猶豫」拒絕接納其證供,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14/9 襲警 警庭上承認證供有誇大成分 (未裁決)

兩名光復元朗示威者陳佩瑩(16歲)及建築工鄺健成(18歲)分別被控襲警和阻差辦公罪。聲稱受襲警長邱敬文作供時說,他當日負責管理人群,期間感到後小腿被人踢了3下,轉身低頭看見女被告踢他。辯方在庭上播放兩段分別由市民拍攝及傳媒拍攝的新聞片段,指邱敬文轉身後並無低頭,並無觀察女被告,只是純粹向後望,邱敬文同意,並承認證供有誇大成分,但強調提交的證供都是自己所見,並堅稱被告有踢他。

2/9 襲警 官:「警員狡辯、證供不可信」

18歲學生彭啟榛被指在10月15日於龍和道,兩度推警員胸口,並意外壓在警員身上,令警員右手脫骹。裁判官認為,拘捕被告警員金貴強的供詞,與辯方呈上的案發現場片段並不脗合,認為警員金貴強狡辯,又指受傷警員鍾振彭證供不可信,辯方呈堂五段錄影片段,均無拍到警員所講的案發經過,因此裁定彭啟榛罪名不成立。

25/8 襲警、嚴重傷害他人身體 官:「警描述經過『不可能發生』」

身兼街工義工的中大男生楊皓然,去年11月30日在金鐘聲援佔領行動,被指以掌摑、踢小腿及扯中指等動作襲擊兩名警員,被控兩項襲警及一項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辯方呈上兩段錄片段,與警員稱與被告距離很近的證供亦不相符。裁判官總結指,兩警員證供有疑問,聲稱遇襲的警員描述的經過,裁判官認為「不可能發生」,又與醫生的證供不符,因此毋須討論被告的證供便裁定其脫罪。

10/8 普通襲擊 官:「控方證人口供南轅北轍,有多重疑點」

退休漢陳蘇(68歲)被控在去年佔中期間,用手推休班女警長心口,被告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裁判官認為證人及事主的口供南轅北轍,有多重疑點,互相矛盾,故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3/8 襲警 官:「控方指控奇怪、警員口供匪夷所思、令人覺得是捏造事實」

29歲電腦程式員張德全,被控於去年10月17日在旺角,推撞一名警員、被捕後在警車掌摑另一警員。裁判官指,兩名警員的證供並不可信、控方指控亦奇怪,認為兩名警員是為了避免被人指他們使用過份武力,而對事實有所迴避;在呈堂影片中,可見張德全當時被另一警員用透明膠盾壓制,但兩名作供警員卻指自己看不到,其中一名警員作供是忘記重要情節,令人覺得他腦海一片空白、捏造事實。

23/7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警指被告「推」、「掟」鐵馬 辯方呈新聞片段證不符事實

28歲被告梁志恆被指於去年10月17日在旺角佔領區,將一個鐵馬由行人路掟出馬路,險些擲中兩名警員。目擊警員四月末出庭作供,辯方律師指他在被告的書面口供及自己的證人書面口供中,分別寫「推鐵馬」及「掟鐵馬」,警員則指「推」和「掟」是同一套動作。

案件原判被告罪成,辯方找出一段有線新聞片作新證據,申請覆核定罪,裁判官指片段內容與警員證供不符,被告並無舉起鐵馬,其動作亦不構成煽動,裁定被告覆核勝訴,撤銷定罪。

9/7 襲警 官:「兩警證供有好大出入」

繪圖員張倬嘉被指於去年12月參與鳩嗚活動期間,拳打其中一名警員胸口,因而被控襲警罪。裁判官裁決時指,報稱目擊案發過程警員黃家驊的供辭,與辯方呈堂的片段有出入。黃早前於庭上供稱,曾與被告張倬嘉(24歲)糾纏而雙雙倒地,黃與其他警員後以手銬扣著張的雙手。但據片段所見,張被多名警員在新之城對開包圍和叉頸,並沒倒地和被反鎖的情況,裁判官對警員證供的可信性有很大保留,遂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

30/6 襲警、拒捕 警員供詞與呈堂影片有別

28歲的裝修工人林頌樂,被指於今年3月1日「光復元朗」的反水貨客行動中,用雙手推撞一名便衣警員的胸口,被控以襲警及拒捕罪。裁判官質疑,警員的證供與辯方呈上的現場片段不符,判被告兩罪罪成不成立。從辯方呈堂的片段可見,被告突然被警員搭著膊頭,之後被告被制服在地上,而警員則大叫襲警。警員供稱,被告在跌地後曾揮動雙手掙扎,不過從片段可見,被告被四名警員合力按在地上,看不到被告出手推開警員。裁判官水佳麗認為,警員的作供與辯方呈堂影片有分別,形容警員作供「未算準確」。

30/6 襲警 官:「警證供不可靠、不合常理」

男學生梁志偉因被控於去年11月25日旺角佔領區清場當晚,於山東街腳踢警員。審訊期間,被告呈上兩段從「高登巴打」處獲得的現場片段,裁判官裁決指,聲稱遇襲的警員證供不可靠、不合常理,跟呈堂片段顯示的截然不同,不接納警員證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22/6 襲警 警庭上承認曾與同袍「夾口供」

理大學生李兆昭(22歲)被指在今年2月的「光復屯門」行動中襲警。涉受襲的警員梁健德被辯方盤問時,承認自己曾經與同僚就事發時間「夾口供」。他解釋是因為案發時沒空留意時間,故撰寫口供紙時與幾名同僚「夾時間」。裁判官認為兩名警員的證供不盡不實,最終判被告無罪釋放。

5/6 襲警、非法集結 兩警證供有「關鍵性矛盾」

23歲廚師梁俊毅,被指於去年10月17日在旺角掟鐵馬,擊中一名警員頭部,被警長林國智截查時「批踭」及用鎖匙「拮中」林。林國智聲稱看到梁掟鐵馬擊中警員頭部,但是哪名警員一直「找不到」。裁判官認為,庭上作供的兩名警長,供詞有關鍵性矛盾,林的證供不可靠,裁定梁兩罪均不成立。

15/5 普通襲擊 官:「連受害人都未搵到,點告?」

港台電視部助理編導張育堅(34歲)被指於去年10月3日佔領運動期間,於旺角街頭襲擊一名人士,因而被控普通襲擊罪。案件提訊時,裁判官質疑為何找不到事主仍要控告,質疑「連受害人都未搵到,點告?你哋唔夠料告!」控方後稱取得法律意見,決定對被告不提證供起訴,控罪撤銷,但沒解釋原因。

13/5 襲警 警稱被咬傷但傷口無牙印

建築工被指在去年11月26日旺角鳩嗚中,衝出馬路阻礙警方執勤,並咬傷一名高級警員,因而被控襲警和阻差辦公罪。裁判官指兩名作供警員口供有重大分歧,聲稱被咬的高級警員口供不可靠,警員傷口亦未見牙齒印,也證明不到被告有襲擊意圖,不排除事件是意外,裁定其襲警罪名不成立,但阻差辦公則罪成。

13/5 襲警 官:「警作供難以常理解釋 描述『無發生過的場景』」

中大中文系畢業的點心工人劉子僑,被指在去年9月28日警察施放催淚彈前,於立法會外雙手推警員黎凱達胸口,令他受傷,因而被控襲警。裁判官裁決指警員的傷勢與其庭上形容的不脗合,其證供亦與另一名警員的證供不一致,差異沒法以常理解釋,亦顯示二人所指的是「無發生過的場景」。裁判官質疑作供警員誠信,並裁定被告案發時從沒與他有接觸,相信傷勢是因黎撲前拘捕被告時造成,並非被告襲擊所致,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獲500元訟費。

5/5 襲警 警證供與證物不符

報稱自僱繪畫教師的男子謝聲宇,被指在去年10月17日佔領運動期間,在旺角兩度踢向警員,因而被控襲警罪。裁判官指雖肯定警員曾被踢,但指警員在庭上對傷勢的描述,與證物照片不符,要裁判官依賴其證供作出毫無合理疑點的裁決,令他感到危險和困難,遂裁定謝罪名不成立。

21/4 襲警 警稱中指被踢影響視力 官:「手痛點影響視力呀?」

地盤工周重其被控於去年10月5日凌晨,在佔旺區附近襲警。警長黃子誠供稱, 被告闖入警方封鎖線並一腳踢向黃,踢中黃的中指。之後黃子誠看到被告逃入永昌大廈,但他因「手指痛」而看不清大廈內的情况,裁判官質疑「手痛點影響視力呀?」他解釋當時只顧著檢查手指。控方後申請對被告撤控。

20/4 抗拒警務人員 警作供指被告「被動式抗拒」 官質疑控罪

男學生何志燊被控於本年1月25日於旺角「鳩嗚」期間,抗拒警務人員。控方指警方當時正清除障礙物,何不肯返回行人路,是「被動式抗拒」;裁判官質疑控罪,直言何志燊沒阻止警員執勤。裁判官判決時指,警員供稱當日打算拘捕何,但何轉身離開,不過從現場錄影可見,何被捕前已離去,警員口供跟錄影片段不符,裁定何罪名不成立。

2/4 襲警 辯方呈片後警改口供 官斥無操守 要求轉介投訴警察課

17歲的學生何柏熙被控於去年11月2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花園街附近,從正面打一名警員的嘴角,被控襲警罪。一名市民看報得知何被捕,認為「後生仔被人屈」,故特意在案件提堂時,到法庭將當日拍攝的片段交給他。

裁判官張君銘裁決時指,警員劉錦榮早前供稱,案發時遭被告迎面襲擊,但當劉錦榮看過辯方的現場錄影後,卻改口稱被告從後方施襲,而當被質疑證供前後不一時,警員又再一次改稱,對案發情況印象模糊,裁判官認為說法牽強,批評劉身為警務人員,「應該知道錄口供是嚴肅事件,須力求精確及如實寫下」,批評劉是「不盡不實的證人」,不接納其證供。

裁判官指出,辯方的錄影令「真相活現眼前」,顯示被告沒施襲,反而劉案發時卻很激動,本案疑點重重。裁判官法庭上表露憂慮,他指出襲擊相關的控罪「易於指控,卻難以反駁」,劉身為執法人員應該知道,不過他的供辭不實,指控被告,「這不是執法人員應有的操守」,建議控方將案件轉介投訴警察課,需要把調查結果轉交裁判官。

24/3 襲警 官:「警證供不可信」

任職售貨員的26歲被告盧彥均,被指搶走警員盾牌及踢警員的腳,被控襲警;辯方質疑警長,本無將搶盾事件記錄在當日口供內,但案件開審數週前看了一段來源不明的YouTube片段,才作出以上指控。裁判官下午作出裁決,指警長看罷該段真確性和連貫性成疑的片段後,更改口供,其證供並不可信,未能證明被告犯罪意圖,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